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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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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docx

    农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关注民生、创立和谐社会的精神,切实保护建筑施工领域民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企业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本办法。一、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规定。二、范围但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三、施行办法一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承接施工项目的建筑业企业必须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实行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1、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递交:对于注册地在xx市的建筑业企业简称本地企业按下列规定任选一项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1以企业为单位,年初一次性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按企业等级区分,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4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30万元。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3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可下调至20万元;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一二级施工承包企业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20万元,三级施工承包企业可下调至10万元。2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保证金的,保证金额度为该工程合同价的0.8%。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在下一年起可下调该企业保证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的0.7%;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可下调至0.5%。单个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对于注册地在xx市外的建筑业企业简称外地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地企业在临承接业务,实行企业基本保证金和详细项目保证金两项同时递交制度。企业自初次进临承接业务之日起一周内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民工工资基本保证金10万元。再以详细工程项目为单位,递交保证金额度为该工程合同价的1.5%。若当年施工企业无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核批准,在下一年起可下调该企业在临详细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至工程合同价的1.2%,连续3年未发生拖欠民工工资行为的,在核准后下一年起可下调至1%,单个工程项目保证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凡未办理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手续的工程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2、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退还:以企业或工程项目为单位向xx市建筑业协会递交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单位,根据下列规定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条件:1外地企业不在xx承接业务,需退还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其企业所承建的工程必须于春节前全部通过完工验收,并结清所有民工工资,在春节期间无民工工资投诉现象。2以工程项目为单位退还保证金的,工程必须于春节前通过完工验收,并且在春节期间无民工工资投诉,有投诉的工程必须已经全部解决。退还时间:符合退还条件的在春节后一个月即农历二月初一以后退还。如春节期间有投诉但已全解决,退还时间顺延3个月即农历五月初一以后,春节期间有投诉仍未完全解决的,延至下年度二月初一后退还。退还程序:1、由施工企业填写(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一并递交完工验收证实、民工工资保证金原发票、公司帐户及收据,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2、建筑业协会财务按原发票退回民工工资保证金,汇到公司帐户。二施工企业必须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施工企业在招用民工时,必须按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要求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背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等内容。三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1、施工企业应制定本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根据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条款的内容按月足额支付民工工资,工资必须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施工企业应成立劳资管理机构,建立民工花名册、民工记工考勤卡、民工工资支付清单,如实记录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用工天数、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情况,按月结清工帐,在公示栏予以公示并将资料存档二年以上备查。建议施工企业采用银行存折发放工资,公司劳资管理机构应每月派人到工地监督民工工资的发放。一旦出现拖欠苗头,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2、各施工企业应建立民工工资问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设立并公布企业劳资管理机构电话,针对不同情况,及时处理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的突发事件和投诉举报。妥善处理民工投诉上访,要设专人负责接待农民工投诉上访,建立值班制度,一旦发生民工集体上访或其他突发事件,施工企业必须承当平息事端的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工程建造师必须第一时间到达现场,予以妥善处理。3、各施工企业要对本企业所有在建施工项目工资支付情况按季度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检查中存在拖欠、克扣民工工资问题的项目部要提出整改时间和详细支付计划,确保进行自查自纠落到实处,并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20日前将在建工地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自检查表附表四上报市建筑业管理局市场监管科。请各施工企业将劳资管理机构登记表附表五于5月30日前上报市建筑业管理局备案。