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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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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制度.ppt

    第六章第六章 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特殊劳动合同制度19951995年,山东农民工徐某来到北京肯德基公司从事年,山东农民工徐某来到北京肯德基公司从事仓储搬运工作,仓储搬运工作,1010年来企业始终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年来企业始终未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20042004年年6 6月,公司人事部贴出一则通知,称月,公司人事部贴出一则通知,称“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为员工北京时代桥劳动事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将为员工代发工资,并将为员工上保险,员工与该公司签订代发工资,并将为员工上保险,员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劳动合同,不签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予以辞退退”2005”2005年年1010月月1212日,徐某在一次配货过程中日,徐某在一次配货过程中忘记贴标签,公司便以忘记贴标签,公司便以“违反配货操作规程违反配货操作规程”为由为由将其退回时代桥公司。同日,时代桥公司与徐某解将其退回时代桥公司。同日,时代桥公司与徐某解除劳动合同。徐某申请仲裁。除劳动合同。徐某申请仲裁。问题:问题: 请对本案进行分析?请对本案进行分析?案例回放案例回放教学目标教学目标 了解集体合同相关规定了解集体合同相关规定 了解非全日制用工相关规定了解非全日制用工相关规定 理解和掌握劳动派遣的相关规定理解和掌握劳动派遣的相关规定理论要点理论要点 一、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 二、非全日制用工二、非全日制用工 三、劳务派遣三、劳务派遣第一节第一节 集体合同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集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 1、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集体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协议;2 2、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劳动关系问题达、集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劳动关系问题达成的特定协议;成的特定协议;3 3、集体合同的订立要遵循法定程序,并要以、集体合同的订立要遵循法定程序,并要以书面形式订立。书面形式订立。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合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号2003年年12月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次部务会议通过议通过 自自2004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原劳动部原劳动部1994年年12月月5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日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同时废止。同时废止。一、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一、集体合同与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基本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签订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这样的集体合同生效吗? 2005年12月1日,某中外合资企业为了稳定、协调劳动关系,与该中外合资企业的工会组织就职工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各种福利待遇等事项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的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其中,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月工资不低于1500元。2005年12月25日,双方将集体合同提交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截至2006年3月25日,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仍未给予答复,该中外合资企业认为该集体合同没有被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因此,该集体合同未生效。于是,该中外合资企业于2007年10月,分别同每个职工签订劳动合同,职工的月工资标准分为1200元至1400元不等。 请结合上述材料,结合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规定,撰文详细论述 集体合同原则集体合同原则 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规定;(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集体合同的效力集体合同的效力 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符合本规定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集体合同的规定)。 【引例引例】 集体合同的规定也适用于临时工。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个人劳动合同。 案例:案例:1995年9月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公司)工会代表全体职工与公司签订了集体合同。合同规定:职工工作时间为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在上午和下午连续工作4小时期间安排工间操一次,时间为20分钟,职工工资报酬不低于每月650元,每月4日支付,合同有效期自1995年7月1日至1998年7月1日。该合同于6月底被劳动管理部门确认。 1995年9月,制药公司从人才市场招聘了一批技术工人去新建的制药分厂工作。每个技术工人也和制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内容均是:合同有效期自1995年9月1日至1998年9月1日,工作时间为每日10小时,每周50小时,上、下午各5小时期间无工间,工人工资每月1000元,劳动中出现的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技术工人上班后发现车间药味很浓,连续工作头昏脑胀。部分工人向分厂负责人提出要像总厂工人那样有工间休息。分厂的答复是:总厂集体合同订立在先,分厂设立在后,集体合同对分厂职工无效,分厂职工不能要求和总厂职工同等的待遇;按劳取酬,分厂工人比总厂职工工资高出许多,增加劳动强度也是公平合理的。 问题:问题: 1、集体合同以制药分厂工人是否有效? 2、制药公司和分厂技术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有哪些内容无效? 1、对劳动者组织代表的全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效;即便劳动者是在集体合同订立后进入用人单位的,只要集体合同在有效期内,其对该劳动者也有效。 2、集体合同的效力要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高于集体合同的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低于集体合同的,劳动合同该项规定无效,以有效的集体合同为准。劳动法第35条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制药公司和工会签订的集体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确认,是有效的。在其有效期内,对加入制药公司的工人均有效,制药分厂是制药公司的组成部分,因此,对制药分厂技术工人也有效。 根据劳动法第根据劳动法第35条规定,制药公司和技条规定,制药公司和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能低于集体合同。因此,制药公司和技术工能低于集体合同。因此,制药公司和技术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下列内容无效: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下列内容无效: 没有工间休息;没有工间休息; 每天工作每天工作10小时,每周小时,每周50小时。劳动法小时。劳动法第第36条规定: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小时的工时制度。”所在该劳动合同内所在该劳动合同内容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是无效容实际上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是无效垢;垢; 工作中发生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作中发生伤亡由劳动者自行负责。案例:集体合同的效力范围 2004年1月1日,某公司与工会谈判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经过劳动局鉴证后,1月25日正式生效。集体合同规定:公司所有职工工资最低不少于800元月。