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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研究-精品文档 (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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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研究-精品文档 (2).docx

    技术创新的法律制度研究(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四期一、法律制度影响技术创新的基础理论探索技术创新相关法律的基础理论,既有经济学家的奉献,也有法学家的奉献,但其侧重点有所不同。法学家主要从法律影响创新机制的角度进行分析,而经济学家则愈加注重从法律制度对技术创新的经济影响进行分析。比方Cooter(2013)12系统总结了法律怎样为创新提供制度基础,从创新法律基础的角度阐述了创新原理,并详细分析了私法和商法在促进创新方面所起到的作用。而经济学家Anderlini等(2013)13则更关注法律施行的结果及其影响,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效应。(一)企业生命周期与市场构造变化技术创新对法律的需求源自双重信任窘境(DoubleTrustDilemma),即创新者对金融家能否对本人的想法保密的信任以及金融家对创业者技术可行性的信任。这一窘境导致技术投资不同于其他领域的投资,进而需要法律制度的参与。从企业生命周期的角度而言,法律能够在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融资、发展、市场化以及竞争)影响创新,同时伴随着企业的发展而逐步完善(Cooter,2013)12。这主要源于创业所需市场构造的变化。在企业创业初期,诸多竞争者的介入能激发出好点子,完全竞争的市场构造有益于创新。但由于创业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假如没有足够的鼓励,企业会更多地偏好模拟而不是创新;而一旦企业进入创新环节,其研发经过以及研发成果都需要保护,以补偿企业创新中的巨额研发投入,垄断的市场构造对此会有裨益;创新成果的扩散能够促进社会技术的进步,因而在创新模拟与扩散阶段,不完全竞争市场是最佳市场构造;最后,随着技术的成熟以及进一步扩散,市场又重新回到完全竞争这一平衡状态中。但这一市场构造演进所存在的问题是,市场构造的演进是外生的而不会是自发的,它不会随着企业创新的进程而变化,而知识产权法的参与正好弥补了这一缺乏(Yang和Maskus,2001)14。以专利法为例,专利法对创新成果予以保护,一般期限为10年或20年,专利法的出台使这一期限内专利市场构造以垄断为特征,专利届满后技术市场的逐步放开才导致市场逐步趋于竞争状态。(二)生物发生律与公私法演进生物发生律(OntogenyecapitulatesPhilogeny)是指个体的发育历史和由同一起源所产生的生物群的发展历史,个体发育史是系统发展史的简单而迅速的重演(Sarbin,1968)15。法和经济学借用生物进化学中的这一理论,阐述了企业发展经过中公法和私法的演进(Cooter,2013)12。在关系性交易阶段,人们主要与有信任关系的人打交道,无限次重复博弈保证了这一交易的顺利进行,这一阶段中产权法确保了公司间债务的归还以及公平的收益分配。随着交易的进行,亲属等信任关系的交易范围已无法知足企业家融资以及企业发展壮大的需求,企业家于是选择了更多地与陌生人进行交易,企业家交易由关系型交易阶段进入了私人交易阶段。这一阶段的博弈不再是无限次重复博弈,而是随时都可能结束的博弈,与陌生人的交易面临着更多的不确定性,因而合同法和公司法的建立及完善保证了这一阶段的债务归还和利益分配;当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到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交易时,其对融资的保护则有赖于证券法的建立和完善。Cooter(2013)12以硅谷融资的三个阶段为例,形象地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企业家的某个想法的施行起初需要亲戚和朋友的支持,这些投资者为“天使投资者(AngelInvestors)。这一阶段企业家要证实该想法的价值以获得更多的融资支持。硅谷第二阶段的融资来自风险投资资本家(VentureCapitalists),然而双重信任窘境的出现给创新带来了问题。实务的发展在对理论提出挑战的同时,也推动了理论的发展,公司法和合同法的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最终风投资本家的退出、企业公开上市融资成为了硅谷企业最好的选择,并进一步推动了证券法的发展。因而,法律的发展也伴随着融资方式的变化,二者的伴生演化是生物发生律在法经济学领域的重要应用。(三)法律制度比拟理论Anderlini等(2013)13提出并建立了法律制度与创新关系的理论模型,比拟了固定的法律制度(igidLegalSystem)和灵敏的法律制度(FlexibleLegalSystem)。