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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__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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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__1.docx

    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_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202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卷四)2021-09-2515:14:59点击次数:119提示:本试卷为阐述题、案例分析题。请按题序在答题纸对应位置书写答案,勿在卷面上直接作答。一、(此题20分)材料一: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加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华特点社-义事业愈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摘自-(关于的讲明))材料二: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等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当代化目的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很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拟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摘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问题:根据以上材料,结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的,从立法、执法、司法三个环节谈谈建设社-义法治国家的意义和基本要求。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阐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好、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400字。参考答案(要点):(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的是建设中华特点社-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义法治国家。即: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华特点社-义制度,贯彻中华特点社-义法治理论,构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施行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构成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司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当代化。(二)从立法环节来看,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施行。建设中华特点社-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捉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构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贯彻社-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三)从执法环节来看,要深化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的权威均在于施行。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四)从司法环节看,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利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遭到公平正义。二、(此题23分)案情:高某(男)与钱某(女)在网上相识,后发展为网恋关系,其间,钱某知晓了高某一些隐情,并以开店缺钱为由,骗取了高某20万元现金。见面后,高某对钱某相貌事与愿违,相处不久更感到她性格乖僻,便决定断绝关系。但钱某百般纠缠,最后竟以公开隐情相要挟,要求高某给予500万元补偿费。高某假意筹钱,实际打算除掉钱某。随后,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认识钱某的宗某,共谋将钱某诱骗至湖边小屋,先将其掐昏,然后扔入湖中溺死。事后,高某给夏某、宗某各20万元作为酬劳。根据事前分工,宗某发微信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但宗某得知钱某到达后害怕出事后被抓,给高某打讲:“我不想继续介入了。一日网恋十日恩,你也别杀她了。高某大怒讲:“你太不义气啦,算了,别管我了!宗某又随即打钱某,打算让其离开小屋,但钱某手机关机未通。高某、夏某到达小屋后,高某寻机抱住钱某,夏某掐钱某脖子。待钱某不能挣扎后,二人均误以为钱某已昏迷(实际上已经死亡),便准备给钱某身上绑上石块将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也忽然反悔,对高某讲:“算了吧,教训她一下就行了。高某讲:“好吧,没你事了,你走吧!夏某离开后,高某在钱某身上绑石块时,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湮灭证据,高某将钱某尸体扔入湖中。高某回到小屋时,发现了钱某的LV手提包(价值5万元),包内有5000元现金、身份证和一张储蓄卡,高某将现金据为己有。三天后,高某将LV提包送给前女友尹某,尹某发现提包不是新的,也没有包装,问:“是偷来的还是骗来的,高某讲:“不要问包从哪里来。我这里还有一张储蓄卡和身份证,身份证上的人很像你,你拿着卡和身份证到银行柜台取钱后,钱全部归你。尹某固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与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于爱财还是收下了手提包,并冒充钱某从银行柜台取出了该储蓄卡中的2万元。问题: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责任(要求注重讲明理由,并能够同时答出不同观点和理由)。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成心,因此不能对成心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成心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2.关于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怎样认定死者的占有。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本人生前的财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属于遗忘物。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别人占有财产转移给本人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3.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2万元的行为性质。答案一:构成信誉卡诈骗罪的唆使犯。由于高某不是盗窃信誉卡,而是侵占信誉卡,利用拾得的别人信誉卡取款的,属于冒用别人信誉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属于信誉卡诈骗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罪的唆使犯。答案二:构成盗窃罪。由于高某是盗窃信誉卡,盗窃信誉卡并使用的,不管是本人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者使用,均应认定为盗窃罪。(二)夏某的刑事责任1.夏某介入杀人共谋,掐钱某的脖子,构成成心杀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成心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理由与高某一样)2.由于发生了钱某死亡结果,夏某的行为是钱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三)宗某的刑事责任宗某介入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成立成心杀人既遂。宗某固然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为与钱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固然给钱某打过,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四)尹某的刑事责任1.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由于从客观上讲,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尹某认识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此具备明知的条件。2.尹某冒充钱某取出2万元的行为性质。答案一:构成信誉卡诈骗罪。由于尹某属于冒用别人信誉卡,完全符合信誉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尹某固然没有盗窃储蓄卡,但认识到储蓄卡可能是高某盗窃所得,并且施行使用行为,属于承继的共犯,故应以盗窃罪论处。三、(此题21分)案情:甲欲出卖自家的房屋,但其房屋现已出租给张某,租赁期还剩余1年。甲将此事告知张某,张某明确表示,以目前的房价本人无力购买。甲的同事乙听讲后,提出购买。甲表示愿意但需再考虑细节。