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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社区矫正执法规定 [社区矫正执法]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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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社区矫正执法规定 [社区矫正执法] .doc

    2021社区矫正执法规定 社区矫正执法 社区矫正执法规定 社区矫正执法 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初稿)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初稿)临港分局、翠屏区、南溪区、长宁县、江安县、兴文县、珙县司法局:我局受司法部委托,组织编写社区矫正执法标准,市局专门成立了编写小组。现将编写小组编写的执法标准初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学习讨论,提出修改意见。请务必于7月18日下午4点以前,将修改稿电子文档报市局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科。联系人:李益,电话8230631。 宜宾市司法局2012年7月16日 社区矫正执法标准目录第一节执法主体资格第二节执法流程2-1.调查评估2-2.接收2-3.监督考察2-4.警戒具2-5. 考核评估2-6. 奖惩2-7.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2-8. 解除矫正2-9. 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特别规定2-10.安置帮教2-11.保障措施第三节 责任追究第四节 执法依据名称目录 第一节 执法主体资格1-1 执法主体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统一着警服、授警衔,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警察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1-2 辅助人员1、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及警察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2、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及警察进行社区矫正。3、辅助人员不得享有社区矫正执法权。第二节 执法流程2-1 调查评估2-1-1 接受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对其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社会调查。2-1-2 调查人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的委托函件后,应指定不少于二名工作人员开展调查,其中至少一名调查人员为警察。调查人员应当遵守各项工作纪律,执行回避制度。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注意工作方式、方法,保守工作秘密,保护当事人隐私。2-1-3 调查内容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制作调查笔录。2-1-4 出具评估意见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在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机关提交调查评估意见。在特殊情况下,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调查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2-2 接收2-2-1 查验法律文书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查验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确保法律文书齐全、合法有效。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2-2-2 报到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责令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2、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3、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4、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警察)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5、司法所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布,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部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2)定期向矫正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5)遵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2-3监督考察2-3-1建立矫正小组1、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警察)担任组长,成员由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2、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2-3-2制定矫正个案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走访调查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2-3-3建立档案1、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2、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副本。 2-3-4报告制度1、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2、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个月向司法所报告本人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病情复查情况。3、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将社区矫正人员的报告记录在案。 2-3-5禁止令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2-3-6迁居制度1、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县(市、区、旗)。2、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3、 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县(市、区、旗)。4、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5、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2-3-7会客制度社区矫正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或会见境外人士前,必须由其本人申请,监护人、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司法所审核后出具社区矫正人员的表现材料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会见应在指定地点进行。2-3-8学习制度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公共道德、法律常识、时事政策等教育学习活动,增强法制观念、道德素质和悔罪自新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司法所及警察召集并指定授课人。2-3-9公益劳动制度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参加社区服务,修复社会关系,培养社会责任感、集体观念和纪律意识。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八小时,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社区服务时由司法所及警察监督。2-3-10心理矫治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行为特点等具体情况,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矫正其违法犯罪心理,提高其适应社会能力。2-3-11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2-3-12情况信息搜集1、司法所及警察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手机定位)、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2、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3、对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定期与其治疗医院沟通联系,及时掌握其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复查结果等情况,并根据需要向批准、决定机关或者有关监狱、看守所反馈情况。4、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追查。2-4警戒具2-4-1配发警戒具是指社区矫正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手铐等警用器械,主要是制止和防范罪犯危险行为的发生。警戒具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配发,警棍由司法所统一保管。2-4-2警戒具使用条件1、社区矫正人员遇有下列情形,经警告无效时,可以使用警棍:(1)正在实施违法犯罪的;(2)以暴力方法抗拒或阻碍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3)袭击警察的。2、社区矫正人员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手铐:(1)有脱管行为的;(2)有使用暴力行为的;(3)正在押解途中的;(4)有其他危险行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2-4-3警戒具使用的审批程序1、对社区矫正人员使用戒具,应当经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遇有脱逃或行凶等紧急情况时,可先戴戒具,后按上述程序补办呈批手续。2、警戒具使用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使用情形消失时,应立即停止使用。2-5考核评估1、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实行“周记载、月小结、季评议”的考核制度,日常考核以奖、扣分形式予以量化。司法所应建立矫正对象个人考核台帐,对矫正对象考核情况进行详细记录。2、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管理级别分为 三级,即宽管、普管、严管。不同等级的,在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方面实行不同处遇。