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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与公司治理构造-精品文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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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与公司治理构造-精品文档.docx

    商业银行与公司治理构造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三会四权;股权构造;信息披露;股权鼓励论文摘要:公司治理问题是困扰我国城市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商业银行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城市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虽有所改善,但治理效率仍然低下。资本市场的开放,使得城市商业银行迈入上市公司的行列,为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构造优化和治理效率提高奠定了制度性基础。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分析,来讨论我国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带来的公司治理构造优化效应。一、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现状1、股权构造不合理。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构造不合理表如今两个方面:一是股权构造的过度集中。据统计,地方政府在城市商业银行中的平均持股为32%,最高的到达60%,中小股东由于持股比例较低,根本没有话语权。二是大股东主体虚拟。由于大股东为地方政府,缺乏一个真正明确的、以利润为目的的股东主体,因而,很容易构成对经营者监督不力、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成本高企等公司治理问题。2、“三会四权形同虚设。根据(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前称城市合作银行是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根据本(规定),每个城市商业银行内部都建立了所谓的“三会四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经营管理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股权构造的不合理,政府干涉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时有发生,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股东大会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对中小股东进行保护;董事会基本上是通过听取行长报告来对银行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并不直接进行决策;由于行长是政府任命,经常出现董事会和监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制约的局面。从当前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遍情况来看,其内部的三会四权的治理架构能够讲是形同虚设。3、信息披露不完善。我国城市商业银行绝大部分尚不具备上市的条件,并且相关信息并不需要进行公开披露和接受公众监督,因而在信息披露工作方面仍然存在众多问题没有解决。很多城市商业银行年报在内容和格式上存在不规范现象,对会计报表附注不够重视,有的甚至没有,在风险方面尤其是信誉风险和市场风险披露非常少,信息披露存在宏大“缺口。我国城市商业银行除了存在上述公司治理问题以外,还存在鼓励机制缺乏、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外部监督缺乏等问题,所有这些问题的根源除了在于城市商业银行产生时的先天性条件缺乏外,还与城市商业银行面临的制度基础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了解和完善其公司治理的制度性基础,对于改善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构造具有重要的意义。二、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础分析1、关于股权构造。(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城市合作银行股本由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入股资金构成。其中,地方财政为最大股东,其入股比率不得超过城市合作银行股本总额的30%。根据规定,城市商业银行的最大股东为地方财政,即地方政府,其他出资人除城市信誉社原有的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两者加起来占股本的比例都很小)外,实际运作中基本上都是当地国有企业。也就是讲,国有成份占有绝对多数,而且出资人出于同一座城市。在这种股权构造下,地方政府表现出较强的金融控制力,进而使城市商业银行依附于地方政府,变成地方政府的准行政部门,导致盲目投资和金融风险积累。同时,由于地方政府作为大股东,这一虚拟主体对剩余索取权的追逐要求无形中被软化,因而,很难对城市商业银行的董事会、经营班子构成约束机制,“三会四权的制衡职能严重弱化。应该讲2002年后,随着民营资本进入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主体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股权构造开场逐步分散,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地方政府的股权比例出现明显下降,民营资本参股比例有所提高。但是,随着民营资本投资比例增加并获得实际控制权后,在城市商业银行内外部制约机制本来就不到位的情况下,民营资本急功近利的逐利性特征显现出来,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治理问题开场凸现。2、关于外资参股。关于外资参股国内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第23条规定的入股主体,仅仅包括当地企业、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地方财政,明确排除了外资参股的可能。在1994年的(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也明确禁止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应该讲,这是和当时中国金融环境相适应的,但随着中国参加世贸组织,对外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和企业向中资金融机构逐步有所开放。2003年公布的(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8条和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随着对外资和合资金融机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的开放不断推进,很多城市商业银行逐步被外来资本所关注。外资金融机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在带来股权构造多元化的同时,还在董事会层面强化了制衡关系。从上海银行、南京银行、西安商业银行和济南商业银行外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各行均为外资方提供董事会席位,增加外资话语权,强化双方合作与技术协助,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构造起到一定的推进作用。但是,由于所占股权比例和董事会席位有限,外资金融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特别有限,很难起到点石为金的效果。3、关于信息披露和外部监督。