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 帮助中心 好文档才是您的得力助手!
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
全部分类
  • 研究报告>
  • 管理文献>
  • 标准材料>
  • 技术资料>
  • 教育专区>
  • 应用文书>
  • 生活休闲>
  • 考试试题>
  • pptx模板>
  • 工商注册>
  • 期刊短文>
  • 图片设计>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docx

    • 资源ID:17776978       资源大小:29.79KB        全文页数:27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9.8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微信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二维码
    微信扫一扫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9.8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docx

    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电子商务在全球发展迅猛,但是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还不是很完善。下面是学习啦我为大家整理的电子商务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篇一:(试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获得了迅速发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一种高效便捷的网络支付手段,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但第三方支付中潜藏一些亟待解决问题。文章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对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第三方支付平台存在的问题,寻求相应的解决对策。 论文关键词第三方支付电子商务网上银行沉淀资金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社会对于支付业务的需求也快速增长起来,近年来,我国电子支付产业随着电子商务的日渐深化,由构成期转入成长期,在金融信息化的推动下蓬勃发展。第三方支付作为电子支付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降低交易成本、方便公众在线交易等都具有重要意义。一、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现状 (一)第三方支付相关概念第三方支付(TTP)一词初次由前阿里巴巴CEO马云于2005年1月27日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它是指那些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法人机构,通过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为用户提供和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形式。第三方支付的交易形式最早诞生于美国,其先导者是美国的PayPal公司。中国的第三方支付最早产生于1998年,由北京市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国家内贸局等中央部委共同发起,由首都电子商城为网上交易和支付中介的规范性平台,由首都信息发展股份成立首信易支付为国内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1999年,国内最早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网站北京云网公司成立;2003年,淘宝网推出支付宝,第三方支付平台得到快速发展;2004年支付宝单独成立公司,专营支付宝业务;2005年马云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专门发表了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演讲,之后随着电子商务业务量的突飞猛进,第三方支付业务进入了爆炸式发展的阶段。 (二)第三方支付的发展现状及将来预测1.第三方支付服务的市场规模根据艾瑞咨询的统计数据,2021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交易规模到达3.8万亿元人民币,同比2020年增长76%。而在2020年,中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全年交易额为2.16万亿元,同比2020年度增长99%。2.第三方支付服务市场竞争现状根据艾瑞咨询数据报告显示,从第三方网上支付市场交易规模来看,2021年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网上支付分别以46.6%、20.9%和11.9%的市场份额占据市场前三位,其后四家企业的市场份额分别为:快钱占6.2%,汇付天下占6%,易宝支付占3.5%,环迅支付占3.2%,其余公司合计占比1.7%。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行业诞生十余年来,交易规模日益庞大,市场集中度仍然很高,支付宝等排名前七的企业占据了98.3%的市场份额。艾瑞咨询最近发布的(2021-2021年中国互联网支付用户调研报告)的调研数据显示,2021年,61.3%的中国网民使用第三方支付完成在线支付,仅次于网上银行直接支付;而在使用第三方支付时,23.6%的用户表示最常使用的是快速支付;第三方互联网支付仅次于网银,成为网民第二大电子支付方式。通过以上数据可知,目前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规模差异较大,支付宝和财付通占据第三方支付行业的领军地位,其他第三方支付机构规模较小。随着行业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化,竞争力较小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逐步退出支付市场将是大势所趋。对此,相关人士对第三方支付的发展预测如下: (1)发展规模仍将持续扩大。参照艾瑞咨询提供的数据,估计至2021年,第三方支付行业将有望到达41000亿元,这样的发展速度是其他行业难以到达的。 (2)第三方支付竞争日趋剧烈。目前国内主流第三方支付企业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纷纷通过与海外电商企业及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涉足跨境支付业务,市场竞争愈演愈烈。此外,艾瑞咨询显示,2021年央行共发放两批(支付业务许可证),获牌企业数量已达197家,越来越多有实力的电商企业、传统行业集团、互联网巨头、电信运营商等纷纷建立自有支付公司,此举有助于行业快速发展壮大。 (3)法律监管制度日益规范化。不断出台的新政策,大大减少了第三方支付行业发展所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必然会促进行业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4)移动支付市场发展势头迅猛。从行业趋势层面来看,移动远程支付正逐步摆脱技术层面的束缚,进入高速成长期,但由于终端改造成本、用户使用习惯以及产业链合作形式达成等多重阻碍,近端支付前景可观但大规模商用尚需时日。