2-6奖惩2-6-1警告1、发现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派员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2、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警告,并出具书面决定:(1)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2)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3)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4)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5)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6)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2-6-2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情况,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2-6-3建议撤销缓刑、假释1、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1)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2)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2、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2-6-4暂予监外执行收监1、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2)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3)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4)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5)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6)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7)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8)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2、司法行政机关的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2-6-5收监执行1、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2、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2-6-6减刑1、社区矫正人员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由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减刑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后提请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2、司法行政机关减刑建议书和人民法院减刑裁定书副本,应当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2-7突发事件处置机制司法行政机关发现社区矫正人员非正常死亡、实施犯罪、参与群体性事件的,应当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应当立即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妥善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2-8解除矫正2-8-1期满鉴定社区矫正期满前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2-8-2宣告1、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警察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2、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3、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4、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5、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2-8-3矫正终止1、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2、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县级人民检察院。2-9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特别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开进行;(2)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身份保护,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其矫正档案应当保密;(3)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矫正小组应当有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参加;(4)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5)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6)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7)督促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承担抚养、管教等义务;(8)采取其他有利于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融入正常社会生活的必要措施。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社区矫正人员,适用前款规定。2-10 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期满的,司法所及警察应当告知其安置帮教有关规定,与安置帮教工作部门妥善做好交接,并转交有关材料。2-11保障机制1、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例会、通报、业务培训、信息报送、统计、档案管理以及执法考评、执法公开、监督检查等制度,保障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2、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共享。3、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4、司法工作人员(警察)应当认真听取和妥善处理社区矫正人员反映的问题,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5、接到人民检察院认为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活动有违法情况的通知后,交付执行机关和执行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告知人民检察院。6、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保障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三节 责任追究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 执法依据名称目录4-1 专门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4-2 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2012.5.25司 法 部关于印发和使用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正确施行,在认真总结社区矫正执法经验的基础上,经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意见,司法部制定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现予印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重要性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是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重要载体,是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表现形式,是衡量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志,是执法过程的重要证据,同时也是确保社区矫正执法活动顺利开展、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保证。社区矫正试点、试行过程中,各地结合实际,及时制定了本区域内的执法工作文书,对促进本地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施行,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流程、统一全国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条件成熟,势在必行。本次下发的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共20种文书,在内容上紧密结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执法工作环节设置,涵盖适用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交付接收登记、确定矫正小组、社区矫正宣告、进入特定场所审批、外出与居住地变更审批、警告、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提请减刑、解除社区矫正等执法管理节点,立足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执法工作需要,满足按照规定程序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抄送、通知有关法律文书等工作要求。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力求种类精练,内容简洁,便于基层掌握,便于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促进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建设,促进社区矫正深入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二、正确掌握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制作使用要求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文字格式样本和电子文档格式同时下发。在具体工作中,应以电子文档格式制作文书为主,尽量减少成批印刷,节约行政成本。文书中“ ”或带有“()”处,可根据不同的内容要求填写相应内容。每个文书中需要增加同一项目内容的,可按照电子文档表格操作模式添加。文书需要抄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机关的,在样本文书底部都注有说明,使用中应规范制作,按规定做好抄报、抄送。文书填写制作应注意内容表述简明精炼,引用法律准确规范,语言文字严谨清楚。文书印刷格式和纸张使用,应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的要求执行,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对于一式多份且需要加盖骑缝章的文件,采用A3型或A3拼接型,左侧装订。文件标题字体一般用2号小标宋,正文字体一般用3号仿宋。栏目较多的表格式文书,填写时可用小四号仿宋。三、加强对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使用的指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规范使用执法文书,把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正确掌握和使用作为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重要措施,规范执法程序,提高执法能力。要对原来制定的执法文书进行清理,原有文书与本次下发文书格式不一致的,应停止使用原文书。要组织好对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的学习培训,准确掌握文书制作和使用要求,尤其要将文书样本录入社区矫正信息系统信息库,按照信息化标准使用要求,组织专题讲解说明,确保基层一线干警在工作中准确使用。