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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取证标准化程序探析-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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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机取证标准化程序探析-精品文档 (2).docx

    手机取证标准化程序探析随着手机使用率的不断提高,手机证据对于侦查破案的重要性也日益显现。怎样从手机中提取相关数据并确保其真实性与完好性,是当前世界各国刑事司法活动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手机取证标准化程序的构建,能够规范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最大程度保证所获得证据的真实与合法,为手机证据的认定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判定标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关键词:手机证据;取证程序;标准化;事前取证与传统手机不同,智能手机兼顾了计算机与移动电话的优点。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其愈发依靠,很多重要数据也因而储存于手机之中。这同时也给犯罪分子利用智能手机施行诈骗、盗取个人隐私信息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因而,怎样将手机中有利于破案的相关信息快速完好地提取,对于惩罚犯罪、保障社会治安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然而手机证据极易被篡改,怎样在侦查取证经过中确保其真实性与完好性,早在21世纪初便遭到法治发达国家学界和实务界的密切关注和反复实践。美国、英国、加拿大等英美法系国家经过长期实践与探索,在电子证据收集方面已经构成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标准化程序,并在此基础上结合手机取证之特殊性逐步构建相对独立的手机取证程序1。反观我国,在手机取证程序方面的研究与立法严重滞后,学界鲜有涉猎,在取证主体的资质、提取工具的选择、提取程序的进行、提取报告的制作等方面都缺乏统一的标准化程序。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仍遵循传统的侦查取证形式,或者直接套用计算机取证程序的相关规定,这种简单的处理方式往往会给后续诉讼经过中对所获得手机证据在证据能力方面的认定带来众多负面影响2。我国应当尽快顺应世界刑事司法发展之潮流,结合我国刑事司法实际情况,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历,尽快构建手机取证程序并,以此为契机推动我国电子证据取证标准化程序构建的步伐。一、界定与比照:手机取证的特殊性我国于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把“电子数据列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初次以基本法的形式确认了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此后,关于电子数据收集、提取、保管、审查等相关法律法规也陆续出台。随着我国计算机取证程序的逐步成型,无论是立法者抑或司法者,都不约而同地以为计算机取证程序在提取电子数据方面的普适性。随着智能手机使用率的高速提升,在不久的将来,在刑事司法中手机证据在电子数据中所占份量必定不会低于计算机证据。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便是:手机取证与计算机取证两种获取电子数据的行为能否有本质区别,这直接关系到二者能否适用同一取证程序3。手机取证,是指在诉讼经过中,有法定取证资格的取证主体运用符合取证规范的取证工具和技术方法,发现、提取或检验手机及其相关设备并从中获得诉讼证据和案件线索的一种取证措施4。