从市场布局层面来看,银行、银联、运营商、第三方支付企业等诸多产业链介入方合作意愿明显加强,全面挺进移动支付市场。二、国内外的现有制度美国是开展电子商务立法最早的国家,1997年公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是全球第一个官方正式发表的关于电子商务立场的文件。美国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于1999年通过了(统一电子交易法),该法案确定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得到了保障。之后,美国众议院法律制定委员会于1999年10月通过了(全球及全国商务电子签名法(草案)),成为各州在州际(国际)电子商务场合使用电子签名的法律基础。美国没有专门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立法,而是把这个权利下放到各州,规定各州的监管部门能够根据本州的法律,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业务进行规定。大多数州是为第三方支付平台办理货币转账营业许可证,并要求其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交报告,并规定了最低资本要求。欧盟为了规范欧洲电子商务活动,于1997年公布了(欧洲电子商务行动议程)。后又于1998年11月发布了(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框架之指令),旨在去除欧盟范围内对电子商务造成阻碍的法律。欧盟的电信部长理事会于1999年公布了(电子签名指令),促使建立一个完好的电子签名法律认证体系和有利于电子签名推广的环境。2000年,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规定了关于支付服务的提供者、电子合同、中间人的责任、行为规则等等问题。欧盟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主要是通过对货币的监管来进行,第三方支付企业要提供服务,必须获得银行业营业执照或电子货币企业营业执照才能进行,监管机构由欧洲中央银行负责。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规范起步较晚,2005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公布施行,为网上交易发展提供了政策根据和法律保障。2005年10月26日,央行发布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该文件是电子支付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但该文件主要规范客户与银行之间的支付服务关系,没有详细涉及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规范。2020年6月10日,央行正式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2月1日,央行又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将第三方支付机构作为非金融机构正式纳入央行的监管范围,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成为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条件,在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方面更为完善。三、第三方支付平台现存的法律问题及其解决建议从现有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已有一定数量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但立法等级相对较低,操作性不强,对于第三方支付在电子商务经过中产生的如主体地位、沉淀资金、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仍没有具体规定,还存在很多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问题目前各国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地位规定并不明确,从2005年起,我国先后出台了一些法规文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法律定位经历了商业银行讲、非银行金融机构讲、支付清算组织讲和非金融机构讲。目前,大多数第三方支付机构将本人定位为中介组织,如支付宝公司在(支付宝服务协议)中明确提到:支付宝服务是由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向支付宝用户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及(或)附随的货款代收代付的中介服务。但是,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支付业务与金融业务的相关性,仅仅将其定位为中介服务机构并不恰当。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按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而第三方支付机构从事的业务与银行的结算业务类似,因而有学者提出,第三方支付机构并没有像(商业银行法)规定中的要经过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法律对银行严格的监管标准能否类推适用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支付清算业务能否只要金融机构才能够从事?笔者以为,将第三方支付机构定义为非金融机构,明确其与金融机构的本质区别,同时又对其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限制其市场准入门槛及退出机制,以将其与从事一般经营业务的法人机构区别开来,是较为妥当的界定方式。 (二)巨额沉淀资金的法律归属有待明确在第三方支付中,资金的移转存在一定的周期,这些资金暂存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构成了巨额沉淀资金。沉淀资金的产生包括:在网络交易经过中产生的滞留在支付平台上的在途资金、交易前后用户储存在支付平台上资金。目前关于沉淀资金的主要问题集中在:1.沉淀资金及其收益归属不明 (1)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归属。传统民法理论以为,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其所有权随占有的转移而转移。依此理论,沉淀资金存放在第三方支付平台的银行账户里,则支付平台即享有这笔资金的所有权,显然这对交易双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笔者以为,将沉淀资金定性为保管物较为妥当,所有权在买方确认付款前属于付款人,确认付款后属于收款人,第三方支付平台只是暂为保管该资金,并未获得该资金的所有权,自然也无权支配、处分沉淀资金。 (2)沉淀资金所产生的收益的归属。对于沉淀资金所产生收益的归属,目前法律并未规定,大多被第三方支付平台占有,一般第三方支付服务协议中都明确规定,其仅代为保管用户资金,但并不向用户支付由该笔资金产生的收益,这显然有违(合同法)关于保管物孳息归属的规定。笔者以为,由于沉淀资金的所有权属于客户,则其孽息的所有权也应属于客户,在没有客户受权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机构无权对孽息进行挪用、投资。但由于分配到每个账户的孳息数额较小,分配的实际可操作性较小,笔者以为,利用这笔孳息建立风险基金,令该基金在支付机构产生资金问题或需要对特定买家承当责任时用于沉淀资金的赔付是较为可行的办法。