2005年5月10日,余某被公司招聘为技术员,签订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每月工资650元。7月6日,余某偶然得知公司的集体合同规定职工的最低工资为每月800元,几次与公司交涉。 公司认为,集体合同是公司与公司工会签订的,只适用于正式职工;余某作为临时招聘的职工,不享受集体合同规定的待遇。余某不服,遂申诉到劳动仲裁委,要求补发6、7月份少发的工资。 思考 1、临时工能否同样适用集体合同? 2、该案应如何处理?9/18/2006分析结论 临时工同样适用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关于贯彻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 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不论是固定工、合同工还是临时工都是企业的劳动者。集体合同同样对临时工适用;他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应当不低于集体合同中的规定,这就是集体合同的替代性效力。二、集体协商内容二、集体协商内容集体协商双方集体协商双方可以可以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就下列多项或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一)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二)(二) 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三)(三) 休息休假;休息休假;(四)(四) 劳动安全与卫生;劳动安全与卫生;(五)(五) 补充保险和福利;补充保险和福利;(六)(六)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七)(七) 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八)(八) 劳动合同管理;劳动合同管理;(九)(九) 奖惩;奖惩;(十)(十) 裁员;裁员;(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一)集体合同期限;(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二)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三)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四)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十五)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劳动报酬主要包括: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二)工资支付办法;(二)工资支付办法;(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金分配办法;(四)工资调整办法;(四)工资调整办法;(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工作时间主要包括:工作时间主要包括: (一)工时制度;(一)工时制度;(二)加班加点办法;(二)加班加点办法;(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三)特殊工种的工作时间;(四)劳动定额标准。(四)劳动定额标准。休息休假主要包括:休息休假主要包括: (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一)日休息时间、周休息日安排、年休假办法;假办法; (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二)不能实行标准工时职工的休息休假; (三)其他假期。(三)其他假期。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劳动安全卫生主要包括: (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一)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二)劳动条件和安全技术措施;(三)安全操作规程;(三)安全操作规程;(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四)劳保用品发放标准;(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五)定期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体检。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补充保险和福利主要包括 (一)(一) 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补充保险的种类、范围;(二)(二) 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基本福利制度和福利设施;(三)(三) 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医疗期延长及其待遇;(四)(四) 职工亲属福利制度。职工亲属福利制度。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要包括: (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一)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二)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期的劳动保护;(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三)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四)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包括 (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一)职业技能培训项目规划及年度计划;(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二)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提取和使用;(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三)保障和改善职业技能培训的措施。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管理主要包括: (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一)劳动合同签订时间; (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三)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续订的一般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原则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 (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四)试用期的条件和期限。奖惩主要包括奖惩主要包括 (一)劳动纪律;(一)劳动纪律;(二)考核奖惩制度;(二)考核奖惩制度;(三)奖惩程序。(三)奖惩程序。裁员主要包括裁员主要包括 (一)裁员的方案;(一)裁员的方案; (二)裁员的程序;(二)裁员的程序; (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三)裁员的实施办法和补偿标准。三、集体协商代表三、集体协商代表 代表定义: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代表定义: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至少3人,并各确定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名首席代表。职工协商代表职工协商代表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数以上职工同意。 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协商代表代理首席代表。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代表用人单位代表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任。任职期限任职期限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委托代表委托代表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三分之一。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不得兼任不得兼任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用人单位协商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互兼任。案例:集体合同的订立 2006年初,某企业300多名职工要求签订集体合同。由于尚未组建工会,部分职工委托5名职工以及当地商会的朱某作为代表,进行集体协商。2月21日,各方代表就集体合同的具体约定进行协商。商会的朱某和5名职工作为职工方的代表,公司一位副总经理、人事部门经理和律师等3人作为企业代表。双方讨论协商,基本达成一致。朱某作为职工方的首席代表,在集体合同草案上签了字;副总经理作为企业方的首席代表,也签字认可。随后,朱某等职工代表将集体合同草案向全体职工做了公布。但一些职工对合同协商内容及朱某的代表资格却表示不满,因此发生争议。 企业和职工双方的代表是否符合规定? 双方集体协商过程中有哪些地方存在不规范? 双方的代表不符合规定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 从本案反映的情况看,职工代表6人,企业只有3人,人数不对等。 