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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集合1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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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集合15篇.docx

    202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集合15篇流动资金借款合同1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借款方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用途:_第二条借款金额:借款方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_(大写)元。预计用款为一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第三条借款利率:自支用贷款之日起,按实际支用数计算利息,并计算复利。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年息为_%.借款方如果不按期归还贷款,如逾期部分加收利率20%.第四条借款期限:借款方保证从_年_月起至_年_月止,就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偿还全部贷款。预定为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_年_元;。贷款逾期不还的部分,贷款方有权限期追回贷款,或者商请借款单位的其他开户银行代为扣款清偿。第五条因国家调整计划、产品价格、税率,以及修正概算等原因,需要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双方签订变更合同的文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六条代款方保证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供应资金。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与银行规定的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第七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统计、会计报表及资料。借款方如果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贷款,并对违约使用部分按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第八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本合同经过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本合同一式五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报送主管部门、总行、分行各一份。借款方:_(盖章)贷款方:_(盖章)代表人:_代表人: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贷款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地址:_邮码:_电话:_贷款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法定代表人:_职务:_地址:_邮码:_电话:_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贷款种类_合同编号_借款单位_(简称借款方)贷款银行_(简称贷款方)保证单位_(简称保证方)借款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保证单位开户银行及帐号:借款单位为满足一产需要向贷款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双方依据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为了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特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一、贷款方按照借款方的借款申请书确定的借款金额和借款用途,贷给借款方人民币(大写)_万元,用于_。二、此项借款,期限_个月。由借款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一次或分次支用,每次支用应填制借据。借款方保证从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一次(或分次)还清全部本金。如不能按分次还款期归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三、贷款利息按月息_的利率计收(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执行);由借款方根据贷款方结息通知按期偿还,不能按期偿还的,作逾期贷款处理。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分次还款期:还款金额:四、逾期贷款按逾期金额的_%加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息_%。五、贷款到期时,借款方以_资金偿付或由贷款方在借款方_帐户中扣还。六、借款方保证按期向贷款方提送贷款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有关资料。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生产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七、借款方保证按季(年)从_中提取_%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借款方如不按本规定执行,贷款方有权对应补未补自有资金部分占用的贷款加息_。八、借款方违反工交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贷款方有权停止发放新的贷款,追回本合同已支用的贷款。九、保证单位保证借款方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借款方如无力偿还,由保证单位在接到贷款方的通知后一个月内负责归还。十、借款申请书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失效。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签章各方各执一份。十二、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办理。十三、其它。借款单位(公章):贷款单位(公章):法人代表:法人代表:保证单位(公章):法人代表:合同签订日期:_年_月_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3一、合同双方借方:_(以下简称甲方)贷方:(以下简称乙方)二、贷款种类本合同项下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作它用。三、贷款币种及金额币种:_金额:(小写)_(大写)_四、贷款用途:_五、贷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共计_天。六、利率与计息1.利率:(a)按年利率_%计算;(b)按贷方划款日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同期利率加_(libor+_)计算。2.计息:按贷款实际发生额半年结算一次,上半年六月二十日,下半年十二月二十日,如借方未于计息日付应付利息,上述贷款利率按实际用款天数(360日/年)计息。3.起息:按实际汇出日起计息。4.如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计息办法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将按新的办法执行。七、还款1.借方应严格按还款计划或本合同规定还款;2.借款方提前还款时,应在预计偿还日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贷方并获得贷方的认可。对不经贷方认可而提前归还的贷款部分,贷方将向借方收取一次性_%的承担费;3.借方因故无法按期还款时,应于规定还款日前一个月向贷方提出延期付款的申请。并准备办理有关展期的手续。经贷方批准同意展期的部分,不予罚息。八、保证1.借方保证向贷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必须是合法、真实、有效的文件。2.借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专款专用,不挪作它用。3.借方保证按时向贷方提交使用贷款的有关资料,接受贷方的监督和检查。4.借方由于变更、改制、承包或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并、转时,保证最迟于一个月以前通知贷方,并立即清偿所有债务。经贷方同意,借方可将债务转移给接收单位或新设单位,但接收债务单位必须与贷方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签订以前,贷方随时有向借方追偿债务的权利。5.贷方保证按照合同的条款及用款计划及时向借方提供贷款。九、违约责任1.无论何方,亦无论因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拒绝执行或拖延执行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之任何一项,均视为违约行为,应按下述条款或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2.如贷方不按合同规定,挤占挪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时,贷方将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_%的罚息;3.如贷方未按本合同或用款计划规定按时拨付款项,借方有权要求贷方按实际违约金额及延误天数,按罚收逾期贷款的同等利率向借方支付违约金。4.如借方未按本合同或还款计划规定按期还款时,贷方将给予借方_天的宽限期,如在宽限期内借方仍不能清偿全部款项,则贷方将对借方加收未偿还部分每日_%的罚息。5.如借方在贷方加收罚息及多次通知、警告后仍不能偿还贷方贷款时,贷方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向借方追偿所有未还资金。十、担保甲方(公章):_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_年_月_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4借款人(全称):_营业执照: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住所(地址):_邮政编码:_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及账号:_联系电话及传真:_贷款人(全称):_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_住所(地址):_邮政编码:_联系电脑及传真:_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借款,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借、贷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为。第二条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本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第三条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rmb)。(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第四条借款期限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借贷双方办理的贷款凭证不一致时,以第一次提款时借款凭证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借款凭证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合法效力。第五条借款利率、罚息利率和计息、结息5.