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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9、10章课件电子教案幻灯片.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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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9、10章课件电子教案幻灯片.ppt

    一、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一、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 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二、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的体系犯罪的分类与排犯罪的分类与排列标准列标准 1、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 2、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刑法分则具体罪刑条文的结构三、刑法分则具体罪刑条文的结构罪状、罪名、法定刑罪状、罪名、法定刑 (一)罪状(一)罪状 1、罪状; 2、罪状的类型简单罪状、叙明罪状、引证罪状、参见(空白)罪状 (二)罪名 1、罪名; 2、罪名的类型单一性罪名、选择性罪名、排列性罪名; 3、罪名确定的基本原则 (三)法定刑 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某甲因经营困难,于是想绑架人质勒索钱财。甲对15岁的乙说有丁某欠他钱让乙一起将其子劫持过来,乙同意。甲、乙一起将丁子劫持。甲对女友丙说明绑架了人质。后甲、乙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甲、乙、丙分别应当怎样处理? 刑法第102112条,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的12个罪名 一、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 2、本类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安全(国家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及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社会主义制度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即刑法第102112条之行为。 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有的只能是中国人。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目的有具体与终极目的之分 二、间谍罪(刑法第110条) 1、间谍罪指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 2、本罪的主要特征 1)客观上,有以下三种法定的间谍行为之一: 参加间谍组织(充当间谍);“间谍组织”? 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 ;“代理人”?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敌人”?本罪为本罪为“行为犯行为犯”2)主观上故意,即明知是参加,明知是接受任务,明知是指示 3、本罪的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观上是否有相应的相应的“故故意意” 2)叛逃【刑法109条】、投敌叛变【刑法108条】后又实施间谍犯罪行为的定罪? 3)本罪与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刑法107条】的界限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密、情报罪(选择性罪名)(刑法第111条)【)【第第111条的司法解释条的司法解释】 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2、本罪的主要特征 1)客观上有“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行为方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 行为对象国家秘密、情报 服务对象(受密对象)境外机构、组织、人员 2)主观上故意;即明知是国家秘密、情报和明知是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仍实施刑法第111条所规定之行为。 3、本罪的司法认定 1)本罪与资敌罪的界限 2)本罪与间谍罪的界限 3)本罪、间谍罪与其他涉及国家秘密之罪的界限 A类“一般性”涉及国家秘密的犯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282条第1款)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刑法第282条第2款) 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刑法第398条) B类军人军人实施的涉及“军事秘密军事秘密”的犯罪的犯罪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刑法第431条第1款);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刑法第431条第2款); 故意(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 (刑法第432条) 理论上、实务中如何区别?案例分析: 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甲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一年后甲受雇于N国的一个专门收集有关中国军事情报的间谍组织,随后受该组织的指派潜回中国,找到其在某军区参谋部工作的战友乙,以1万美元的价格从乙手中购买了3份军事机密材料。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叛逃罪论处B、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C、以间谍罪论处D、以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论处本章内容摘要本章内容摘要了解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46个罪名;掌握“放火罪,破坏交通工具罪,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概念、主要特征及司法认定。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不特定不特定”? 确定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应从行为的方式、行为侵害的对象及其所处的环境和已经或可能造成的损害等方面综合考虑。 2、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章中的故意型犯罪,多为“危险犯”、“行为犯”,还有“举动犯” 3、犯罪主体有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自然人与单位犯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和过失 本章中的过失犯罪占了我国过失犯罪的大部分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46个罪名)个罪名)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14、115)2、破坏特定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16119、124)3、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危险物品)的犯罪(125130)4、恐怖活动犯罪(120123)5、重大责任事故型的犯罪(131139之一) 一、放火罪【刑法第114-115条】 1、放火罪指故意以放火焚烧公私财物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本罪的主要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危害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 (1)放火“制造火灾”;作为、不作为方式。 (2)犯罪对象公私财物,包括自己的财产。 (3)后果上已造成了损害结果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4)既遂与未遂(“危险犯”)? 2)主观上故意,即明知会引起火灾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 3)主体14周岁以上有刑事责任能力者 3、放火罪的形式(以结果程度分) 1)一般的即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严重的即已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理解?)4、放火罪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的司法认定【放火罪等解释】 1)放火罪与失火等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2)放火罪与以放火手段进行的杀人、伤害、故意毁坏财产罪的界限 3)放火罪与以放火手段破坏交通工具等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4)放火罪与自然、技术事故的区别 5)放火罪与爆炸等其他危险方法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6)注意注意无无危害公共安全之目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放火烧毁自己的财产等均可构成放火罪;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实施的犯罪并不都构成放火罪等。 下列哪些情形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刑法第116条、119条第1款】 1、破坏交通工具罪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2、本罪的主要特征 1)客体是公共安全中的交通运输安全。 犯罪对象,通常是正在使用中的法定的交通工具 2)客观上有破坏火车等足以足以使之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已造成倾覆、毁坏的后果。 “破坏破坏”手段、状态、部位、部件; 可造成有形损坏,也可是改变其性能、难发挥正常的功能。 3、本罪的司法认定 1)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产罪的界限; 与以危险方法破坏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2)本罪与其他破坏特定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界限 3)破坏特定对象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几个相关名词的理解? 交通设备;电力设备与易燃易爆设备【司法解释】 ;广播、电视设施与公用电信设施【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例分析: 村民张某,为了筹集结婚费用,动起了盗窃国防通信线路的念头,先后三次用钢丝钳等工具,偷剪该线路电缆2000余米,价值2万元,销赃后得赃款3000元,致使该线路中断通信三个多小时。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 B破坏公用通信设备罪 C破坏军事通信罪 D故意毁坏财物罪 甲盗割正在使用中的铁路专用电话线,在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甲应按照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 B破坏交通设施罪 C盗窃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D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刑法第125条、选择性罪名) 1、概念指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2、本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客体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 犯罪对象枪支、弹药、爆炸物 2)客观上有非法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 “非法非法”? 行为方式;行为方式;“非法储存非法储存”? 本罪是本罪是“行为犯行为犯” 3)主观上)主观上故意,即故意,即“明知明知”? 4)犯罪主体)犯罪主体自然人和无权制造、自然人和无权制造、 买卖买卖枪支等的单位枪支等的单位 3、本罪的司法认定【枪支等危险物品犯罪的司法解释】 1)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与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刑法第126条)的界限 2)非法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151条第1款)的界限 3)本罪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刑法第128条第1款)的界限 4)为犯其他罪而实施本罪行为的处理? 4、有关枪支、弹药的其他犯罪、有关枪支、弹药的其他犯罪 1)盗窃、抢夺、抢劫枪支、 弹药、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刑法第127条) 2)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刑法第128条第2、3款)主体有自然人和单位;不同的枪支构成犯罪标准不同。 3)丢失枪支不报罪(刑法第129 条)枪支是公务用枪 4)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刑法第130条) “情节严重”? 张某在火车站候车室窃得某人一提包,到僻静处打开一看,里面没有钱财,却有手枪一支,子弹若干发,张某便将枪支、子弹放回包内,然后藏于家中。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B.盗窃枪支、弹药罪 C.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 D.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罪 丁某盗窃了农民程某的一个手提包,发现包里有大量现金和一把手枪。丁某将真情告诉崔某,并将手枪交给崔某保管,崔某将手枪藏在家里。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丁某构成盗窃罪 B丁某构成盗窃枪支罪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警察甲临时急需用钱,便找个体户乙借钱。乙同意借钱,但条件是要有物品质押。甲将公务用枪交给乙质押,乙借给甲5万元现金,借期1个月。1个月后,甲无力偿还借款,乙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甲、乙的行为属于下列哪个选项? A甲、乙均无罪 B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无罪 C甲无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D甲触犯非法出借枪支罪。乙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哪种行为之一的,构成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A以非法销售为目的,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 B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枪支 C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 D超过限额制造枪支 某甲系省射击运动队的教练,依法配置有枪支。一日,某乙向某甲借枪打猎,某甲碍于情面,就将枪借给某乙用了半天。某甲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A、非法出借枪支罪 B、玩忽职守罪 C、非法出租枪支罪 D、不构成犯罪 甲利用到外国旅游的机会,为了自用,从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手枪1支、子弹60发,然后经过伪装将其邮寄回国内。后来甲得知乙欲抢银行,想得到一支枪,就与乙协商,以5000元将其手枪出租给乙使用。乙使用该手枪抢劫某银行,随后被抓获。