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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民间借贷法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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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民间借贷法律规定.doc

    2021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法律大全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法规大全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借贷而言的,是指自然人之间、非金融企业之间或者相互之间的借贷行为。具体分为两类:一是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二是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非金融企业之间违反金融法律规定拆借资金的,不属于民间借贷,而是作为企业借贷纠纷案由来审理的。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在当事人的诉请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案件审理的重点就是围绕当事人的诉请,查明其诉请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就是将案件事实与具体的法律法定相互观照的过程,即所谓的“找法”过程。法律是法院裁判的依据。我们必须了然法院的裁判规则,才能理清自己的诉讼进路。当然律师的代理思路或者说当事人的诉讼策略的选择有时候并不完全按照法院的裁判规则,因为诉讼目的具有多样性,有时候并不是完全依法来的。法律检索的能力是做法律研究时一项非常重要的能力。下面是针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整理的常用法律。一、法律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主席令第15号);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主席令第50号)。二、司法解释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199121号);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法复19962号);2.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200034号);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5 年征求意见稿)。三、部门规章3.1 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司发通199274号);3.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四、地方规范性文件(一)上海的相关规定4.1.1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二200612号);4.1.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18号);4.1.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 (沪高法民一200721号);4.1.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借贷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借款人应否赔偿出借人利息损失问题的解答(2007年实施);4.1.5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加强借款纠纷案件调解合法性审查的意见(2008年实施);4.1.6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沪高法民一200917号)。(二)江苏的相关规定4.2.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一)(苏高法审委200516号);4.2.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法审委200945号);4.2.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实施);4.2.4南京中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0年实施)。五、操作指引5.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保业务操作指南(试行)(2001年实施);5.2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企业贷款法律业务指引(2004年实施);5.3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担保业务操作指引(2010年实施)。本文是从法律、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操作指引等五个层面来归纳整理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常用法律、法规。民间借贷跟担保是分不开的,所以在做法律检索时一定不能少了有关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文是以上海和江苏为例的,其他省、市的,加上本省、市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即可。如:地方高院、中院的会议纪要、审理指南和地方律协的操作指引等。这样就可以制作出一份属于自己的民间借贷纠纷常用法律、法规大全。(作者简介:王荣洲,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 民间借贷法律知识民间借贷法律知识大学堂一、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借款,只要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均受法律保护。二、担保理财与非法集资的区别1、非法集资是单位或个人未按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的主要的特点是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及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为己所有。2、我公司担保投资理财则是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办理民间借贷中介及担保服务,与非法集资的根本区别是我公司既不吸收也不占用借贷双方的资金,只为其双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同时为符合担保条件的借款人提供担保,为理财客户提供专业化的信息服务。三、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息的规定。”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只要借贷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既有效。”五、 “民间借贷之所以阻挡不住,就是因为民营企业有需求,而金融机构又不能满足,正门开的不大,那旁门就要开。民间借贷要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其目的是使它健康发展。”引自温总理在浙江调研时讲话民间借贷之法律思考民间借贷之法律思考 在最近偶然得知,现在社会上的很多民众将钱放在一些投资担保公司,以比较高的利息来获得高回报是一些很常见的事情了,由于我们自己的恒远公司其实也是有做资金业务的,这更加让我对民间借贷这个领域产生了兴趣,从大街上走,的确可以看到很多类型的投资担保公司,投资公司,大大小小,这些公司到底是怎样生存的呢?常言道:借款容易,还债难,假如真的将钱放在这些公司里,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么?资金借贷出去之后收不回来可以采取呢?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也叫“高利贷”,或者说是债权投资。民间借贷是否合法要看它是否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否则不受保护,因此我们假如可以好好利用这块的领域,就能很好的开拓我们的资金业。比如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样,我们做资金业务,敢于和善于利用法律是我们做好资金业务的一个重要课题。