固定法律制度指技术创新发生前事先设定的一套法律体系,而灵敏的法律制度则是指在技术创新发生后,根据创新的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他将法律成本与中间部门的边际成本结合到一起进行分析。假设社会中的三个部门是D部门、中间产品部门与最终产品部门。其中,a是法律规定的活动范围,即与企业生产经过中的慎重度是反向关系。法律的限制越多,中间部门在生产经过中越慎重,成本也就越高。法律制度的最优选择依靠于技术创新的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的中间阶段一般需要法律的变化,此时灵敏法律制度产生的社会福利优于固定法律制度;而在创新的初始阶段,承诺问题更为重要,因而固定的法律制度会更好;在创新的成熟阶段两种法律体系是一样的。同时,他也发现固定法律体系会产生更多的D投入和产出增长。二、法律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机制分析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罗默、卢卡斯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提出的内生增长理论让人们深入意识到资本积累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Grossman和Helpman(1991)16以及Aghion和Howitt(1992)17在增长模型中参加了D投入,强调了知识积累的重要性;Temple(1999)18在此基础上又参加了人力资本因素,以解释国家和地区间经济增长的差异问题。以此看来,对于经济增长的长期动力,资本积累、知识积累以及人才和劳动力的投入成为重要影响因素。同样,法律制度(主要有知识产权法、银行法、证券法以及劳动法等)也会通过知识积累与扩散、资本积累与金融安排以及劳动者创新鼓励等影响技术创新这一经济增长的重要维度。(一)知识积累与扩散是法律影响技术创新的首要途径新增长理论以为企业通过D投入能够生产出新知识,知识的积累和增长推动技术创新,进而导致经济增长。创新是一种知识的生产,其生产既具有传承性,同时也存在知识外溢的可能性,这导致创新交易定价不同于一般商品。知识产权法作为一种重要的非市场制度,在保护知识生产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知识产权法主要由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若干法律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共同构成。知识产权法一方面要通过给予创新者一定的创新成果保护期为其提供鼓励,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创新成果的传播,推动经济和社会发展。对于知识产权法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技术创新的产生和扩散,理论上是存在分歧的。知识产权法与技术创新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专利法。一些学者以为专利法能够促进创新。如,Khan和Zorina(2005)19通过研究美国1790年1920年间的经济发展状况,得出美国精妙的专利体系是这些年间技术突飞猛进的主要动力。Yang等(2011)20对中国的高科技产业的研究表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产生更多由专利衡量的创新,而且这一关系与外资的高科技企业有关。这些研究都将专利作为度量创新的唯一指标,但由于很多创新并没有申请专利,而是采取了商业机密、技术流程复杂化等方式,因而这些研究可能高估了专利法对创新的奉献。另有学者以为,没有证据能够证实知识产权法促进了创新。如Qian(2007)21通过1978年2002年间26个国家的数据考察制药业中专利保护对创新的影响,发现仅仅是专利保护并没有促进创新,而经济发展、教育的可得性以及经济自由反而能够促进创新。Moser(2012)9以美国和英国1851年1915年间8000多项世界展览会的创新产品作为样本,研究了专利和创新的关系,发现英国的大部分专利是没有申请专利的,并且能否申请专利的决策与两国专利法的差异无关。Branstetter(2001)22调查了1988年日本扩大专利权范围的改革以及Selgin和Turner(2011)23对瓦特1769年蒸汽机发明的研究都没能证实创新产出增加与专利法有因果关系。专利制度导致创新抑制可能的一个原因是,专利的作用到底是暂时的排他发展权还是暂时的经济垄断权的区分,对于判定创新抑制能否发生特别重要。同时,专利制度的问题不在于对专利保护垄断的滥用,而在于执法领域权利的滥用(比方为使私人控制权凌驾于公共利益至上而进行的寻租)(Howells,2003)24。版权法和商标法的研究也出现了分歧。版权法研究中,Novos和Waldman(1984)25以为从生产者角度而言,提高版权保护程度会导致社会福利损失的减少;Mortimer(2007)26则提出版权法能够有效阻止价格歧视并促进技术革新;Waldfoge(2012)27对数字时代音像制品分享和盗版问题的分析也发现,盗版和侵权不仅影响创新者的收入,也会对新产品的供给、消费者发现新产品的方式等产生负面影响。