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利率为下列第5.1.1 %。5.2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利率,遇到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定执行:5.2.1 固定利率,在借款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5.2.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5.3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年利率,包括:5.3.1 逾期借款的罚息计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借款利率水平上回收%。5.3.2 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4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罚息利率,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按照下列第项约定执行:5.4.1 不调整。5.4.2 随之调整,分段计息。5.5 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如同时出现逾期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情形,贷款人按二者中较高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5.6计息结息5.6.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自实际提款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收利息。5.6.2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内,/不计收)复利,计收复利的,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执行。5.6.3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时,对借款人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本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复利。5.6.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5.6.5 本合同履行中,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规定并应当适用于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时,贷款人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照调整后的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计算相应的利息、罚息,无需另行通知借款人。第六条提款6.1 借款人提款时,应当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的提款申请:6.1.1 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妥与本合同项下借款有关的批准、登记、交付及其他法定手续。6.1.2 若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有担保的,则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已依法生效。6.1.3 本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事项。6.1.4 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办理借款的其他相关材料。6.2 借款人提款计划如下:6.3 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本条6.2款约定提款的,应当提前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或推迟日提款。6.4 借款人要求取消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未提款项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提款日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取消。第七条还款7.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并按下列第金:7.1.1 购贷销还,但最后一次还款时间不迟于本合同约定的到期日。7.1.2 还款计划如下:7.2 除本条7.1.1项约定的情形外,借款人提前归还本金的,应当于拟提前还款目前1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后,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本金。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本金的,应当按照还款计划的相反顺序还款。7.3 借款人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是或还本日前在贷款人处开立的账户备是当期应付利息或本息,并授权贷款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日次日或还本日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收。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方式为下列第项:8.1 采取信用借款方式。8.2 采取担保方式。担保合同另行签订,担保合同编号为:。第九条借款人权利和义务9.1 有权向贷款人了解有关信贷政策、利率政策等。9.2 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有途提取、使用借款。9.3 在符合贷款人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展期。9.4 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其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别有规定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9.5 保证其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9.6 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向贷款人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物资库存、财务情况、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9.7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本付息。9.8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名称、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经营范围、隶属关系、公司章程修改、内部机构的重大调整等事项变更,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9.9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为他人债务提供保证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9.10 借款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重大关联购销合同、租赁、原料供应、资金往来等),或其关联方关系发生变更,或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严重危机,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9.1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如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分产、合并、合资、减资、股权变动、资产转让或处分、对外重大投资或其他足以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行为,应当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否则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前不得采取上述行为。9.12 借款人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其他对其经营或财产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后果的任何诉讼、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形,或发生其财产的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债权人占有、或被指定受托人、接收人或类似人员接管,或者其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并按照贷款人的要求采取确保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其他一切费用按期足额偿还的保全措施。9.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如发生停产、歇业、申请停业整顿、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被申请解散等情形,借款人应当于上述情况发生后3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保证按照贷款人的书面要求归还借款本息,或提供经贷款人书面认可的债权促使措施。9.14 本合同下借款采用担保方式的,如提保发生了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另行提供经贷人书面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担保。9.15 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第十条贷款人权利和义务10.1 有权对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物资库存、贷款的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权要求借款人按期提供财务会计报表等相关文件、资料和信息。10.2 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借款人应当偿付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借款人其他应付费用。10.3 对借款人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借款本息或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有权实行信贷制裁,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10.4 应当按本合同约定期足额向借款人提供借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 10.5 应当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0.6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改变名称、住所、通讯地址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本合同生效后,借、贷双方当事人均应当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11.2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取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11.3 在借款人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贷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并提供借款的,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借款人支付迟延违约金。