在处理出现的纠纷上,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督促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摘 要:民间借贷在我国历史已久,但是限于我国垄断金融体制的影响,民间借贷一直处于灰色边缘,不被法律所认可与保护,但民间借贷的先天优势的存在让其发展势不可挡,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化阳光化的呼吁声也越来越高,本文就民间借贷的合法发展前景予以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列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法律规制的建议。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一、民间借贷的概述1、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在我国最早期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私人之间的借贷,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开始形成了有固定组织形式的机构,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包括:个人借贷、小额信贷公司、合会、标会、私募基金、地下钱庄、典当等。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区别于正规的金融贷款,存在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的统称。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借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贷款方,双方约定贷款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免除利息。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方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对于高出约定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护。2、民间借贷的特征:(1)参与主体与资金来源的广泛性,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较为广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势头十分迅速,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受我国现行垄断金融体制的影响,银行基于其逐利性,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担保制度未完全建立,财产的流动性较为灵活,故银行要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所以一般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这也给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较大滋生的土壤与空间。民间借贷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服务对象不同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其民间主体也十分广泛,其主体主要有个人、企业、私营业主、个体户等,与此同时,其资金来源也十分广泛,主要有城乡居民积蓄,生产经营资金,甚至包括向银行借入的资金以及向亲戚朋友等的借入资金。(2)隐蔽性和融资范围的地域性。出于对金融监管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我国目前对民间借贷的限制十分严格,除了合法的典当等形式的集资行为,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其他民间借贷的存在,所以民间借贷一直游走于灰暗的边缘,极其具有隐蔽性。与此同时,民间借贷的内生性,它的产生与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大势所致,具有不可避免性民间借贷基于一定的地缘、血缘、熟人关系而建立,其流动与发展都集中于本地,具有地域性。比如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广东等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十分迅猛,而在内地及西部偏远地区,民间借贷的发展则较少。(3)交易手续便利、条件灵活。民间借贷交易手续不像银行贷款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代码证书、会计报表、购销合同、验资报告等一大堆材料,一般只需考察房产证明及还贷能力等并签订合同即可,双方基于自愿及其熟人关系,一般情况下,很容易获得贷款,条件也较为灵活。按银行的正常贷款程序,企业从向银行申请贷款到获得贷款,期间大约需要一个月,即使是长期合作客户,最快也需要10天左右;而民间借贷一般仅需要35天甚至更短的时间即可获得所需资金。与此同时民间借贷资金使用效率较高,银行贷款期限一般以定期形式出现,而民间借贷可以随借随还,适合小企业资金使用频率高,期限短的特点。民间借贷正是具备了这些比较优势,才日趋活跃起来。二、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1、确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我国目前法律体系中甚至没有民间借贷这一概念,1996年为借贷活动制定的规则是贷款通则,把贷款人限定为必须持有“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的中资金融机构,所以只适用于商业银行,不适用于民间借贷。但就就目前我国情况来看,贷款通则早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应通过立法的形式赋予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使民间借贷不再游离于法律的边缘。2、健全民间借贷配套制度。在给予民间借贷合法的地位同时,也要规范民间借贷融资秩序,加强对民间借贷融资市场的监管,制止和打击违法违规、恶意提高民间借贷融资标准等扰乱民间借贷秩序的行为,建立和完善民营企业民间贷款、担保和信用评级机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拥有资金、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应允许其开办贷款业务,并予以一定的利率浮动空间,以保护和引导正当的民间借贷行为,为民间金融搭建向规范化、合法化转变的制度平台,为中小企业融资开辟合理健康新渠道。3、构建民间借贷监管体系。首先,应在创新中优化完善我国金融监管框架,着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机制的完善,包括建立和完善系统性风险预警应对机制,加强防范金融风险跨境传播。其次,既要提高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又要加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合理划分金融监管的边界,既不能出现金融监管盲区,监管的缺位,也要尽可能避免重复监管。应统一规范和明确地方金融办的职能,强化金融办的管理职能,将其金融管理工作的重点从争取资金投入转向协调和服务上,提升金融风险的规避与处置能力,促进地方金融机构稳定发展。最后,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民间借贷在实践中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通过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允许民间借贷的合法存在,进行阳光化经营,充分发挥其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同时把其投机性和诈骗性,降低到最低限度,从而使民间借贷成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金融制度和信贷体系的组成部分。(作者单位: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参考文献:1 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版。2 徐孟洲:金融监管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3 曾纪胜:对我国民间借贷监管制度的完善,西南政法大学2011年硕士论文。4 崔海鹤: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研究,学理论,2011。5 王国栋:民间借贷的法律完善与民间资本的发展,J,大众商务,2009 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 尊敬的各位大家下午好,很高兴今天有机会在这里和大家进行交流,首先做一下自我介绍,我是孙建国律师,执业于辽宁同格律师事务所,介绍一下今天讲座的安排,讲座的前半部分给大家讲解一下我们老百姓身边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民间借贷法律知识,我是执业律师,不是大学教授,所以会注重法律实务的讲解,尽可能少讲理论,多讲实际案件操作。讲座的后半部分,与大家进行一个互动,大家如果有什么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我,我现场为大家解答。 