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原则、内容、方式和程序作出了整体规范,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2004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要求,包括主要财务信息、风险管理状况、股东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公司治理和重大事项六个方面,涵盖了商业银行经营发展的整体状况。自2004年11月起,银监会屡次下发文件、通知,针对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试点工作中的缺乏进一步分类明确了要求。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要求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城市商业银行审慎经营,加强自我约束,但由于所披露信息的关注主体主要是监管机构和股东等利益相关者,而且披露信息的具体程度还有待于加强,因而,很难对管理层构成有效的外部监督压力。从目前来看,由于城市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受众群体特别有限,很难遭到市场公众的监督,因而,其外部监督主要来自于监管部门的监督。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应接受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的管理、监督和稽核,并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4、关于股权鼓励。关于商业银行的股权鼓励问题,目前的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的条款或规定,对银行高管施行股权鼓励和薪酬制度改革,固然很多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都在进行尝试,但也只要部分上市银行才获得批准。在一些城市商业银行构成之初,有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这种员工持股与资本构成经过有关,严格意义上不属于股权鼓励的范畴,确切地讲是员工持股。在公司资本构成经过中,员工和外部投资者出资获得股权,与通过股权鼓励获得股权有本质上的不同。而且,这种形式构成的部分员工持有公司股票的状况,能否在公司将来发展中体现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能否能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还不能确定。三、推进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完善公司治理构造推进符合条件的城市商业银行加快上市步伐,有效改善城商银行股权构造、信息披露和监督机制,以及完善公司高管鼓励体系,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构造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1、有助于优化公司股权构造,改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从我国城市商业银行股权构造来看,在上市前体现出相对集中的股权构造,固然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增资扩股热潮,但股权构造集中的特征仍然明显,而且体现出地方色彩。城市商业银行通过上市公开募集股份,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关于股票发行上市制度,投资主体范围得到广泛扩展,国内外战略投资者的参与将使公司股权构造得到优化,对公司治理构造改善起到重要作用。(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向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非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到达或超过25%的,对该非上市金融机构根据外资金融机构施行监督管理。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对上市中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比例合计到达或超过25%的,对该上市金融机构仍根据中资金融机构施行监督管理。根据本条规定,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境外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向上市城市商业银行的股权投资比例将突破25%的限制,进而有利于境外机构加大股权投资比例,增加其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话语权,有利于强化治理构造的内部制衡机制,提高治理效率。2、有助于改善信息披露,强化外部监督。固然监管机构对城市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规范不断强化,但由于关心信息披露的利益主体仍然不够公众化和普遍化,因而,城市商业银行在上市前进行的信息披露并不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关心,信息披露不规范的情况仍然得不到纠正。而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崭新的市场主体上市后,这将会极大强化公司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和全面性,并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上市后,城市商业银行除了要遵循银行监管机构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关于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年度报告内容的通知)和相关财务制度,还要遵循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因而,将大大提高其披露质量和水平。3、有助于建立有效的管理层长期鼓励机制。2005年12月,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权鼓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规定,股权鼓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鼓励,并对鼓励对象、数量、股票期权、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做出了具体规定。2006年9月,国资委(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施行股权鼓励试行办法)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鼓励作出了具体规定,包括股权鼓励方式、鼓励对象、鼓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申报、考核和管理等详细内容。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基础,很难对管理层的薪酬制度和鼓励政策作出重大突破。两个试行办法的出台,为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后开展长期股权鼓励,完善经理人长期鼓励机制提供了法律根据。参考文献:1王廷科,张旭阳.商业银行的治理构造及其改革问题研究J.财贸经济,2002;12谭震.完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4;13陆岷峰.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构造的对策研究J.海南金融,2002;124任生等.我国商业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时报,2002-04-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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