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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竞合与环境法论文(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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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竞合与环境法论文(精品).docx

    刑法竞合与环境法论文一、环境法与刑法竞合的处理原则之争由于学界对环境法与刑法竞合的问题关注较少,当两者发生竞合时,是应当优先适用刑法还是优先适用环境法,尚没有专门的阐述。鉴于环境法属于行政法,因而透过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竞合问题,能够折射出环境法与刑法之间的竞合问题。关于怎样处理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竞合问题,理论上存在三种不同的主张。一处理行政法与刑法竞合的三种不同主张1刑法优于行政法原则一些学者以为,当同一违法行为既知足行政法规范又符合刑事法律规范,且两者的界线不清时,原则上应优先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为人的责任问题。学者们提出刑事优于行政法的根据有三:其一,中国有“刑事先理的传统法律文化。“刑事优于行政不仅是学界近乎一致的共同认识和司法实务部门的通行做法,而且得到了各地各行业系统规范性文件日益明确的肯认。3其二,刑法的位阶通常比行政法的位阶高。刑法是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而行政法大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所以前者的法律效力优于后者,在适用时自然应当适用位阶较高的法律。4三,刑事违法比行政违法给社会造成的危害更严重,侵犯了更重要的社会利益,理论上应优先消除刑事不法的影响,恢复被毁坏的刑事法律关系。5并且刑事诉讼程序比行政处罚程序更为严格,它的证据要求也比行政诉讼程序的要高,因而应优先适用刑法。2行政法优于刑法的原则一些学者主张,刑法是保障法,刑法的参与要遵循最后手段原则,要符合刑法的谦抑精神,因而当刑法与行政法竞合时,应优先适用行政法。详细而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司法理念也在不断的变化,刑法谦抑原则的提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逐步扩展,促使立法者与司法者也认识到,对于一般社会规范能够调整的社会关系,应尽量少动用刑法。(刑法)第201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这里所讲的“不予追查刑事责任就是指经过行政处罚的不再追查刑事责任。另外,根据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立法权限上虽有差异,但是刑法与行政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并适宜用原则一些学者以为,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双重属性决定了一个行为既要承当行政责任,又要承当刑事责任,不管是“以罚代刑还是“以刑代罚的处理都是不妥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刑事处罚没有解决的部分能够交由行政法来处罚,弥补了刑事处罚的缺乏,使犯罪行为得到了全面的惩治。这是由于行政犯罪具有行政违法和刑事违法的双重属性,由此决定了其既要承当行政责任,又要承当刑事责任。这是行政犯罪区别于刑事犯罪和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的特殊之处。因而,在实现行政犯罪的法律责任时,既要实现刑事责任,又要实现行政责任,两者不能互相代替。不管是“以罚代刑还是“以刑代罚,都违背了行政犯罪的双重责任原则。6因而,当刑法与行政法竞合时,应比照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竞合的处理原则,同时追查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二法条竞合与责任竞合之间的差异要解决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竞合的处理原则,必须先明确法条竞合与责任竞合之间的差异。法条竞合系指同一犯罪行为,因法规之错综关系,同时有数法条能够适用,乃依一般法理择一适用之。法条竞合分为十分关系、吸收关系、补充关系、择一关系等四种情形。十分关系是指数个竞合之处罚条文处于普通法与十分法之关系,即处于十分法排挤普通法之关系。其主要是基本犯罪类型与加重、减轻犯罪类型之间被成认。如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罪等特殊领域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之间的关系;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信誉卡诈骗罪等特殊诈骗罪之间的关系。吸收关系是指竞合之处罚条文处于全部法排挤部分法之关系,即二个以上竞合之罚条,于构成要件之评价上,处于一方吸收他方之关系。如使用伪造货币行为,当然包含诈骗行为在内,即该罪当然包括诈骗罪在内,因而使用伪造的货币罪当然吸收诈骗罪。补充关系是指数个竞合之处罚条文处于基本法与补充法之关系,即基本法排挤补充法之关系。