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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究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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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究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docx

    探究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摘要:在信息化时代,信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伴随着互联网交易的兴起以及迅猛发展,消费者信息的商业价值逐步增加,而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问题发生率也在不断提高,严重影响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消费者的信息权,维护消费者互联网交易的信息安全,必须在法律层面加强建设,完善相关法律规制,让消费者能够拥有一个健康安全的消费环境。下面将如今民商法的视角之下分析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问题。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消费者购买产品或服务时会获得与产品或者服务相关的信息,与此同时消费者消费经过当中的本身信息也需要得到保护,这就是消费者信息权的直观表述。伴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要进一步强化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与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民商法,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消费环境,同时促进消费者法律观念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提高。下面将先对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特征以及保护现状展开分析,在此基础之上提出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措施。一、消费者信息权概念分析消费者信息指的是能够利用直接或者间接方式识别消费者身份的信息资料,包括其姓名、性别、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资料。消费信息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是一种保护消费者在消费领域当中信息安全的法律保障,是消费者能够在合理信息获取途径当中,获得商品或者是服务的真实可靠信息,同时保障本身在整个消费经过当中的信息资料得到法律保护的重要消费权利。消费者信息权由多种权利构成,主要包括信息的知情权、修正权、保密权、封锁权、报酬权、删除权等。在消费者信息权的整个体系当中,最为关键和重要的是信息的决定权,这是权利人能够自主决定个人信息公开的权利,是对控制和支配个人信息权的延伸。主要包括:决定在何时何地公开个人信息资料;决定本人的个人信息能否被收集和利用;决定个人信息被收集利用的详细方法、目的、应用范围等。除此以外,信息知情权也是该权利体系当中占据重要地位的一项权利,指的是消费者有权利知晓本身信息相关状况。详细包括:被收集利用信息的范围、目的、名称、方式等;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是服务时,经营者需要及时让消费者知道其信息被收集利用,而消费者在查询有关信息的经过当中能够要求经营者给予有效配合。二、消费者信息权特点及保护现状(一)消费者信息权的特征分析消费者信息权的特征主要体如今下面三个方面:第一,权利的主体是消费者。消费者信息权主体是被限定为自然人的消费者,而这一权利也是个人信息权的下属权利,将这一群体进行划分的目的是有效调整和消费者相关的信息处理应用关系。第二,权利的客体是带有可识别特征的消费者身份信息。简言之,消费者信息权客体指的就是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而这一信息具有可识别性特征,可识别性又能够分成直接和间接识别这两个种类。受此影响,消费者信息权客体能够被划分成直接和间接客体两部分。直接客体是不用借助任何信息就能够独立辨识的信息,主要包括电话、身份证号等;间接客体则不能够独立辨识,往往需要根据其他信息手段或者是需要其他信息的协助,主要包括婚姻、病史等。第三,该权利具备双重属性。之所以讲消费者信息权是一种具有双重属性的权利,是由于该权利兼具财产性和人生性这两种属性。其人身性的属性,主要体如今借助消费者带有可识别性质的信息就能够间接或直接把握消费者身份,同时这一权利和消费者的隐私权、姓名权等也严密相关。其财产性的属性主要体如今消费者具备行使信息报酬权的权利,能够为经营者提出收集利用个人信息需支付相应报酬的要求。只要进一步把握了消费者信息权的特征,才能够为消费者权利的保护提出良好的保障。(二)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现状消费者在申请会员的经过中,往往会在经营者的要求和指导之下填写和提供大量和消费行为不存在关联的信息,这些信息有很大部分属于消费者个人隐私,但是由于消费者缺乏信息保护和法律意识,轻率填写和提供,使得他们的消费者信息权遭到损害。这样的方式在当前实际生活十分是网络生活当中特别常见,而经营者在了解以及收集消费者的有关信息时通常不会讲明收集信息的原因、用处以及方法。经营者往往会把消费者的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并利用这些信息为本人牟取利益。日常当中泛滥的垃圾短信、骚扰电话、垃圾邮件等都是这一行为带来的直接后果。绝大多数的经营者在收集了消费者的身份信息后,没有利用有效的技术方法和严格的信息管理制度对消费者信息进行有效保护,进而造成消费者信息不慎泄露。也有一部分经营者在没有征得消费者同意之后就成心向别人公开信息,并用作某些商业用处,用消费者信息的商业价值为本身牟利。受此影响,有关部门接受消费误导、信息不实等有关案件的数量呈现出快速增加的趋势。对此,为了进一步消除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不良因素,站在民商法的视角下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进行深化研究可谓意义深远,这也是利用法律武器保卫消费者权利的重要措施。民商法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与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提出和贯彻保护消费者信息的条款,明确指出成心泄露消费者信息或者非法利用消费者信息需要承当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办措施,让消费者能够拥有一个安全放心以及绿色健康的消费环境,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三、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措施(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民商法法律体系当中的专门性法律,在这其中就怎样更好的让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以及保障权益不受损害给出了规定,而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度实践以及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消费者勇于利用法律手段保卫本身合法权益的观念和意识也获得了相应提高。