手机取证着重于将储存于手机中的数据进行提取与固定,如实呈现出从手机中采集到的数据的状态和内容。与手机证据的鉴定不同,手机取证只是确保数据的完好真实,并不涉及对数据的分析审查与判定。手机取证与计算机取证,固然有众多近似之处,但在数据存储和处理等方面却存在本质区别,正是这些区别决定了手机取证的特殊性。一能否能够获取无线信号手机自始便被设计为可移动通讯工具,为实现其通讯功能,手机需要将无线电波与声音或文字进行相换,并且发射与接收以基站为媒介的无线电波5。这种通讯功能恰恰是计算机所不具备的。随着手机技术日新月异,如今手机通过无线信号能够实现的功能越来越多,比方:蓝牙、无线连接等。然而,通过无线信号所支持的这些功能,手机操作系统的被受权者能够对手机进行远程操作和控制,进而在远程的情况下实现改变手机存储信息数据的目的。相较于计算机取证程序,为确保数据真实性与完好性,在手机取证经过中能否切断手机无线信号,应当给予高度关注。比方:获得涉案手机后,若手机信号搜索功能处于开启状态,应当及时屏蔽信号或者关闭信号搜索功能以防止手机储存信息被篡改。二使用的操作系统不同操作系统是管理计算机硬件资源,控制其他程序运行并为用户提供交互操作界面的系统软件的集合,因而高效的取证工具与技术都必须根据操作系统进行研发。手机操作系统与计算机操作系统在技术上虽无本质区别,但目前计算机使用的操作系统种类不多、较为集中、且基本对外公开。反观手机操作系统,不仅其代码可能被作为商业机密,且目前市面上流通的手机品牌诸多,适用的操作系统也各不一样,种类颇多6。因而,手机取证经过中没有通用的取证工具,需要根据取证对象的操作系统选择适宜的取证工具与技术,否则取证无法进行。故而在计算机取证中无需多加考虑的取证工具与技术,在手机取证中却是必须给予重视。三信息储存载体不同硬盘是设备信息储存的载体,分为只读存储器与随机存取存储器,后者会因断电而导致储存信息彻底丢失,前者则不然。储存在随机存取存储器中会因储存设备断电而彻底灭失的数据被称为易失性数据。易失性数据仅仅在设备通电工作时才存在,保证手机电量充足是储存的必要前提。而储存在只读存储器中,不会因设备断电而彻底灭失的数据则是非易失性数据,例如我们的照片、录像、文件等。由于储存于手机中的数据有大量的易失性数据,若要确保所提取证据的完好性,在获得取证的目的手机后对于其工作状态开机还是关机必须进行确认。假如目的手机处于开机状态则应当一直保持其电源充足,防止手机中存储的易失性信息因断电而丢失7。四对数据提取速度要求不同因系统设置常会被其他数据覆盖而改变的数据称为覆盖性数据,因时间改变或定时功能而改变的数据称为时效性数据8。与计算机不同,手机因其储存量小,其数据不得不持续被覆盖或随时间改变,即为覆盖性数据与时效性数据。这意味着即使在目的手机被侦查机关掌控后,其数据同样可能因提取措施的延误而被该改变。因而,手机取证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必须尽快完成数据的提取。手机取证与计算机取证的以上区别直接决定二者取证程序上的不同,若无视二者的区别将计算机取证程序盲目用于提取手机证据,必将损害其数据的完好性与真实性,进而使其证据能力遭到质疑。因而,构建独立的手机取证标准化程序,为刑事侦查中手机证据的提取和固定提供一系列明确的操作流程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而言具有紧迫性与必要性。二、基础与指引:手机取证程序基本原则设定侦查取证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自然同样适用于侦查取证程序,但针对性缺乏,尤其是手机取证本身又与传统的证据提取有本质区别9。结合手机取证之独特性,应当确定下面三个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手机取证的合法性原则要求取证行为应当由持有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司法取证工具与技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立的取证程序,对手机设备进行取证10。1.主体合法手机取证必须由持有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和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进行。这并非要求所有流程都由此人操作,而是整个手机取证的经过都由此人控制并且关键操作应当由此人完成。2.方式合法手机取证的方式必须是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司法取证工具与技术进行。