2.沉淀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基于金融安全的考虑,一般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不得擅自使用客户资金,但在电子商务持续、稳定发展的情况下,完全禁止对这些沉淀资金的利用并非最佳选择,但怎样规制这些资金的使用又需要很多配套制度。有学者建议,对于信誉良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假如其保管的沉淀资金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其业务发展势头良好,能够允许其将一部分沉淀资金投资于风险性较小的指定领域,力务实现资金与效益的平衡。笔者以为,此办法有一定风险,且相关评价标准为何尚不可知,但在适度的范围内,这种办法是值得商榷的。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缺失在电子商务B2C形式中,第三方支付服务的介入者是消费者、网商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一般都是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法人机构,网商则是具有一定交易经历的网络商户,比照之下,消费者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法律对第三方支付规定不明确,消费者权益面临着较大风险。首先,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用户个人信息,还会涉及到用户的银行账户信息,把握大量用户信息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一旦遭受网络攻击,或有恶意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客户信息外泄,对消费者都将是宏大损失。其次,消费者交易纠纷处理困难。网络的虚拟性使得一旦发生交易纠纷,举证困难、退货成本变大,且买方需要退款时必须经过申述程序才能完成,这种耗时耗力的处理方式对于解决交易纠纷是不利的。再次,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时缺乏对消费者的保障机制。第三方支付机构在经营经过中可能由于市场竞争、政策变动等原因此面临破产,在此情况下,消费者账户中的资金怎样得到保全?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怎样得到保证?这是目前立法面临的难题。笔者以为,要维护交易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两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避免第三方支付机构利用信息、技术和业务上的优势损害消费者利益。主要措施应包括: (1)建立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制度。(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公开披露支付服务协议的格式条款,并报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笔者以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及时、准确披露其公司治理、业务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状况等信息,切实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 (2)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笔者以为,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及数据安全保障,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业务信息等资料,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另一方面应加重对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机构的处罚力度。 (3)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第三方支付行业竞争剧烈,市场风险宏大,不可避免会发生兼并、重组、并购等情况,笔者以为,第三方支付机构退出市场时,应建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制度,包括:明确告知客户终止支付业务的原因、停止受理支付业务的时间、拟终止支付业务的后续安排、明确客户身份信息的接收机构及其移交安排、提供两个以上客户备付金退还方法等。 (四)存在网络金融犯罪风险第三方支付是运用互联网进行货币支付、转移的交易方式,资金交易更隐蔽、迅速,资金的;和去向更模糊。在此情况下,各种新型的金融犯罪层出不穷,金融风险隐患极大。1.利用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第三方支付具有匿名性、隐蔽性,资金转移迅速,相关主管部门难以监管,不法分子能够很容易地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将犯罪所得的黑钱洗白变为合法财产。2.利用第三方支付信誉卡套现。第三方支付的网络属性,使得资金的真实;和去向难以辨别,有可能成为信誉卡套现工具。例如,通过第三方平台的虚拟账户,绑定两个同名信誉卡号,经过简单的充值提现步骤就能够实现两个账号的资金转移。3.利用第三方支付逃税。由于核查和征收管理的难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对网络交易进行征税。以支付宝为例,日交易额超过25亿元,假如根据国家对商业性小规模纳税人核定的3%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缴税额将超过7500万元。因而,对第三方支付交易的偷税问题不容忽视。笔者以为,针对反洗钱犯罪,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有符合要求的反洗钱措施和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的义务;针对信誉卡套现问题,第三方支付企业能够设置较高的收费限额,提高信誉卡套现的成本、加强监管和科学监测,以减少此类现象;针对网络交易税收问题,应尽快确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确保网络税务有法可依。 (五)第三方支付监管机构缺失第三方支付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直接导致了监管机构的缺位。由于第三方支付涉及计算机、网络与金融多个领域,这就对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部门为中国人民银行,但由于第三方支付的特殊性,其业务内容涉及计算机、网络与金融等方面,由中国人民银行来进行监管是不够的,因而建立起一个愈加全面合理的监管体系是必要的。笔者以为,为了更好地对第三方支付进行监管,建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银监会、工商税务部门协助且行业协会自律监管体系是很有必要的。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篇二:(试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当代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在我国市场中也获得了迅猛的发展。