好,我们进入第一部分,第一个问题,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那么什么是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比如说朋友之间的借款行为,自然人与公司之间发生的借款行为,小额贷款公司将款项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公司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法律行为。举例:张某因手中缺少资金向朋友李某借款20万元,就属于民间借贷。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法律行为。银行贷款,下属分支机构的贷款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民间借贷与金融借贷是两种类型的借贷。下面我们来看民间借贷的种类及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种类有,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自然人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在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公布之前,我国法律对后两种借贷行为不持肯定的态度,在今年颁布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三种借贷关系都给予明确的认可。下面给大家做详细的讲解: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行为何时生效?个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从该法律条文可以明确的知道,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生效的条件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借款人收到款项时生效,双方仅仅签订了书面的合同是不生效的。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行为形式灵活多样,即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既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可见民间借贷是非常自由。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借贷双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借款的。也就说借贷合同主体双方是自愿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存在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形。2、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非法集资罪,大东案例。3、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年利率36%的部分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出借人如果向法院起诉只能要求支付年利率24%以下的部分,以上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已经支付的超过36%的部分,也就是说如果多给了,不能往回要,如果没有给出借人也不能多要。4、借款的目的必须合法,不能为他人的非法行为提供借款。 “利滚利”是否应当得到法律支持?借贷是否允许“利滚利”,即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我国新的司法即使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计算复利,但不能超过年利率的24%。复利受法律保护的的界限是没有超过年利率的24%。利率在年利率24%之内的部分,复利仍然受法律保护,超过银行年利率24%的部分才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现在我举例说明:2013年元旦,你向朋友甲借款100万,约定借给你两年,2015年元旦当天还本付息,年利率24%(以下简称借款1)2015年元旦,你这边因为手头比较紧,和朋友甲商量能不能暂缓还款,你朋友虽然勉强同意,但说得重新打一个条,把之前的借款1本息合并成一份借款,你同意了。然后你们重新打了一张借条上面记载:本息共计148万,年利率30%,期限一年,2016年元旦当天还本付息(以下简称借款2)。这样的话,2016年元旦,朋友甲依据借款2这张借条向你要求还款,本息合计万192.4(利息万44.4),此时你还是拖着不还,朋友甲愤而起诉,提交了借款2的借条,那么,你依据新规定能提出什么抗辩呢?请看如下分解:第一,借款2的本金到底应该按多少计算?借款1是200万;按新规定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不能计入借款2的本金,那么能够计入的总数就是48, 所以,借款2的本金应为148万。第二,以148万为基数,按30%计息,截止到2016年元旦的本息合计192.4万(148+44.4)但是,根据新规定第28条第二款,借款2届满时的本息之和不应超过100万+100万×24%×3=172万综上,你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向法院主张借款2的本金为148万,且截止到2016年元旦,应还本息以172万为限我们看看民间借贷的几个小问题: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 :无息的民间借贷并非一概“无息”?(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律师提示: “借条”、“欠条”、“收条”,三者之间的法律效力各不相同:借条效力最高,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法律效力其次,可以证明“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钱”的借贷关系;收条效力最低,甚至连债权债务都证明不了,更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借款时出借人要留取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在大额的借款法律行为中,出借人最好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民间借贷行为要用书面形式,要有借款合同,要有借款人签收的收条,以有利于保障自身的权益,要明确的约定借款的期限,约定明确的利率,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在大额的民间借贷中,法庭在审理此案时要求出借人提供已经向借款人支付款项的证据,所以银行专款凭证或者经公证的付款过程行为。根据上述的分析,可见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利息与利率的区别:利息:利息是借贷关系中借入方支付给贷出方的报酬。也可以看作是货币持有人一段时期内放弃货币流动性的报酬或放弃获取投资收益的补偿。利率:利息率,通常简称为利率,是指贷期满所形成的利息额与所贷出的本金额的比率。即利率=利息/本金*100%.错误写法:很多借条上写:“月息2分”,这种写法是错误的,应该写“月利率为本金的2%”注意:把借条写成欠条,写成收条 ,除非存在借款合同吗,可以写成收条,否则不可以写成收条。下面我们看看借款应当注意哪些事项:出借人最好让借款人提供保证或者抵押。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8条的规定: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物权法规定设定抵押权贷款人对借款人的催收。对于约定了确定的还款时间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于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通则13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提示:“借条”、“欠条”、“收条”,三者之间的法律效力各不相同:借条效力最高,可以直接证明借贷关系;欠条法律效力其次,可以证明“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钱”的借贷关系;收条效力最低,甚至连债权债务都证明不了,更无法证明借贷关系借款时出借人要留取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经常居住地地址。在大额的借款法律行 为中,出借人最好通过银行转款的方式,民间借贷行为要用书面形式,要有借款合同,要有借款人签收的收条,以有利于保障自身的权益,要明确的约定借款的期限,约定明确的利率,还款期限,及逾期还款的法律责任。如何写借条,范本。 民间借贷的法律保障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还分散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和1999年的两个司法解释中。在合同法中,借款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被集中地归入在第12章中。