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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论文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论文今天学习啦我要与大家共享的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相关论文。详细内容如下,欢迎参考浏览:摘要: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加强出口商品价格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的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进而使出口商品以减免税收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介入竞争的一种政策制度。我国实行出口退税二十多年来,出口退税对于鼓励和扩大出口创汇、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企业成长发展、拉动国民经济起到了特别重要的作用,出口退税政策己成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部分国家调节外贸进出口的重要手段。本文在分析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变革的基础上分析了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缺乏,并针对这些缺乏提出了完善的对策。关键词:出口退税贸易出口出口补贴论文正文:我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引言出口产品退(免)税,简称出口退税,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已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由税务机关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将其在出口前生产和流通各环节已经缴纳的国内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十分消费税,退还给出口企业的一项税收制度,其目的是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避免对跨国流动物品重复征税,进而促进该国家或地区的对外出口贸易。出口退税作为一项财政鼓励机制、出口鼓励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是国家支持外贸出口的一个重要手段,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是世界各国促进对外贸易增长的一项基本措施,被WTO众多成员广泛应用,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国际通行做法。出口退税制度改革直接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产业构造和经济的发展。根据WTO规则,各成员国能够对本国出口产品实行退税,但退税的最大限度不能超过出口产品在国内已征的税款,在此范围内,各成员国能够根据本身的经济发展需要和国家财政承受能力,确定恰当的出口退税水平。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自1985年开场施行以来,已先后进行了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和十四次税率调整;实践证实,每次的出口退税制度改革都对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新的出口退税制度更多的涉及到各级地方政府的利益,现行的出口退税制度成了最近社会关注的一个热门。2005年8月,中央财政在难以承受出口退税之重的情况下,进行了第六次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对完善社-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中国经济中长期持续增长,深化财税和外贸体制改革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十分是对我国财政运行也将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在出口退税制度施行经过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如骗税行为不断扩散,退税款项不断增加,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国际社会的压力越来越大,要求人民币汇率升值的呼声日益高涨。全面、深入地评估出口退税制度并根据其在施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措施建议具有较强的理论及现实意义。一、我国出口退税的发展 (一)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变迁我国出口退税的做法可追溯到1950年,当时已有对出口货物退还已纳货物税的规定。1958年,我国将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对出口商品不再退税,出口退税制度中止。1973年,工商税制进一步简化,我国对进口货物不征税,对出口货物也不退税,出口盈亏由外贸部与财政部算帐。1983年,国务院出台(关于钟表等17种产品实行出口退免税和进口征税的通知),开场对部分货物实行退税。1985年,国务院批准了(关于对进口产品征、退产品税或增值税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的建立。由于当时没有实行增值税,出口产品的营业税、流转税都纳入了消费税系列,所以退税率不是很高,一直到1993年退税率也只要11.2%。1994年我国实行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确立了增值税的主体地位。制定施行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法199431号),详细规定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范围、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退税的税额计算方法、出口退(免)税办理程序及对出口退(免)税的审核和管理。平均退税率一下子提高到16.63%。1996年,为了缓解财政压力,减少骗税,我国对出口退税率作了大幅度下调,平均退税率降至8.29%01998年和1999年我国又屡次将退税率上调。以减轻亚洲金融危机对外贸出口的影响。之后几年,企业出口的积极性得以提高,外贸出口增长很快,但中央财政的退税支出又重新面对越来越大的压力。于是出口退税指标成为控制该项支出的重要手段,但越积越多的出口退税的欠款又构成了中央财政的一笔隐形负债。