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基金分权管理-精品文档.docx
社会保障基金分权管理摘要:针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众多问题,具体分析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风险根源,评析现有监管制度存在的漏洞,在此基础上重点提出社会保障基金分权管理的形式和引入第三方监管的机制。关键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分权管理形式第三方监管2006年以来,各地社保基金挪用事件频频被揭露,其中,上海社会保障基金案最令人震惊。社会保障基金安全为学者和社会广泛关注,很多学者从完善监管机制的角度进行了大量的阐述,但他们对管理风险的根源缺乏必要的分析,本文将重点讨论这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保障基金分权管理的形式和第三方监管的施行机制。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概念分析一般以为,“风险就是存在于客观事物中的一种不确定性状态,是指发生伤害、毁损、损失的可能性。社会保障基金socialsecurityfund则是指国家为施行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法定程序,以各种方式建立起来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就是发生在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可能针对社会保障基金发生的毁损或损失。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基金主要包括四大类:一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社会统筹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二是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个人账户上的社保基金;三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四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其中,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门负责管理,有较高的透明度。文中的社会保障基金限定在第三大类以外的其他三类基金。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是在政府集中管理下由独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详细施行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构成了两层委托关系:第一,基金的实际所有者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的委托关系;第二,地方政府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关系本质是一种法律强迫下的新型委托关系,这种关系体现着行政权利,方和委托方的地位不平等,容易导致被方利益受损。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管就是要消除这种管理关系中存在的风险。笔者以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是指社会保障基金从收缴或下拨完毕到支付之前,在多层次的委托经过中,由于管理制度、管理行为的施行环境等原因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表现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预期目的的不能实现,社会保障基金的完好性受威胁。2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分析2.1社会保障基金管理风险来源的理论根据1委托理论。委托人与人存在信息不对称,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利用信息上的优势,在交易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而使对方的利益受损。2政府的内部性。政府的内部性Internalities是指公共机构尤其是政府部门及其官员追求本身利益或组织本身的目的而非公共利益或社会福利。由于政府内部性的存在,政府的干涉行为达不到预期的目的。2.2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各级统筹资金及个人账户资金由政府强迫集中管理,社保对象与地方政府基于法律而非自由选择构成了委托关系。地方政府具有垄断能力和信息优势,可能因顾及地方其他利益而产生行为的异化。第一,地方政府是多元利益的综合体,各个阶段的发展目的可能相异,地方政府可能会选择某个重要目的而适度舍弃保障目的。第二,很多地方财力有限,社保基金被当作一块肥肉被随意挪用挥霍,或用来平衡财政预算。第三,地方政府内部各个机构为扩大部门利益,争相获得有关社会保障的事权和财权,导致社保基金管理多元化、分散化,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管理混乱。2.3地方政府与经办机构委托关系诱发风险分析受政府“内部性影响,社保经办机构及其官员易利用手中权利去获取额外的利益。目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由于财政预算经费有限,极有可能利用所把握的大量社保基金用于创收,以改善办公条件和提高机构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这些创收活动主要是向企业贷款、投资于房地产和股票市场等。由于对社保机构主要领导的决策行为缺乏有效监督,他们能够进行违规投资和借款。同时,机构中的普通工作人员从领导的大胆“改革做法中得到一些物质利益,个别官员的意识和腐败行为,会演化为整个机构的无意识和腐败行为,变成整个机构所有人员都介入的违规行为。在此关系中,政府能够从人事、财政等方面迫使社保经办机构按中间委托人即政府的意志活动,社保经办机构受政府的领导和监控,对于政府的要求必须完全知足;上级社保部门对下级社保部门的影响力远远不及当地政府,对于下级社保部门的行为无法监控和制止。3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出现“真空的详细原因分析3.1监管主体缺位、监管难见成效我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这些机构享受行政编制,受劳动保障厅局的领导和管理,本质上并不独立。在行政监督主体方面:中央监管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地方监管机构是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内设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上级社会保障监督机构监督下级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困难重重,形同虚设,主要在于监管机构主体行政级别低,监督职权有限,监督经费缺乏,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监督手段落后,根本无法有效施行监督。另外,当地政府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方面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导致监督与管理者本质的同一,监督主体缺位。由于政府其他利益目的的存在,政府往往指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违规挪用或运营社会保险基金。3.2多层次、多头管理,导致监管难度大目前,大多数省市的社保基金统筹层次多,管理机构分散化。多层次的分散管理,提高了管理成本,同时存在着管理不规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管理不透明的问题,诸多的小规模基金,远远超出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能力,使得监管力度显得分散与薄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财政、民政、人事等部门都介入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和管理,如农村养老基金由当地民政部门管理,基本养老保险由各级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造成了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复杂化,也增加了基金安全监管的难度。再加上信息化建设滞后,各部门信息不能够有效传递,对于同一基金项目的多头管理,无形中扩大了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风险。3.3监管立法滞后,违规成本过低,难以抑制违规管理现有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法规制度规定比拟粗浅,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营运等各个环节出现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法律解决机制,事后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现有法律对于监管主体的规定不完全,监管权限、监管职责、监管的内容、危害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形态、处罚等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监管无法可循,上级行政监管机构往往以行政命令代替监督。