这里的工具指的是取证设备、取证软件以及能够到达取证要求的代码或其他方式。3.程序合法手机取证的程序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或认可的手机取证程序。这里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许可、获得、运输、分析、保存等程序。4.对象合法手机取证的对象必须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取证材料规定的手机设备。这个取证材料不仅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关于取证材料规定,还包括技术上到达手机设备的要求。二及时性原则手机取证及时性原则是指取证活动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取证主体在准备、获得、封存、运输、交接、取证、保存、分析、呈现、检验等经过中应当采用效率最高和耗时最少的方式进行。三连续性原则一个理想的司法程序应当是流畅和连续的。一个环节的结束意味着另一个环节的开场,环环相扣严密相连,不管哪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能够及时锁定并在能够弥补的情况下追溯至前一个环节重新开场。可见,取证经过的流畅与环环相扣,不仅能够有效保证所获得证据的真实合法,还是后续司法行为中对所获证据进行检验与审查进而认定其证据能力的重要根据,对于极易被篡改的电子数据而言尤为重要。三、规范与构建:手机取证标准化程序模型的提出一前期准备前期准备阶段主要包括取证人员的准备、取证方案的准备与取证工具的准备以及现场的保护。1.取证人员的准备手机取证与计算机取证同属专业性较强的技术取证,对取证主体专业技术有很高的要求,必须既熟悉一般司法取证程序,同时还需要把握相应的相关专业知识。取证人员中应当有专门的经过记录者,专职记录取证全程。2.取证方案的准备取证小组组成的同时,应当对取证的事宜制定适用方案,包括人员的分工、运输道路的选择、取证地点的选择、应急方案等。方案的科学性不仅影响取证的效率,更影响取证活动能否能如愿完成。3.取证工具的准备方案确定后,根据手机的特征、取证环境、运输道路等因素,选择适当的工具组成工具箱,这个工具箱包括手机充电设备、信号屏蔽设备、防静电手机证据袋、防干扰设备等。在赶往取证现场的同时应当在取证明验室确认取证的工具能否完备,例如密码破译设备、取证分析软件、防病毒软件等。4.取证现场的保护为防止证据被毁坏或污染,有效保证所获得的证据的真实性与完好性,现场保护是必要的。首先,应立即时控制取证现场,其次控制包括警察在内的在场人数以降低证据被毁坏或污染的危险,最后,禁止没有取证资格的人对手机进行任何操作,假如确有操作应当被记录。二全程记录取证经过取证经过应有专人记录全程,这是为确保取证行为的可供重复操作进而检验取证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手机取证中应当记录的内容包括:获得手机、使用设备、运输手机、交接手机、数据获得、证据分析、推论根据、证据保存经过中涉及的人员、地点、时间、方式、结果等。电子取证的操作又能够根据能否在物理层面上的操作分实体的操作以及虚拟的操作。实体的操作指的是物理层面上的操作,虚拟的操作指的是非物理层面上即对于虚拟数据的操作。因而在记录方式上,实体的操作应当全程录影录像,虚拟的操作应当使用相应的技术进行完好记录,如历史记录痕迹、数据拷贝等技术。三确定设备状态与屏蔽信号1.确定设备状态相关人员确定目的手机设备的状态,即开机或关机。手机状态的不同直接影响随后的取证程序。假如手机状态为开机,也应当及时使用充电设备保证手机电源充足进而防止易失性数据丢失。2.屏蔽手机信号假如手机设备状态为开机,就应当利用工具箱中的屏蔽设备及时屏蔽信号。信号包括一切可能与其他设备联通的沟通方式,比方:电波信号、无线连接、蓝牙。屏蔽的方式不仅仅是使用携带的屏蔽设备,可以以是手机内置关闭无线搜索的功能,例如开启飞行形式、关闭蓝牙功能,但这些操作的前提是确保不对手机数据产生毁坏或污染。在计算机取证程序中无需考虑设备状态与设备信号,由于计算机中所储存的数据不会因以上二者的不同而发生该改变。我国当前较为常用的数字证据取证形式,如:NIJ执法形式、DFRWS形式、抽象数字证据取证模型、IDIP形式、系统数字司法刑侦模型等形式也都未对以上情况可能引发手机证据变化的隐患有所关注。实践中侦查人员把握了目的手机后甚至人为关闭手机,造成易失性数据的丢失,这特别不利于手机证据的真实与完好。