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法明门论忠疏.doc
百法明门论疏 唐潞府沙门义忠述 第一篇论前略说 第一章明造论意 (大乘百法明门论疏序)窥基: 粤惟至理杳明,湛玄樞而含妙躅;權方孕道,凝觉智以闢昏衢,叆慈云而诱大千,霏法雨而津百亿。然以怀生莫感,忏我法雄,于是息唱金河,韬光鹤树。佛圆寂后百岁以前,异人挺生,群圣閒出,淳源尚挹,真执犹同,虽众圣住持,叶如在之化,自后法乖一味,水乳两和,譬折黄金犹分百氎,邪途乱辙,正法陵夷,色心假实异其宗,有无之说亏其实,爰有大士厥号天亲,嗣至圣之玄风,绍法王之令轨,鬱造斯论,五法合成,启有空之两门,闢二边之异执,文邃理博,难可详焉。 首称“大乘百法明门论”者,总弘纲之极唱,旌一布之通名。复云“本事分中略録名数”者,纂义类之鸿猷,简一分之别目;“大”用遮诠立号;“乘”以运载得名;“百法”以体用双陈;“明门”以能所兼举,循环研核,究唱真宗;磨怛理迦,目之为“论”。“本事分”者,即瑜伽本事分也。良以彼论,文广义丰,寻波讨源,辄难晓悟,乃甄集宗要,成斯雅论,广文委嘱他部略论,抑不繁词,故云“略錄”;表诠呼召,称之曰“名”;有所量度,号之为“数”;故云“大乘百法明门论本事分中略錄名数”。 第二章释论题名 “大”者简小为义,“乘”者运载得名,“百”者数也,“法”者轨持义,“明”者慧义,“门”者无擁义,“论”者教戒学徒义,或云教授亦通,谓诸菩萨以能缘慧缘此大乘百法为境,无有擁滞,又能教戒诸学徒等令其断恶,复能教授诸有情等,令其修善,故言“大乘百法明门论”。 虽已略释论之题目,初言“大乘”,义犹未尽,今且详考无著般若及以对法第十一等,两论对释大乘,有其七种,名虽有殊,义意无别。 无著云:一、法大性,彼名境大性,缘于广大教法而为境故。二、心大性,彼名行大性,即由净心行二利行故。三、信解大性,彼名智大性,信解于智,俱了无我故。四、净心大性,彼名精进大性,即由精进炼磨令心净故。五、资粮大性,彼名方便善巧大性,由大悲般若而为方便,与无住涅槃而为资粮故。六、时大性,彼名业大性,穷生死际,尽未来时,建立佛事名业大性。 七、果报大性,彼名证得大性,谓佛证得百四十种不共功德,名果报大性。 二论意说,依教起行,达甚深理,精进长时,不滞二边,证大胜果,穷生死际建立佛事,故名为“大”。所言“乘”者,运载为义,如世船筏,从于“此岸”而至“彼岸”,故名为“乘”。若尔,法合“二岸”及“乘”如何解释?生死大河名为此“岸”。菩提涅槃名为“彼岸”。六度万行,称之为“乘”;或可真如亦名为“乘”。若万行名“乘”,即“持业释”,亦“乘”亦“大”,名为“大乘”;若真如名“乘”,即“依士释”,“乘”之性故,名为“大乘”;或真如之“乘”,“依主”亦得。 更有馀义,恐厌文繁,略而不述。 “本事分中略錄名数”者,有二解:一云,对法本事名为本事,良为“本事分中”文繁浩博,故“略錄名数”,令诸学者省而易解,此乃文略,非义略也。二云,此百法论,是瑜伽五分中“本事分”内百法名数,今略錄之,以示方隅,即瑜伽十支中略陈名数支也。 1 第二篇正释论意 第一章引经标宗 论文:“如世尊言:一切法無我。” 上之四字,即是引经也;下之五字,即标宗也。 “如”者,“指”义,即是总指能所二说。 “世尊”者,即别指能说人也。世出世间咸尊重故,即六德之中第六德也;十号之中,第十号也;举终括始,九号五德,并皆总指,是此论意。 次言“言”者,即能说人言音差别能诠声等,即解深密经,如来言音,略有三种,所谓契经调伏本母,近次论中所言“言”,即是三中契经言音,非馀二种,或三俱是。 “一切法无我”者,即所诠法及无我法。有人云,一切法中都无有我者,乍观可尔,穷理三违:一、论应但言“何等一切法中无我”,无我别问;此言虚设,别答于法,何事劬劳。二、论标宗首,已言无我,论末更陈亦徒施设。三、“天亲”降跡造论时代,正显第三非空有教,初陈百法,明遣执空,后答我无,为除有执。 