其中,第1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贷款时生效。”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很明显,合同法对民间借贷合同是采取区别对待的,主要表现在借款主体和无息推定原则上。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了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可以说是人民法院在审理借贷案件过程中的一个最具直接意义的指导性文件,旗帜鲜明地承认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并且持积极支持的态度。从意见整个内容来看,尽管其中个别条款同样可以适用于金融机构的借贷纠纷,但所有条款都充满了一种专门针对民间借贷而为的精神。意见认为,第一,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总是公民,民间借贷不可能离开公民一方面而存在;第二,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人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来处理。后来,鉴于实践中公民与企业的借贷行为的效力认定混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制定了相关的批复,即关于符合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效力问题的答复。该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从而将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的含义进一步明确化。根据该批复,民间借贷可以理解为公民之间及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狭义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依照约定进行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借贷的种民事法律行为。广义的民间借贷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货币或有价证券的借贷。现实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狭义上的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法律风险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在线律师网 时间:2012-01-29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间资本的融通,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当前普遍的诚信危机,民间借贷往往是“借不借由你,还不还由别人”,甚至名为借贷实为诈骗,使得出借人血本无归,也导致民间借贷纠纷大量存在。如何保护自己借出去金钱安全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是出借人最为头疼和关心的问题。(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目前,我国法律在调整民间借贷方面主要有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等规定。上海超级律师特别策划推出民间借贷全攻略:民间借贷维权手册,本手册将提醒您谨慎地进行民间借贷,以及如何履行必要法律手续、约定利息和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等,以最大限度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1、什么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是相对于金融机构向公民、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提供贷款而言,发生在公民之间、公民与其他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狭义的民间借贷仅指公民(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广义的民间借贷还包括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现实生活中的民间借贷通常是指狭义的民间借贷,也就是自然人之间的借贷。 因此,符合下列情况的均属于民间借贷:但是,企业之间借贷(企业间融资)不属民间借贷的范畴,因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企业之间禁止借贷,其借贷行为无效,法院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2、民间借贷是否合法?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个人与个人之间,或者公民个人与企业及其他组织之间,出于自愿原则的借贷。(1)合法的民间借贷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的借贷。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属于可撤销合同,经行使撤销权后应当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的原因是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了返还本金外,还应当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2)合法的民间借贷出借的资金必须属于出借人所有或者拥有支配权的自有资金。不属于出借人所有或出借人没有支配权的财产所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3)合法的民间借贷禁止吸收他人资金转手放贷。(4)合法的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上限(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5)合法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必须合法,不得为他人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如违法提供赌资、提供走私资金、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逃跑的资金等,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收缴财产、罚款、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合法的民间借贷不包括企业之间借贷,企业之间借贷不属于民间借贷范畴。企业之间的借贷因违反金融法规而属于无效。(7)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借贷行为无效。如,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社会非法集资的行为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行为无效,“做会”的行为无效等。出借人务必了解哪些借贷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借贷行为。无效的借贷行为,如果涉嫌犯罪的,还有可能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如明知是贩毒的人而提供贩毒的资金、明知吸毒的人而提供吸毒资金、明知他人涉嫌犯罪正准备逃跑而提供逃跑的路费,等等,这类行为均涉嫌犯罪,不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刑事责任。3、“做会”是否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受法律保护?“做会”不属于民间借贷,其行为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对于“会脚”的本金部分还是会受到保护。 “做会”达到立案标准,“会头”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刑事责任。因此,参加“做会”的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即使是本金部分,因为“做会”本身容易导致“倒会”,也是都有保证的。因此,参见“做会”应该谨慎。4、民间借贷能否约定利息?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有息借款)也可以是无偿(无息借款)的,是否有偿(有息)由借贷双方约定。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但“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目前法律认定“高利贷”的下限是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所谓“高利贷”是指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四倍的那部分利息。