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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学哲学理论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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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学哲学理论 (2).docx

    经济法学哲学理论1984年,当我国经济法学姗姗学步的初期,刘瑞复在是年(哲学研究)第3期上发表(哲学方法论与经济法科学体系的建立),以为经济法学的核心在于“遵循客观经济规律认识的最大近似值的要求,对国民经济实行最优最小误差法律调整,以到达以最少的经济消耗和其他社会消耗,获得最多的经济效益的目的。并明确提出:“哲学方法论武装的状况和水平,不仅是突破经济法理论窘境的根本前提,也是衡量体系能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哲学研究)编辑部也发表编者按,提倡哲学、法学、经济学界要关心“左邻右舍的情况并建立广泛的联盟,共同展开对边缘科学和横断科学的研究,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10年之后,刘士俊又在1994年(法学杂志)第4期上发表(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辩证思维方式),指出:在经济法理论研究经过中,只要认真学习和把握唯物辩证法,肃清形而上学的影响,才能少走弯路,获得更大的成绩。应该成认,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哲学基础的研究几乎能够讲是凤毛麟角,这一论域堪称人迹罕见的理论荒原。1966年,福柯在那部佶屈聱牙但畅销火爆的哲学著作(词与物)中又提出了“知识型episteme这一著名概念。“知识型是(词与物)的核心术语;(词与物)实际上能够讲是“知识型史或“知识型考古学。福柯的知识型并不局限于某个固定学科之内,它在外表上互不联络的,不同学科底层往来穿梭并挖掘它们共同的话语语法构型规则。语言学、政治经济学、生物学等学科在主题上尽管相距甚远,似乎风马牛不相及,各讲各的,根据库恩的观点是具不同“范式的,但这些学科、理论、知识的内在构成、组织形式、表意法则却是暗通窥曲的,在一个既定时空内具有不易看见的高度的类似性ahighdegreeofisomorphismbetweenalltheseareasofknowledge,在知识型的理论透视下,人们熟悉的范畴、类属开场分崩离析,学科、知识、事物的关联得以重新组合,知识话语的疆界被予以重绘。哲学和经济法学都浸淫于时代精神之中,固然外表名目疆域划然清楚,但井水不犯河水表象的底层,却是浑然一体地下水径流潜伏贯注于焉,其间存在学科话语底层共同的语法规则,即知识型。勒内?达维德讲:“法学经常只是把先在哲学或政治等其他方面表现出来的观念或趋向在法的方向反映出来各国都依靠法学家在法律上反映新的哲学和政治思想与制订法的新门类。P80尽管研究经济法学的哲学理论基础如同从平地登上海拔极高的山巅因空气稀薄而呼吸困难,但在这种高度抽象的学术研究领域作业的心悸气短也不能使我们踯躅不前,由于任何学科研究到一定高度都会趋向于形而上,何况外国所有人文社会科学的博士都Ph?D相称,所以我们不得冒险犯难而履雪冲霜,以求从理论的抽象上升为理念的抽象。一、经济法学产生的哲学理论基础德国是经济法学的母国,而近代德国哲学的先驱首推莱布尼茨Leibniz,1646-1716。揆诸史料,莱布尼茨本是学法律的,其早年的学位论文(试论法学之困难),即阐述法学研究需要哲学上广博的基础知识。P114不过,康德ImmanuelKant,1724-1804这位被称为“哥白尼式的哲学家则皎月既升,群星黯然,以致后人能够超越康德,但不能绕过康德。康德在生前就享有盛誉P146-151,而自以后,费希特、谢林直到黑格尔,德国哲学的发展可谓一个浩大的胜利游行。法哲学一直是德国哲学的一个重要部分。德国古典哲学家大都有专门的法哲学著作,如康德的(法学的形而上学原始基础)和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802。后来自19世纪末起,德国很多大哲学家就不再撰写专业的法哲学著作,如尼采、胡塞尔Husserl、海德格尔Heidegger、伽达默尔Gadamer等,代之而起的则是由专业法学家转而研究法哲学的学者,这种现象一直到近期才稍有改变。康德被尼采称为编织抽象概念的哲学体系之网的“大蜘蛛。恩格斯也在(反杜林论)中讲:“黑格尔的体系作为体系来讲,是一次宏大的流产,但也是这类流产中的最后一次。