乙担忧甲将房屋卖与别人,提出草签书面合同,保证甲将房屋卖与本人,甲同意。甲、乙一起到房屋登记机关验证房屋确实登记在甲的名下,且所有权人一栏中只要甲的名字,双方草签了房屋预购合同。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在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将购房款的三分之二通过银行转账给甲,但甲须提供保证人和别人房屋作为担保;双方还应就房屋买卖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甲找到丙作为保证人,并用丁的房屋抵押。丁与乙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并没有约定担保范围。甲乙双方办理了房屋买卖合同预告登记,但甲忘记告诉乙房屋出租情况。此外,甲的房屋实际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甲自信妻子李某不会反对其将旧房出卖换大房,事先未将出卖房屋的事情告诉李某。李某知道后表示不同意。但甲还是瞒着李某与乙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2年后,甲与李某离婚,李某以为当年甲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造成了本人的损失,要求赔偿。甲抗辩讲,赔偿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问题:1.在本案中,如甲不履行房屋预购合同,乙能否请求法院强迫其履行?为什么?2.甲未告知乙有租赁的事实,应对乙承当什么责任?3.如甲不按合同交付房屋并转移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将对乙产生何种保护效果?4.如甲在预告登记后又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能否有效?为什么?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5.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在担保权的实现上乙能够行使什么样的权利?担保权实现后,甲、丙、丁的关系怎样?6.甲擅自处分共有财产,其妻李某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能否能够主张房屋过户登记为无效或者撤销登记?为什么?7.甲对其妻李某的请求所提出的时效抗辩能否成立?为什么?参考答案: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根据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当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能够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可以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2.甲应对丙承当违约责任。甲应讲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讲明,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3.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1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能够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假如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当违约责任。5.假如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丙能够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丁还是戊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丁、戊可向甲追偿,可以以要求对方(丁或者戊)承当一半的份额)6.不得主张无效。即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能够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好心的丙不得主张无效。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四、(此题22分)案情:杨之元开设古玩店,因收购藏品等所需巨额周转资金,即以号称“镇店之宝的一块雕有观音图像的翡翠(下称翡翠观音)作为抵押物,向胜洋小额贷款公司(简称胜洋公司)贷款200万元,但翡翠观音仍然置于杨之元店里。后,古玩店经营不佳,进入亏损状态,无力如期归还贷款。胜洋公司遂向法院起诉杨之元。法院经过审理,确认抵押贷款合同有效,杨之元确实无力还贷,遂判决翡翠观音归胜洋公司所有,以抵偿200万元贷款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杨之元未在期限内履行该判决。胜洋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迫执行。在执行经过中,案外人商玉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称该翡翠观音属于本人,杨之元无权抵押。并称:当初杨之元开设古玩店,需要有“镇店之宝装点门面,经杨之元再三请求,商玉良才将本人的翡翠观音借其使用半年(杨之元为此还支付了6万元的借用费),并约定杨之元不得处分该翡翠观音,如造成损失,商玉良有权索赔。法院经审查,以为商玉良提出的执行异议所提出的事实没有充分的证据,遂裁定驳回商玉良的异议。问题:1.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商玉良能否能够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为什么?2.如商玉良以为作为法院执行根据的判决有错,能够采取哪两种途径保护本人的合法权益?3.与第2问“两种途径相关的两种民事诉讼制度(或程序)在适用程序上有何特点?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4.商玉良可否同时采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维护本人的权益?为什么?参考答案:(一)商玉良不能够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由于,商玉良主张被抵押的翡翠观音属本人所有,即法院将翡翠观音用以抵偿杨之元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二)商玉良能够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三)1.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的特点: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遭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商玉良是原告,杨之元和胜洋公司是被告。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遭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条件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2.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特点: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得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能够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其它程序内容与通常的再审程序基本一样。(四)商玉良不能够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3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以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五、(此题18分)案情:鸿捷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从事生物医药研发。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丁,持股比例分别为37%、30%、19%、14%;甲为董事长,乙为总经理。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一直不错。2021年8月初,为进一步拓展市场、加强经营管理,公司拟引进战略投资者骐黄公司,并通过股东大会构成如下决议(简称:(1号股东会决议)):第一,公司增资1000万元;第二,其中860万元,由骐黄公司认购;第三,余下的140万元,由丁认购,进而使丁在公司增资后的持股比例仍保持不变,而其他各股东均放弃对新股的优先认缴权;第四,缴纳新股出资的最后期限,为2021年8月31日。各股东均在决议文件上签字。之后,丁因无充足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所认缴出资的缴纳;骐黄公司固然与鸿捷公司签订了新股出资认缴协议,但之后就鸿捷公司的经营理念问题,与甲、乙、丙等人发生分歧,也一直未实际缴纳出资。因而,公司增资计划的施行,一直没有进展。但这对公司经营并未造成很大影响,至2021年底,公司账上已累积4000万元的未分配利润。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2021年初,丁自别人处获得一笔资金,遂要求继续施行公司的增资计划,并自行将140万元打入公司账户,同时还主张对骐黄公司未实际缴资的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但这一主张遭到其他股东的一致反对。鉴于丁继续施行增资的强烈要求,并考虑到难以成功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公司在2021年1月8日再次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如下议案:第一,公司仍增资1000万元;第二,不再引进外部战略投资人,由公司各股东根据原有持股比例认缴新股;第三,各股东新增出资的缴纳期限为20年;第四,丁已转入公司账户的140万元资金,由公司退还给丁。