2002年初,我国对生产型企业的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和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全部实行免、抵、退税的办法。2003年,我国对出口退税机制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基本原则是:新账不欠,老账要还;完善机制,共同负担;推动改革,促进发展。改革措施主要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构造性调整;二是建立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增量的新机制;三是新增加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收入,首先用于出口退税:四是调整出口产品构造,推进外贸体制改革;五是累计欠企业的退税款由中央财政解决。详细的退税办法: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2005年我国对退税办法又进行了新的调整,规定:从2005年起,中央负担超基数退税的92.5%,地方负担7.5%;出口退税基数不变;出口退税从中央库统一办理,年终中央与地方清算退税。 (二)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主要内容2005年8月,国家再次改革出口退税制度,业内称之为现行出口退税制度或出口退税新政。第一,出口退税对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对外承包公司及对外承接承包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外轮公司、远洋运输公司;以及企业用作境外投资的货物等。第二,出口退税运作方式。现行的出口货物增值税退税办法主要有六种操作方式,一是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二是外贸企业含税购进的货物出口后再办理退税的先征后退管理办法;三是卷烟出口企业实行免税购进,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四是国产钢材和新疆棉实行的以产顶进办法;五是来料加工实行进口、加工环节免税,出口不退税的管理办法;六是对国家统一规定的免税货物,无论能否出口销售一律给予免税的办法。第三,出口退税税种、税率。根据现行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税种为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消费税的应税货物,退(免)税率仍为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税率。在解决中央财政负担和人民币升值压力的影响下,2003年10月以来,国家对现行出口退税制度进行了改革,适当降低出口退税率。本着适度、稳妥、可行的原则,区别不同产品调整退税率:对国家鼓励出口产品不降或少降;对一般性出口产品适当降低;对国家限制出口产品和一些资源性产品多降或取消退税。第四,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建立中央和地方共同负担出口退税新机制。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和地方按75:25的比例共同负担;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分担比例。国务院批准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税基数不变,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92.5:7.5的比例共同负担;2005年1月1日起,规范地方出口退税分担办法。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省下面出口退税分担办法,但不得将出口退税负担分解到乡镇和企业,不得采取限制外购产品出口等干涉外贸正常发展的措施。所属市县出口退税负担不平衡等问题,由省级财政统筹解决;2005年1月1日起,改良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改由中央统一退库。相应取消中央对地方的出口退税基数返还,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第五,其他方面。加大中央财政对出口退税的支持力度。从2003年起,中央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收入增量首先用于出口退税;推进外贸体制改革,调整出口产品构造。通过完善法律保障机制等,加快推进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积极引导外贸出口代理制发展,降低出口成本,进一步提升我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同时结合调整出口退税率,促进出口产品构造优化,提高出口整体效益;自2006年1月1日起,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二、我国出口退税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政策变化过大、过频对经济的正常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对新税制条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的退税或免税作出规定。但在上述管理办法出台后的一段时间内,又屡次对其进行补充、修改、调整,包括退税率的数次调高、详细规定的更改,操作和管理要求的变化,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的现实讲明,我们尚未找到出口退税的规律,这就决定了每次修改补充只能是修修补补,治标不治本。出口退税政策频繁变动,一是不利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长期规划,并且降低退税率也会加大生产成本,降低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二是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也产生不利影响,由于政策的调整需要有关税务人员学习和把握新规定,有些工作程序可能因而要加以修正,而且还要对企业办税人员进行辅导,这无疑要增加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此外,出口退税政策调整有些具有回逆性,即政策调整后,要上溯到以前某个时间开场施行,这有时会使退税工作出现无所适从的局面。 (二)我国出口退税法制建设不完善1994年新税制施行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根据比拟薄弱,基本根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己经失效。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三)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出口退税政策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主要表如今不统一的退税政策造成不同企业间矛盾重重。