若但判文,明“法中无我”者,虽除有病,空执仍存,是知“文显理彰”之粹,尚且犹迷,况教隐宗含之精,焉能易悟,冀诸智者,幸为参详,勿随曲情,强乖论旨,此中意说,如佛世尊一世时中,言音所诠,莫过二种,一者一切法,二者无我法。“天亲”论主,标以为宗,生起一部论之大意。 第二章寻经起问 论文:“何等一切法?云何為無我?” 即是五问中利乐有情问故问,非前四种。已达故问,非是不解问及愚痴问;以自问故,非是试验问及轻除问。 上句前宗中“一切法”三字,下句问前宗中“无我”两字。 第三章依问为通(依问次第作答) 第一节答“何等一切法?”(初明百法答前问) A1总标举数、随标别列) 论文:“一切法者,略有五種。” 上之四字即总标也,下之四字即举数也。“一切法”者,无量法也。“法”谓轨持。轨谓轨则,令物生解;持谓任持,不捨自体。又“法”有二,一者有为,二者无为。又“法”有二,一者有,二者无。又“法”有二,一者后说,二者先陈。“轨持”两字,如此应知,然此法体虽复无量,撮要而言,略有五种,即六释中带数释也。上下“法”字,准此应知。 A2随标别列 论文:“一者心法,二者心所有法,三者色法,四者心不相應行法,五者無為法。” 然此五法,虽复义等尘沙,略以七门分别:一、释名义,二、出体性,三、辨假实,四、三性分别,五、界地有无,六、有漏无漏,七、问答料简。 初释名义有二:初通,后别。初“通”名者,五皆名法,已如前释。后“别”名者,谓初第一心即是法,乃至第五无为即法,皆持业释。 B2 心法 C1 释名义 又初心法有六种: 一、集起名心,唯属第八,集诸种子起现行故。 二、积集名心,属前七转,能熏积集诸法种故。 * * * * * 或初集起属前七转,现行共集熏起种故;后积集名心,属于第八,含藏积集诸法种故。 此上二解,虽各有能集所集之义,今唯取能集名心,如理应思。 三、缘虑名心,俱能缘虑自分境故。 四、或名为识,了别义故。 五、或名为意,等无间故。 六、或第八名心,第七名意,前六名识。由此入楞伽经云:藏识说名心,思量性名意,能了诸境相,是说名为识。 此“心”一字,全无六释。 C2 出体性: 第二出体性者略有二种:一者有为无为出体,二者三科出体。 初、有为无为出体者,前之四种有为为体,第五一种无为为体。 二、三科出体者,谓蕴、处、界。 所言“蕴”者,即是五蕴。第一“心法”“,识蕴为体。第二“心所及不相应”,除“受、想”二,行蕴为体。“受、想”二种,“受、想”为体。第三“色法”,色蕴为体。第五“无为”,非是蕴摄,体非积聚,义差别故;或诠无为能诠名等,亦是积聚,若依此解,即是行蕴中“名句文”三及色蕴中“声蕴”所摄。 所言“处”者,即十二处。第一“心法”,意处为体。第二“心所及不相应”,第五无为,并是法处少分为体。第三色法即分为二,初十种色,十处为体,后法处色亦用法处少分为体。 所言“界”者,即十八界。第一“心法”,七心界为体。第二心所及不相应,第五无为各用法界为体;后法处色亦用法界一分为体。 * * * * 虽此蕴等摄此百法,未知三科其义云何? 所言“蕴”者,积聚为义,具十一种名积聚:一过去,二未来,三现在,四内,五外,六近,七远,八胜,九劣,十粗,十一细。一一皆应置“五蕴”言,或一一蕴有多细分共聚名蕴,此解虽无文,说理亦应通,虽处界等亦是积聚,生门种族增故,偏说处界二名,无相濫失。 所言“处”者,生长义处,名之为处,即六种识依六根缘外六境而得生长,名之为处。 所言“界”者,即是因义,中间六识,藉六根,发六境牵生,与识为因,识生诸法,故名为界。 问:此三科中,法既无别,何故蕴开为五,处开十二,界开十八? 答:有三解: 一、云“根”有三品,谓上中下。 二、云“乐”有三品,谓即乐略及中广故。 三、云“迷”有三类,一、迷心所,不迷心王,不迷色法,故说五蕴。二、迷色法不迷心王不迷心所,说十二处。三、迷色心不迷心所,说十八界。 有此所因,故说三科,数各不同,更有馀义,如别处说。 