11.4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按违约金额和天数向贷款人支付违约金。11.5 贷款人未按期归还借款的,借款人有权限期清偿,有权直接从借款人在借款人处开立的任何账户上直接划收所欠贷款利息,同时对借款逾期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11.6 贷款人未按期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都解除合同,并有权对借款人违约使用的借款,从违约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11.7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继续发放借款或取消借款人尚未提取的借款、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罚息利息按日计收违约金:11.7.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贷款审查材料,或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的;11.7.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6款约定;11.7.3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8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威胁的;11.7.4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9款约定;11.7.5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0款约定,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11.7.6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1款约定,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的;11.7.7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2款约定,使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严重影响或可能使贷款人遭受严重损失的;11.7.8 其它任何可能导致贷款人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严重损失的。11.8 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当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2.1 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采用担保方式的,自本合同第八条8.2款约定的担保合同生效后生效。12.2 借款人对不能按期归还的借款,需要办理展期的,应当于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前20 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展期申请,若贷款有担保的,借款人应当同时提供担保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或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担保,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借款展期协议。12.3 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赔偿损失:12.3.1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3款约定;12.3.2 违反本合同第九条9.14款约定;12.3.3 连续个月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借款利息;12.3.4 其他严重的违约行为。12.4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外,借、贷双方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均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三条争议的解决13.1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项方式解决:13.1.1 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3.1.2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13.2 在诉讼或仲裁期,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第十四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略第十五条附则15.1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且有同等法律效力。15.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借款人、贷款人之间的所有通知均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到访 。贷款人给借款人的任何电传、电报一经发出,邮政信函一送交邮局,即视为已送达至借款人。15.3 本合同履行中,如某个提款日、还款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法定工作日。15.4 本合同一式借款人份、贷款人且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人(公章): 贷款人(公章):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日流动资金借款合同5贷 款 人:借 款 人:共同借款人:担 保 人:担 保 人:担保人是指保证人、抵押权人和质押权人。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第一条借款人承诺(一)依法合规借款借款人为依法设立并经有权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符合国家对拟投资项目的投资主体资格和经营资质的要求;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新设项目法人)信用良好,无重大不良记录;借款用途合规,还款来源明确、合法;借款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并按规定履行了投资项目的合法管理程序、租售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了相关费用:借款人经营活动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二)签订合同的行为无瑕疵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在本合同上签字或者签章的是借款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不存在其他由于借款人原因可能导致借款合同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形。(三)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权利义务保证向贷款人所提供的关于借款人、担保人、股东以及项目、财务等文件、身份证明资料等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依据合同约定的期限、用途、方式等依法使用贷款,不利用贷款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积极配合贷款人对贷款进行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及相关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不采用任何方式逃避债务;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四)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借款人确保担保人为签署本合同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已经依据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履行了必要的手续;担保人有权以该担保物设立担保;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是有权签字人;督促担保人积极办理或者配合贷款人办理担保合同核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担保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或者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变动的情形。(五)发生重大事项前征求贷款人意见借款人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实施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兼并、并购、减少注册资本、合资、主要资产转让、发行债权等重大事项前应征得贷款人同意。(六)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有权根据借款人资金回笼情况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不受贷款尚未到期条款的约束。(七)发生重大不利事项时及时通知贷款人借款人在贷款期内若发生足以引起本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影响贷款人债权实现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应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采取保全债权的措施或提前收回贷款。第二条 借款条款(一)借款种类:(二)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三)借款用途:(四)借款利率。执行月利率 %.(五)借款期限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记载的借款金额、发放日期、到期日期与借款凭证不相一致时,以借款凭证为主。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六)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担保方式为 (保证/抵押/质押),按照本合同第 条执行。(七)结息。采用按月结息,结息日为贷款实际发放日的每月对应日。借款人须于每一结息日前付息。(八)还款方式。还款方式为: (一次或分期),还款计划如下:(九)罚息及复利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有权对违约使用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并提前收回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的借款。 (20 %一-50 % ) .2、借款人未按本合同规定日期归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对逾期贷款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利息。 (20 %一 50 % ) .3、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的,贷款人从未按期支付之日起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前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计收复利;借款到期之日后,按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对违约使用或借款逾期期间未按期支付利息的,按合同约定的相应的罚息利率计收。