四证据的转移由于人员、设备、环境等因素不完备或不可控,因而经常需要将对象手机转移至环境可控的实验室或其他适宜地点再对手机数据进行提取。怎样确保转移经过中手机证据的完好与真实便是这一环节的重点。转移目的手机前,应当使工具箱中的充电设备连接手机设备并且保证手机的电量充足,不会从开机状态切换到关机状态或者从暂时性断电状态切换到完全性断电状态。同时,将对象手机与充电设备妥善封存于防静电手机证据袋中,并且利用工具箱的设备防止静电、强磁场、碰撞挤压、灰尘、带编码的电流、辐射、温度、湿度等物质或能量因素对储存设备的影响。手机转移经过中,应确保对手机及其储存信息的绝对控制与保护,保证手机电量充足以及手机设备不被操作。可以以使用计算机与手机连接进而到达目的。转移至目的地后,进行手机以及相关设备的交接并具体记录交接情况。转移经过中须确保手机及其储存信息一直处于侦查人员的绝对控制之下。五数据的提取在数据提取环节中,取证者根据操作系统的特征应当使用合适的工具与程序对手机内部储存数据进行提取。假如操作系统被视为商业机密,应当及时联络手机开发商,要求提供操作系统的代码或者提供相应取证工具与技术。假如手机开发商提供作为商业机密的操作系统代码,取证人员应当对此进行保密;假如手机开发商提供相应取证工具与技术,取证人员也应当对相应的取证工具与技术进行保密,同时手机开发商应当担保其所提供取证工具与技术的可靠性。从当前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侦查机关使用的取证方式与计算机取证方式与程序完全一致,因而能够从手机中完好提取非易失性数据,却无法有效提取易失性数据。这不能不讲是我国当前手机取证的一个重大失误。六数据的初步分析在获得上述数据后,取证者使用合适的取证工具以及技术对所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初步的数据分析结果。由于数据之间具有关联性,这个阶段应当在上一环节完全结束后进行并分析所得全部数据。同时,为了更好地分析手机数据,能够采用多种工具与技术并屡次进行。七第三方取证手机中部分数据可能因时效性或覆盖性改变或丢失,仅从手机中获取的数据并不完好。因而,在上一环节完成后,取证者应当根据数据分析结果,通过第三方获得因时效性或覆盖性而被改变或丢失的手机数据。比方:手机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第三方媒介完成的数据;基于手机通讯信号或者其他无线信号技术完成的功能的手机数据等。八数据的二次分析第三方取证完成后,取证者应当就当前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进行二次分析,基本要求与初次分析一样。九证据的呈现将所获得的手机证据应当以一般人能够理解和感悟的方式予以呈现。这也是司法公开原则应有之义。呈现的内容包括取证结果与取证经过。司法实践中大量手机证据最终以书证、照片或者视听资料等证据形式出现,法官必须通过考察取证经过进而判定这些“转化证据能否具有证据能力,能否作为定案根据,因而呈现取证经过同样特别重要。上图是以9个环节的流程展示,从中能够明晰地看到取证程序全貌,基本能够实现前后环节之间的衔接流畅,对侦查机关的取证行为能够有较为明确的指引,且在现有科技水安然平静司法条件下,能够最大程度保证手机证据的真实与完好。四、前景与瞻望:手机事前取证程序应是将来电子数据取证趋势在网络和电子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人们获得信息的手段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电子文件也作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一旦发生民事纠纷或刑事案件,电子证据就成了不可或缺甚至是举足轻重的证据11。著名证据法学者何家弘教授早在2014年便预言“我们即将走入电子证据时代。随着智能手机使用率在世界范围内的不断上升,刑事案件中手机证据出现的频率也开场显著提高,手机取证在司法活动中的运用也越发普及,能够预见手机证据价值也将不断提高,手机证据提取程序与鉴定技术日趋完善。怎样将手机对于刑事司法的作用发挥至最大,同时克制其不利因素,已经成为多个法治发达国家刑事司法领域众多学者孜孜不倦讨论的重要课题。在美国,甚至将手机取证作为法庭司法学的一个新的分支,称其为“SmartphoneForensic。由美国联邦调查局属下的计算机分析应对小组主导,联合电子技术与法学两方面的精英,共同就手机取证程序的完善进行持续性研究并为刑事司法中侦查人员怎样提取手机证据提供了一系列指导性建议。