上来第二出体性门讫。 C3 辩假实 第三辩假实者,此五法中从种生者名实,依他立者名假,真如虽非从自种起,亦名为实,不依他故。第一、心法唯是实有。 C4 三性分别 第四三性分别者,第一心法中前六转识,并通三性。第七末那有四惑故,有覆无记;第八赖耶,无覆无记;若至佛地,此二唯善。 C5 界地有无 第五界地有无者,第一心法眼耳身三二界二地,鼻舌两识一界一地,六七八识通遍界地;若成无漏,八非系摄。 C6 有漏无漏 第六有漏无漏者,第一心法通漏无漏。 C7 问答分别 第七问答分别者: 1、问:何故此五不增减也? 答:于诸教中“有为、无为”而为体性,不过此五,故无增减。若诸教中“缘虑”最胜,即此“心法”与彼为体。若诸教中有法若具“四一切”,即“心所”初二位而为彼体。若诸教中有法顺益,即“善十一”而为彼体。若诸教中有法违损,即此“根”随而为彼体。若诸教中“三性”不定,即“不定”四而为彼体。若诸教中“色根”积聚,即“眼”等五而为彼体。若可见,“有对”即色而为彼体;若不可见,“有对”即声香味触而为彼体。若诸教中依他建立即不相应而为彼体。若诸教中,若法常住,自性凝然,即六“无为”而为彼体。故此,五种摄“有为、无为”尽,谓与诸法而为体性;过,无“所立减、有所增”,故唯五种不说,不说六四。 以下更作“關并”(牵连或涉及的后起意义)问答,略陈一二。 2、问:“忿”等依他假,百法别开数,长等亦依他,一种齐开数? 答:“心所”能“缘虑”,“能缘”数别开;色法“虑”义乖,无“能”不开数。 3、问:“长”等无“能虑”,体同数不分,“得”等“能虑”无,宁说齐开数? 答:“得”等三分位,所以别开数;“长”等一处收,无别不开数。 4、问:“长”等一处收,无别不开数,“忿”等依一处,何得开为数? 答:“忿”等依一处,不合开为数,“忿”等能“缘虑”,所以开为数。 5、问:“忿”等依一处,能“缘”数别开,五见“能缘”齐,如何不分数? 答:“忿”等相乖疏,所以别开数;“五见”推求等,相同不开数。 6、问:“不害”“无瞋”假,一法不开数? 答:“五见”“行相”同,名数不别开;“不害”胜悲因,为显开为数。 7、问:“不害”类非一,胜用数别开,五见亦用差,应许齐开数? 答:“五见”与“不害”,胜劣两成差,显胜不彰馀,不应齐责例。 8、问:“恶见”依“慧”假,或五或无量,“不害、无瞋”假,或一或无量? 答:顺后句言,谓名“不害”,或名“非不忍”,或名“不愤发”,或名“不违悷,或名“饶益”,或名“利乐”,或名“无量”,更有问答,恐繁且止。 B2 心所法 C1释名义: 第二心所有法亦有三义:一、恒依心起,二、与心相应,三、系属于心。如属我物立我所名,心家所有名心所有,如画师资作模填彩,心王心所缘总别相,如次应知,此心所言,即通有财依主而释。 C2出体性: 第二出体性者略有二种:一者有为无为出体,二者三科出体。 初、有为无为出体者,前之四种有为为体,第五一种无为为体。 二、三科出体者,谓蕴、处、界。 所言“蕴”者,即是五蕴。第一“心法”“,识蕴为体。第二“心所及不相应”,除“受、想”二,行蕴为体。“受、想”二种,“受、想”为体。第三“色法”,色蕴为体。第五“无为”,非是蕴摄,体非积聚,义差别故;或诠无为能诠名等,亦是积聚,若依此解,即是行蕴中“名句文”三及色蕴中“声蕴”所摄。 所言“处”者,即十二处。第一“心法”,意处为体。第二“心所及不相应”,第五无为,并是法处少分为体。第三色法即分为二,初十种色,十处为体,后法处色亦用法处少分为体。 所言“界”者,即十八界。第一“心法”,七心界为体。第二心所及不相应,第五无为,各用法界为体;后法处色亦用法界一分为体。 * * * * 虽此蕴等摄此百法,未知三科其义云何? 所言“蕴”者,积聚为义,具十一种名积聚:一过去,二未来,三现在,四内,五外,六近,七远,八胜,九劣,十粗,十一细。一一皆应置“五蕴”言,或一一蕴有多细分共聚名蕴,此解虽无文,说理亦应通,虽处界等亦是积聚,生门种族增故,偏说处界二名,无相濫失。 