到19世纪末,哲学被有的学者称为落到了莎士比亚著作中的李尔王的地位,即只剩下一个乞丐的讨饭袋了。哲学家们不再企图像黑格尔那样建立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法学家出身的法哲学家龙象辈出。黑格尔的法哲学,虽也系属于“历史的范畴,而其与历史法学派的思想,并不有其理论上的共同之点。德国历史法学的构成标志是萨维尼Savigny发表(论当代对立法及法学的任务),与蒂鲍Thibaut的(论德国编纂法典之重要性)进行论战。历史法学派只是在一些理论观点和主张上与自然法学讲相左,而在本质上是一样的,它仅仅在自然法的内容上加上了人文主义、国民意识等内容,使其更为丰富,愈加适应社会的现实。尤其是在历史法学派的孕育下诞生的“潘德克顿法学,其体系和概念,大都属于自然法学。P134尽管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胡果GustavHugo自称是康德的学生,并把本人的自然法称为康德的爱子,但胡果等历史学派代表人物的保守性也是毋庸讳言的。历史法学派的另一代表人物普赫塔Puchta以为法律之出自民族精神,如同植物之出自种子。他称法律为民族精神的器官DasGesetzistdasorgandesVolksrechts。可见,历史法学派是一种“法律发现论,与自然法学的“法律创设论不同。历史法学家强调法与社会环境和社会历史的关系,试图从塑造了“民族精神或法的“观念的社会环境和社会历史中发现法的真理,这本身便与后来利益法学、自由法学运动等社会法学相通,为后来社会法学的兴起埋下了伏笔,而并非简单地像我国学者通常所讲历史法学的极端乃是概念法学。社会学法学的兴起是经济法学产生的法哲学基础。社会学法学的初期理论形态虽然能够追溯到法国孔德Comte的社会学理论和实证主义哲学,以及英国斯宾塞的有机体的生物学法学理论,但它的正式开端应该讲自耶林RudlofJhering和祁克Gierke。再者,斯宾塞被人们称为一个“粗鲁而朴实的个人主义哲学家P100-101不过,确如马克思所讲“,要是能公正地把康德的哲学看成是法国革命的德国理论,那么,就应当把胡果的自然法看成是法国ancienregime旧制度的德国理论。,在美国的法律达尔文主义就与他有很大关系。据(美国思想中的社会达尔文主义)一书中讲“,南北战争后的六十年间,要从事任何一种知识性的工作,都必须先精通斯宾塞。几乎每一位美国的哲学思想家,第一流的或第二流的,包括著名的詹姆斯、杜威等,当时都必须随时考虑斯宾塞。但建立在这种法律达尔文主义的思想是自由听任的经济法律制度,不可能产生经济法的。作为德国社会学法学的先驱耶林本是历史法学派嫡系,早期著有(罗马法的精神),在19世纪70年以后观念幡然改变,发表(法之目的)DerZweckimRecht,1877,创立目的法学。日本经济法学家峰村光郎是典型的受德国法学影响的学者,他还著有(法哲学)一书,对耶林的学讲进行了浓墨重笔的分析。根据峰村光郎的研究,耶林所谓法律的创造者目的,并非超经历的目的理想,而应被理解为一种“原因。而且法律并非像数学般地逻辑产生,法律系因应现实生活要求所产生,且系基于追求利益包含利己及利他所产生P83-84耶林批评当时的法学生活在“概念的天国,强调法律乃人类意志的产物,有一定之目的,故应受“目的律的支配,与自然法则系以“因果律为基础,有其必然的因果关系,截然有异P78。指导将来法学的“导引之星,必然是法之目的,其地位犹若北极星之于航海者然。其实,正如梅仲协在(欧陆法律思想之演进)一文中所讲“,在法律思想史上,曾经支配着亘希腊以致中古之世历时悠久的团体主义之法律观,而一度被十七、十八世纪之个人主义的法律观所抛弃者,直至黑格尔出,始重予以有力的基础。P375耶林对康德法哲学中蕴含的个人主义亦加以批判,以为法学的重心应该转移于社会、社会目的及达成这些目的方法,不应过分注重个人权利及利益。“我们一切文化及历史,均系为了总体目的而以利用个人生存为基础,任何的人类生活,不单是为本人存在,同时亦为世界存在。一切人类,不管其立场是怎样狭小,站在每个人的立场上,均应为人类文化之目的共同努力。不难看出,耶林是当之无愧的社会法学的先驱,而日本经济法学家峰村光郎之所以特别关注耶林的法学思想,不仅是其经济法思想受耶林的法学思想影响,而且显然把肇端于耶林的法学新思潮作为经济法的思想根源加以探究。耶林之后,一些年轻的学者翕然从风,集中火力对概念法学加以创深痛剧的抨击,掀起一场宏大的社会法学运动。西方学术界评论讲:“耶林死后,世界法学界尚健在的最伟大的学者就是祁克。P20祁克Gierke对于法学及政治学理论的影响,是由于他对于“协会Genossenschaft有的汉译为“团体所进行的历史性及有系统性的分析。祁克的法学理论与他在(德意志协会法)中的协会理论相照应的。他在(人类协会的本质)中以为,法律的基本两大类不是“私法及“公法,而是“个人法IndividualLaw及“社会法SocialLaw。