就此议案所构成的股东会决议(简称:(2号股东会决议)),甲、乙、丙均同意并签字,丁虽签字,但就第二、第三与第四项内容,均注明反对意见。之后在甲、乙的主导下,鸿捷公司经股东大会修订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等,并于2021年1月20日办理完毕相应的公司注册资本的工商变更登记。2021年底,受经济下行形势影响,加之新产品研发失败,鸿捷公司经营陷入窘境。至2021年5月,公司已拖欠嵩悠公司设备款债务1000万元,公司账户中的资金已缺乏以偿付。问题:1.(1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怎样?为什么?2.就骐黄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的行为,鸿捷公司可否向其主张违约责任?为什么?3.丁可否主张860万元新股的优先认购权?为什么?4.(2号股东会决议)的法律效力怎样?其与(1号股东会决议)的关系怎样?为什么?5.鸿捷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程序中,何时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律效力?为什么?6.就鸿捷公司不能清偿的1000万元设备款债务,嵩悠公司能否向其各个股东主张补充赔偿责任?为什么?参考答案:1.(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背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2.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其次,依(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的承当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假如强迫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也就是强迫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在结果上会导致强迫骐黄公司参加公司组织,进而有违介入或参加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司主观上能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而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3.不能够。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根据,为(公司法)第34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根据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的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该增资计划并未损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而就余下的860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根据。4.(2号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这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施行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施行,因而(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5.只要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要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要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6.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根据提早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当补充赔偿责任。六、(此题20分)案情:某公司系转制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人。全体股东通过的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对董事长产生及变更办法,章程未作规定。股东会议选举甲、乙、丙、丁四人担任公司董事并组成董事会,董事会选举甲为董事长。后乙、丙、丁三人组织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会议通过罢免甲董事长职务并解除其董事,选举乙为董事长的决议。乙向区工商分局递交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经屡次补正后该局受理其申请。其后,该局以乙递交的申请,缺少修改后明确董事长变更办法的公司章程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由,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乙、丙、丁三人向市工商局提出复议申请,市工商局经复议后认定三人提出的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错误,决定予以撤销。三人遂向法院起诉,并向法院提交了公司的章程、经过公证的临时股东会决议。问题:1.请分析公司的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的法律性质。2.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政行为,请确定本案中的原告和被告,并讲明理由。3.怎样确定本案的审理和裁判对象?如市工商局在行政复议中维持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有何不同?4.法院接到起诉状决定能否立案时通常面临哪些情况?怎样处理?5.(行政诉讼法)对一审法院宣判有何要求?参考答案:1.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能够设定行政许可。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获得法人资格,进而获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符合“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许可。公司的变更登记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登记。对变更登记的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有两种主流看法。一种意见以为是行政许可,理由是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意见以为是行政确认。理由是变更登记并不决定公司的身份或资格,只是对民事权利确实认。2.乙、丙、丁为原告,被告为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本案中,针对区工商分局的决定,乙、丙、丁申请复议。如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26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乙、丙、丁为原告。3.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工商局撤销区工商分局通知的行为。假如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为,那么原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和复议决定(撤销决定)均为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判。4.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断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能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5.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七、(此题26分)案情: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识别,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明其巡查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络)。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空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成认系被别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遭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小区录像;小区保安的证言;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ABO血型鉴定;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互相证实。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本人无罪。问题: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扼要分析,并作出能否有罪的结论。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讯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答题要求: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明晰,讲理充分,文字通畅;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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