择一关系是指数个竞合之处罚条文处于排他关系,即性质上无关并立之规定,在适用其中之一处罚条文后,则排除其他条文之适用,并非如补充关系具有主从关系。7责任竞合是指同一违法行为由于法律的不同规定而产生两种或两种以上诉因,导致当事人得依不同的法律,可能同时承当不同的法律责任的情况。8责任竞合既能够发生在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又可能发生在不同法律部门之间。例如,甲去商场买电热毯,但商场交付给他的是一个有瑕疵的电热毯,导致甲因漏电触伤,甲既能够向商场主张侵权责任,又能够主张违约责任,两个责任都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都属于私法领域的责任,为避免重复评价,这两种责任不能同时追查,只能追查其一,这就是发生在同一领域内的责任竞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竞合就是不同法域内的责任竞合。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竞合,以行为的双重违法性为前提,即同一事实行为既违背行政法规范,又违背刑法规范,产生行政违法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双重违法性,两者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符合责任竞合的基本内涵。9在责任竞合的场合,是适用一个法规,承当一种责任,还是适用数个法规,承当数种责任,依竞合的类型不同而有异。同种法域内的责任竞合,只承当一种责任,如民法领域内的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受害人只能选择举张一种赔偿责任;不同法域之间的责任竞合,往往要同时承当两种责任。如刑法与民法分属不同法域,一个属于公法域,一个属于私法域。当一个行为既构成犯罪,又损害了被害人的权益时,行为人就要承当两种责任,根据私法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根据公法接受刑事处罚。8比拟法条竞合与责任竞合,不难发现两者既有类似,又有差异。法条竞合与责任竞合有如下一样点:1无论在法条竞合还是在责任竞合的场合,行为人只施行了一个不法行为,而不是施行了数个不法行为;2一个不法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规的规定。法条竞合与责任竞合有如下差异:1法条竞合是一个法律部门或同一法律内部相异法规之间的竞合;责任竞合既能够是同一法律部门内部各法条之间的竞合,可以以是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法律规范的竞合;2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特殊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处理结果只能适用一个法条;而责任竞合由于可能损害了不同的法益,产生不同的诉因,因此可能要承当两种责任。二、环境法与刑法竞合的处理原则之我见一环境法与刑法竞合的类型要解决环境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竞合的处理原则,必须先澄清其竞合类型。假如是法条竞合,则只能根据普通法优于十分法,或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承当一种责任;假如是责任竞合,则还可进一步明确是同一法域内的责任竞合还是不同法域间的责任竞合,才能确定其处理原则。在笔者看来,环境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是同一法域内的责任竞合。首先,环境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之间的竞合不是法条竞合。法条竞合通常是指一个部门法内部的两个法规之间的穿插重叠,不同部门法的法规之间的穿插重叠不可能是法条竞合,如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都是刑事法内的两个罪名,这两个法规的竞合就是法条竞合。环境行政法和刑法,一个是行政法,另一个是刑事法,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不属于法条竞合。其次,环境行政法与刑法之间的竞合属于同一法域内的责任竞合。一国的法律能够划分出调整“私人关系的私法域和调整“公共关系的公法域。如(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都是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或公民与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法律,都属于私法域,而(治安管理处罚法)与(道路交通管理法)都是调整社会秩序的法律,都属于公法域。刑法与环境法固然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都是规范国家管理社会的法律,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不是平等关系,而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因此都属于公法域。二环境法与刑法竞合的处理原则既然环境法与刑法之间的竞合是同一法域内的责任竞合,就只能按这种竞合来处理。1原则上只承当一种责任既然环境行政法与刑法是同一法域内的责任竞合,原则上只适用一种法律,承当一种责任。假如行为有罪就适用刑法,无罪就适用环境法,两者原则上不能同时适用;否则,就进行了重复评价,对被告人是不公平的,也有违法律的本质。