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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生产技术选矿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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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山生产技术选矿规程.doc

    矿山生产技术矿山生产技术选矿规程选矿规程第六十九章第六十九章 总则总则69.0.1 选矿生产的目的是生产符合国家标准或用户要求的矿产品。选矿厂 应不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提高选矿回收率、精矿质 量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69.0.2 在选矿生产过程中,必须实行科学管理,推进技术进步,提高选矿 现代化水平。 69.0.3 在选矿生产过程中,应加强科学试验,不断改进矿物分选工艺和薄 弱环境,及时解决生产中的关键问题,并为生产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69.0.4 在选矿生产过程中,必须节约用水,并充分利用回水;节约用电, 提高功率因数,降低能耗。 69.0.5 选矿厂应以回收率、精矿质量、能耗、主要材料单耗和金属平衡等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经常衡量生产技术管理水平。 69.0.6 选矿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方 面的法规,实现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 69.0.7 尾矿管理应贯彻执行(90)冶矿字第 185 号冶金矿山尾矿设施管 理规程 。选矿预选产出的粗粒尾矿,应选择专用场地堆放。第七十章第七十章 投产前的准备投产前的准备第一节第一节 选矿厂竣工验收选矿厂竣工验收70.1.1 选矿厂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本厂生产建设情况,认真学习 掌握建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中的修改设计、隐蔽 工程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和协议。 70.1.2 选矿工作人员,应参加选矿厂建设全过程,作为甲方人员,有对工 程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等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如有改进建议,应通过设计部 门共同研究解决。 70.1.3 选矿厂应参加由上级组织的按基建规定程序的验收。验收后全部建 设设计资料、文件、验收报告等交技术档案室归档。 70.1.4 选矿厂投料试车后,一般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生产期。试生产期间 不能随便改变原设计,如需改进要与原设计单位协商,并报主管部门。第二节第二节 材料、药剂准备材料、药剂准备70.2.1 选矿厂投产前对生产所用的药剂、备件和各种材料,必须按定额有 一定的储备量,以保证试车投产。70.2.2 选矿厂物资管理人员必须熟悉生产所需材料、药剂的性能、质量和 价格。第三节第三节 技术准备技术准备70.3.1 选矿厂应设立与生产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机构,制定各种必 要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70.3.2 在投产前对近期生产矿石进行小型验证试验,在试生产期间,对将 要投产的矿石进行工艺验证试验,复核各项技术条件和药剂制度,以便投产时 达到正常生产。 70.3.3 选矿厂投产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培训,分工种进行应知应会、安全生 产和规章制度学习。学习结束进行考核,取得岗位操作合格证者,方可上岗位。第七十一章第七十一章 原矿管理原矿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71.1.1 选矿技术人员应对所处理的矿石,在矿体空间分布规律有个概念性 认识,并应掌握不同矿带矿石的矿物组成和可选性的变化。 71.1.2 掌握矿山采掘、供矿计划及所处理的矿石性质,提前对矿石进行预 选试验,预报选矿试验结果,预测选矿生产指标。 