所言“处”者,生长义处,名之为处,即六种识依六根缘外六境而得生长,名之为处。 所言“界”者,即是因义,中间六识,藉六根,发六境牵生,与识为因,识生诸法,故名为界。 问:此三科中,法既无别,何故蕴开为五,处开十二,界开十八? 答:有三解: 一、云“根”有三品,谓上中下。 二、云“乐”有三品,谓即乐略及中广故。 三、云“迷”有三类,一、迷心所,不迷心王,不迷色法,故说五蕴。二、迷色法不迷心王不迷心所,说十二处。三、迷色心不迷心所,说十八界。 有此所因,故说三科,数各不同,更有馀义,如别处说。 上来第二出体性门讫。 C3辩假实: 第二、心所之中:遍行、别境唯是实有。善十一中前八是实,后三是假;行捨不放逸四法分故;不害一种无瞋分故。六烦恼中五是实有,恶见是假染慧分故。随烦恼中初十小随,唯是假有,依他分故;忿恨恼嫉害,此之五种,瞋家一分;覆诳及谄,贪痴一分;悭憍二种,唯贪一分,理实亦有痴一分所摄,随增说故且言贪分。中随二数,唯是实有,有处亦说贪瞋痴分,随他相说,非世俗有。大随八中,三是假有,谓不正知失念放逸,痴慧及痴四法分故;不信懈怠,定是实有;掉举惽沉散乱三种,有义是实,有义是假,前解为胜;后之二种,定是假有,思慧合成,圣所说故。 C4三性分别: 第二心所中“遍行、别境”,俱通三性。 善十一法,唯是善性,非“无记、染”。 烦恼六中,瞋唯不善,馀通有覆。又此五中,若俱生者,助发恶行,亦“不善”摄;若分别者,唯是不善,正发行故。上二界俱生分别,皆是无记,定所伏故。 随烦恼中,小七中二唯是不善,小三大八亦通无记,色无色界,准理应知。 不定四数,俱通三性。 C5界地有无: 第二心所中遍行别境通遍界地,若成无漏,亦非界系。善十一中轻安一种,欲界全无,有义亦有,微有调畅身心义故,馀遍界地,此善十一亦通非系,教理极成。六烦恼中瞋唯欲界,馀遍界地,随烦恼中,小七中二一界一地,谄诳二种二界二地,梵于释子起谄诳故,憍及大八通遍界 地。不定四中睡眠恶作一界一地,寻伺二种二界二地,若约无漏亦非界系。 C6有漏无漏: 第二心所中初之三位通漏无漏。又此上三位,于因位中八、九、十地、及七地以前二乘、异生、并地前位,通漏无漏;及佛多少,如理应思。(不定四数及不相应行无为六种,亦准此释。)根随二惑唯是有漏。又此二惑若缘无漏起者,亦得说为无漏烦恼。不定四中初二唯漏,后二通二。 C7问答分别: 第七问答分别者: 1、问:何故此五不增减也? 答:于诸教中“有为、无为”而为体性,不过此五,故无增减。若诸教中“缘虑”最胜,即此“心法”与彼为体。若诸教中有法若具“四一切”,即“心所”初二位而为彼体。若诸教中有法顺益,即“善十一”而为彼体。若诸教中有法违损,即此“根”随而为彼体。若诸教中“三性”不定,即“不定”四而为彼体。若诸教中“色根”积聚,即“眼”等五而为彼体。若可见,“有对”即色而为彼体;若不可见,“有对”即声香味触而为彼体。若诸教中依他建立即不相应而为彼体。若诸教中,若法常住,自性凝然,即六“无为”而为彼体。故此,五种摄“有为、无为”尽,谓与诸法而为体性;过,无“所立减、有所增”,故唯五种不说,不说六四。 以下更作“關并”(牵连或涉及的后起意义)问答,略陈一二。 2、问:“忿”等依他假,百法别开数,长等亦依他,一种齐开数? 答:“心所”能“缘虑”,“能缘”数别开;色法“虑”义乖,无“能”不开数。 3、问:“长”等无“能虑”,体同数不分,“得”等“能虑”无,宁说齐开数? 答:“得”等三分位,所以别开数;“长”等一处收,无别不开数。 4、问:“长”等一处收,无别不开数,“忿”等依一处,何得开为数? 答:“忿”等依一处,不合开为数,“忿”等能“缘虑”,所以开为数。 5、问:“忿”等依一处,能“缘”数别开,五见“能缘”齐,如何不分数? 答:“忿”等相乖疏,所以别开数;“五见”推求等,相同不开数。 6、问:“不害”“无瞋”假,一法不开数? 