由于同一违背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面临2次国家公权利的追问与处罚,可能违背“一行为不二罚的原则。10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都是具有国家公权利的管理或干涉性质的责任,行政责任针对的是行政违法行为,而刑事责任针对的是犯罪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相比,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因而在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层级关系,而且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详细内容存在差异。此外,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经过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查刑事责任的,必须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不应该将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的案件只作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给予行政处罚而结案。11因而,对一个环境违法行为,要么承当刑事责任,要么承当行政责任,原则上不能让行为人同时承当两种责任。2当环境法与刑法界线明晰时遵循“刑法优先的原则刑法规定的15个环境犯罪都是行政犯罪,要以违背环境保护法为前提。更言之,环境刑事违法的行为一定也是环境行政违法行为。对这种竞合,应当遵循刑法优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查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由此可知,当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明确到达犯罪的重度,环境行政执法机关就应遵循“刑法优先的原则,将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3当环境法与刑法的界线不清时遵循“环境法优先的原则由于最高司法机关和公安部的努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环境违法行为的性质不难断定。但如前所述,由于环境法与刑法的调整界线存在模糊地带,行为的性质难以断定,以致应适用刑事处罚还是适用行政处罚举棋不定。对这种情形,我们以为应遵循“环境法优先的原则,即优先考虑根据环境法适用行政处罚。其理由有三点。其一,这是有利于被告原则的自然演绎。在有罪与无罪之间或罪重与罪轻之间存在疑问时,从保护人权的角度着眼,法律采纳了有利于被告原则。由于立法的原因导致环境行政法与刑法的界线不清,致使一个环境违法行为到底是行政违法还是刑事违法出现疑问时,自然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优先考虑适用行政处罚。其二,刑法是环境法的保障法,并且它们之间相互协调,共同构筑防备犯罪的法律堤坝,实现防备犯罪之目的,刑法只是抗制犯罪的最后手段。12也就是讲,只要当环境法无法有效控制违法行为之时,才能动用刑法,优先适用环境法符合刑法是保障法的性质。其三,刑法具有多方面的“副作用,如可牵连无辜、可能给犯罪人冠以“罪犯的标准。报应式地、刚性地适用刑法已经不再适应社会现实,一味地用刑法惩治犯罪人,不但没有起到教育被告的作用,反而会让被告人一辈子背着“犯人的标签,对他的一生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因而,当环境法与刑法两者的界线不清时,应优先考虑适用环境行政处罚措施。4补充适用环境法的原则一般而言,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有共通之处,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同为公法上建立并维护法律秩序所采取之制裁手段。所以,同一行为既经较重的刑罚手段制裁,自无重复使用较轻的行政处罚予以制裁之必要。13换言之,只要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性质类似,刑事责任就能够吸收行政责任,如罚金和罚款同时存在时,刑罚能够吸收行政处罚,因此行为人承当刑事责任后一般不再追查行政责任。但行政处罚的手段较刑罚更为丰富,两者在处罚目的上并不完全重叠,主要体如今资格罚行为罚上。因而,基于特定行政目的之实现,在个案中存在需要行政处罚做必要之补充的可能。14例如按照(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能够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假如企业的排污行为既构成刑法规定的污染环境罪,又符合(环境保护法)第60条的规定,则既要处以罚金,又需要责令停业、关闭。很明显,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承当刑事责任后,仍需要承当行政责任,由于“罚金和“责令停业、关闭是两种性质和内容完全不同的处罚措施,假如因对企业给予了刑事上的罚金处罚,就不再令其停业、关闭,显然不利于保护环境,也不利于警示其他的排污企业。由此可知,环境法与刑事竞合时,只承当一种责任只是一般性的原则。在原则之外往往不例外,当环境行政处罚不能被刑事处罚完全包涵或吸收时,需用补充适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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