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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论文-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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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论文-精品文档.docx

    人权保障的刑事诉讼论文一、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相当重视,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其更好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在此,笔者就从下面方面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进行分析:(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本人有罪。从以上能够看出,我国在立法上对人权进行保护,这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分析上述法规,我们能够发现:(1)对于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排除的是非法的言词证据,(2)对于非法获取的物证、书证,即“恶树之果,假如能够补正或者做出合理解释,则不予排除。但是,假如我们从中仔细琢磨,这个法规是有漏洞的,这个法条规定除了刑讯逼供、暴力、威胁外,后面用了“非法方法这个词,而法律对“非法方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解释,人们不清楚这个“非法方法的范围是什么,什么样的方法就是“非法方法,或者到达了什么样的程度便能够以“其他非法方法进行排除,关于这点,立法上有些许缺失,应当作出更准确的解释。(二)“无罪推定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意指被怀疑犯罪或者遭到刑事指控的人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认有罪之前,应在法律上假定其无罪或者推定其无罪。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从这里我们能够看出,我国享有定罪权的司法机关为法院,其他任何机关不享有定罪权。对于公诉案件中控诉方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控诉方承当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追诉人不承当证实本人有罪或无罪的责任。但是,从本法条我们能够看出,我国刑诉法的这条规定,侧重点是在法院的定罪权方面,对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并不充分,而且法律上也没有明确明晰的规定“无罪推定,这与外国法律对“无罪推定规定或者重视程度还有一定的差距。(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保障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明本人有罪。由此看出,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进而能够看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机关的讯问时,被追诉人享有沉默权,不承当证明本人有罪的责任,这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重要体现。但是我国法律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法律上既要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本人的罪行,又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是前后矛盾。而且,在现实生活中,侦查机关往往忽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要求如实供述,若没有供述,则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被追诉人的沉默权遭到严重侵犯,这不得不讲是立法的缺陷。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之完善(一)国家应该借鉴外国的法律,为我国的立法设立更为完善的制度或规则来保障人权。比方,我国应该借鉴外国的“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明确设立“无罪推定原则,更大限度的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如上述所讲,我国虽有有关的无罪推定的规定,但是并不明晰、明确,主要讲明的是法院的定罪问题,与国际上人权保障的内涵还有所差距,所以我国法律应该明确确立“无罪推定原则,对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更为有力。(二)平衡控诉方与被追诉方之间的地位。在刑事诉讼审讯形式中,法院处于中立地位,控诉方与被追诉方处于诉讼主体的地位,作为诉讼主体一方的控诉方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利,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个人,气力弱小,难以与之抗衡。那么,处于中立地位的法院在审讯的经过中应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例如沉默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此外,侦查机关也应如实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权利,以便犯罪嫌疑人及时聘请律师,保障本人人权。我们实行控审分离的机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出现法院的法院介入法庭调查,单独与控诉方接触,法官构成先入为主的观念,把犯罪嫌疑人当成罪犯看待,因而,法院中立的裁判者的地位实际上已经偏向控诉方,很难保证被告人所接受的裁判是中立的、无偏倚的。所以,为保证法院的中立地位,必须禁止庭前调查与控诉方的接触,保证控辩双方遭到同等对待。1审查公诉的法官与开庭审理的法官应该不能由同一个人来审理,必须实行相对分离的程序,避免影响法官中立。(三)在全社会大力宣传人权理念,提高公民人权保障意识。人权是人应该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利,每个人都享有,任何人、机关、组织都不能剥夺他们人权,大部分公民人权意识淡薄或者面对国家机关侵犯人权行为无法做出有力对抗,这势必会造成恶性循环。因而,笔者倡导,机关、组织、个人等应该对全社会的人们普及人权保障理念,提高公民的人权保障意识,与侵犯人权的行为做斗争。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同或提倡的,人权保障的充分与否,体现了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法司法文明程度。因而,我国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是适应国际人权保障之需要,维护我国司法民主,实现法治的主要途径,所以,我国应坚定不移的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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