对甲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A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B以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罪与非法出租枪支罪并罚 C以走私武器、弹药罪与抢劫罪并罚 D以走私武器、弹药罪、非法出租枪支罪、抢劫罪并罚 A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配备有公务用枪。A在有配偶(B女,生活在外地)的情况下,长期与C女共同生活,井生有一子(周围群众均认为A与C为夫妻关系),为此借用了D的3万元现金。D多次讨债,A无力偿还,于是A将公务用枪(无子弹)用作借债质押物交给D,约定A还款时,D将枪支归还A。3个月后,A仍然未能归还借款,D便将枪支送给其外甥E玩耍。E在一周后使用该枪支抢劫某银行储蓄所现金20余万元。回答: 1、关于A将枪支质押给D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A的行为既不属于非法出租,也不属于非法出借,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BA的行为本身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C由于枪内无子弹,A的行为不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故不成立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D对A的行为以滥用职权罪论处较为合适 2、关于D的行为,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D的行为仅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 BD的行为成立非法持有枪支罪和抢劫罪CD的行为虽然不成立抢劫罪,但应对E抢劫银行的犯罪行为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DD的行为不成立犯罪 四、交通肇事罪(刑法133条) 1、交通肇事罪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2、本罪的主要特征 1)客观上有“在公共交通运输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且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包括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时空性公共道路、水路交通管理区域”、“后果的严重性”、“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性” “重大事故” ? 2)犯罪主体一般自然人主体 3)主观上过失?过失? 3、本罪的司法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 1)罪与非罪的界限非罪有:一般性交通肇事事故、意外事件 2)本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刑法第131 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2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的区别 3)本罪与以开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区别 4)本罪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 5)非机动车辆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事件的定性 6)在非公共交通管理区域发生严重肇事行为的性质 7)严肃、慎重的处理民事赔偿问题查明原因,分清责任;严禁以罚代刑、以赔代刑;准确、客观、公正的认定肇事后逃跑的情形。 8)几个概念的理解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 “因逃逸致人死亡”? 五、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 1、重大责任事故罪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2、本罪的主要特征 1)客观上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包括:“行为的违法性”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时空性”事故发生在生产、作业中;“后果的严重性”重大事故;因果性“违反安全管理的行为与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2)犯罪主体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或指挥生产、作业的人员。包括对矿山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矿山生产、作业的人员。 3)主观上过失 3、本罪的司法认定、本罪的司法认定【矿山事故犯罪司法解释】 1)罪与非罪的区别非罪有:一般责任事故;自然事故、技术事故、技术革新和科学实验失败等 2)本罪与失火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3)本罪与其他重大责任事故型犯罪的界限 4)事故型犯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的界限 5)本罪与“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的界限 指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甲是某搬运场司机,在搬运场驾车作业时违反操作规程,不慎将另一职工轧死。对甲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A按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交通肇事罪处理 C按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理 D按意外事件处理 某日,乙开车送甲去洽谈商务,途中因违章超速行驶当场将行人丙撞死,并致行人丁重伤。乙欲送丁去医院救治,被甲阻止。甲催乙送其前去洽谈商务,并称否则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于是,乙打电话给120急救站后离开肇事现场。但因时间延误,丁不治身亡。本案,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A甲不构成犯罪,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B甲、乙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C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甲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D甲、乙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规定与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符合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A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逃往公安机关自首,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B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但肇事者误以为被害人没有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 C交通肇事致人重伤后误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逸,导致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 D交通肇事后,将被害人转移至隐蔽处,导致其得不到救助而死亡 卡车司机甲在行车途中,被一吉普车超过,甲顿生不快,便加速超过该车。不一会儿,该车又超过了甲,甲又加速超过该车。当该车再一次试图超车行至甲车左侧时,甲对坐在副座的乙说,“我要吓他一下,看他还敢超我。”随即将方向盘向左边一打,吉普车为躲避碰撞而翻下路基,司机重伤,另有一人死亡。甲驾车逃离。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交通肇事罪 C.破坏交通工具罪 D.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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