所谓个人法,即国家管理个人及团体的相互私人间的关系。而社会法则管理团体中内在的活动及全体的关系。祁克的社会法理论,对于狄骥Duguit及克莱布HugoKrabbe等影响颇大。诚如西方学者指出的那样:“祁克初次在个人法领域之外,提出还存在着社会法领域,这是对当代法学的最大功绩。P73由此可见,我们今天通常讲经济法是社会法即源自于祁克对社会法概念的创新。正是这样,我们不难看出,德国经济法学中早期的“方法论讲即是这种法哲学领域中社会法学运动兴起的反映。例如,德国经济法学家盖勒Geiler和韦斯特霍夫Westhoff的“社会学方法理论,就在于当时应用法社会学的方法,将法学视为直接对经济原始资料进行区分和探究其间关系的工具,以为法社会学是在从潜藏于复杂事实加以再度抽象的作业,其事实和规范的结合是从实然sein到应然sollen。我国法学界在研究耶林以后的法哲学思潮时见树木而不见森林,似乎有耶林的目的法学、艾尔利希EugenEhrlich和康特洛维奇HermannKantorowicz的自由法学Freirechtsschule、赫克PhilpHeck的利益法学Interessen-jurisprudenz等诸讲纷然杂陈,使人恍如行山阴道上应接不暇。其实,自由法学运动FreirechtlicheBewegung之所以不称为“学派schule是有道理的。确实,自由法学的两位代表人物艾尔利希和康特洛维奇分别于经济法学产生的前三年1903和同年1906发表了(法之自由发现与自由法学)和(为法学而战),这可谓自由法学的代表作。假如像我国法学界仅仅将这种自由法学的主张视为法律有漏洞lucke需要突破概念法学的法律解释论,那么自然很难明这种主张对经济法学产生的推进作用。不过,据笔者所见“,自由法学运动是康特洛维奇最早在1906年的(为法学而斗争)中提出来的概念,该书仍效耶林(为权利而斗争)而得名。康特洛维奇之所以称“自由法学运动是为了将各分散的势力和学讲统合起来追求法律学方向的转换,他本人表明有两点理由:其一,“国家法和另外存在的“自由法freiesRecht,即与国家权利无关系的以妥当性为要求的法的关系考察为中心;其二,“我们的运动,效仿自由宗教运动freireligioseBewegung,取名为自由法运动。康特洛维奇把19世纪末20世纪初表现出的神学的近代主义和文学、美术的将来派、表现主义、超现实主义等动向结合起来考察,以为法学中也存在这种与传统的反叛和批判的自由法运动。P240-241可见,康特洛维奇所讲的“自由法学运动其实是一种法哲学范式的转变,用我们的话来讲就是社会法学运动。因而,我们讲自由法学运动的概念固然由康特洛维奇所创,但这一运动自耶林倡目的法学就已开场。自由法学运动,虽仍属实证法藩篱之内的产物,在法律思想上,未曾创树若何卓绝的理论,但如自由派学派的硕彦福克斯Fuches所言,自由法学的运动堪称为一场对抗罗马教会式的“法律文化斗争,激起法学界的一种启蒙运动,促进实用法学的学术研究风气,使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连接成为文化现象中的一环。我们应该看到,与此同时,英美等国为反对与概念法学如出一辙的分析法学AnalyticalJurisprudence则有唯实主义运动theRealistMovement的兴起,与德国的自由法学运动在本质上颇为类似。假如用黑格尔的语式来讲,概念法学和分析法学是“正thesis,那么自由法学运动和唯实主义运动是“反antithesis,至于欧美的社会法学就是“合synthesis。笔者同意李国海在(论当代经济法产生的法哲学基础)一文中的观点:“19世纪末期至20世纪30年代这一时期,西方法哲学高扬社会化的旗帜,从观念上实现了对传统法观念的超越,从技术上力图打破公法和私法之间本来不可逾越的隔膜,论证了公法私法化的可能性,法哲学的变迁目的与当代经济法的性质及精神是特别吻合的。这不仅证实了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都是受一定的物质条件支配的,而且表现出法哲学的发展对当代经济法产生的间接的铺垫作用。李国海的这篇论文是笔者所见国内研究经济法哲学基础的寥寥无几的著述之一。笔者以为上述问题还能够从下两方面来深化分析:1.西方哲学当时的发展趋势是从理性主义到非理性主义当时的西方哲学家以为,西方的理性病了,只要对理性本身进行治疗,才能给西方文化提供真正有效的免疫力,在可靠的人性基础上重建西方人的精神气力。正如胡塞尔所讲,西方的一切非理性主义归根结底归然是理性的,只是未到达某种更深层次的理性的自觉罢了,问题是理性要突破科学的狭隘视野,扩展其地盘,深化其根基,提高其层次,在非理性和科学理性两方面都重新获得理性的自我意识。在德国一度“哲学是一种已经灭绝了的生活方式dieseausgestorbeneLebensformP4结束后,德国法哲学的自由法学运动思潮从现实主义的角度体现了法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law趋势和改进主义要求。