第一,外贸企业与生产企业的矛盾。出口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加强了生产企业的直接出口积极性,但是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尤其是传统和中小型企业)缺乏对于国际市场的了解,尤其是缺乏对于参加WTO后国际市场交易规则的了解,往往出现国内、省内,甚至区内同行业企业低价竞争,重复出口,不能应对反倾销等问题,而外贸企业不能直接实行免、抵、退,必须先收购生产企业的产品,而生产企业更愿意直接通过出口实现退税,造成外贸企业出口产品;大量减少,严重影响外贸企业的出口积极性和竞争能力,也打乱了国内出口的秩序。第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矛盾。国家强调对于(国有)大型企业的出口退税的支持,而不重视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出口退税,这与WTO的国民待遇原则相违犯,而且中小企业由于融资能力有限,对于出口退税资金的依靠程度更高,造成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愈加严峻。第三,全部(产品)出口企业与一般出口企业的矛盾。相当一部分外资企业的产品100%外销,其产品享受出口生产环节免增值税政策,但是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不能够抵顶内销货物(没有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只能等待退税,而在退税不及时的情况下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 (四)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政策与管理必须同步、协调,才能到达预期目的和效果,否则势必会出现漏洞。由于出口退税政策上的不完善及其它方面的原因,使当前的出口退税管理也存在一定问题。第一,退税机关与征税机关不统一,征退脱节,骗税时有发生。征收机关负责出口征税,各地专责的退税机关负责出口退税,使征税与退税分离,信息流通不畅,不便于统一管理。第二,地方过分强调本身利益,影响中央财政收入。第三,退税手续繁琐,程序复杂,部门协调不力,工作效率低下,占用企业资金现象严重。出口退税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退税部门也涉及征收、计会、信息等部门,同时还要涉及海关、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假如其中一个部门滞留单证或电子信息,那么整个退税进程必然遭到影响,导致出现退税缓慢、滞后期长等问题。第四,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方式和手段低效。第五,缺乏高效可行的系统性约束,税务部门与海关等部门经常出现管理上的脱节,与出口退税同时出现的,是不断发生的骗税现象,给国家造成损失。三、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判定一国的出口退税政策优劣与否,首先要看其能否遵循税收公平的原则即出口退税政策既能解决国际贸易中公平税负问题,又能避免双重征税,使得国家的贸易行为完全符合WTO规则,能够知足国际贸易良好秩序的需要。同时要看这一政策对本国宏观经济运行的推动作用怎样,能否能够加强和促进本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增加出口创汇,提高经济管理的效率,施行有效规范的税收流程,保证外贸秩序,加强企业活力,使出口企业将工作重心转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加快本身产品的升级换代和技术创新步伐,保持健康良好的发展势头。为此要不断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促进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一)出口退税政策的运用第一,取消退税计划指标,建立滞退金制度。为了保证纳税人的权益,监督退税机关的工作效率,要规定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期限。关于退税的时间期限,假如财力允许,我国税务部门可借鉴瑞士的做法:瑞士增值税退税分为年退税制、季退税制和月退税制,出口企业可灵敏选择退税期,及时得到退税,以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财务负担,增加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外贸发展。假如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办理完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赔偿纳税人税款的时间价值损失,比照税款滞纳的方法,支付纳税人出口退税款的滞退金。第二,我国的退税政策应以不违背WTO规则为前提,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对出口退税政策可以以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区别产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退税政策。对不具备明显优势、国家市场上与它国产品竞争剧烈、技术或品牌含量高、附加值大的产品实行彻底退税;对普通产品实行适度退税。可根据我国财政的负担能力以及国际市场的情况变化给予适度退税,灵敏调节退税率;对具有明显比拟优势的产品实行不退税或少退税。如我国的电视机、自行车、打火机、纺织品等在国际市场具有明显比拟优势的产品,能够不退税或少退税。论文网LunWenData.Com第三,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和实际,灵敏、合理制定政策,把握退税率。对一些因资源条件等先天因素限制而需要长期保护的薄弱产业,如农业(指初级农产品的出口)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形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对一些发展层次较低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如机械、电子、汽车、医药行业以及一些对外开放程度低,国有经济比重高,但有利于优化我国产业构造和外贸出口构造,具有高附加值、高创汇率、高技术含量、在国际市场上有一定竞争力和潜力的产业,如石油、钢铁行业等,应采用少征多退的形式加以保护和鼓励出口;对于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尽管附加值和技术含量相对低下,但在国际市场上已构成一定的出口竞争力,创汇较高,参加WTO后将有利于出口的产业,如纺织、服装、食品加工和普通日用消费品工业、玩具制造业等,原则上能够采用一般的保护和鼓励政策,在退税形式上能够选择征多少,退多少的形式;对于一些稀缺的天然资源或具有战略意义的资源(如天然牛黄、鹰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以及煤炭资源、石油原油资源等)的出口不应鼓励,应采用多征少退或禁止出口的措施。