71.1.3 根据选矿工艺特点,对不同工艺类型的矿石原则上进行分类处理。 71.1.4 原矿石的配矿 1、矿选厂必须指派专人或矿山设立专门机构进行配矿工作,保持入选矿石 可选性相对稳定; 2、外购矿石进厂须按矿石类型、品位分别堆放,分类管理; 3、选矿厂应充分发挥原矿仓(储浆池) 、中间产品矿仓和粉矿仓在调节矿 量和生产配矿方面的作用。 71.1.5 选矿厂的储备矿量一般不得少于 24 小时的处理量。第二节第二节 原矿性质考查原矿性质考查71.2.1 选矿技术人员,在生产中应积极开展原矿性质研究,掌握所处理矿 石的选别特性。 71.2.2 矿石性质的考查和试验研究,应收矿山采掘阶段(台阶)及矿床矿 带变化逐步深化。试验研究项目应在选矿生产之前完成,某些考查项目应伴随 生产过程同步进行。 71.2.3 原矿性质考查内容:一般应包括矿物化学成分、矿物组成、矿石的 结构、比重、硬度,矿物表面性质和电位结构、晶体结构、固溶体、可磨性、 矿泥、溶盐以及矿物解离度、连生特性及其与矿石可选性之间的关系。第七十二章第七十二章 选矿准备作业选矿准备作业第一节第一节 破碎筛分破碎筛分72.1.1 破碎筛分工序,必须保证上道工序正常卸矿,下道工序均衡、连续 生产。 72.1.2 降低破碎最终产品粒度,坚持多碎少磨的基本原则。各段破碎机的 破碎产品粒度、排矿口宽度和破碎比,应按操作规程要求定期检测和调整,并 认真填写操作记录。 72.1.3 严格控制破碎、筛分工艺参数,提高筛分效率,保证工序生产能力 均衡。 72.1.4 破碎过程中需调换矿种时,应避免不同矿种混杂,减少交叉处理时 间。 72.1.5 超过规定标准的大块不准进入下一工序。 72.1.6 及早排除混入矿石中的铁件和有害杂物,保护破碎设备。第二节第二节 洗矿脱泥洗矿脱泥72.2.1 原矿中含有粘性泥质物料影响破碎筛分和选别作业时,一般应进行 洗矿处理,洗选后的产物应达到生产工艺要求。 72.2.2 洗矿作业必须保持良好的作业条件,特别是水压、水量、筛孔尺寸、 给矿粒度、给矿量等,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调整。 72.2.3 洗矿设备应加强维护管理,保持完好,筛网等零部件磨损应及时更 换。洗矿的沟、管、槽要完好畅通,周围环境应保持清洁。 72.2.4 选别作业给矿中,小于有效回收粒级的矿泥量严重影响选矿指标时, 一般应进行脱泥分级。 72.2.5 脱泥分级作业必须按不同的粒度界限选择适当的脱泥分级设备和流 程。设备作业参数一般应通过试验确定,各种脱泥分级设备效率必须经常测定, 效率下降要分析原因,及时解决。 72.2.6 脱泥分级作业应按设计要求和试验最佳结果稳定作业参数,特别是 给矿量、给矿浓度、给矿压力等。给矿必须预先剔除粗粒和草渣、杂物,以防 堵塞。第三节第三节 磨矿分级磨矿分级72.3.1 磨矿分级是选矿生产的重要工序,其主要目的是控制有用矿物解离 度,提高分选效率。磨矿流程,由矿石性质、矿物的嵌布粒度及选矿工艺要求 确定。 72.3.2 严格掌握磨矿工艺参数,磨矿机给矿量、给矿粒度、矿浆浓度、细 度(粒度) 、返砂量等必须操作规程和技术条件要求及时检查调整,定时检测, 并认真填写检测记录。72.3.3 第一段磨矿机给矿必须通过计量,计量装置需定期进行校验。 磨矿机给矿量,磨矿分级回路矿浆浓度、细度(粒度)应逐步采用自动检 测、调节控制装置以稳定磨矿操作条件,提高磨矿效率。 72.3.4 磨矿介质装入量、比例、充填率、补加量和补加比例应依技术条件 要求进行,并认真填写操作记录。磨矿介质一般应定期进行清理和分级,摸清 磨损规律,做出相应的技术总结。 72.3.5 选矿厂技术人员应不断探索、研究和推广新型耐磨、耐腐材料,以 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和降低噪声。第七十三章第七十三章 预选作业预选作业第一节第一节 手选手选73.1.1 手选适用于矿石中单体矿物或含矿脉石的颜色、光泽或形状与废石 有明显的差别,且易于识别和拣选。 73.1.2 采用手选应能抛弃大量废石,提高矿石质量和选厂的处理能力,丢 弃的废石品位应低于浮选厂尾矿或重选粗砂尾矿品位。 73.1.3 根据入选矿石粒度大小、品位高低,选用正手选或反手选,抛弃废 石,并拣出单体富矿、连生体、伴生矿以及矿石中夹杂的木头、铁件等,分别 堆放。 73.1.4 手选皮带的规格依入选矿石的粒度与矿量而定,带速应能够调节, 一般控制在 812 米/分范围内。 73.1.5 手选皮带的给矿量应适当,均匀,矿层厚度应不超过该粒级最大粒 度的 11.5 倍。 73.1.6 手选作业产品,应分别计量、取样、化验和必要的筛分分级,其数 据作为选矿厂金属平衡的依据。第二节第二节 光电拣选光电拣选73.2.1 光电拣选适用于矿石中单体矿物或含矿脉石与废石之间对光的反射 率应有较大的差异。 73.2.2 采用光电拣选应能丢弃大量废石,提高矿石质量和选矿厂的处理能 力。废石品位应低于选矿厂尾矿品位。 73.2.3 入选矿石应严格分级。