“信奉自由主义的德国法学家为了将形式主义逐出法庭,曾推动了不受拘谨地发现法律freelawfinding方法的采用。伯尔曼在(法律与革命)中这样写道:“20世纪的法律,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越来越不被看做是一个严密结合的整体、体系、法令大全了,它越来越多地被看做是一个大杂烩,一个仅仅借助于共同的技巧才得以统一起来的、由特定的判决和互相冲突的规则所组成的一堆零七八碎的东西。古老的实在法之上的东西被打碎并为一种玩世不恭的态度所取而代之。16世纪构成的把所有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的作法不得不让位给罗斯柯?庞德在30年代中期所讲的那种新的封建主义。当时的法学界认识到了这种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的趋势,并且越来越明白“由空洞的外表的概念而构成的资本主义经济的法的严格性它是资本主义经济的法的理想之一即法律安全的原则成为恶意的人的盾牌。P37在穿越了概念法学的沼泽地后,由于自由法学运动的影响,德国法学家在1906年发现了如狄骥所讲“自拿破仑第一法典以来私法之重大变迁的公私法融合的经济法。笔者以为,假如借用马克斯?韦伯MaxWeber的术语,经济法在民法、商法等传统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部门中独立出来,是“形式合理性的法律到“本质合理性的法律的转变。韦伯生活的年代正是经济法学产生的年代,他固然在诸多领域成为后学所关注的焦点人物,但正如他所讲,他的老本行是法学,他的(经济与社会)(施塔姆勒的批判论文)等著作都能够讲是经济法学产生时代法哲学思想的体现。韦伯以理性的表现形式为基础,把法律分为四种不同的类型,即:形式非理性的法律;本质非理性的法律;形式理性的法律;本质理性的法律。在韦伯的理论中,“形式合理性与工具合理性,本质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基本是同义的。假如要进一步区别它们之间的细微含义的差异,那么能够勉强地讲,韦伯在一般哲学高度阐述合理性时,根据康德的纯粹理性和实践理性的区分把合理性分为工具理性和价值合理性;当阐述这两种合理性在社会生活领域的详细表现时,韦伯称之为形式合理性和本质合理性,在这个意义上,它们又分别与康德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类同。根据韦伯的理论,形式合理具有事实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判定。本质合理性具有价值的性质,它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判定。前者主要被归结为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属于一种客观的合理性,后者则基本属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是一种主观的合理性。两者的二难推理使韦伯长期感到痛苦和困扰,他看到了形式理性化的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带来了实体非理性化的后果。确实,韦伯关于经济生活与法律生活之间互相依存关系的阐述促使了法律的经济解释学派的产生,但正如有些西方学者所言,韦伯在法律与经济的关系问题上实际上持的是一种因果关系的不可知论,再加上未能天假其年于1920年患急性肺炎溘然长逝,因而没有能在经济法学勃然兴起的年代对经济法留下相关的阐述,但经济法的产生确实能够用他的“形式合理性法律与“本质合理性法律的概念加以解释。这点可以以从韦伯身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得到证实。有学者称,假如马克斯?韦伯被看做是资产阶级化的马克思,那么哈贝马斯就能够被看做马克思化的韦伯。哈贝马斯借用了韦伯的“合理化概念阐述本人的观点,他称当代社会即经济法产生后的社会进入了由“国家管理的晚期资本主义阶段,而国家为了防止经济危机而采取的一定措施进行行政干涉,这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鼓吹的自然理性主义相矛盾,这样最终给合法性造成更多难题。战后德国法哲学中,合理性德文legitimitat,英文legitimacy与合法性德文legalitat,英文legality成为讨论的重要主题话语Rede。可见,哈贝马斯等人的思想和韦伯的思想有密切关系,分别是经济法学产生初期和当代对经济法现象的法哲学反思。