第四,进一步考虑扩大出口退税税种范围。中国目前出口退、免税的税种只要增值税和消费税,而根据WTO规则,退免的间接税还包括销售税、执照税、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等等。为了加大税收鼓励出口的力度,能够把营业税列入退税范围,可以以把伴随增值税等三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列入退税范围。第五,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调整增值税政策,保持政策的统一。一要继续提高退税率,力求同征税率保持一致;二要统一出口商品政策,不管是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还是国内采购都要退税;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操作办法,使流通型企业出口和生产型企业出口在退税时间上大体保持同步,使他们处于相对平等竞争的地位。出口退税主要涉及增值税,因而出口退税的调整要与增值税的改革政策同步进行是非常必要的。为此要进一步深化增值税制度的改革,实行规范、中性的增值税制。理想的增值税的改革要务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准许资本、财货的进项税金能得到抵扣,消除重复征税,保持增值税的中性,使商品出口时全部进项税都能退还;对劳务普遍征收增值税,消除实行不同税种带来的税收负担差异,做到真正的税收公平,对劳务出口同样要实行退税政策。第六,运用税收手段保护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并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WTO规则原则上也不允许采用行政手段限制产品出口,只允许征收出口关税。我国参加WTO后,列名禁止出口的产品将减少,除对少数产品继续运用出口关税的手段进行限制外,可以考虑再加用国内税的手段,这就是对少数需要限制出口的稀有资源和紧缺物资,不退免应征的增值税、消费税,或视情况差异,减少退免税,要逐步取消WTO规则禁止性的出口税收支持措施。 (二)出口退税管理在我国己经参加WTO的背景下,企业出口行为是一种比拟单纯的市场行为,而出口退税的计划控制与集中管理,使得退税信息、退税额度、退税进度,乃至退税率差异等又具有极强的计划性,不能够充分和及时反映企业的国际市场出口行为,造成占压企业流动资金,甚至侵蚀企业利润,降低企业国际信誉等幅面效应。要抑制和改变这种状况,国家必须加大出口退税管理改革力度,加强海关、银行、外贸、外管与退税部门之间出口退税的协作管理,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保证及时准确地反映企业出口动态,0距离、0间隔地支持企业出口。第一,在海关管理方面海关在出口商品的监管上制定了相应的对策,加大打击力度。首先,建立了高风险商品数据库,业务现场直接将易伪报成高退税率的商品采集到数据库,作为海关审单和查验工作的指导;其次,在审单环节加强对重量与数量逻辑关系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高风险商品的布控力度;最后,在查验环节提高风险意识,积累高风险商品知识,做到有的放矢。第二,建立出口退税管理鼓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外贸企业的鼓励机制。一方面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的施行机制,简化退税环节,提高退税效率,尽量杜绝出口欠退税现象的发生,降低外贸企业的出口退税获取成本,提高外贸企业从正常退税活动中获得的净收益,鼓励外贸企业通过正常渠道依法获取出口退税。另一方面加强对外贸企业的日常监控,尽量减少退税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加大对退税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的违约成本;对税务机关的鼓励约束机制。一方面对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要明确代理权的范围和职责,对认真履行代理权职责的税务机关和退税管理人员给予较高的报酬或相应的鼓励(包括货币、声誉、职位等),并在退税管理岗位上引入竞争机制,能够设置相应的退税管理考核指标,如平均退税进度、骗税发生次数、外贸企业退税满意程度等,对税务机关的退税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酌情给予奖励或处罚约束机制上强化内部监督约束。另一方面强化外部监督约束,建立退税公开制度,加强退税执法检查,加大退税管理腐败寻租的查处概率和处罚力度,提高退税管理人员的违约成本,确保税务机关退税行为的合法化;建立严密、高效的出口退税控制机制充分利用金关工程、金税工程,完善出口退税电子信息网络系统,提高出口退税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第三,加强管理,简化手续,提高效率。一方面充分发挥金关工程和金税工程对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电子信息进行及时、真实、全面核对的作用,建立一个基于统一应用平台上的各个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分享机制,同时赋予电子信息以法律效力,逐步实现计算机自动聚集相关信息、自动办理退税。另一方面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规范涉及各出口退税部门的行为。加强海关、银行、外贸、外汇、财政之间的合作,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互相监督、制约,从机制和技术手段上有效地控制违规操作和弄虚作假问题,产生协调的效果,最终构成有效的管理系统,加强对出口退税全经过的监控。第四,逐步实行征退一体化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企业出口货物的退税申报同应纳税额的申报一体化,实现了征退一体化,不仅更严密地把税收征管信息和退税信息结合起来,便于税务部门全面把握企业的纳税和退税情况,更容易监测出口退税,同时也减少了税收管理环节,降低了税收获本。征退一体化能够直接减少出口经过中有关各方的利益冲突。目前,我国出口退税中存在的大量拖欠问题,与征退管理脱节也有很大关系。因而,应在取消出口退税额度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征退一体化的新型征管体制。扩大免、抵、退税、免税购买等促进征退结合的退税管理方式,征、退一并申报,从体制上彻底解决征退不衔接的问题。 (三)实行弹性的出口退税率制度目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情况确实需要依靠出口退税制度尤其是出口退税率来进行宏观调控、调整经济构造。但应该审慎地使用非中性的出口退税措施,对宏观调控权进行适当规范。详细地讲,首先应该规定出口退税率能够浮动的范围,其上限当然是WTO规则允许的征税率,同时根据对将来一个时期财政和外贸情况的预测,制定最低的退税率。