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_经典实例.docx
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经典实例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4则经典实例打官司选择法院是必不可少的步骤,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问题选择法院经过中经常碰到的,假如对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有不清楚,下面学习啦我给大家共享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欢迎浏览: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1原告赵小妹是被告赵大刚、赵大民、赵大全的妹妹,四人的母亲王某现今已82岁。2006年,因奉养纠纷,王某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经调解,四兄妹同意王某由赵大刚奉养,今后的医疗费、丧葬费则由四兄妹平均分摊。两月后,四人又因奉养问题发生纠纷。在派出所调处中,四人签订奉养协议,约定:兄妹四人尊重母亲的意愿,她能够选择到兄妹四人中的任何一家寓居,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母亲不管寓居在谁家,从达成协议之日起,关于母亲的一切费用都由母亲所寓居家负责,与其他三人没有任何关系。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寓居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否则由此原因所引发的吵架、打架等事件以及一切后果均有(由)不遵守此协议者承当。协议签订之前,王某前往派出所,表达了其愿意寓居赵大刚家的意愿。之后,兄妹四人便在上述协议上签字确认。2020年1月29日,赵小妹以该协议是本人为让母亲早日过牢固日子,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为由,向江阴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协议无效。法院判决,上述奉养协议约定母亲过世后,必须征求母亲寓居家的同意,否则兄妹其他三人不得前去戴孝、送葬,有悖于善良风俗,应认定为无效,协议的其他部分有效。点评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有奉养父母的义务。这是(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内容,这些义务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义务。假如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有可能构成遗弃罪。子女在父母逝世时,都有祭祀的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剥夺的。曾经有人对祭祀权提出过质疑,以为没有这个权利。我以为,祭祀权是身份权的内容,是特定的亲属之间一方逝世另一方享有的身份权的内容,这个权利内容也是不得剥夺的。在本案中,四兄妹由于奉养问题发生争论,曾经达成协议,但后来又签订了一方奉养其他各方无权戴孝送终的协议。这实际上是剥夺没有奉养母亲的一方祭祀权的约定。这种约定不仅违背社会公德,违犯善良风俗,而且违犯身份权的权利义务内容,是违背法律的约定。法院判决确认这样的约定内容无效,是完全正确的,正确体现了民法关于亲属关系平等的基本原则。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2周龙2007年广西大学毕业。2006年12月他参加了学校举办的招聘会,并与被告某公司签订了毕业生就业协议。2007年7月31日,被告因周龙患有乙肝小三阳而通知其不予录用。周龙家业贫寒,靠父母赞助和助学贷款才完成学业,这次由于公司毁约,不仅使其丧失了工作时机,并且致使其错过了选择就业的最佳机会。2020年4月,周龙屡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后,愤而将被告起诉,请求确认被告不予录用的行为违法,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应承当相应违约赔偿责任,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法院审理以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外表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保护乙肝外表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被告因原告是乙肝小三阳拒绝录用,违背了上述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平等就业权,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万元。点评平等就业权,就是劳动权在人格权中的详细表现。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权,这是一个宪法权利。这个权利反映在人格权法上,就表现为平等就业权。我们在起草(民法典人格权法)专家建议稿时,就写过这个权利,其性质是人格权。损害平等就业权,就是损害人格权,就构成侵权行为,就应当承当侵权责任。乙肝外表抗原携带者这个病症坑害了很多青年,为此而丧失就业时机何其多!甚至有很多热恋中的青年也因而而被父母等亲属强迫干涉,丧失追求幸福的权利,造成无数生活悲剧。本案原告周龙就是这样的受害者。他的遭遇,不仅使他丧失了就业的时机,而且错过了寻找其他就业途径的最佳机会。我作为一个大学老师,我对他的遭遇深表同情,也为他呼吁。本案的重要意义,在于确认平等就业权是人格权,任何企业以小三阳为理由而拒绝接受劳动者,就构成损害平等就业权。确认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责任,为周龙讨回了一个公正,同时,也对类似周龙的其他小三阳的劳动者主张了正义和公平。因而,本案判决值得称道。西安电视剧情节虚假损害死者声誉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3电视连续剧(西安事变)由西影厂和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影视部合拍,2007年12月在央视电视剧频道播出。在该剧中描写的真实人物国民-将领冯钦哉,有炸毁煤矿、行贿钱大钧、随手枪杀少将江天正等情节。冯钦哉原为国民-陆军上将,早年参加同盟会,追随孙中山,投身辛亥革命,参加护国讨袁、北伐战争和八年抗战,1949年任华北剿总副总司令,后随傅作义总司令在北安然平静平起义。冯钦哉的孙子冯寄宁看到该剧后,以为(西安事变)恶意编造的这些情节,对冯钦哉的声誉造成严重损害,要求被告停止损害、恢复声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西安市碑林区法院经过调查证据,以为(西安事变)中三段有关冯钦哉的描写均没有证据能够证实是历史史实,其中关于冯钦哉向钱大钧行贿一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侵犯了冯钦哉的声誉,故判决西影厂停播(西安事变)中有关冯钦哉行贿情节,并要求西影厂就行贿情节在全国性报刊为冯钦哉恢复声誉、消除影响,并向冯寄宁赔礼道歉。