集体协商过程中有如下不规范 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朱某不属于本单位职工,不能担任首席代表。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但本案在通过集体合同时,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不能生效。代表职责代表职责 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协商代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一)参加集体协商; (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二)接受本方人员质询,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情况并征求意见; (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三)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五)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职责职责 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协商代表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作秩序,不得采取威胁、收买、欺骗等行为。为。 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协商代表应当保守在集体协商过程中知悉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的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职工代表权利职工代表权利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在其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职工一方协商代表履行协商代表职责期间,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职工代表更换职工代表更换 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未建立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工会的,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更换职工一方协商代表。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可以更换用人单位一方协商代表。位一方协商代表。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协商代表因更换、辞任或遇有不可抗力等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情形造成空缺的,应在空缺之日起15日内日内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按照本规定产生新的代表。四、集体协商程序四、集体协商程序协商发起协商发起 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集体协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向对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的要求。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进行集体协商。绝进行集体协商。准备工作准备工作(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一)熟悉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章和制度; (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了解与集体协商内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协商意向所持的意见; (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三)拟定集体协商议题,集体协商议题可由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提出协商一方起草,也可由双方指派代表共同起草;起草; (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四)确定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五)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集体协商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记录员。记录员应保持中立、公正,并为集体协商双方保密。协商双方保密。协商会主持协商会主持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下列程序进行:列程序进行:(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一)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二)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三)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开展充分讨论;(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四)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中止中止 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料的问题时,经双方协商,可以中止协商。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时间、地点、内容由双方商定。由双方商定。五、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五、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和终止提交提交 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经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生效生效 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合同期限合同期限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1至至3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年,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行终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期满前3个月个月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内,任何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重新签订或续订的要求。续订的要求。合同变更合同变更 1、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一)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的;(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或部分无法履行的;(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的;解除条件出现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变更或解除程序变更或解除程序 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变更或解除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适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用本规定的集体协商程序。六、集体合同审查六、集体合同审查报审报审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由用人单位一方将文本一式三份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审查单位审查单位 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审查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直辖市的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动保障部或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障行政部门。审查内容审查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报送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项集体合同的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一)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二)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规章规定;(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三)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国家规定相抵触。