答:“五见”“行相”同,名数不别开;“不害”胜悲因,为显开为数。 7、问:“不害”类非一,胜用数别开,五见亦用差,应许齐开数? 答:“五见”与“不害”,胜劣两成差,显胜不彰馀,不应齐责例。 8、问:“恶见”依“慧”假,或五或无量,“不害、无瞋”假,或一或无量? 答:顺后句言,谓名“不害”,或名“非不忍”,或名“不愤发”,或名“不违悷,或名“饶益”,或名“利乐”,或名“无量”,更有问答,恐繁且止。 B3 色法 C1释名义: 第三色法亦有四义: 一、识所依色唯属五根。 二、识所缘色唯属六境。 三、总相而言,“质碍”名色。 四、又色有二,一者有对,若准有宗极微所成,大乘即用能造色成即十有色是。二者无对,非极微成,即法处色是,此色一字亦无六释。 C2出体性 第二出体性者略有二种:一者有为无为出体,二者三科出体。 初、有为无为出体者,前之四种有为为体,第五一种无为为体。 二、三科出体者,谓蕴、处、界。 所言“蕴”者,即是五蕴。第一“心法”“,识蕴为体。第二“心所及不相应”,除“受、想”二,行蕴为体。“受、想”二种,“受、想”为体。第三“色法”,色蕴为体。第五“无为”,非是蕴摄,体非积聚,义差别故;或诠无为能诠名等,亦是积聚,若依此解,即是行蕴中“名句文”三及色蕴中“声蕴”所摄。 所言“处”者,即十二处。第一“心法”,意处为体。第二“心所及不相应”,第五无为,并是法处少分为体。第三色法即分为二,初十种色,十处为体,后法处色亦用法处少分为体。 所言“界”者,即十八界。第一“心法”,七心界为体。第二心所及不相应,第五无为各用法界为体;后法处色亦用法界一分为体。 * * * * 虽此蕴等摄此百法,未知三科其义云何? 所言“蕴”者,积聚为义,具十一种名积聚:一过去,二未来,三现在,四内,五外,六近,七远,八胜,九劣,十粗,十一细。一一皆应置“五蕴”言,或一一蕴有多细分共聚名蕴,此解虽无文,说理亦应通,虽处界等亦是积聚,生门种族增故,偏说处界二名,无相濫失。 所言“处”者,生长义处,名之为处,即六种识依六根缘外六境而得生长,名之为处。 所言“界”者,即是因义,中间六识,藉六根,发六境牵生,与识为因,识生诸法,故名为界。 问:此三科中,法既无别,何故蕴开为五,处开十二,界开十八? 答:有三解: 一、云“根”有三品,谓上中下。 二、云“乐”有三品,谓即乐略及中广故。 三、云“迷”有三类,一、迷心所,不迷心王,不迷色法,故说五蕴。二、迷色法不迷心王不迷心所,说十二处。三、迷色心不迷心所,说十八界。 有此所因,故说三科,数各不同,更有馀义,如别处说。 上来第二出体性门讫。 C3辩假实: 第三色法,五根香味唯是实有,色声触三通于假实,法处一种,亦通假实。 C4三性分别: 第三色中,五根香味触,唯是无记。内五尘中色声两种,据表言之,亦通三性,约体而言,唯是无记;法处所摄,通于三性。若至佛果,十一皆善。 C5界地有无: 第三色法根尘色中除香味二,二界五地,香味二种一界一地,法处所摄通遍界地。此十一种色亦通非系。 C6有漏无漏: 第三色法通漏无漏。 C7问答分别: 第七问答分别者: 1、问:何故此五不增减也? 答:于诸教中“有为、无为”而为体性,不过此五,故无增减。若诸教中“缘虑”最胜,即此“心法”与彼为体。若诸教中有法若具“四一切”,即“心所”初二位而为彼体。若诸教中有法顺益,即“善十一”而为彼体。若诸教中有法违损,即此“根”随而为彼体。若诸教中“三性”不定,即“不定”四而为彼体。若诸教中“色根”积聚,即“眼”等五而为彼体。若可见,“有对”即色而为彼体;若不可见,“有对”即声香味触而为彼体。若诸教中依他建立即不相应而为彼体。若诸教中,若法常住,自性凝然,即六“无为”而为彼体。故此,五种摄“有为、无为”尽,谓与诸法而为体性;过,无“所立减、有所增”,故唯五种不说,不说六四。 以下更作“關并”(牵连或涉及的后起意义)问答,略陈一二。 2、问:“忿”等依他假,百法别开数,长等亦依他,一种齐开数? 