分级产品必须冲洗干净,保证矿石表面无泥 浆污染,水份小。 73.2.4 给料系统要适应不同粒级的矿石,给矿应均衡稳定,运矿带速应保 证矿粒在皮带上形成单层分布,能准确地落入光检区。 73.2.5 光电选矿机检测系统的光源电压必须稳定,在光检区内光的照射强 度应均衡,光敏元件和电子线路要求灵敏可靠,使用寿命长。 73.2.6 光电拣选的各个产品应分别计量、取样和化验,其数据作为金属平 衡的依据。第三节第三节 重介质选矿重介质选矿73.3.1 重介质选矿适用于有用矿物粗粒嵌布或细粒集合嵌布矿石的预选抛 废,有用矿物与围岩颗粒间应有较大比重差异。 73.3.2 重介质选矿丢弃的尾矿产率必须大于经济临界产率,其品位应低于 尾矿品位。 73.3.3 入选矿石应筛分洗矿,脱除细粒级矿石和矿泥,其有效分选粒度, 应根据设备条件和矿物嵌布特性通过试验确定。 73.3.4 重介质分选设备的结构参数和安装条件,一般应根据矿石特性通过 试验选定,确保分选精度高,结构合理,工作可靠,调整方便,分选稳定。 73.3.5 严格控制矿石的分级、脱泥和悬浮液的制备,确保矿石和悬浮液的 质量达到技术条件要求。 73.3.6 对介质比重和循环介质的数量,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进行调节控制, 确保分选过程重介质比重达到技术条件的要求。 73.3.7 给矿应均衡,及时补给新介质,保持合理的矿介比。 73.3.8 采用磁选设备净化回收介质再用的作业,应进行脱磁,以免出现磁 团聚现象。 73.3.9 应选用可靠的矿浆流量计、矿浆密度计和矿浆粘度计进行自动检测 与控制,保持分选过程的稳定性与精确度。第七十四章第七十四章 选别作业选别作业第一节第一节 浮选浮选74.1.1 浮选作业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和要求: 1、能利用矿我表面物理化学性质差异进行浮选的矿石,应采用浮选; 2、浮选流程应灵活和易于调整,并适应入选矿石品位和矿量在一定范围内 波动变化,其工艺结构和作业段数,根据矿石特性和浮选产品质量要求由选矿 试验确定; 3、易浮矿物和粗粒矿物,应尽早回收,避免过多循环; 4、各浮选作业的相应浮选机槽数和容积,由浮选时间和浮选作业量决定, 但应避免浮选过程中“矿浆短路”现象; 5、选用效率高,价格低,毒性和刺激性小并具有选择性和易于获取的浮选 药剂; 6、入选矿石粒度和矿物解离度,既要满足浮选工艺需要,又要避免矿物过 磨可泥化影响; 7、入选矿石一般应排除有害杂质和原生、次生矿泥干扰。 74.1.2 浮选设备必须满足浮选工艺要求,即单位容积处理能力大、能耗低、 药耗少,维护费用低,充气量大,易于调节,便于维修。 74.1.3 入选矿浆浓度、细度及酸碱度应按工艺规程和技术条件要求严格控 制;浮选前,矿浆应充分搅拌,以增加矿粒表面和浮选药剂的接触。 74.1.4 按工艺需要实行分段加药,合理用药,并提倡混合用药。74.1.5 浮选药剂的制备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浮选药剂种类、用量、加药地点、加药方式和加药顺序,由选矿试验确 定,按操作规程要求执行; 2、水溶性药剂的配制、储存和输送应按操作规程要求进行,稀释后的液体 药剂应测定浓度,计算添加量; 3、进厂的选矿药剂要进行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药剂不得投入使用; 4、对剧毒的药品应建立保管、配制、使用、安全防护措施的起规章制度, 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药剂进厂配制、使用都必须认真记录。 74.1.6 浮选作业矿浆酸碱度,矿浆中游离氧化钙含量,浮选矿浆浓度,浮 选机充气量,浮选药剂添加量和添加比例,以及浮选指标快速分析,应按操作 规程和技术条件要求定时检测和记录,发现异常变化应及时调整。 74.1.7 浮选作业应逐步实现和推广矿浆酸碱度自动检测与调节,浮选操作 中,为保持浮选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改变浮选作业条件。 74.1.8 生产过程产生的有害气体和浮选废水,必须按环保要求进行定期检 测,如发现毒物含量超标,应积极采取措施,使之达到排放标准。第二节第二节 重选重选74.2.1 重选作业应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与要求: 1、矿石中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比重差较大时,一般应采用重选法处理; 2、各种不同性质的矿石(氧化矿和硫化矿、砂矿和脉矿)能分采分选的应 分开处理,无法分开处理的,必须通过试验确定配矿比例; 3、对矿物嵌布粒度不均匀的矿石,应采用阶段磨矿、阶段选别流程,对含 泥量多的矿石,预先脱除矿泥,泥砂分别处理。