商标法的研究中,DeVires等(2013)28比拟了企业对于专利权和商标权的选择,发现新成立企业基于风险融资偏好会倾向于选择申请商标权;Davies(2009)29则以为商标权不利于企业及时对市场环境以及技术的变化做出反响,进而不利于企业的技术创新。(二)资本积累是法律制度影响技术创新的重要环节资本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20世纪末,Merton和Bodie(2004)30通过提出“金融体系的功能观点,将金融安排定义为“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系统、金融组织、金融工具以及运作形式等金融要素和金融资源的配置构造。技术创新因其技术、市场、收益分配以及制度环境等方面的不确定性所导致的宏大投入,决定了金融安排支持技术创新的必然性。熊彼特很早意识到了金融安排对技术创新的重要性,他在(经济发展理论)中指出,“金融的功能在于通过识别最优动力和能力的进行创新活动的企业家并向其提供融资以实现经济增长2。有关法律通过影响金融安排对创新活动产生作用的研究大多集中在风险投资方面。法律通过对风险投资的公司治理产生影响,进而促进交易的挑选和交易的发起(Cumming等,2010)31。由于有创新潜力的小公司多是高风险且缺乏流动性资产作为抵押,因而很难得到传统的银行融资,而风险融资能够解决银行融资在这方面的缺乏。通常而言,有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更易进行创新活动(Samuel和Lerner,2001)32。详细来讲,法律主要通过下面几个方面影响风险投资的发生,进而推动创新。第一,税收和补贴是最为典型的方式。资本利得税率的降低能够增加投资者和企业家的收益,进而刺激风险投资的增加(Mason和Harrison,2000)33。Gompers和Lerner(2000)34对美国1972年1994年产业和企业层面风险资本的研究验证了这一点。很多国家也会通过补贴去刺激风险投资,如美国的小公司投资计划(SBIC)以及小公司创新研究项目(SBI)都促进了风险投资。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比方错误的补贴目的以及支持的项目不具有较高的收益(Cumming等,2001;Becker等,2000)3536。第二,对银行的规制。银行与风险投资机构作为金融机构的区别是,它们使用了不同的金融合同(Triantis和George,2001)37。美国的联邦法律禁止银行持有股票,所以银行无法成为风险资本的持有者(Colin,2001)38。英国法律对此没有限制,可是英国银行仍然没有持有风险资本(Cheffins和Brian,2002)39。因而,风险资本与银行审慎监管之间的关系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尽管如此,银行的贷款和风险投资对于中小企业融资的影响是毋庸置疑的。2008年的金融危机改变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中小企业能得到的风险投资迅速下降,为了增加中小企业对于银行贷款和风险资本的可得性,政府也进行了干涉并出台了一些对银行的规制措施(Mason和Harrison,2013)40。第三,上市规则。对于风险投资者而言,发行上市(IPO)是其推出风险投资最好的方式之一,也是鼓励兼容的机制。因而一个流动性较好的证券市场的可得性与风险投资是严密相关的(Black和on-ald,1998)41。Jeng和Wells(2000)42比拟了不同法律制度下私募融资的发生,同时分析了这一因素与国家层面因素的关系,指出风险投资水平与IPO的活跃程度正相关,并且这一效应在后期融资中更显著。固然流动性较强的IPO市场对风险投资有促进作用,但缺乏以解释国家间风险投资鼓励差异。ZenichiShishido(2011)43发现日本在有了流动性较强的IPO市场后,由于企业家不愿放弃对风险投资的控制,导致风险投资的鼓励仍然缺乏。第四,破产法。2000年之前关于破产法的研究一直集中在对上市公司的研究,之后才转向了对非上市小公司的研究中,同时一些文献开场关注法律为小公司提供的鼓励,发现个人破产法对风险资本融资的影响大于公司破产法对风险资本融资的影响。公司破产法主要解决债务归还顺序的问题,即绝对优先原则的问题(Gebhard和obert,2000)44;而个人破产法对于解决小公司的破产问题更具有针对性。一个企业家起步时,可能寻求家人朋友或者是天使投资,而进一步发展时则要寻求风险投资。当他无法得到风险投资的支持而面临破产、需要归还债务时,需要个人破产法的保护;当他得到风险投资但投资失败、面临破产时仍需要个人破产法的保护。假如个人破产法对于破产的要求过分苛刻,就可能降低企业家进入风险行业的动力(Fletchr,1996)。学者们进一步分析了跨国风险投资差异的原因。LiY和ZahraSa(2012)46用1996年2006年间68个国家的数据研究了风险投资跨国差异产生的原因,发现不同文化背景下正式制度提供的鼓励不同,正式制度(比方法律)对于风险投资的水平会产生正向鼓励,但是在风险躲避和集体主义倾向较为明显的社会中这种效应会减弱。LernerJ和TagJ(2013)47分析了法律环境、金融市场的发展、税收体系、劳动市场规制以及公共支出与风险投资关系,发现国家间的制度差异导致了风险投资水平差异,尤其是金融市场的发展以及对企业家征收较高的税负起到了关键作用。