无怪乎德国经济法学家Hedemann的经济法学讲是一种“世界观讲。比利时的杰奎明也以为经济法与其讲是一种法律体系,不如讲是一种法律的研究法。持类似观点的实繁有徒,显然是以哲学思想为支柱的产物。例如,邓尼斯特央斯基Dnistrjanskyi的关于法和经济关系的观念就是以黑格尔哲学为指南。2.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潮的浸润(当代德国法哲学)一书的作者拉伦兹KarlLarenz以为“,19世纪末到二次大战前德国法哲学的基础,既不是自然法思想,也不是单纯的法实证主义,而是超越于这两者的、建立在客观的观念论和实体辨证论基础上的详细理论,它是对18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历史法学派和民族精神论、耶林的功利主义法哲学以及祁克的团体法哲学思想的综合。拉伦兹是现代德国新黑格尔主义法哲学家代表,他的上述论断应该讲是有权威性的。上世纪80年代,德国明斯特大学法理学教授克拉温茨Krawietz也以为“,假如以法学方法论典范变迁的角度视察,其实自十八世纪以降,至少在德语世界已经经历了两个重要的理论替代Theoriesubstitution:第一个是实证法学的兴起,取代了理性法与自然法之传统,第二个则是十九世纪末,透过耶林的奉献,规范/唯实之法学取代了规范/分析之法学传统。我国学者在研究当代经济法产生的哲学基础时的片面性就在仅仅看到了社会法学派思潮的影响,将目光集中到耶林、祁克等人身上,殊不知当时新康德主义法学思潮的浸润亦尝非浅。新康德主义的创始人之朗格Lauge描绘当时德国哲学的状况时讲:正像一支溃败的军队四处寻找坚固场所,希望重新集结队伍一样,在哲学界中四处响起了“回到康德那里去的呼声。1865年,利普曼OttoLiebmann,1840-1921在他的(康德和模拟者)KantunddieEpigonen一书中高倡“返归康德zuruckzuKant的口号,于是如响斯应,产生所谓“新康德学派。不可否认,很多新康德主义者企图用康德主义来反对、取代马克思主义。新康德主义者舒尔采格弗尼采Schultz-Gaver2nitz就声称:“在我们时代,马克思主义正处在明显的解体状态,重升的太阳康德,使马克思的星辰暗淡无光。19世纪70年代以后,新康德主义发展成为很多支流,其中主要有以马堡大学为中心的马堡学派MarburgerSchule和以弗莱堡为中心的弗莱堡学派弗莱堡学派又称西南德意志学派Sud-west-deutscheschule或巴登学派,因弗莱堡位于德国西南部的巴登。由于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后来转移到了海德堡大学,有时它也被称为海德堡学派。在法哲学领域,施塔姆勒RudolfStammler和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分别是马堡学派和弗莱堡学派的重要人物。尤其是拉德布鲁赫在经济法学界更是慨阐宏论,卓然成一家之言。施塔姆勒1856-1938接受康德的“形式Form及“素材Materia的区别而以为,在现实法中,所谓“形式乃赋予法律真正存在价值之物,而“素材则是按照法律形式被约制而成为法律之物,两者结合,方能成为一体。在分析现实法时,必须将一些有碍于法律成立之物除掉,即将一些偶尔因素除掉,最后留下组成法律不可缺少的基本因素,也就是法律的“纯粹形式,如此方能获得法律的“本质。作为康德的一个哲学门徒,他以为,在人的头脑中存在着纯粹的思维形式,它们能使人们能够在不考虑法律在历史中所具有的那些详细多变的表现形式的条件下,去独立地理解法律概念。不过,康德把法律定义为一个人的自由能同所有其别人的自由和谐共存的条件的总和。而施塔姆勒却不以为然,他将法律概念和法律理念Conceptoflawandtheideaoflaw相区别,他以为康德的定义将法律概念误作为“正当法richtigesRecht的理念,其实法律的概念应将人类历史上对法律的所有认识和形式囊括起来而定义为“法律是不可违背的、独断的集体意志。其次,康德的绝对命令Categoricalimperative是指任何一位自由意志的人free-willingman的行为应该与其他一切的人的行为互相协调,而施塔姆勒则主张个人的行为必须与社会的理想协调。这样个人组成的社会替代了自由的个人本身,而这就意味着施塔姆勒理论中的个人因素要比康德的少一些。施塔姆勒在(从唯物史观论经济和法律)中系统地、反复地强调,正义观念虽是绝对的,但在应用上还应随着时间与空间的变化而变化。因而他成为以倡言“内容可变的自然法NaturrechtmitwechseltendenInhalt而独树一帜。有的学者称,他的著作“使哲学界重兴对正义论的研究热潮,把正义哲学“重新套上了马车去追寻善与恶的渊源,这种“内容可变的自然法的观念使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在这里被埋葬得干干净净,辩证的思想方法得以在自然法领域确立。