(十)放款条件借款人符合下列条件,贷款人方可放款:1、借款人已提交符合规定的书面提款申请书;2、借款审批过程中要求提交的合规性证明文件已审查合规;3、贷款批复中提出的限制性条款己逐项落实,包括:按比例交纳的保证金、对外提供的担保履约情况核实、对外担保的限制、账户的开立、资产的出售、资本性支出的限制、对财务指标的限制性要求、担保保证金到账情况、配合贷后管理的要求、落实还款来源、监督账户资金使用、其他限制性条款等:4、担保相关法律手续已办妥,且担保合法、有效;5、贷款审批日至放款日期间,借款人的经营情况等未出现重大风险变化;6、借款款项用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借款合同及交易合同的约定;7、未发生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重大不利情形;8、其他约定: .第三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按照合同约定条件提取和使用借款;(二)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三)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借款;(四)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借款人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进行监督、检查;按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五)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要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六)借款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提前10天以书面方式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同意。1、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等;2、为他人债务提供大额保证担保或以其主要财产向第三人抵押、质押,可能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3、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方案或项日概算发生重大调整;(七)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5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1、借款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2、停产、歇业、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等;3、财务状况恶化,资产负债率高于70%以上,流动比低于100%、速动比低于50%,连续六个月以上利润总额为负值,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发生重大不利纠纷;4、借款人可能对债权实现有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八)借款人发生以下事项时,应于事项发生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贷款人可视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1、隶属关系变更,高层人事重大变动,组织结构重大调整;2、名称、住所地、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或者特许事项发生重大变更;3、增加注册资本、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4、借款人可能影响债务履行的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九)借款人及其投资者不以抽逃资金、转移资产或擅自转让股份等任何方式逃避对贷款人的债务,不从事损害贷款人利益的其他行为。(十)借款人发生重大交叉违约事件时,贷款人也可视为对贷款人的违约,并可根据情况有权决定随时终止合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十一)借款人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担保有关的律师服务、保险、运输、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必要费用。(十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四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按期、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但因借款人自身原因或其他非贷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二)有权以现场与非现场检查方式检查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物资库存、有权监督检查借款人借款用途及资金使用等情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信息;(三)借款用于项目建设配套流动资金的,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的项目资本金、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资金按期到位情况、项目进度与项目累计财务支出的合理性进行分析、检查及监督;(四)对借款人可能影响借款安全或者债务履行的情形,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限期改正、落实债权保障措施、提供其他有效担保,或者停止发放借款、宣布本合同及其他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借款、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等;(五)担保人出现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破产、被撤销以及重大经营亏损等,可能导致其部分或全部丧失相应的担保能力,或者作为借款担保的抵押物、质押物价值减少、意外毁损或灭失等危及担保实现情形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其他有效担保;( 六 )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到期 ( 包括提前到期 )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或其他费用的,贷款人可从借款人开立于所有银行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七)借款人未按照规定程序提款或未达到发放条件、支付条件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和支付贷款:(八)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有权通过新闻媒体实行公告催收;(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五条 借贷双方的其他义务(一)各方对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与利益相关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泄露上述信息;(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各方均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第六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在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条件下,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未征得贷款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七条 贷款展期>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在贷款到期前30日内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后,签订展期协议书。如贷款人不同意展期,借款人应无条件按期归还贷款。第八条 违约责任(一)借款人的下列行为,均构成违约:1、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2、未履行本合同第一条所作的承诺;3、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愿清偿其已到期或未到期债务;4、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5、借款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其他情形。(二)借款人违约的,贷款人可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2、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收回借款人未提取的款项;3、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收回未偿还款项:4、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5、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三)因借款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实现债权的,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第九条 共同借款人的义务借款合同中对借款人的责任和约定同样适用于共同借款人,且责任和义务相等。保证 条 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时,保证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十条 保证方式。本笔贷款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十一条 保证范围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 元贷款本金(大写)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十二条 保证期问保证期间为合同项下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贷款人依据合同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贷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以书面方式同意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止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第十三条 扣收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担保责任的,贷款人均可从保证人开立于所有银行的任何一家分支机构的任何一个账户中划收。第十四条 借贷条款部分或全部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不影响保证条款的效力,保证人仍应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抵押 条 款本合同项下贷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十五条 抵押物(一)抵押人同意以编号为 抵押物清单所列财产作为抵押物,该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其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二)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三)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四)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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