这一领域的研究趋势从“事后取证的研究逐步向着重于“事前取证的方向发展。目前,事前取证程序主要运用于计算机取证中,并逐步尝试在手机取证中运用。即在犯罪事实发生前,有针对性地将目的用户手机数据备份到特定媒介中予以储存,待相关犯罪事实发生后及时提取,直接使用。这一程序能够有效克制手机数据易失性、覆盖性与时效性之三大缺陷,得以在犯罪案件发生后最大程度保证手机证据的完好与真实,同时提高侦破犯罪的效率。不失为有效解决手机证据固有缺陷与其对刑事司法重要性二者矛盾的创举,故而相关领域的学者更是投入了大量的学术资源对此进行研究。从当前研究成果来看,学界目前对事前取证程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技术和合法性两方面。一取证技术怎样在犯罪事实发生之前从目的手机中成千上万的数据里识别并提取有价值的数据进行储存是该程序必须解决的技术难题。多位美国学者都主张能够通过立法或者政府规定等方式,确保所有手机出厂设置中都自带统一的事前取证预警系统。该系统未收到法定国家机关依法发出的执行指令时,处于静止状态,不会对手机中的数据进行识别和收集。不会对一般用户造成困扰,不会泄露其个人隐私。该系统的操作和维护往往属于国家安全部门与警察部门中的专门技术机构。该系统在启动后,会根据指令自动识别手机中特定的数据并将其上传至指定的云存储器中。上传数据的前提是手机必须联网,若目的手机处于离线状态或者因通话而无法联网时,系统则无法进行数据传输。为确保数据收集的完好性,有学者建议能够在手机离线时先将可疑数据复制储存于手机中特定的储存空间。在手机连接互联网后,系统再将已经储存的可疑数据传输至指定的储存空间并删除储存于手机中的信息。若离线时储存于手机中的数据在上传前被篡改,系统即刻向主管部门发送警告。这只是相关技术的大致设想,在该事前取证系统的详细设计上还有很多技术难题未能攻克,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二取证的合法性事前取证意味着在犯罪事实发生之前便对特定手机中的数据进行识别、上传和分析,固然能够有效预防犯罪,却也会给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带来隐患。明确规定在所有手机中都安装这一系统能否合法,国家机关在什么情况下有权启动事前取证程序,这关系着怎样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二者之间维持微妙的平衡点。该程序在英美法系也遭到众多质疑,很多学者担忧安装在手机中的这一预警系统会让公民丧失隐私权,各大手机制造商更是竭力抵制政府提出的要求在所有手机出厂设置中安装这一系统。手机事前取证程序从设想到实践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它必定有众多不完善之处,正如DNA技术刚刚出现,同样为司法界所质疑,尤其是在DNA鉴定结果与目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相矛盾时,法官往往倾向于采信后者。DNA技术已经成为各国刑事司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智能手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其市场占有率和使用率的飙升,手机证据在司法中所占比重的日益提高,都预示着将来手机证据必将在司法证实的电子证据时代占据重要地位,也必定需要有一整套相应的取证程序以确保手机证据的真实性与完好性。从当前世界法治发达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趋势来看,事前取证程序能够最大程度克制手机证据固有缺陷并有效预防犯罪,其发展前景颇为乐观。在电子证据立法和司法实践上,我国本就起步较晚,对于手机取证程序之重视更是缺乏,其弊端已在司法实践中逐一显现。因而,尽快完成手机取证程序的构建是我国刑事司法刻不容缓的一个课题。假如能够与此同时将事前取证程序同时纳入构建设想之中,并在法律制度和技术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尝试,也许能够一改我国当前电子数据立法和司法落后的现状,为电子证据时代的到来做好更为充分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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