答:“心所”能“缘虑”,“能缘”数别开;色法“虑”义乖,无“能”不开数。 3、问:“长”等无“能虑”,体同数不分,“得”等“能虑”无,宁说齐开数? 答:“得”等三分位,所以别开数;“长”等一处收,无别不开数。 4、问:“长”等一处收,无别不开数,“忿”等依一处,何得开为数? 答:“忿”等依一处,不合开为数,“忿”等能“缘虑”,所以开为数。 5、问:“忿”等依一处,能“缘”数别开,五见“能缘”齐,如何不分数? 答:“忿”等相乖疏,所以别开数;“五见”推求等,相同不开数。 6、问:“不害”“无瞋”假,一法不开数? 答:“五见”“行相”同,名数不别开;“不害”胜悲因,为显开为数。 7、问:“不害”类非一,胜用数别开,五见亦用差,应许齐开数? 答:“五见”与“不害”,胜劣两成差,显胜不彰馀,不应齐责例。 8、问:“恶见”依“慧”假,或五或无量,“不害、无瞋”假,或一或无量? 答:顺后句言,谓名“不害”,或名“非不忍”,或名“不愤发”,或名“不违悷,或名“饶益”,或名“利乐”,或名“无量”,更有问答,恐繁且止。 B4 心不相应行法 C1释名义: 第四不相应行亦有两释: 一言“行”者,行即行蕴。行蕴有二,一相应行,即心所法;二不相应行即是得等,今言不相应行,简相应行。 二云具足应言非色不相应行,即简四聚,如理应思。 * * * 行即不相应,持业释也;或简四聚,亦相违释。有本云:心不相应行,不与心相应故,非心法故,从胜而说,名心不相应,理实亦非心所相应。 C2出体性: 第二出体性者略有二种:一者有为无为出体,二者三科出体。 初、有为无为出体者,前之四种有为为体,第五一种无为为体。 二、三科出体者,谓蕴、处、界。 所言“蕴”者,即是五蕴。第一“心法”“,识蕴为体。第二“心所及不相应”,除“受、想”二,行蕴为体。“受、想”二种,“受、想”为体。第三“色法”,色蕴为体。第五“无为”,非是蕴摄,体非积聚,义差别故;或诠无为能诠名等,亦是积聚,若依此解,即是行蕴中“名句文”三及色蕴中“声蕴”所摄。 所言“处”者,即十二处。第一“心法”,意处为体。第二“心所及不相应”,第五无为,并是法处少分为体。第三色法即分为二,初十种色,十处为体,后法处色亦用法处少分为体。 所言“界”者,即十八界。第一“心法”,七心界为体。第二心所及不相应,第五无为,各用法界为体;后法处色亦用法界一分为体。 * * * * 虽此蕴等摄此百法,未知三科其义云何? 所言“蕴”者,积聚为义,具十一种名积聚:一过去,二未来,三现在,四内,五外,六近,七远,八胜,九劣,十粗,十一细。一一皆应置“五蕴”言,或一一蕴有多细分共聚名蕴,此解虽无文,说理亦应通,虽处界等亦是积聚,生门种族增故,偏说处界二名,无相濫失。 所言“处”者,生长义处,名之为处,即六种识依六根缘外六境而得生长,名之为处。 所言“界”者,即是因义,中间六识,藉六根,发六境牵生,与识为因,识生诸法,故名为界。 问:此三科中,法既无别,何故蕴开为五,处开十二,界开十八? 答:有三解: 一、云“根”有三品,谓上中下。 二、云“乐”有三品,谓即乐略及中广故。 三、云“迷”有三类,一、迷心所,不迷心王,不迷色法,故说五蕴。二、迷色法不迷心王不迷心所,说十二处。三、迷色心不迷心所,说十八界。 有此所因,故说三科数各不同,更有馀义,如别处说。 上来第二出体性门讫。 C3辩假实: 第四不相应行,唯是假有,三分位故。 C4三性分别: 第四不相应行中,命根名句文身,因果合说通二性摄,非是不善;二无心定,唯是善性;异生一种,有覆无记,及通不善;无想异熟,无覆无记;馀通三性。 C5界地有无: 第四不相应行中灭定一种非界地摄,无想定报一界一地,非上下故,名句文三二界五地,以舌根识彼处无故,馀遍界地,除异生性无想定报,馀亦非系。 C6有漏无漏: 第四不相应行中异生性无想事无想定,唯是有漏,灭定一种,唯是无漏,馀通二种。 C7问答分别: 第七问答分别者: 1、问:何故此五不增减也? 