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赵子琪)电子教案课件最新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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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第十章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赵子琪)电子教案课件最新版.ppt
目 录0102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税务管理03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04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征收管理法概述 税收征收管理,指国家征税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的标准,通过一定的程序,对纳税人应纳税额组织入库的一种行政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税收程序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调整税收征收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税收征收管理法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二、税收征收管理法律体系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全国征收管理规范(1.0版) 征管法的适用范围: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征收税收类别征税主体是否适用本法各种工商税税务部门适用本征管法(教育费附加不适用本法)关税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关 不适用本征管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税务管理 税务管理是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税款征收的前提和基础。税务登记管理账簿和凭证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管理税务管理一、税务管理的概念 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种法定制度。 税务登记的作用: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税源分布情况。(一)税务登记的概念和作用二、税务登记管理我国现行税务登记指“三证合一”税务登记制度。2016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五证合一”改革,增加了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6年12月1日起,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 “三证合一”的作用:推进简政放权、便利市场准入、鼓励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二、税务登记管理1.开业税务登记(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对象:新设立企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2016年12月1日,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注意:改革前核发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在过渡期继续有效。 税务登记的内容包括: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地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税务登记管理 证件内容: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办理涉税业务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二、税务登记管理2.变更税务登记 (2)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 (3)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二、税务登记管理(1)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 3.注销税务登记 (1)企业向国、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填写清税申报表。 (2)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地税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 (3)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 (4)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 (5)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二、税务登记管理账簿设置要求:中文+少数民族文字(或外国文字)纳税人类型设置账簿具体要求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生产经营规模小且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聘请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务人员代为建账 账簿保管要求: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等涉税凭证应保管10年。三、账簿和凭证管理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一)发票的概念和式样 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直辖市、自治区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确定。四、发票管理(二)发票的种类和联次1、增值税专用发票(1)印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企业印制。 (2)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一般纳税人如有法定情形出现也不得领购使用。(3)联次 三联: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四、发票管理2、普通发票 (1)使用普通发票主要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 (2)分类行业发票: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商业批发统一发票、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专用发票: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商品房销售发票) (3)联次 三联: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四、发票管理3、专业发票(国有)国有金融、保险企业: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国有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客票、货票;四、发票管理(三)发票的领购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印模5个工作日内发票领购簿税务机关单位或个人单位或个人四、发票管理(四)发票的开具、适用和保管(1)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2)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加盖发票专用章。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禁止携带空白发票出入境。(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虚开发票行为。四、发票管理1.发票的开具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保存5年。期满后,报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2.发票的使用和保管四、发票管理发票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1)借、转让或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等物品; (2)明知是私印、伪造等非法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运输、携带;(3)拆本使用发票;(4)扩大发票使用范围;(5)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四、发票管理01纳税申报的对象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余人纳税申报的内容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财务报表、相关纳税资料02纳税申报的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申报、定期定额申报纳税申报的要求(1)没有税额也应申报;(2)减免税期间也应申报;(3)申报有困难,可书面延期五、纳税申报0304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税款征收,指税务机关按照法规将纳税人应纳的税额收缴入库的法定制度。税务机关是征税的唯一行政主体的原则;依法征税原则;征税权限原则。一、税款征收税款征收的原则:(一)税款征收的概念与原则 1.查账征收:适用于财务制度健全的纳税单位。 4.定期定额征收:适用于达不到个体户建账管理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不能准确计算计税依据的的个体工商户。 3.查验征收:适用于经营品种单一、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流动性大的税源。 2.查定征收:适用于账册不全、规模小、产品零星、但能控制原材料或进销货的小型厂矿和作坊。5.委托代征(二)税款征收的方式一、税款征收(三)应纳税额的核定 1. 核定对象:全部营业额一、税款征收2.核定的情形3.核定方法:(1)参照同行或类似行业(2)按营业收入或成本加费用、利润(3)按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4)综合两种或以上的方法一、税款征收查定、查验、定期定额征收依法不设置账簿(四)税款征收的措施2.纳税担保。国家机关不能作为纳税担保人。 3.税收保全。个人及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及用品,不在保全范围之列。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进行保全。 4.强制执行。强制扣款、依法拍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和现金扣缴。1.税收滞纳金制度。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一、税款征收 5.欠税清缴制度。缓缴税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阻止出境、行使代位权及撤销权。重点检查;分类计划检查;集中性检查;临时性检查;专项检查。 税务检查,又称纳税检查,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和其他有关税务事项进行审查、核实、监督活动的总称。二、税务检查制度税务检查的形式: 查账、查物、查文件、询问、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复制等权利。(注意保密义务)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如实提供证明材料。税务机关的权利:被检查人:的义务二、税务检查制度 税收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指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税收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按性质和形式分: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按承担法律责任主体:纳税人的责任、扣缴义务人的责任、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限期改正,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税务管理等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等资料;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将会计制度、处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报备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擅自损毁改动税控装置。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未按期申报资料等;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2.不办理税务登记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税务机关提请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扣缴税款账簿或保管扣缴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表现: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税。 法律责任: (1)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 (2)并处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刑事责任;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逃避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行为的法律责任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三)偷税行为法律责任表现: (1)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2)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法律责任: (1)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 (2)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刑事责任; (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以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表现: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四)抗税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 (1)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不缴纳的税款、滞纳金; (2)并处拒不缴纳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3)情节严重,刑事责任。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五)出口骗税的法律责任 表现: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法律责任: (1)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2)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六)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的法律责任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3.税务机关依照征管法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牌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手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除按征管法的规定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并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违反税收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本章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