四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及相关公示栏项目部必须于开工前将(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详见附录一设置在“五图二牌处,民工记工考勤卡、民工工资支付清单等内容必须每月在公示栏内予以张贴,方便所有民工核对帐目,如有损坏应及时更换。五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的处理1、施工企业应高度重视拖欠民工工资投诉,对有拖欠民工工资的工程项目,必须采取措施,及时给予解决,避免民工到有关部门投诉。2、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民工被拖欠的民工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3、施工企业项目部直接把民工工资发放给“包工头等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的,由施工企业负责解决所拖欠的民工工资。4、若有民工投诉拖欠工资问题,施工企业接到相关部门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劳资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建造师到指定地点处理。对于已结清工账的,应当场确定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对于未结清工账的,应当场确定结清工账的期限、清欠期限、清欠方式等。六处罚措施1、因拖欠民工工资而引起民工到我局投诉,经协调及时解决的,停止建造师承接业务三个月,在建工地以完工验收之日算起,完工工程以投诉之日算起下同。2、经我局协调后,仍未解决或再次到我局投诉的,停止建造师承接业务半年;属本地企业的,即日起停止该企业在临招投标一个月;属外地企业的,立即将该企业清退出xx,一年内不得在临承接业务。3、因企业原因造成民工越级上访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停止建造师承接业务一年;属本地企业的,即日起停止该企业在临招投标二个月;属外地企业的,立即将该企业清退出xx,二年内不得在临承接业务。4、对有民工工资投诉的施工承包企业、建造师,我局将在年底对拖欠民工工资情况在xx市建设规划局网站等公共媒体上予以公示,记入xx市建设行为信誉档案,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列入台州市工程建设不良行为或黑名单记录。5、对于因民工工资投诉而被清退的建筑业企业,若该企业在处罚期过后继续进临承接业务,民工工资保证金按标准额度二倍收取。本办法详细由xx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附件:1、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2、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以企业为单位;3、民工工资保证金退还登记表以工程项目为单位;4、在建工地工程款及民工工资支付自检查表;5、xx市施工企业劳资管理机构登记表;6、xx市建筑工地务工人员花名册;7、农民工工资支付清单。附录一:民工工资维权告知牌一、民工工资管理制度:1、施工企业应直接与民工签定劳动合同。2、施工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3、施工企业应建立民工记工考勤卡,按月支付民工工资,民工工资支付清单每月必须在工地公示,并不少于5天。4、有拖欠工资情况的民工,应先向施工企业投诉,施工企业不能解决的,再向市建设规划局或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投诉。5、未详事宜,按(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二、拖欠民工工资投诉电话及联络人:1、施工企业第一条为加强xx市农民住宅用地管理,规范用地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条例)、(浙江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民住宅用地是指本市范围内农民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的住宅用地。凡新建、迁建、扩建和重建住宅的,均应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受权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农民住宅用地审批。市国土资源局是全市农民住宅用地的主管机关。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管辖区域内农民住宅用地的详细管理工作。第四条农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农民住宅以家庭人口数安排建房的,住宅高度在四层下面包括四层。最近规划公寓化建房的行政村除外。临街地段按街景规划进行建设。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鼓励撤并自然村、行政村,向中心村、建制镇集聚。第五条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农民建住宅的,实行住宅小区化,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实行多个行政村迁并建成一定规模的住宅小区。城市最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必须实行公寓式建房安置,积极向空中发展,建设多层、小高层、高层住宅。农民住宅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配套、统一管理。第六条农民建造住宅所使用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要使用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建造公寓式住宅的集体土地需要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能够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以行政划拨获得土地,农民公寓式住宅发生转让的,应依法办理出让手续,按基准地价的30补交土地出让金。第七条农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户宅基建筑占地限额标准:使用耕地的,2人下面含2人的小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36人的中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7人以上含7人的大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25平方米。鼓励农民利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建设用地,小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中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10平方米;大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40平方米。鼓励山区有条件的农民利用缓坡地、荒山、荒地,大户安排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对建设规划已施行的接驳屋,在规划允许的范围内,应按原规划施行。第八条农民在规划小区建造多层公寓式住宅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控在9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以内;建造小高层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控在10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20平方米以内;建造高层的,人均建筑面积可控在110平方米以内单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30平方米以内。第九条申请建造住宅的人口按本户常住在册农业人口计算。