点评文学作品损害声誉权,包括损害死者声誉,能构成侵权责任,已经早有定论。但在电影(霍元甲)能否构成侵权的诉讼,经过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讯决认定不构成侵权后,有些人对此有所怀疑,因而,对本案能否构成侵权也有怀疑。在历史文学作品中,对于历史人物进行描写,并非必须完全拘泥于历史真实,绝对不能够为表现主题而进行适当的虚构描写。电影(霍元甲)描写的一些情节确实不是历史事实,是编剧和导演为了表现作品的主题而进行的适当虚构,但只要这些描写没有对被描写的人物进行人格丑化,对其声誉没有进行贬损,因而,就不能以所描写的事实不真实而认定为构成侵权。因而,认定电影(霍元甲)没有构成霍元甲的声誉,是有根据的。但是本案不同。(西安事变)在描写冯钦哉的情节中,编造了有损于冯钦哉声誉的情节,贬损了冯钦哉的人格,损害了其声誉,因而,构成损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侵权责任。冯寄宁作为冯钦哉的孙子,是冯钦哉声誉利益的法定保护人,因而他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追查作品的侵权责任。法院判决电视剧的作者承当侵权责任,还了死者一个公正,体现了民法的公安然平静正义原则。宁明愚蠢驱鬼的侵权行为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42002年,广西宁明县老翁农怀森(2020年75岁)搬入位于宁明县某村作兰山山脚下的新家,此后即厄运不断:2002年,农怀森跌断了脚,孙子逝世;2005年,农怀森生病住院花去医疗费5000元;2020年,农怀森家族连续死亡3人。农怀森以为本人的厄运;于300米外作兰山上的两座坟墓,是它压了本人的气运,要求坟主罗建熊、梁燕东两家将祖坟迁走,罗、梁均不予理会。2020年3月某日,农怀森本人动手将罗、梁两家的祖坟各挖了一个洞口以驱鬼。罗、梁两家特别恼怒,分别向广西宁明县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农怀森挖坟掘墓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法院审理以为,农怀森挖掘罗、梁已故亲人坟墓的行为,既是对死者人格的损害,也是对死者近亲属祭祀权的损害,同时也违犯了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构成侵权,罗、梁要求农怀森赔偿补修坟墓的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判决农怀森各赔偿罗、梁费用损失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点评我对这个案件的评语是:愚蠢。其实,近年来,挖掘别人祖坟的案件常见,但多是基于建筑需要或者其他目的,以驱鬼为目的而挖掘别人祖坟的,并不常见。大概是老人年龄大了的缘故。应当研究的是,挖掘祖坟究竟损害的是什么权利的问题。本案判决以为损害的是死者的人格,也损害了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这样的认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挖掘祖坟的行为除了损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近亲属的祭祀权之外,还有更重要、更直接的一点,就是损害了祖坟的物权。祖坟在民法上,属于不动产,是构筑物。在祖坟之上,既有构筑物的所有权,也有所占用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因而,私自挖掘别人祖坟,就是非法损害不动产,构成损害物权的侵权行为。假如全面观察,擅自挖掘别人祖坟的行为,是在非法损害不动产的同时,也损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以及死者近亲属的祭祀权,是一个多重的权利损害事实。在认定侵权责任的时候,这些都应当考虑到。郑州买房未登记出卖人有协助办理义务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52007年,常亮经朋友介绍从宋平手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产已经转手3次,本人是第4位房主,房产证上登记的房主已不知去向,能够找到的两位前任房主间的转让、买卖也没有规范的手续。因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常亮诉至法院,要求前三位房主协助本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查明,涉诉房屋系光的私有财产,1990年以公证的形式无偿赠与秦霞,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秦霞;秦霞又将房屋转让给宋平,将相关凭证原件交付宋平。2007年,宋平将房屋卖给常亮。以上转让手续均未办理过户。法院以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获得、转让,须依房管部门登记为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物权不发生转移,但原、被告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为有效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2020年12月,判决该房屋之前的3位房主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协助常亮办理过户手续。点评我选择本案进行点评,意图让读者明确不动产买卖的过户登记手续的重要性。买卖房屋,是在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只要办理权属过户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权属转移的法律后果,否则,即便占有房屋等不动产,也不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在本案中,交易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转让3次,但都没有办理物权变动的登记,因而,常亮即便占有了该房屋,也没有享有其所有权以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常亮是聪明的,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如何依法获得这个权利,防止本人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前两任买主是糊涂的,不知道应当如何才能够保障本人获得权利。须知,仅仅对不动产权属转移的合同进行公证,是不能获得不动产的权利的,只要依法登记,才能够获得不动产权利。法院的判决是对的,前任房主作为不动产产权出让人,有义务协助买受人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的登记手续,以保证买受人能够买到交易的不动产权利。北京欺诈性抚养应当赔偿费用下一页更多精彩民事诉讼法庭辩论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