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贸易方式,它对传统商业形式进行了创新和改革,它的出现给传统商业形式中的税收法规和征管形式带来了宏大的冲击,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势在必行。本文主要从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形式的区别,对电子商务立法的必要性进行讨论,分析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运行环境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并重点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措施和对策,以期为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提供参考和根据。【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税收法律立法;法律规范;现状;对策电子商务是随着二十一世纪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兴贸易方式,它主要是指当事人双方或者多方通过电子通讯设备以及网络信息技术等途径进行各种商品、技术以及服务等方面的交易活动。从广泛的概念上来讲,电子商务还包括有交易的当事人通过、等通讯方式而进行的商贸交易,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子商务单纯的指当事人在计算机上通过电子数据交换和互联网信息交换进行的商业贸易活动。但不管怎么讲,电子商务在今天的贸易市场上都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之势。然而在电子商务迅速的推动我国甚至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同时,它在交易中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也逐步开场暴露出来,并获得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其中尤其以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范是公众关注的焦点问题1。固然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它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还不是很突出,但是要想突破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就必需要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这对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形式的区别分析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商业形式,它与税收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络,由于电子商务具有其独特性,因而在税收中与传统商业税收有着很大的不同,并对传统的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主要能够从下面一个方面来进行分析:(1)交易方式和途径。电子商务主要采用的是网上交易,其交易途径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以电子发票、电子货币以及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的,而在如今的税收征管手段中主要还是依靠人工监控。电子商务的厂商和客户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通过互联网直接进行商品的交易活动,这就极大的削弱了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也为税务机关开展征管提出了难题。(2)税收稽察。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中,税收的根据主要是账簿、发票、以及会计凭证等,而在电子商务中,凭证和账簿的存在形式不是以纸质,而是数字信息,要想浏览只能通过专门的软件。再加上这些数字信息能够通过高科技计算机技术轻易的被删除、修改或者迁移等,并且无任何线索和痕迹可寻传统稽察的主要手段是对资金流转轨迹进行凭证追踪检查,这就使其手段失去了稽察的基础,为税务部门对电子数据的追踪和审计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降低了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同时还对税收征管的工作效率带来了不利影响2。(3)纳税主体。在传统的征税方式中,纳税主体能够直接在税务管理部门的登记记录中查询,而在电子商务中,随着当代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电脑水平操作越来越高,他们能够对电脑的网址进行控制,通过修改可用昵称、匿名电子信箱等方式进行身份的隐匿,从交易中也无法获取商品的供给地,这就为纳税人躲避纳税义务提供了方便。二、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环境立法现状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现状分析我国目前使用互联网直接从事电子商务的人数只要150万左右,只要30%左右的网民通过互联网进行购物,而购物满意度只要0.4,这讲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还令人堪忧。我国的电子商务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初级起步阶段,但是我国互联网上网人数在不断的增加,这就为电子商务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客户源和盈利点。电子商务所代表的并不仅仅是一种新的商业运行形式或者销售途径,而是代表着将来贸易的发展方向。在将来的发展中,电子商务代表着知识经济运行和发展的最佳形式,将成为一种无法阻挡的时代潮流和历史趋势,对一个国家在全球化经济技术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这样的历史背景和经济环境下,对电子商务发展中的鼓励、引导、保护以及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从整体宏观范围上来看,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产生影响的因素除了硬件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之外,还有互联网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法律环境以及政府的税收征管等方面的不完善。在这借个因素中政府的税收征管以及法律环境都与税法有关。就法律环境而言,在社会中从事某些行业活动的时候顺利与否,除了受这个社会当时的法制状况的影响,同时还受社会对于这些商业活动进行规范的法律态度能否健全、积极与否以及能否执行到位等。只要获得健全法律的积极支持和切实的落实,这些商业活动才能够在法律的保护下获得更好的发展,它的经济利益才能够得到有效的预测和保障3。这主要是由于税法不仅是每个国家社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每一项商业活动必需要承当的一种费用,它对税收的规范和执行情况对商业活动最后的利益有着直接的影响。因而,税法是任何一项商业活动都必需要遵守的一个重要法律环境和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对于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电子商务来讲更应该将其作为重点内容。