应贯彻矿物早收、废石多丢、 粗细分级、贫富分选、细泥归队、综合回收、精工细作、早收多收的原则; 4、重选给矿应隔粗、隔渣、脱泥; 5、流膜选矿洗涤水应达到工业水质要求。 74.2.2 重选作业的各种产品应合理分配,准确接取精矿,合理返回中矿, 排除尾矿,保持流程平衡稳定。 74.2.3 根据入选粒度范围,选用不同类别,不同作业参数的设备。转速 (冲成) 、冲程(振幅) 、坡度、作业周期等设备的技术参数,应满足选别要求, 并可根据矿石性质进行调节。 74.2.4 按工艺要求控制好矿量、浓度、水量、水压等技术条件,并配备相 应的检测工具和仪器,定期检测校正。 74.2.5 重选厂应定期考查精矿粒级回收率。 74.2.6 重选厂的产品结构,一般应根据选矿、冶炼的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第三节第三节 磁选磁选74.3.1 矿石中有用矿物与脉石矿物有明显的磁性差异时,一般应采用磁选 方法处理。 74.3.2 磁选流程应灵活,便于操作和调节,能适应入选矿石性质的变化。74.3.3 严格控制筛分作业,要求入选矿石粒度均匀,无泥质污染。 74.3.4 湿磁作业应保持浓度稳定,给矿均匀,干式作业的给矿水分应小于 1。 74.3.5 磁选作业应按工艺条件调节好极距和电流,密切监控分选过程的工 作电流和电压变化,及时调整以保证分选区磁场强度的稳定。 74.3.6 对不同种类不同品级的磁选产品,应分类堆放,并有明显标志。第四节第四节 电选电选74.4.1 入选矿石中要回收的矿物应充分单体分离,分选矿物要有明显的导 电性差异;有效的分选粒级为 10.05 毫米。 74.4.2 根据入选矿石性质和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可采用电选法进行精选, 或与其他选矿方法组成联合流程。 74.4.3 电选作业前,应按工艺条件的要求,认真做好入选矿石的准备作业, 按粒度分级,预热干燥。 74.4.4 入选矿石表面存在铁质污染时,须酸洗处理,再以清水洗净干燥后 入选。 74.4.5 在电选作业过程中,经常检查分选区的电场强度、分选辊距离大小、 位置高低、速度快慢和分选温度的高低,使其符合技术条件要求。 74.4.6 电选厂房应有避雷装置,大雷雨天气应停止作业。第五节第五节 联合选矿及其他联合选矿及其他74.5.1 复杂难选矿石用单一的选矿方法难以取得合格的精矿产品和合理的 技术指标时,采用联合选矿法。 74.5.2 重选、磁选、电选、浮选等不同方法的组合和选冶联合流程上下 工序要衔接,调控要稳定。 74.5.3 湿法浸出液的浓度、液固比、浸出时间、温度以及其它条件,必须 严格掌握,及时检查。 74.5 浸出萃取除要求技术条件严格调控外,可利用的浸出母液萃取剂要 及时回收使用,以降低生产中的药剂单耗。 74.5.5 离析浮选要严格控制离析的各种参数和排矿,并特别注意离析炉 况的检查。 74.5.6 化学选矿的防酸、防腐设施必须及时检查,防止泄漏,发现问题及 时处理。第七十五章第七十五章 脱水作业与精矿管理脱水作业与精矿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脱水作业脱水作业75.1.1 选矿产品脱水,一般包括浓缩、过滤、干燥三个工序,上下工序之间的衔接和生产能力必须平衡,生产过程原则上要连续。选别和矿浆输送过程 的中间环节需要脱水时,亦必须满足下一工序技术要求。 75.1.2 按操作规程和技术条件要求,严格控制浓缩机底流浓度、溢流水含 固体量、滤液水混浊度、过滤机真空度及产品水分等工艺参数,并定期检查, 认真填写记录。 75.1.3 严密监视和防止浓缩机跑浑,如浓缩过程发生压耙子事故,应积极 采取措施,组织抢救,并分析原因,填写事故报告。 75.1.4 脱水过程地面冲洗水、泄漏矿浆,应经沉淀、澄清处理返回生产流 程,以减少金属流失;外排水必须达到国家要求的排放标准。 75.1.5 排空干燥烟尘及作业瑚粉尘含量,按环保部门规定定期检测,不得 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精矿粉尘应考虑回收。第二节第二节 精矿管理精矿管理75.2.1 精矿矿仓应逐步实行按产品质量分区、分级管理。仓内析出水应及 时排除。 75.2.2 应采取措施,防止脱水过程和储存过程精矿产品的贫化和损失,严 防其它物料混入。 75.2.3 产品出厂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稀浆渗漏及矿粉飞扬,其损失率要 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75.2.4 出厂产品必须达到产品标准或合同规定。 75.2.5 出厂产品必须经过计量、质量检验。 75.2.6 重选厂生产精矿必须设置专分或专门机构管理,不同等级精矿应分 别堆放,并根据出厂精矿要求进行混配出厂。第七十六章第七十六章 尾矿管理尾矿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76.1.1 选矿厂尾矿必须妥善处理,不得排入江河湖海。 