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卷运送、交接、保管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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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卷运送、交接、保管暂行规定.doc
1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考试试卷 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卷(以下简称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和销毁工作,根据国家试卷保管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试卷包括全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各考试级别、科目的试题本、答题卡。第三条第三条 试卷启用前属于国家“机密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开启。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做到保密和安全,严防泄密和其他事故发生。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和销毁环节中直接接触试卷的人员均为涉密人员。涉密人员应当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签订保密责任书。第四条第四条 试卷运送、交接、保管和销毁的安全保密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省财政厅会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考试管理机构)负责试卷在省内各环节的安全保密监督检查工作。各市(地)财政局和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的各环节试卷安全保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 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运送试卷,应当做好以下工2作:(一)指定运送负责人。应当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分管试卷运送工作。(二)制定运送方案。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当选定符合保密要求的试卷运送单位,并与试卷运送单位共同制定试卷运送方案,包括运送方式、时间、押运人员、安全保密措施、应急处置预案等,并与试卷运送单位签订试卷运送保密协议。在运送试卷之前,上下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就试卷运送的各个环节进行充分沟通。(三)确定运送方式。在确保试卷安全的前提下,试卷采取由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前往省级考试管理机构领取试卷的方式。(四)确定押运人员。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挑选遵守国家安全保密制度,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的国家公职人员担任试卷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无直系亲属、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在试卷运送前,应对试卷押运人员进行保密、运送途中的安全防范措施、联络办法和应急方案等培训。可邀请所在单位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的人员监督、协助押运试卷。(五)确保运送途中试卷安全。采用公路运送试卷的,应当使用封闭式专车运送;有条件的,可以配备警力和警务专用车。车辆应当具备防盗、防潮、防雨等功能,车厢内应当安3装视频监控设备,并配备 2 台灭火器和必要的维修备件。试卷运送前,应当进行车辆检修并办理车辆运送途中相关免检手续。运送试卷过程中,车辆不得搭载无关的人员、物品。单车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 人。采用铁路运送试卷的,应当乘坐软卧,押运人员不得少于 2 人,且尽量选择独立包厢并全程值守。试卷进出站应当安排专人接送;有条件的,可请铁路部门配合,采取“门对门”接送试卷。各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与省级考试管理机构领取和送交试卷,一般应在 1 日内到达。可在半日内到达的,不应在途中就餐;确需 1 日以上到达且途中需住宿的,住宿期间车辆应当停放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国家所属机构车库内,且车上应当配备 2 名值班人员。(六)保持运送信息畅通。试卷运送途中,押运人员通迅工具应当全天候保持联络畅通,定时向会计考试管理机构报告有关情况,会计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安排专人跟踪试卷运送情况,及时提供指导意见。试卷运送、保管、交接完成后,应当立即报告省级考试管理机构。第六条第六条 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交接试卷应当符合下列各项要求:(一)试卷交接应当在约定的符合保密规定的场所。(二)试卷交接前,交接双方应当互相核实对方姓名和有效证件;试卷交接时交接双方必须保证各有 2 人以上参加,接收人应当是会计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指定的试卷接收人员。4(三)试卷交接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卷交接单(附后)逐一清点;确认无误后,交接双方均应在交接单指定位置签名。 第七条第七条 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保管试卷应当符合下列各项要求:(一)选用符合国家保密要求的场所作为保管试卷的保密室。保密室应当具备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晒等功能,并配备符合保密要求的外门、防盗门、铁窗、报警器等装置。保密室内外应当架设视频监控设备,不留死角,进行 24 小时不间断录像。保密室至少应设置 2 道锁,钥匙由 2 人分别掌管。(二)试卷存放期间,应当同时配备 2 名以上值班人员 24小时值守,负责试卷的安全保卫,严密监控试卷保密室的情况。严禁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会客、吸烟、饮酒及向外界泄露试卷存放情况。值班交接时,应当履行交接登记手续。实行保密室进出登记制度,无关人员不得出入保密室,单独 1人不得出入保密室。严禁将无线电话机、对讲机、手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带有摄像、录音功能的器材带入保密室。上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当随机对试卷保密室情况进行检查。(三)试卷出入保密室,应当实行严格登记制度。试卷出入保密室时应当有 2 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监督清点,并对出入保密室时间、数量、涉及人员、试卷的外包装是否破损等5情况详细登记、签字确认。(四)除特殊情况外,试卷在各地的保管、存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至 4 天。(五)各科考试开始前 25 分钟,由 2 名监考人员共同领取试卷,并直接回到所在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去其他地方。每场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立即按照规定程序回收考生的试题本和答题卡(以下简称答卷),统一进行清点、封装,并移交考点内事先确定的保密场所集中保管;会计考试管理机构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答卷回收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考试全部结束后次日送交省级考试管理机构保管。(六)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应将未扫描的本省所有考生答卷及扫描后评阅前的答题信息集中存放在指定保密场所。已扫描的答卷,也应当按保密要求集中保管。第八条第八条 答卷的保管期限为公布考试成绩之日起 6 个月;保密室录像资料保管期限为 12 个月。保管期满后,由省级考试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销毁。第九条第九条 各地在试卷运送、交接和保管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况,应当启动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扩大,并向上级考试管理机构报告。(一)发生试题泄密、被盗、损毁等重大事件。(二)与考试科目不符、数量有误、包装破损或其他重要6问题。(三)其他异常情况。第十条第十条 会计考试管理机构严禁向其他无关人员透露或提前向有关人员告知下列情况:(一)试卷运送路线、运送时间、押运人员、驾驶人员等情况。 (二)试卷交接地点、交接时间、接收人员等情况。(三)试卷保管地点、保管期间、保管人员等情况。(四)其他与试卷运送、交接、保管有关的情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黑龙江省财政厅于 2010 年 4 月 8 日印发的黑龙江省会计资格考试试卷管理暂行规定(试行)(黑财会20106 号)同时废止。附件: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卷交接单7附件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试卷交接单 省(区、市)会计资格考试机构 试卷数量答题卡数量编号科 目30份袋25份袋10份袋30份袋25份袋10份袋空白试卷袋初级资格初级会计实务初级资格经济法基础中级资格中级会计实务中级资格财务管理中级资格经济法高级资格高级会计实务送交单位:接收单位:交接地址:联系人: 电话:送交人(签字):电话:接收人(签字):电话:送交人(签字):电话:接收人(签字):电话:出发日期: 年 月 日 时接收日期: 年 月 日 时注:、本交接单一式三份,运送单位一份,接收单位一份,送交人带回一份。、接收人在本交接单上签字后,有关试卷责任即转移至接收单位,送交单位不 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