就税收征管而言,它是对人的私有财产进行的一种强迫性剥夺,为了有效的避免过分的剥夺私人财产、对私人的利益造成伤害、影响其投资和生产活动,世界各国都制定了税收法定原则,对其税收征管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规范。根据这一税法原则的要求,世界范围内的各个国家都还没有将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的商业贸易方式纳入征税的范围内,使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模糊不清,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也开场担忧政府会对此课以重税4。由此可见,税法在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两个因素中都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税法对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对于电子商务投资者的态度、投资力度、经营热情都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同时也对电子商务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影响,制约了其发展前景。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根据电子商务发展的总体目的和发展战略,对电子商务税收立法的根本目的和基本原则进行确认,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立法基本思路和框架进行确立,使电子商务在规范、和谐的环境下发展,这对于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进步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电子商务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我国的电子商务固然起步较其他发达国家来讲比拟晚,如今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但是它已经展现出宏大的发展潜力和活力,现阶段我国税收立法主要集中在工商管理实名登记和电子发票上,而电子商务税收立法还没有完全确实立起来,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中的一些规定也是零星的地方或者部门的规章和规定,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范。目前我国对于电子商务税收的立法研究主要还在能否征税的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其中主张征税的群体以为电子商务征税是对我国财政收入具有奉献和决定性意义的行为,必然要执行,在电子商务征税中要与传统商务秉持公平的原则,要求同等条件的纳税人要承当相等的税收负担,不能有区别,否则纳税立法就有失公允,这必然会造成我国市场经济的大波动5。而另外一些主张免税的群体则以为,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无论是在规模、技术上还是在服务质量上都与其他发达国家有着较大的差距,近年来,国际上的竞争越来越剧烈,为了使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在国际上能够占有一席之地,采取电子商务免税的方式能够有效的推动我国电子商务走向国际的发展,为我国将来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税源,这符合我国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基本国情6。另外,从税收征管效率上来讲,如今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征管立法的成本比拟高,假如非要强迫性的对其进行征税,税务机关就必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些都会造成较大的成本投入,再加上对现行征管制度的完善也不是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因而必然会使征税的收益低于成本。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对策分析针对现阶段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来看,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立法政策能够从长期和短期两方面来进行考虑和分析,从短期发展来看,可对电子商务采取免税或者暂缓征税的做法,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使其快速的发展起来,加强在国际上的影响力;从长期发展来看,电子商务永久免税是绝对不可能的,这是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平衡、稳定发展的要求,因而我们要在以后的发展中通过经历的积累,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进行更多及时的研究,为将来制定既适应电子商务发展又符合税收法律原则的税收政策奠定坚实的基础。这主要能够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进行:一是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要想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进行完善,首先就是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加强变更、设立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然后要对电子商务专用发票进行严格的规定,确立电子申报的纳税方式以及电子账册、票据的法律地位,为严格执行税法制度提供方便。同时还要加强对于物流体系的监控,确保电子商务的税收稽察7。二是确立电子商务税收的税种。电子商务由于其覆盖的商务领域比拟广,因而在税种的选择上比拟复杂,尤其是在营业税和增值税方面,更是困难。对此我们提出,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电子商务的税收负担始终要与传统商务保持公平性的原则,同时还要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操作性,这是保障电子商务在市场经济中稳步发展的必要条件8。四、结语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推动了世界各地范围内的经济全球化,它将全球的经济严密的联络在一起构成了一个整体,实现了跨国网上交易活动,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方便和更为广阔的空间9。但是我们也要重视国内由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征收的问题,这主要能够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对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调整,以有效的减少双重税收政策等国际税收的冲突,同时还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加强国际上的沟通与协作,将国外的好的经历借鉴过来,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体系进行建立和完善,为电子商务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更为良好的条件。