在当时另一位法哲学领域的新康德派学者aneo-Kantian拉德布鲁赫1879-1949目前在我国法学界不太受关注。作为新康德主义者,拉氏与施塔姆勒继受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KritikderreinenVernunft理论不同,主要继受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KritikderpraktischenVernunft理论,一方面企图克制施氏所谓法理念仅系属于思维方向Denkrichtung的纯粹形式的社会理想而缺乏以为实证法生成发展指针的弊端,另一方面力图应用康德的批判哲学方法对法律价值加以研究,主张法哲学在认识法价值的内容时,仍须依循科学方法,始能确保科学性。P118拉氏根据康德“实然Sein与“应然Sollen的区别,视法律为一种文化科学Kulturwissenschaft,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各种价值。法律基本价值观念包括三个方面,即正义Gerechtigkeit、合目的性Zweckmassigkeit和确定性Rechtssicherheit。正义要求法符合基本的道德价值,合目的性要求法律注意其社会功能,而确定性要求人们成认法律和司法裁决而不问其能否符合正义和目的性要求。拉氏强调各种基本价值观念均应平等而实行共同的统治。这是拉氏法哲学上的相对主义Relativismus。他以为最高绝对价值并非认识Erkenntnis的对象,而仅属信仰Bekenntnis的问题,理论理性对此尤须保持沉默,而解决这三种价值间的冲突主要是个人的良知Gewissen或者讲实践理性的问题,哲学不给予决断而停留在决断之前的阶段。拉氏以为,在合目的性上有三种不同的价值观或世界观,即:1.最注重个人价值Individualwerte的世界观,可称为个人中心主义individualistischeAuffassung,因个人的道德上人格sittlichePersonlichkeit甚受重视,导致注重“情操伦理学Gesinnungsethik的适用,产生重视个人自由的个人主义的法律观与国家观国家契约讲。2.最注重团体价值Kollectivewerte的世界观,可称为超越个人中心主义UberiudividualistischeAuffassung,因一般共同福利甚受重视,导致注重“责任伦理学Verantwortungsethik的适用,产生保守主义的、团体主义的法律观与国家观国家有机体讲。3.最注重作品价值Werkwerte的世界观,可称为超人格主义transpersonaleAuffassung,因各人的共同协力gemeisauneArbeit甚受重视而注重文化劳作Kulturwerte。拉氏以为上述三种价值观都是等值的,不对这些价值观采取相对主义的立场和宽容的态度,民主政治就不能够彻底实现。日本学者铃木敬夫阐释拉氏这种思想时指出:“民主主义能够做任何事但不能决定性地放弃本身。相对主义能够宽容任何见解但不能宽容僭称本人已成为绝对的见解。铃木敬夫对拉氏的理解应该讲是切中肯絷的。尽管拉氏在战前曾讲过“法律的安全远胜于正义RechtssicherheitsehtvorGerechtigkeit,但其相对主义绝非是如我国有些学者所言是“为专制政治制造了一种新口实,否则拉氏之所以深受纳粹迫害即为匪夷所思。战后,拉氏更提出了一个著名的法哲学命题:对不宽容者,宽容也必须不宽容。他批评“法律总是法律lawislaw的法律实证主义在面对“具有法规则的无法状态时无能为力,并修正本人的相对主义而转向一种较为温和形式的自然法思想。拉氏最重要的著作有两本,即(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和(法律学入门)EinfuhrungindieRechtswissenschaft,1910。拉氏在(法学入门)中阐述了其经济法思想,他指出现代因生活上和思想上在法律上产生的重大变革就是表现为“社会法SozialesRecht的构成,使过去严格区分的私法和公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划分发生动摇而出现浸透,产生新型的第三法域,即经济法和劳动法。纯粹私法的经济观对经济诸气力的自由发挥持乐观信仰,但世界大战爆发后这种教义土崩瓦解,经济法就成为这种经历和体验的遗产。拉氏和歌德施米特Goldsmidt一样都以为,经济法是组织经济的法。据吉永荣助的介绍,拉氏和歌德施米特的表述略有不同,歌德施米特的原文为“dasderorganisiertenwirtschafteigentumlichRecht,而拉氏则定义为“dasRechtderorganisiertenWirtschaft,可见比歌德施米特少“固有的一词罢了。