然后,应该规定谁有权对出口退税制度、退税率进行调整的权利应该归国务院,而不是某个职能部门。最后,应该规定宏观调控权行使的程序,包括听证程序、调整前对纳税人留有的最短过渡时间等等。长远一点看,我国劳动力的成本正在升高,并面临着东盟国家的挑战,能够讲目前主要的国际竞争比拟优势正在失去。当然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是我们发展的最终目的,但比拟优势失去的时间也许会比一般的预测更早到来。因而我们一方面要迅速提升产业构造,另一方面也要降低出口产品价格。这就要求我们尽快创造条件,实行中性的出口退税政策,使我们的产品能够根据国际惯例以不含间接税的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四)加强立法,建立出口退税制度法律体系由于强迫性的出口退税制度变迁在施行中缺乏强迫性,导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的出现,因而必须进一步完善出口退税管理法制建设,将出口退税政策上升到法规层次,尽量减少出口退税的人为干涉和计划控制,保障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杜绝新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出现。对于各地在详细施行经过中,违背国家有关规定,对跨地区收购产品出口退税不予办理或成心拖延办理时间的,给予必要的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维护正常的出口退税和出口经营秩序,杜绝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中间梗塞现象的发生,维护依法行政的严肃性。出口退税制度应该建立在国家法律还是部门规章的基础上,这是不容争辩的问题。我国如今的经济社会发展一日千里,经济领域的制度还很不完善,需要经常地进行调整。因而,全国人大受权国务院对某些领域的经济问题进行立法,现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暂行条例就是这一受权立法的表现形式。出口退税制度是国家的重要经济制度,在我国目前还不成熟,不宜出台法律,因而选择受权立法的形式,但是,应该根据出口退税实践,选择比拟成熟的规范进行受权立法或出台国务院行政法规,并严格限制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权利。结束语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然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产业政策以及对外贸易政策等相关因素的调整而不断变化,其改革的进程也将不断推进,并在施行经过中逐步趋于完善。进而为我国下一阶段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逐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推动我国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出口商品构造的合理调整,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地增长。参考文献: 1保罗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国际经济学:理论与政策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姚曾荫.国际贸易概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3杨全发.中国对外贸易与经济增长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 4唐海燕.国际贸易学M.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1年版. 5邓力平.经济全球化、WTO与当代税收发展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版. 6陈蕾.我国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税收征纳,2007,(2). 7吴丽冬.浅析我国出口退税政策面临的问题与调整策略J.科技咨询导报,2006,(8). 8马用民.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问题分析及完善建议J.商场当代化,2006,(31). 9易凯.对出口退税机制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J.税务研究,2006,(3). 10林谷.出口退税负担新机制问题研究J.南方经济,2005,(4). 11夏杰长,汪敏,陈兴盛.出口退税新政:潜在问题与解决对策J.税务研究,2004,(10). 12林淑云.浅析福建省外资企业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J.黎明职业大学学报,2004,(3). 13张丽英.现行出口退税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经济论坛,2004,(12). 14屠庆忠,金星.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财会通讯,2003,(6). 15徐晓慧,刘曙光.我国出口退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考虑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6). 16魏文强.我国出口退税存在问题及改革建议J.陕西审计,2003,(4). 17刘秀萍.现行出口退税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J.对外经贸财会,2001,(12). 18陈新忠.当前外贸出口退税存在问题成因解析J.浙江财税与会计,2001,(5). 19崔学斌,关鉴航.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20赵广林.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涉外税务,2001,(6). 21宋长军.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对外经贸实务,2001,(10). 22Michaelkeen,JackMintz.TheoptimalthresholdforaValue_addedTax.JournalofPublicEconomics.2004(88) 23Ebrill,I,Keen,M.J,Bodin,J.TheModernValueAddedTax,InternationalMonetaryFund.2001 24Shan.JandF.Sun.Export-LedGrowthHypothesisforAustralia:anEmpiricalReinvestigation.AppliedEconomicsLetters.1998,5.(论文LunWenDat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