电子商务法律论文篇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建设)【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步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电子商务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现下人们对电子商务行业的了解和认知也逐步深化,但是现代电子商务发展经过中已出现种种诟病和弊端,在其详细发展中往往会出现网络欺诈状况和不正当行业竞争状况以及虚假广告状况等。【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机制;建设问题讨论计算机网络技术与电子商务之间的关系尤为密切,电子商务现已涉及社会生产方面和社会娱乐方面以及社会办公方面等,这就使得人们的生产生活不断的发生着强烈变化。电子商务能够有效对广大消费者和社会产品二者进行有力衔接,单在此经过中难免会出现一些财务纠纷问题、经济纠纷问题和权属纠纷问题等,电子商务行业领域法律制约力度明显缺乏,所以我们应该加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建设,并构建完好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体系,使得电子商务行业能够健康平稳发展。一、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经过中的主要优势和存在诟病要点分析 (一)电子商务发展经过中主要优势探究电子商务发展至今其与计算机网络发展和现代信息技术发展的关系较为密切,电子商务行业领域的发展大大提高了我国商务活动的基础运行效率,并也有效缩短了贸易原定所需时间。电子商务在很大程度上使整体社会贸易成本得到节约,并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交易者提供了多层交易选择且节省了相应实地选择时间。电子商务的合理化发展也促使我国中小型企业之间的相关企业硬件差距得到缩减,并在此基础上提高了中小型企业本身的行业竞争力。在进行电子商务详细运行的经过中可开设虚拟商店环节和虚拟柜台环节等,其在一定程度上节省了企业开展实体经营的人力资源和开展实体经营的资金投入等。需要强调的是,电子商务在快速发展的经过中也带动了社会相关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电子商务发展经过中的主要阻碍因素和诟病要点分析1.广义来讲,电子商务运行的主要行业依托就是虚拟网上购物平台,在虚拟网络购物平台中其相应数据和资料都不为实体。电子商务应用愈加广泛起来,此时人们对电子商务的安全性也开场逐步关注。由于电子商务在运行的经过中会掺杂一些企业商业机密信息和资金流转信息以及对应货物数量信息等,其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使得企业本身对安全性的要求也愈加强烈。综上所述,当前我国并未对电子商务网络合同进行仔细认证,而网上货物交易信息和网络交易平台安全认证体系等还较不完善,不同类型平台认证标准和不同类型考量数据都给电子商务企业和消费者交易之间造成了一定困扰。2.电子商务行业立法滞后性也是当前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建设经过中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这就会产生相应法律制约,同时也会使得一些不法企业从中牟利以致产生社会网络犯罪等状况。3.保护知识自助产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电子商务快速运行经过中已出现版权保护需求、相关网络商标需求和网络商品形象保护需求以及对应网店信誉保护需求等。当下我国知识自主产权法中对数字化作品等并未做出详细规定,但近年来有关知识自主产权产生纠纷的案列也时有发生,此时却没有法律法规对其予以调整,法律在我国现下网络知识自主产权方面的约束力度相对较差。网络交易使得我国征税机关在进行税收管理办法制定时举步维艰,相关税收征管部门在进行网络贸易税收经过中现存出多漏洞,大量税款难以征收,这就导致国家财政整体收入大幅度下降。二、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建设细则要点分析 (一)电子商务行业领域信誉机制对应法律体系构建要点概述较为正确的做法是,我们应该根据当前基础法律途径来进行详细信誉建设策略施行,是法律信誉机制在电子商务运营中发挥出其本身作用,并有效加强网络贸易信誉度。就电子商务经济角度而言,我们应该充分利用好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我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在发挥出上述市场法作用的同时也要对网络交易环境进行适时安全防备和科学保护以致营造出一个较为良好的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交易环境。完善电子商务信誉保证系统,在进行相应网络贸易时应得到银行信誉认证支持和认证中心信誉认证支持,并用第三方来保障完成信誉认真体系构建工作。需要了解到,银行机构和商务认证中心机构以及第三人三者共同构成了我国电子商务信誉认证构造体系,电子商务信誉认证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合同对应管理机制的法律构建细则要点分析在合同形式上进行强化式体质构建,电子商务网络交易合同签订往往缺少其合理性。应加大合法性电文合同创立力度,加强网络交易法律保护措施实行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结合网络交易现状采用网络格式条款进行合同制定,使其在扩大网络经营范围的同时也增加了其发展效率。适时解决法律合同节分问题,并有效完善法律合同管理机制,在进行处理民事纠纷经过中应以当事人自主协商处理方法为主,此时法院判决仲裁手段仅为辅助解决手段,我们应给予事故当事人充足的选择空间,并以此为前提适当提高节纠纷事件解决效率。就举证责任事件而言,处理网络交易案件时应有效利用现时资源并针对性的进行逐个解决以致改善网络交易环境并使得管理机制得以完善。三、结语综上所述,当前国际贸易发展速度特别惊人,此时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也逐步得到强化。电子商务行业现状缺乏基础性法律法规制约,其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当前我国社会正常的社会经济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本文针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现状,对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建设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和阐述,希望为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奉献出一份气力。参考文献: 1李宁.B2C电子商务企业的收款控制J.现代经理人(下旬刊),2006(04). 2李玉香,侯秀,钱颖.电子商务中信誉机制构建研究J.中国商贸,2020(08). 3宋贤,王怀林,施琴谛.B2B电子商务中信誉问题的博弈分析J.中国集体经济,2020(04).

    注意事项

    本文(浅谈电子商务法律法规论文.docx)为本站会员(安***)主动上传,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淘文阁 - 版权申诉 - 用户使用规则 - 积分规则 - 联系我们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