从日文(法学入门)中能够看出,拉氏也以为经济法是立法者从公共的经济利益、即经济的生产性乃至经济性的视角出发时所产生的,与其讲是国家停止对经济诸力的自由发挥的纯粹的私法保障,毋宁讲是对其社会学的运动法则加以规范。战时经济是彻底地被组织的经济,以所有都被经济法所仓摄的样态呈现出来,当时被称为“战时社会主义Kriegssozialismus,不过这所谓战时社会主义被视为社会主义的一种前阶段就全然错误了,它本质上是过去的国家将经济生活全体吸收到本人中间,使国民经济全体服务于国家的权利目的,这与其讲是社会主义的纲领不如讲与绝对主义国家的“重商主义经济观相接近。战后,私有财产制和契约的自由原理遭到战时立法的深入打击之后,不再像战前享受自然法的不可侵犯性的魔力保佑。国家宪法仍将所有权和契约自由作为基本权保障,但遭到限制,并且“强迫契约diktierterVertrag的形式也逐步增加,社会化除国有化之外有很多形态,如公有化以及“强迫企业合同Zwangssyndizierung等,获得重大成果。P113-117拉氏以其丰富的从政经历和学术知识分析了魏玛时期经济法的产生。二、经济法学所反映的哲学思想一纵横统一对立关系人类历史中的启蒙运动仍未结束,经济法学的产生就能够讲是法学领域的启蒙运动的产物。卡西尔是著名的德国新康德主义哲学家,是马堡学派的思想领袖之一,他在(启蒙哲学)中引用歌德(浮士德)的精辟动人的诗句指出:“启蒙哲学是精神织品中的杰作,在这块织品上织机一踩便涌出千头万绪,梭子只见在来往翱翔,眼不见的一条经线流去,要历史地考察和再现启蒙时期,必须把清理这些眼不见的线视为最高任务。其实,我们对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历史也应该把握“这些眼不见的线dieseungesehenFaden“纵横统一论。“纵横统一论是前苏联和我国经济法学发展经过中最有影响的较完好的基本理论。李昌麒教授以为,“纵横统一论者更多地从现行的法律和体制出发,确立本人的论证体系,因此比拟忠实于现实。反对者则是从应有的法律和体制出发确立本人的论点,比拟重视将来。在我看来,纵横统一论与反对者的分歧主要是方法论的分歧。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应当把实证实然与预测应然结合起来,纵横统一论缺乏的正是预测性,而反对者所缺乏的正是实证性。P173笔者从德国经济法学讲中发现,施塔穆勒Stammler、盖勒Geiler、韦斯特霍夫Westhoff等往往在经济与法的关系上用形式Form和材料Materie来解释,并关注实然Sein和应然Sollen的康德主义哲学论题,相对而言,纵横统一论尽管侧重于对经济关系的实证讲明,但并非没有隐含价值取向和对应然的致敬。刘文华教授指出:“纵横之讲最初只是就经济法的调整关系提出的。讲它们是一种形象化的提法也是实情。但中国经济法的理论绝不把这一提法仅仅停留在调整对象范围,它有着更广阔更深入的含义。纵横统一讲首先是一种法理思想,是关于法律怎样调整经济关系的一种新的法律学讲;其次,它才是为确立一个新的独立的经济部门的调整对象而服务的。所讲的纵向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绝不是仅指关系而言,它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存在和运动的两种基本形态。一切有关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集权、经济统一、计划与计划调节等有层次序列之别、有上下运动形态的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均可列入纵向范畴;一切有关经济独立、经济自主、经济分权、经济民主、市场与市场调节等,均可列入横向范畴。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进程,实际上无时无处不是在这种纵横经济关系有分有合、对立统一中存在和运行的。P28兰州大学周林彬教授在(法律经济学论纲)中这样写道:刘文华教授“赋予纵横统一讲以市场经济而不是计划经济的意义,就是正确处理市场与政府、市场与计划,其关系的哲学本质,就是对立统一问题;其关系的经济学本质,就是市场缺陷与非市场缺陷的问题;其关系的法律本质,就是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之混合法讲,亦即市场经济法律制度。P131刘文华教授强调,社会经济运行的两种基本形态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关系,在一般场合和详细经过中,它往往也是分别存在的,但两者又具有“共性和“统一性,就国民经济整体和全经过而言,它们互相联络、互相制约,互相转化,相辅相成。