ZenichiShishido(2011)43在用流动性较强的IPO市场无法解释日本和美国企业家对于风险投资控制权态度的差异时,将部分原因归结于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三)人力资本是法律影响技术创新的另一机制作为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劳动者和企业家在技术创新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怎样通过法律制度提高其创新鼓励,决定了技术创新的速度和水平。劳动法通过影响对企业家和劳动者的鼓励,改变他们在技术创新经过中的行为,也是法律影响技术创新的重要途径之一。从雇员的角度来看,其创新的鼓励来源于创新经过中失败不被惩罚和辞退,而这取决于劳动法和合同法对雇员被辞退的规定。Acharya等(2010)10的研究以为,严格的劳动法(即保证劳动合同不会被经常协商和终止的劳动法)由于不会惩罚雇员的短期创新失败行为(比方辞退),因而能够促进企业创新。然而,这也会降低劳动市场的流动性,对企业的绩效产生不良影响。对劳动者严格的监管导致了劳动介入度的降低和失业率的上升(Botero等,2004)48。法国和德国McKinsey全球机构1997年的研究表明,严格的劳动市场监管是欧洲经济落后于美国经济的原因之一。假如劳动法保障雇员拥有不被辞退的风险,或者保证雇员在公司的投资,那么就增加了公司的潜在成本,阻碍了刚起步的小公司招募员工的能力(Black和onald,1999)49。Jeng和Wells(2000)42在研究跨国风险投资的决定因素时,以雇员的流动性作为劳动力市场固定性的变量,发现劳动市场的固定性与风险投资呈负相关。当然,由于变量的选取问题,二者的关系有待进一步实证研究。还有一些研究是围绕剥离公司(Spin-offFirms)中雇员的流动而展开。剥离公司中的雇员流动是指雇员离开前任雇主,受聘于新成立的法律实体,寻找新的时机。雇员的法律约束雇员非竞争合约(EmployeeNon-competeAgreements),降低了雇员流动性的时机(Fallick等,2006)50。雇员非竞争合约的目的是保护公司在人力资本上的投资,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同时有助于建立顾客和供给商之间良好的关系。然而,严格的劳动市场监管不利于新公司的发展。对公司而言,它增加了雇佣和辞退成本(VanStel等,2007)51,限制了公司的流动性。对于雇主来讲,相对高的时机成本可能使他们转为自我雇佣。三、评价与瞻望法律与创新之间的关系较为复杂,目前研究涉及的角度、分析的层次以及采用的方法各异,固然也有学者提出了一些框架,但是并没有构成一个相对完好统一的研究体系和范式。目前我国对法律与创新方面的研究还较少,同时受法律法规不完善和法律体系时间较短的限制,案例研究也较少。典型的案例研究仅集中于专利法的政策效果以及对创业板市场推出等几个方面的研究中。综合来看,今后的研究方向可能主要集中于下面几个方面。第一,法律影响创新的机制分析。法律一方面会通过知识产权法等制度安排为创新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另一方面也通过税收、对银行的规制、劳动法、破产法等方式影响着创新的发生。已有研究大多是案例分析,而对于法律影响创新机制的理论研究较为薄弱,更缺乏一般性的框架与范式。如法律通过风险投资影响创新发生的途径及其原理还有待研究。第二,对于知识产权法与创新的研究,应该从法律维权走向资本运营。多数知识产权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法学家们关注的只是权利的界定与侵权与否。然而,随着创新的发展以及产业构造升级的需要,知识产权不仅仅是一项权利,更在资本运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而,对于知识产权投资、评估、担保、转让以及信托等方面还有研究的空间。第三,国家间风险投资对创新支持程度差异的原因。固然已有文献对此问题给出了一些解释,但是学者们还没有达成一致的结论。很多学者将此差异归结为制度或者法律(包括法律起源和会计标准)方面的原因,但是证据还不够充分52。第四,法律制度与技术创新的共同演化。当今时代是科技快速变革的时期,对法律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带来了更大的挑战。新科技需要不同的法律规则去适应变化的环境,同时法律规则和法律体系的优劣也由其对创新鼓励的程度作为评价标准。能够预见,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法律制度在我国经济转型中将发挥愈加重要的作用。法律制度与技术创新之间的机制亟待更多经济学者和法学者的深化研究。本文通过资本、知识、人才的角度研究法律对技术创新的传导机制,并为我国的技术创新构建一个符合理论逻辑和经济现实的逻辑框架,不仅有助于进一步解决我国技术创新中的制度安排问题,而且能够为我国的经济转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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