审查意见内容审查意见内容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方的名称、地址;(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专项集体合同的时间;(三)审查意见;(三)审查意见;(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四)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门印章。再送审再送审 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部门提出异议的事项经集体协商重新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方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将文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本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体合同即行生效。生效生效 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生效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自其生效之日起由协商代表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处理模式:协商处理模式:协商 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书面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请;未提出申请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三方解决争议三方解决争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集体协商争议。争议处理管辖争议处理管辖 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实行属地管辖,具体管辖范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围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管辖的企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用人单位因集体协商发生的争议,由劳动保障部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指定的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业组织等三方面的人员协调处理,必要时,劳动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保障部也可以组织有关方面协调处理。协调处理时间协调处理时间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自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之日起调处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日内结束协调处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日。 协调处理程序协调处理程序 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争议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一)受理协调处理申请;(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二)调查了解争议的情况; (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三)研究制定协调处理争议的方案; (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四)对争议进行协调处理;(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五)制作协调处理协议书。协调处理协议书作用协调处理协议书作用 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协调处理协议书应当载明协调处理申请、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争议的事实和协调结果,双方当事人就某些协商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事项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将继续协商的有关事项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予以载明。协调处理协议书由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协调处理人员和争议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效。争议双方均应遵守生效后的协调处理协议书。书。第六章 特殊劳动合同制度第二节第二节 劳务派遣制度劳务派遣制度一、劳务派遣的定义一、劳务派遣的定义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派遣、劳动力租赁、人才租赁、人才派遣等。指用工单位向劳务派遣单位单位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派遣劳务人员的用工形式。 最显著的特征就是雇佣关系与劳动力使用关系相分离。二、劳动派遣的主体二、劳动派遣的主体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被派遣员工(劳动者)指示、监督、管理(劳务服务关系)提供劳务接受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协议(劳务协作关系)三、劳务派遣三方之间权利义务关三、劳务派遣三方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及其法律规定系及其法律规定(一)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三)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四、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与管理四、劳务派遣用工的使用与管理1.劳务派遣对象的选择-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2.劳务派遣机构的选择(1)资质合法(2)风险转移程度(3)服务能力(4)派遣成本3.劳务派遣协议的签订-责权明晰4.劳务派遣工的管理五、我国劳务派遣现存的问题1.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2.派遣机构存在的问题3.派遣员工存在的问题4.政策法律存在的问题案例 2008年9月16日,河池市逢兴劳务派遣公司招聘覃盛梅等40余人为自己的员工,并与覃盛梅等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覃盛梅受派遣时的工资为月薪900元,没有派遣任务时的基本工资为月薪600元。签订合同后不久,逢兴公司接到劳务派遣义务,将覃盛梅等8人派往东莞市某玩具厂务工, 由逢兴公司与玩具厂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玩具厂也直接将覃盛梅等8人的工资月薪2300元汇入逢兴公司账户由逢兴公司发放,覃盛梅的食宿费用则由玩具厂全包。得到覃盛梅的工资后,逢兴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每月按时发放900元给覃盛梅。 做了一年多后,看到别的与自己一起劳动的劳动者都得到月工资2300元左右,唯独自己和被逢兴公司派遣的其他7位员工只得到区区的900元,就要求逢兴公司支付最少1800元的月薪,但被拒绝。 于是,覃盛梅等8为员工以停工相威胁,但逢兴公司和玩具厂也拿出合同威胁覃盛梅等,使其不敢贸然旷工。 无奈之下,覃盛梅等8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逢兴公司补足1800元的月工资,但劳动仲裁机关以覃盛梅等与逢兴公司有合同明确约定为由,驳回了他们的申请。覃盛梅等不服起诉。本案劳务派遣公司该给劳动者多少工资本案劳务派遣公司该给劳动者多少工资 ? ? 【案例分析】 覃盛梅等要求加工资的请求能否得到满足?作为劳务派遣公司,它对劳动者的义务是帮联系工作,监管劳动者遵守劳动纪律和完成劳动任务,代发用工单位给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没有派遣任务时支付基本工资给劳动者。它的权利是收取中介费和管理费。按照河池市的劳务市场行情,如果覃盛梅等人在河池市务工,逢兴公司给予覃盛梅等月薪900元属于不高不低的系列,能保证逢兴公司能收取足够的中介费和管理费,在没有派遣任务时能发给覃盛梅等月薪600元,也能促使逢兴公司积极为覃盛梅等找工作,可以说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彼此的权利义务都约定得很具体可行。 但是,覃盛梅受聘后,不是在河池市工作,而是被派往东莞市务工,属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性质,原来的工资约定是否该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覃盛梅等在东莞务工,其同工种劳动者的报酬在2300元上下,那么扣除20%的中介费和管理费后,覃盛梅等要求逢兴公司支付给他们不低于1800元月薪的请求应当是可以满足的。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案例 北京时间10月22日凌晨消息,在试图通过向其雇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健福利来缓解外界对其的批评之后,沃尔玛公司宣布大幅削减了对其非全日制雇员的医疗福利,并显著提高了对全日制雇员的医疗福利。 为了缓解不断增加的成本,沃尔玛这个全美最大的私营雇主这个星期告诉其员工,该公司未来雇佣的所有非全日制雇员(一周平均工时低于24小时)将不再享受该公司的任何医疗保险计划。非全日制用工概念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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