要高度重视社区矫正档案的管理,文书制作和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分类装订,按要求归入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在今后的执法检查中,要将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使用、文书归档作为重要内容,加强考核。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一社区矫正执法文书格式目录与样本1、调查评估意见书 2、社区矫正人员基本信息表 3、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 4、社区矫正宣告书 5、社区矫正责任书6、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7、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8、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 9、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10、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11、撤销缓刑建议书 12、撤销假释建议书 13、收监执行建议书14、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15、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 16、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17、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18、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19、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 20、社区矫正人员死亡通知书 文书1调查评估意见书()字 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狱):受你单位委托,我局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被告人(罪犯) 进行了调查评估。有关情况如下: 。综合以上情况,评估意见为 。(公章)年 月 日文书2 文书3 社区矫正人员报到情况通知单单位: 县(市、区、旗)司法局监狱(看守所)。文书5社区矫正责任书 为了共同做好对社区矫正人员 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提高矫正质量, 司法所与矫正小组签订本责任书,共同遵守。一、司法所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指导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认真听取矫正小组成员反映的情况并及时处理有关事宜。 二、矫正小组具体做好以下事项:1、协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2、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向司法所报告有关情况、参加学习及社区服务,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定期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日常生活和工作等情况;4、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犯罪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及时向司法所报告;5、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确定的其他社区矫正事项。 (公章) 矫正小组(成员签字):文书6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区域(场所)审批表 社区矫正人员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表 复印送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公安(分)局。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存根)()字 号社区矫正人员 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如下: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公章) 年 月 日 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字 号 社区矫正人员 :你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如下: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公章) 文书9年 月 日 社区矫正人员警告审批表注:用于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时,应连同有关建议书、警告决定书等文书10材料组卷一并报有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 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书( ) 字第 号社区矫正人员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居住地 ,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因罪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判处 。 年 月 日经 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裁定(决定、批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此致 (公章) 年 月 日注:抄送 人民检察院。 撤销缓刑建议书 ( )字第 号社区矫正人员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居住地 ,户籍地 。因 罪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缓刑 ,附加 。在缓刑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人民法院禁止令)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 撤销缓刑。此致人民法院(公章) 年 月 日 抄送: 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 撤销假释建议书( )字第 号社区矫正人员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居住地 ,户籍地 。因犯 罪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附加 。经 中级人民法院( ) 字第 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为 。在假释考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 撤销假释。此致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年 月 日文书13 注:抄送 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收监执行建议书( )字第 号社区矫正人员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居住地 ,户籍地 。因 罪经 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 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附加 ,刑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由 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该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事实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 收监执行刑罚。此致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公章) 年 月 日文书14 注:抄送 人民检察院, 公安(分)局。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书( )字第 号社区矫正人员 ,男(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居住地 ,户籍地 。因 罪经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以( ) 字第 号刑事判决书判处 ,附加 。 年 月 日经 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裁定(决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该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如下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对社区矫正人员 减去 。此致中级人民法院(公章) 文书15年 月 日 注:抄送 人民检察院, 公安局, 监狱。提请治安管理处罚(撤销缓刑、 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减刑)审核表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 社区矫正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之规定,依据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 号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在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对你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现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现向你宣告以下事项: 。2、管制期满,依法解除管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公章) 年 月 日 社区矫正人员签字:文书18 1、对你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表现的鉴定意见: 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存根)( )字 号社区矫正人员 ,居住地 ,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因犯 罪于 年 月 日被 人民法院判处 。依据 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 号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于 年 月 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公章)年 月 日 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 字 号社区矫正人员 ,居住地 ,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因犯 罪于 年 月 日被 人民法院判处 。依据 人民法院(公安局、监狱管理局) 号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管制(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被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于 年 月 日矫正期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特此证明。(公章)年 月 日 文书20()字第号()字第号 附件二文书内容与填写说明1、调查评估意见书(文书1)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第4条设计。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委托事项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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