这显然遭到我国建国后哲学界“一分为二论战的影响。事实上,我们与西方哲学的关系不是血缘关系,而是婚嫁关系,而且这种婚嫁关系不是源于自由恋爱,而是受迫于在哲学道路上释放出来的强大的文明成果。我们往往不愿意成认中国思想的非哲学经历,以漫不经心的态度注释哲学,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矛盾英文为Contradition这个中文词并不能完全与黑格尔Widerspruch的意义一致,它是指现有两种不同的事物矛或盾的两种描绘在一定情况下即“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情况下将导致的事实上的矛盾。人们即便讲到“一个事物的内部矛盾,也往往是指一个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外部冲突对这个事物是内部的事,对矛盾各方却还是外部的事,却很少有人注意到矛盾应是同一个事物本人与本人冲突,意识到矛盾真正讲是来自否认。根据黑格尔的理论,辩证法是一种“内在的超越immanenteHinausgehen,不同于“外在的超出ausserlicheErhebung,只要从“一个东西这种意义来理解而不是把矛盾当作两个预先外在存在的东西的外部冲突,才能进入真正的辩证思维。刘文华教授在(中国经济法教程)中指出:“纵向经济关系和横向经济关系概念是以拉普捷夫为首的前苏联当代经济法学派提出来的。但是,中国经济法学理论在使用这些概念时,其内涵意义与前苏联学者的理解有很大差异,甚至形似而神非。拉普捷夫以为纵横经济关系都是由计划组织要素和财产要素构成的,具有同一性,这样才构成经济法作为部门法的独立的调整对象。中国经济法有关理论也成认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确实具有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结合的特点,但并不把关系同一性作为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基础,而是以为有着内在联络的统一性的社会关系一样能够成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调整对象。P29笔者以为,刘文华教授这样使用“统一而不是“同一,虽然具有使经济法调整对象讲愈加明晰化、愈加开放化,但哲学上“对立统一中对立面的统一性又叫同一性,而且为了杜绝中国人受思维惯式而使辩证法变味走调,这里不妨仍使用纵向关系和横向关系的“同一性为好,另外可以以有效避免被反对纵横统一讲的学者指责为“这一理论是采取简单地拿来主义,即将民法完全能够调整的一部分横向经济关系和行政法完全能够调整的一部分纵向经济关系简单地拿来组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在此基础上就宣称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而并未对这种拿来和组合的必要性、特殊性、科学性进行严格的论证。尽管我国经济法学界有权威人士以为拉普捷夫“纵横统一讲的核心是维护前苏联高度集中的经济体制,与我国目前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相适应,主张对其予以坚决抛弃,但笔者以为,学术的发展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如库恩“范式理论所讲的常规建设,而并不是一味地追求“不断革命。目前汉语中流行朱光潜先生将德语Aufheben译为“扬弃,但Aufheben在德语中有三层意思:1取消,2保存,3升华“,扬弃却只包含上述第一和第三种含义,而黑格尔是在兼顾这三种意思而构成其辩证法的重要概念,然而若改译“扬存弃又恐不合汉语习惯,因而钱钟书在(管锥编)卷二作音译“奥夫黑本以使三位一体性具足不损。黑格尔在谈到Aufheben时讲:“在这里我们必须成认德国语言富有思维的精神,它超出了单纯理智的非此即彼的抽象方法。中国有些严谨的学者就指出“扬弃这一译法恰好没有超出这种抽象方法的理解。冯友兰也曾讲过:“怕的是新瓶装旧酒!新瓶装旧酒是换汤不换药。旧瓶装新酒是换药不换汤。只要药换了,那就可能解决问题。至于叫它什么汤头,关系不大。对于“纵横统一讲笔者以为不能如我国有的经济法学权威所主张的那样将小孩和洗澡水一并泼掉,尤其在中国经济法学当下的学科营建历史语境中,笔者以为象董仲舒与其政治上主张大一统相适应而在哲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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