答:于诸教中“有为、无为”而为体性,不过此五,故无增减。若诸教中“缘虑”最胜,即此“心法”与彼为体。若诸教中有法若具“四一切”,即“心所”初二位而为彼体。若诸教中有法顺益,即“善十一”而为彼体。若诸教中有法违损,即此“根”随而为彼体。若诸教中“三性”不定,即“不定”四而为彼体。若诸教中“色根”积聚,即“眼”等五而为彼体。若可见,“有对”即色而为彼体;若不可见,“有对”即声香味触而为彼体。若诸教中依他建立即不相应而为彼体。若诸教中,若法常住,自性凝然,即六“无为”而为彼体。故此,五种摄“有为、无为”尽,谓与诸法而为体性;过,无“所立减、有所增”,故唯五种不说,不说六四。 以下更作“關并”(牵连或涉及的后起意义)问答,略陈一二。 2、问:“忿”等依他假,百法别开数,长等亦依他,一种齐开数? 答:“心所”能“缘虑”,“能缘”数别开;色法“虑”义乖,无“能”不开数。 3、问:“长”等无“能虑”,体同数不分,“得”等“能虑”无,宁说齐开数? 答:“得”等三分位,所以别开数;“长”等一处收,无别不开数。 4、问:“长”等一处收,无别不开数,“忿”等依一处,何得开为数? 答:“忿”等依一处,不合开为数,“忿”等能“缘虑”,所以开为数。 5、问:“忿”等依一处,能“缘”数别开,五见“能缘”齐,如何不分数? 答:“忿”等相乖疏,所以别开数;“五见”推求等,相同不开数。 6、问:“不害”“无瞋”假,一法不开数? 答:“五见”“行相”同,名数不别开;“不害”胜悲因,为显开为数。 7、问:“不害”类非一,胜用数别开,五见亦用差,应许齐开数? 答:“五见”与“不害”,胜劣两成差,显胜不彰馀,不应齐责例。 8、问:“恶见”依“慧”假,或五或无量,“不害、无瞋”假,或一或无量? 答:顺后句言,谓名“不害”,或名“非不忍”,或名“不愤发”,或名“不违悷,或名“饶益”,或名“利乐”,或名“无量”,更有问答,恐繁且止。 B5 无为法 C1释名义: 第五无为略有四释:一不生不灭,简四相故。二无去无来,非三世故。三无彼无此,离自他故。四无得无失,不增减故。 即显无为离此四种无造作故,名曰“无为”;或简“有为”,名曰“无为”。“无为”两字,亦无六释。 上来总是第一释名义已竟。 C2出体性: 第二出体性者略有二种:一者有为无为出体,二者三科出体。 初、有为无为出体者,前之四种有为为体,第五一种无为为体。 二、三科出体者,谓蕴、处、界。 所言“蕴”者,即是五蕴。第一“心法”“,识蕴为体。第二“心所及不相应”,除“受、想”二,行蕴为体。“受、想”二种,“受、想”为体。第三“色法”,色蕴为体。第五“无为”,非是蕴摄,体非积聚义差别故;或诠无为能诠名等,亦是积聚,若依此解,即是行蕴中“名句文”三及色蕴中“声蕴”所摄。 所言“处”者,即十二处。第一“心法”,意处为体。第二“心所及不相应”,第五无为,并是法处少分为体。第三色法即分为二,初十种色,十处为体,后法处色亦用法处少分为体。 所言“界”者,即十八界。第一“心法”,七心界为体。第二心所及不相应,第五无为,各用法界为体;后法处色亦用法界一分为体。 * * * * 虽此蕴等摄此百法,未知三科其义云何? 所言“蕴”者,积聚为义,具十一种名积聚:一过去,二未来,三现在,四内,五外,六近,七远,八胜,九劣,十粗,十一细。一一皆应置“五蕴”言,或一一蕴有多细分共聚名蕴,此解虽无文,说理亦应通,虽处界等亦是积聚,生门种族增故,偏说处界二名,无相濫失。 所言“处”者,生长义处,名之为处,即六种识依六根缘外六境而得生长,名之为处。 所言“界”者,即是因义,中间六识,藉六根,发六境牵生,与识为因,识生诸法,故名为界。问:此三科中,法既无别,何故蕴开为五,处开十二,界开十八? 答:有三解: 一、云“根”有三品,谓上中下。 二、云“乐”有三品,谓即乐略及中广故。 三、云“迷”有三类,一、迷心所,不迷心王,不迷色法,故说五蕴。二、迷色法不迷心王不迷心所,说十二处。