“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并非全部不受保护,而是指超过央行基准利率4倍的部分才不受保护;本金和没有超过4倍的利息部分是受法律保护的。比如央行中长期(13年)贷款的年利率5.4%,四倍就是21.6%。因此,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为21.6%,超过部分属于“高利贷”。5、民间借贷是否允许计算复利?复利又称为“利滚利”,是指对利息的归还约定一定的期限,若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中未返还利息,则未返还的部分计入本金计算利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会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下同)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于出借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也属于计算复利行为,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民间借贷禁止复利,“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实际上出借人可以采取“利息违约金”的方式达到计算复利的目的,出借人约定借款利率为央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同时约定借款人到期不还如何计算违约金即可。6、无息的民间借贷是否都不能计算利息?无息的民间借贷包括定期无息借贷和不定期无息借贷两种。对于定期无息借贷,借款人到期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对于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后借款人不还的,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催告后的利息,催告后的利息可以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无息的民间借贷并非一概“无息”,如果借款人迟延还款或者经催告后迟延还款的,还是需要承担银行同期贷款利息。7、民间借贷能否采取口头形式?民间借贷最好签订书面形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当然,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欠条”、“借条”等形式进行,这也是简易借款协议的一种,但相对于借款合同过于简单,往往会为纠纷的解决留下后患。根据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借款可以口头协议方式。口头协议的最大弊端是发生纠纷时无法举证。因此,除非对方承认借贷事实或者您有其他证据证明,否则难以确认双方借贷关系的存在。民间借贷最保险的做法是采取书面协议形式,这是发生纠纷时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当事人之间切莫碍于情面而采取口头协议方式,除非您确实不想到时候要回这笔钱。(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8、民间借贷只签订借款合同是否就可以了?借款合同是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同意”出借、借款人“愿意”借款的“合意”。根据合同法规定,民间借贷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出借人(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才生效。 完整的民间借贷关系至少包括以下两个要素(步骤):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借款合同,表明双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其次,出借人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由借款人接收。能够证明出借人提供了借款的证据有银行转帐或者借款人亲笔书写的“收条”、“欠条”、“收据”之类的收款凭证。因此,只有“借款合同收款凭证(包括银行转帐凭证)”这两个要素才能证明您不仅同意借款,而且已经提供了借款。除非您在借款合同内容上明确对方已经收到了借款,否则只有借款合同不能证明您将借款交给了对方。此时,借款合同还尚未生效。如,2008年2月,张某向王某提出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后,王某就当场将3万元现金交给张某。后张某只承认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不承认曾经从王某手上收到过3万元借款,主张双方之间的借款协议尚未生效,并因此引起纠纷。当然,您也可以不签订借款合同,但是必须在欠条或者收条之类的凭证中将民间借贷的两个要素包含在里面。不论采取何种民间借贷形式,都必须将双方借贷的“合意”和出借人已经提供借款的事实这两个方面要素用书面形式体现出来,以免发生纠纷。(在线律师网提供法律服务)9、如何书写一份规范的“欠条”、“借条”、“收据”之类凭证?“欠条”、“借条”、“收据”之类的凭证,一般就是一页纸几行字,由于要将复杂的借贷关系浓缩在简单的凭证上,因此需要更加规范的书写,否则将 “后患无穷”。(1)借条的一般书写格式:借条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 )。双方约定按照年利息×计算利息。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前。此据借款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日期:××年××月××日保证人(签字):日期:备注:借条应当写明“借到”多少钱,不宜写“借”多少钱。“借到”表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2)欠条的一般书写格式:欠条兹×××(借款人)欠×××(出借人)人民币××元整(大写: )。双方约定按照年利息×计算利息。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期限为×年×月×日前。此据欠款人:×××身份证号码:×××住址:××××日期:××年××月××日保证人(签字):日期:(3)收条的一般书写格式:收条兹收到×××人民币×××元整(大写: )。此据收款人:×××日期:××年××月××日切莫小看“欠条”、“借条”、“收据”之类凭证,这些凭证有时基本上就是几万、几十万元债务的唯一证据,务必规范书写,以免发生纠纷。需要提醒的是,借款人签名时,出借人必须亲眼看其签名;借条内容的书写人最好是借款人本人。10、借款时是让借款人打“借条”、“欠条”、还是打“收条”(如“收到×××人民币××元”)呢?“借条”、“欠条”和“收条”在法律效力是否相同?借款时要打“借条”,最好不要打“欠条”;更不能打“收条”。(1)“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表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的法律事实,其法律后果是直接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借款人应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欠条”虽然可以说明当事人之间存在欠钱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无法证明借款的事实,也就是说欠钱可能因为借贷原因形成,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形成。(3)“收条”只能证明对方当事人收取了款项,无法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事实,也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必然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收条无法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收条并非就是债权债务的必然凭证。(4)因此,借条、欠条和收条在诉讼上的法律效果不同: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就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借款事实,对方当事人要否认一般十分困难。借条持有人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借款事实,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也就是借款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借款事实,欠条持有人还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款的事实。法院不能在未查清事实的情况下判决。当收条持有人凭“收条”向法院起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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