消费者在遭遇不公平、欺诈等行为之后,往往会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十分是会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当中的有关法律条款让本人的权益得到法律维护。在这部法律法规当中,针对于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主要给出了这样的规定: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经过中,假如没有让消费者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利用不真实以及不准确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消费,并且损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话,那么信息提供者必须承当相应法律责任。在这部法律当中固然并没有直接给出信息侵权应被纳入到民事责任当中,但是明确了产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一旦出现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问题,那么消费者有权根据这一规定索要赔偿,并解除买卖合同。为了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将来在这部法律当中需要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给出愈加明确和细致的规定,并且明确提出相关惩办措施,强化法律法规的约束力。(二)(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当中为产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以及经营者提出了必需要遵循的权利与义务,同时在生产以及销售方面也给出了责任的规定。而针对于产品性质、特点、使用方法,错误使用可能带来的危害等信息都应该在这部法律当中明确体现出来,并给出准确的法律表述,这也是当前民商法健全当中需要完善和优化的一个方面。就产品或者服务本身而言,对于产品质量问题需要给出明显的警告,或者是在提供的信息当中设置危险警告标志,但是假如没有给出讲明或警告进而损害消费者财产和人身安全的话就构成了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侵犯,那么信息提供者必需要承当相应民事责任,并遭到民事惩办。产品责任当中信息侵权主要表如今提供的信息以及信息当中的表述不够充分,不具备真实性以及及时性,一旦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那么经营者以及生产者都需要承当相应责任。消费者能够根据法律条款借助诉讼的方式来保护本人的权益。针对于这部法律当中还没有明确指出和完善的条款,需要立足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实际需要进行健全,最大化的减少信息侵权对消费者带来的伤害。(三)(广告法)(广告法)对于产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提出了法律约束。就目前而言,产品以及服务销售的渠道呈现出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对于产品与服务的宣传力度在不断加强,为了扩大产品或者服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加强宣传效果,往往会借助广告这一最高效的方式进行。但是产品或者是服务的广告宣传必须确保是真实的,能够通过广告,为消费者展示产品功能、辨识度、真实性、安全性等。但是假如广告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问题的话,那么就是违背(广告法)当中信息行为的规定条款当中信息行为的规定条款。对于特殊商品,例如药品、化装品、烟草等在(广告法)当中提出了十分讲明。假如出现做虚假广告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直接或间接影响、误导消费者信息接收,那么相应的广告主体必需要承当民事责任。总而言之,强化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力度需要从消费者信息权的主客体两个方面给出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四)(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也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民商法,在这部法律当中列举了损害消费者信息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所引起的销售以及经营活动固然从外表上看并不会为消费者带来财产或者是人身方面的本质伤害,但是这仍然属于侵犯消费者信息权的不良行为,应该被得到遏制和禁止。侵权需要对产品质量负责,主要包含维修、更换、退货等。针对于服务类产品,需要利用退还消费者服务费的方式来弥补损害,而且消费者有权向过错方要求赔偿损失,降低信息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除了上面提到的一系列民商法的详细法律法规之外,民商法还需要不断完善其他方面的保护对策,主要包括:第一,加大弱势群体保护力度。消费信息是一种流动性强的信息资料,在当前信息化时代条件下进一步强化了消费信息的社会化特征。站在经济学层面进行分析,必需要保障消费信息健康平等的流动,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如今民商法的角度,必须在民商法建设当中保障弱势群体权益,进一步突出民商法的价值,无论是在形式还是在本质方面,都需要保障消费者信息权。第二,加大教育安全保障力度。民商法在相关条款当中需要对信息提供和传播者给出警告和相关讲明,确保整个交易环境的安全性和公平性,严厉惩办威胁交易安全和消费者信息保护的行为。四、结语民商法对于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有着重要作用,为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免受侵犯,让消费者在健康安全的环境下消费,必需要具备强有力的法律作为根本保障。在当前的民商法建设当中,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条款,有效给消费者信息权益以法律保障,并让侵犯消费者亲身权益的行为遭到依法重办,这样才能够在整个社会当中建立起良好的信息权保护意识,也让消费者的自我信息保护观念和能力得到加强。参考文献1李延顺个人信息权保护的法经济学分析及其限制J法学论坛,2015(3):43532薛婷消费者信息权的民商法保护J经营管理者,2016(27):2943邱守慈试分析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J商,2015(1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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