同时,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对挪用、挤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加以制裁,目前对这些行为的处罚大多集中在行政处罚的范畴,导致挪用、挤占社会保障基金的成本较低。3.4缺乏社会监督的有效施行机制社会保障基金的产权所有人是社会公众,其基于对本人权益的关心和维护,有愿望了解和监督各类社保基金的情况。由于社会公共气力分散、单个个体实力弱小、监督权能的欠缺以及搭便车心理的存在,即便赋予了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没有有效的监督施行机制,社会监督实际上无法发挥作用。社会监督面临的最大难题是权利地位不对等下的信息不对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以及经办机构都拥有相对集中的行政权利,他们把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所有信息,社会公众无法自主获取基金管理的实际信息。现有的社会监督施行机制过于简单,没有化解社会监督面临的难题,社会监督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4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对策建议4.1实行分权式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形式分权式保险基金管理形式是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一个好的选择。在该形式下,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资产管理权与负债管理权相分离,统筹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和个人账户资产负债管理权相分离。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享有社会保障基金的行政管理权,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下属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负责除基金管理以外的其他事务,独立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享有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资产的经营权。在中央设立统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运营的委员会,其直接受国务院领导,对国务院负责;在各个统筹层次,分别设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其直接受上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委员会的行政领导下,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营社会保障基金,其不受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领导和干涉,但要受其监督。该委员会的主任由上级委员会任命,其成员包括社保部门、雇员、企业主代表以及专家,实行委员会制度,委员会下设专业的经营机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派驻一个副厅局级领导监督委员会的工作。统筹账户的负债经营权交给财政部门,由其直接在社保部门的指令下,按时足额划出给付资金进入职工在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4.2创造第三方监督的有效施行机制必须创造有利于第三方监督的施行机制,使监管起到实效。所谓第三方,是指社会公众,以及代表公众利益的非政府组织和独立机构。为避免分散性,社会公众必须借助组织和机构去行使集体监督;这些组织和机构应该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导向的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凝聚了社会分散的气力,使单个的社会意思,变成了统一的集体意思;并且,很多研究社会保障,关心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金融、审计、行政管理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新闻记者的参加,也为非政府组织履行监督的职能提供了条件。国家应在法律上给予这类组织以特定的法律地位,使其免受行政机关的非法干预。法律应规定涉及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机构,对于此种组织要求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要求必须知足;对于此种组织提供的建议和意见,必须给予认真对待。假如对于该类组织指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改正,该类组织则能够向上级监督机构提出举报,并代表公共利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公共利益。4.3加快法制建设,提高违法成本与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制度相关的法律制度包括三个层面:一是社会保障基本法,二是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专门法律,三是与社会保障基金相关的其他配套的法律法规。社会保障基本法应该专章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作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的最高准则,包括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机构和体制的规定,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权限,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责,基金投资的比例和方向等内容。专门法律是对社会保障基本法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监管内容的详细化和细化,它包括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考核,专门的监督机构及其产生方式、职权,基金详细运营的机构公司及其选择、考核,以及对有损社会保障基金安全行为的详细规定和处罚等内容。此外,提高违法成本,实行司法保护对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只对“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的给予定罪处罚,对于社会保障基金的挪用没有详细的规定,致使挪用的成本非常的低,因而,专门规定挪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罪,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制度监督的有效性。4.4推进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社保基金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就是信息的不对称,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获取和传导机制,基金的所有者无法了解到基金管理的真实信息,上级监管部门不了解下级管理部门的真实情况,由于基金多样性和分散性,甚至一些管理部门对本人所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的真实情况都不了解,零散和不完好的数据使监督变得非常的困难。为此,推进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信息化建设,建立起劳动与社会保障、财政、税收、企业和银行等之间横向以及上下级部门之间纵向的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系统。该管理系统的终端设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每个下级部门根据当地的社会保障基金构成定期上传相关的信息,并由上级部门定时到相关的银行检查账户情况能否属实。该数据库对社会公众免费开放,以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新晨:参考文献1李珍.社会保障原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2黎民.公共管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赵曼.社会保障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4胡晓义.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与监督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25李珍.中国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制选择以国际比拟为基础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6刘钧.运行与监管中国社会保障基金问题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7李珍.论养老保险基金分权式管理和制衡式监督的制度安排J.中国软科学,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