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下面规定办理:一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其独生子女可按2人计算;违背计划生育规定超生且未到达18周岁的不计申请建房人口数;二家庭成员中的现役军人、在校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以及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可计入申请建造住宅用地人口数;三父母、老人要落实在一个奉养户,不能灵敏挂靠、重复申报。四其他政策法规规定可计申请建房人口的按规定计入申请建房人口数。第十条夫妻离婚后一方申请建房,其申请宅基地面积与离婚前宅基地面积之和,按离婚前户限额标准执行;再婚的,按新组成家庭申请宅基地。第十一条农民建造住宅用地报批程序:一农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对建房条件进行预审、规划部门选址同意后,填写(xx市集体土地私人建房呈报表)。二村民委员会接到建房呈报表后,应经村两委集体讨论,须有应到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并构成纪要,予以公布;公布后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在(xx市集体土地私人建房呈报表)上签署意见,将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三国土资源所分局在接到村民委员会报送的农民建造住宅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符合建房条件、用地面积、宅基地位置等进行踏勘、审查。四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所辖地农民建房用地申请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五农民申请住宅用地经市国土资源局批准后,由批准机关颁发农民住宅用地批准文件,并由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分局负责在其所在村社区张榜公布。农民建造住宅涉及使用农用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十二条农民建造住宅用地应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第十三条农民建房应在获得批准建房文件之日起一年内开工建设。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期开工的,经当地国土资源所分局及规划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逾期不开工建设的,报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宅基地。第十四条农民建房应严格根据批准文件规定的建房宅基建筑占地面积、位置进行施工。超面积建房、移位建房的按违背规划和非法用地处理。住宅建设完工后,土地使用者应依法申请土地登记。第十五条鼓励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要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有利于村庄、中心村、中心镇建设规划的施行,允许农民带退宅还耕指标移居,并使用本村以外的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方式供地,每户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限额标准。农民移居后原有宅基地全部收回,并不得在原寓居地再以任何形式新批宅基地。详细可按下面方法办理:一按户籍管理规定,经迁入地和迁出地村、镇同意,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将建房户全部户口迁至建房所在地的村、镇;二将规划建房的集体所有土地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以划拨方式供地;三集体土地所有权实行调换的,由调换双方协商提出调换方案并签订协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确认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六条各村民委员会应根据本村实际制定拆旧建新的村规民约。农民易地建造住宅的,在批准新占用宅基地前应自行拆除原有住房,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民委员会。对拒不拆除旧房、限期不退还宅基地的,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第十七条在施行城市建制镇总体规划需成片改造时,农民住宅需要拆迁的,被拆除的建筑物按拆迁补偿规定给予补偿,拆除房屋的宅基地依法收回。被拆迁农民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每户宅基建筑占地面积限额标准安排。第十八条符合建房条件而无力建造新房的农民,可经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使用本村内符合建设规划的调剂房屋,其调剂的宅基建筑占地面积控制在应建房户限额标准以内。第十九条回乡落户的职工、军人和其别人员申请建造住宅用地的,应当持有所在单位或者原户口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住房证实材料,其宅基地建筑占地面积根据当地标准执行,但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申请建房的,必须安排公寓式住宅。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建造住宅的,其宅基建筑占地面积参照当地标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一宅基建筑占地面积已到达规定限额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施行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地上建筑物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但本村内在符合村庄集镇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同意调剂给缺房户的除外;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批准宅基地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申请宅基地的;四子女分户,原有宅基建筑占地面积已到达分户后各户限额标准总和的。子女分户且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应当落实好老人的住房问题,不得要求老人单独立户申请住房用地。第二十一条农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住宅周围建筑围墙,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查处。第二十二条买卖或者以买卖房屋等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能够并处罚款。第二十三条农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所作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关于违背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查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城市最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行政村实行公寓式建房安置的,由街道拟定施行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行政村实行旧村改造以公寓式建房安置的,也应拟定农民建房施行细则,划定公寓式建房安置范围,经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本市以前下发的有关农民建房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上级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上级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xx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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