三、迷色心不迷心所,说十八界。 有此所因,故说三科数各不同,更有馀义,如别处说。 上来第二出体性门讫。 C3辩假实: 第五无为中,初五唯假,依真如故,后之一种唯是实有,不依他故。又上五种名义俱假,真如一种名假体,实离言诠故。 上来辩假实门讫。 C4三性分别: 第五无为中,虚空非择灭,性唯无记,相通于善;馀四唯善。 上来辩三性门讫。 C5界地有无: 第五无为,非界地摄。 上来辩界地有无门讫。 C6有漏无漏: 第五无为中,择灭、真如唯是无漏;非择灭不动想受灭,通漏无漏;虚空一种,非漏无漏,或通无漏亦得。 上来辩漏无漏门讫。 C7问答分别 第七问答分别者: 1、问:何故此五不增减也? 答:于诸教中“有为、无为”而为体性,不过此五,故无增减。若诸教中“缘虑”最胜,即此“心法”与彼为体。若诸教中有法若具“四一切”,即“心所”初二位而为彼体。若诸教中有法顺益,即“善十一”而为彼体。若诸教中有法违损,即此“根”随而为彼体。若诸教中“三性”不定,即“不定”四而为彼体。若诸教中“色根”积聚,即“眼”等五而为彼体。若可见,“有对”即色而为彼体;若不可见,“有对”即声香味触而为彼体。若诸教中依他建立即不相应而为彼体。若诸教中,若法常住,自性凝然,即六“无为”而为彼体。故此,五种摄“有为、无为”尽,谓与诸法而为体性;过,无“所立减、有所增”,故唯五种不说,不说六四。 以下更作“關并”(牵连或涉及的后起意义)问答,略陈一二。 2、问:“忿”等依他假,百法别开数,长等亦依他,一种齐开数? 答:“心所”能“缘虑”,“能缘”数别开;色法“虑”义乖,无“能”不开数。 3、问:“长”等无“能虑”,体同数不分,“得”等“能虑”无,宁说齐开数? 答:“得”等三分位,所以别开数;“长”等一处收,无别不开数。 4、问:“长”等一处收,无别不开数,“忿”等依一处,何得开为数? 答:“忿”等依一处,不合开为数,“忿”等能“缘虑”,所以开为数。 5、问:“忿”等依一处,能“缘”数别开,五见“能缘”齐,如何不分数? 答:“忿”等相乖疏,所以别开数;“五见”推求等,相同不开数。 6、问:“不害”“无瞋”假,一法不开数? 答:“五见”“行相”同,名数不别开;“不害”胜悲因,为显开为数。 7、问:“不害”类非一,胜用数别开,五见亦用差,应许齐开数? 答:“五见”与“不害”,胜劣两成差,显胜不彰馀,不应齐责例。 8、问:“恶见”依“慧”假,或五或无量,“不害、无瞋”假,或一或无量? 答:顺后句言,谓名“不害”,或名“非不忍”,或名“不愤发”,或名“不违悷,或名“饶益”,或名“利乐”,或名“无量”,更有问答,恐繁且止。 A3问答前后(明五法为何有如此之次第?) 论文:“一切最勝故,與此相應故,二所現影故,三分位差別故,四所顯示故,如是次第。” 问:何故第一名其心法,乃至第五名无为法? 答:“一切最胜故”等。 1、“最胜”之言,目初“心法”。谓此八种,造善造恶,五趣轮回,乃至成佛,皆由心作,故言“最胜”,由此颂言“心如工化师,造种种五蕴,一切世间中,无物皆不造”,“有为法”中此最胜故,所以先明。 2、“与此相应”言,目前“心所法”。谓此“心所”与“心王”,常相应故;,望前“心王”,此即是劣,先胜后劣,所以次明。 3、“二所现影”言,目前“色法”。谓此“色法”不能自起,要藉前二所变现故;变,不亲缘,故置“影”言;或通本质,前二能变,此为所变,先能后所,所以次明。 4、“三分位”言,目前第四、“不相应行”,谓此得等不能自起,藉前三位差别假立,前三是实,此即是假,先实后假,所以次明。 5、“四所显示”言,目前第五“无为”六种。谓此“无为”体性甚深,若不约“法”以明“无为”,无由得显故,藉前四断染成净之显示,前四有为,此即“无为”,先有后无,所以后明。 “如是次第”,第二結答也。由上如是勝劣、能所、實假、有無,所以论言“如是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