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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人员赏罚施行办法.docx

    • 资源ID:17890543       资源大小:20.19KB        全文页数: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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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人员赏罚施行办法.docx

    行政机关人员赏罚施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赏罚暂行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制定*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赏罚施行办法。第一条赏罚工作的任务与原则一国家行政机关赏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和法制、纪律教育,不断提高社会主义觉悟;表彰奖励先进,充分发挥工作人员在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法纪观念,防止和纠正违法渎职行为;转变机关作风,克制官僚主义,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忠于职守,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保证党的道路、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促进社会主义当代化建设事业的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赏罚,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惩,奖励根据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惩戒根据教育与惩办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进行。三根据各级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和不同特点,建立健全不同形式的岗位责任制,坚持考核和赏罚制度,做到赏罚有根据,赏不虚施,罚不枉加,功过分明,赏罚严明。第二条奖励一对于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工作人员应该予以奖励:认真贯彻执行党的道路、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法律、法令、规章制度,起模范作用的;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身体力行,作出表率的;刻苦学习,钻研业务,尽职尽责,完成任务出色,成绩优异的;勇于改革,创始新局面,对改变本地区、本部门相貌起推动作用,成效显著的;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或积极推广先进经历、先进技术,有显著奉献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谋私利、廉洁奉公,艰辛奋斗,在抵制不正之风方面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舍己救人,同违法和渎职行为坚决斗争,有显著功绩的;防止、拯救重大事故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免受、少受损失,或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重大奉献的;关心别人疾苦,助人为乐,遭到广大干部、群众赞扬的;其他应该予以奖励的。二奖励种类分为:记功、记大功、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升级、升职、通令嘉奖。三给予工作人员何种奖励,应按功绩大小确定。对于具备本办法奖励条件一项或几项情形,事迹显著的人员,能够记功或授予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事迹显著奉献较大的,能够记大功或授予县、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事迹十分显著,有重大奉献的,能够升级、升职、授予省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或通令嘉奖。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可适当发给奖品或奖金。四评奖方法和时间,对工作人员的奖励,应根据执行岗位责任制的考核情况,严格根据奖励条件,经过群众评议,提出受奖名单,由领导集体审定。必要时,可以由上级机关确定给予奖励。评奖时间,一般结合年度工作总结进行。对于有特殊奉献的人员,可随时予以奖励。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奖人员的事迹应在适当会议或报刊公布,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和任用的根据。五奖励的审批权限。授予本单位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所在机关或上一级机关决定。记功、记大功、授予县级以上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由县以上主管机关决定。升级,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川人发*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升职,由任命其新职务的机关决定。授予县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决定。通令嘉奖,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六奖励经费,根据省人事局、省财政厅一九*年八月二日关于工作人员奖励经费的开支和使用办法的通知办理。七对在奖励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搞不正之风的,应即撤销奖励决定,并追查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严肃处理。第三条惩戒一对于有下列违法渎职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或虽已构成犯罪、但免予刑事处分的工作人员应该给予纪律处分。假如情节稍微,经过批评教育,可以以免予处分。严重违犯四项基本原则,拒不执行党的道路、方针、政策,违背国家法律、法令和政府的决议、命令及规章制度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严重官僚主义,强迫命令,瞎指挥,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或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经常旷工,消极怠工的;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捏造事实,诬陷别人,侵犯人身权利的;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敲诈讹诈,行贿受贿,谋取私利,或弄虚作假,欺骗组织,包庇纵容违法乱纪行为的;拉帮结派,进行非组织活动,毁坏安宁团结,制造冤假错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贪污盗窃,投机诈骗,走私贩私,侵占公共财物,挥霍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腐化堕落,道德败坏,在人民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违背保密规定,泄露或遗失国家机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它应该予以处分的。二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观察、开除。三国家行政机关对于违背纪律的工作人员,在追查纪律责任和给予处分时,必须认真负责,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和严肃慎重,区别对待的方针,根据所犯错误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影响和本人对错误认识的程度,给予恰当的处分或免于处分。对于违背国家法纪,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一定损失,但情节稍微,仍可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可视详细情况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背国家法纪,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不能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能够给予降职或撤职处分。假如无职可降或无职可撤的,可以以给予降级处分。对于严重违背国家法纪,屡教不改,或蜕化变质,病入膏肓,不合适在国家行政机关继续工作的人员,可给予开除处分。对于其中的某些人员,为使其有最懊悔改的时机,可先从宽处理,给予开除留用观察处分。给予开除留用观察处分的人员,其留用观察的期限为一年。在留用观察期间,停发工资,酌情发给一定的生活费。留用观察期满后,经过考察确已改正了错误的,重新分配工作和评定工资级别。悔改表现不好的,能够延长一年继续考察。对个别仍然坚持错误,已丧失了国家工作人员条件的,应予以开除。四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触犯刑法,经司法机关审查,免予起诉或不追查刑事责任的,应视详细情况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或经过批评教育后,悔改表现好的,可以以免予处分。五国家行政机关从发现工作人员违背纪律之日起,应迅速查处,不得无故拖延,一般应在六个月以内查清处理,假如案件复杂或有其他特殊原因,结案处理至迟不得超过一年。六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其中;对于已不适宜继续任职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免职后,再办理政纪处分的手续,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市政府各部门的局科长受开除处分的,报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执行。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对于严重违背纪律,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或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免职,由本级人民政府办理政纪处分的手续,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必要时,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以先行停止其职务。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所在机关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省人民政府委托各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执行。受降职以上处分的,省人民政府受权省人事局负责办理。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批准执行。各市、地、州、县市任命的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由各地市、州县市按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一般工作人员受开除处分的审批权限,由各市、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行确定。七纪律处分的程序和要求。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必须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做到错误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给予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时,除涉及国家重要机密和受刑事处分者外,都必须经过本单位群众讨论,并通知受处分人出席会议,允许本人申述意见。组织上作出的正式处分决定或结论,应与受处分人见面,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如受处分人拒绝签署意见,经复查,事实确凿,结论正确,处理恰当的,由组织上如实写明情况。经组织批准给予处分或免予处分时,必须通知受处分人,并将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对于有教育意义的案件,能够通报或在报刊上公布。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可在接四处分通知后二十日内,向批准处理的机关提出复议或向上级机关进行申述。受理机关应认真研究处理。但在未作出改变处分之前,不得停止处分的执行。对申述案件经过复议或复查后,原定错误事实或情节有变化的,应予以纠正,重新结论处理。第四条赏罚工作承办部门及职责范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赏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各级人事部门是本级政府承办赏罚工作的综合部门,其职责范围是:一负责(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赏罚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的贯彻执行,对赏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解答对赏罚工作提出的问题,组织沟通赏罚工作经历。二负责详细办理审议赏罚工作事宜。三办理上级机关和领导交办的赏罚工作事宜,并负责报告处理结果。第五条其他一各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可根据本办法制定详细施行细则。二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赏罚问题,能够参照本办法执行。企业单位按国务院的(企业职工赏罚条例)办理。三本办法由*省人事局解释。第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与国务院颁发新的赏罚规定不一致时,应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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