76.1.2 应做好尾矿浓缩输送、排放、筑坝、防洪、坝体维护、环境保护等 方面的工作,保证尾矿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严防发生危害事故。 76.1.3 尾矿水一般应充分回收利用,向外排放的尾矿水,要达到国家规定 排放标准。 76.1.4 尾矿设施在施工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某些问题,需作方案性变更时, 应与原设计单位共同商榷,并将有关修改设计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76.1.5 凡有关尾矿设施的设计资料、施工与竣工图纸、观测记录、经验总 结等归技术档案部门统一保管。 76.1.6 尾矿设施的观测仪器、筑坝机械、交通工具,防汛、防震、抢险应 急物资等,应专项专用。 76.1.7 尾矿管理工作及屋矿设施的运行情况,必须每年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并将检查情况报告上级部门。76.1.8 选矿厂可根据所属尾矿设施规模,设置相应的尾矿管理机构,专门 负责尾矿管理工作。第二节第二节 基本职责基本职责76.2.1 厂(矿)级管理机构的基本职责 1、根据企业的服务年限和设计要求,保证选矿厂在生产期内的尾矿能妥善 处理; 2、参与组织尾矿设施的设计审查、工程验收、安全技术鉴定、事故处理等 工作; 3、组织和参加有关尾矿处理的科学试验和监测工作,积累数据,总结经验, 提高管理水平; 4、做好日常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尾矿库的安全技术质量检查,发 现问题及时处理; 5、负责尾矿设施的防汛、抗震工作,制订防汛、抗震的措施方案,报上级 部门审批。 76.2.2 车间(工段与小组)的基本职责 1、掌握尾矿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2、贯彻执行尾矿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3、及时整理监测、操作等记录和技术数据,分析研究,发现问题,改进工 作; 4、尾矿设施发生事故或发现不安全征兆和隐患,必须立即进行详细的文字、 图象记录,采取应急措施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5、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的防汛、抗震指令和部署,切实做好防汛、抗震工作。第三节第三节 尾矿浓缩与输送管理尾矿浓缩与输送管理76.3.1 应就近回收尾矿澄清水,一般可将尾矿预先浓缩后再输送,以节省 新水用量和供水费用。 76.3.2 做好尾矿浓缩与输送系统的日常管理和定期的检修维护,使设备保 持良好状态,保证正常安全运行。 76.3.3 砂泵站必须满足尾矿输送和筑坝的需要,各段泵站的能力必须与选 矿厂能力相匹配,并有 100的备用能力。 76.3.4 泵站要有可靠的电源和必要的通讯设施,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易磨损 件。 76.3.5 尾矿泵站发生事故,矿浆溢流不得任意排放,应设置有足够容积的 事故尾矿池。 76.3.6 输送尾矿的管、槽、沟、渠,要有人巡回检查,交通线处要加强管 理维护。 76.3.7 在坝上的输送管槽应特别加强维护管理,严防喷浆、漏矿冲毁堤坝 造成危害事故。 76.3.8 输送管道必要时要进行防腐处理,严寒地区要求采取防冻措施,并在适当时期翻转使用。 76.3.9 备用管渠应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坝上的输送主管应及时随坝体上升 而提高。第四节第四节 尾矿库管理尾矿库管理76.4.1 尾矿库坝体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有关技术操作规定使用与维护, 严防发生危害事故。 76.4.2 尾矿坝体必须按计划加高,坝体升高速度与容积的关系,应保证汛 期调洪和冬季冰下排矿,满足回水所需的库容与坝体的安全标高。 76.4.3 尾矿坝体应有一定长度的坝内干坡,当坝内干坡长度与回水所需的 库池水边线有矛盾时,首先满足安全所需干坡长,尤其是汛期更需严格控制。 76.4.4 高烈度地震区的大、中型尾矿库要有人负责坝体动态监测,监测结 果要整理归档。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上报采取补强措施。 76.4.5 使用期满的尾矿库,必须做好闭库设计。 76.4.6 尾矿排放与筑坝应按设计和技术操作规程作业,分散放矿支管应按 作业计划布置与使用,并根据滩坡、滩长等情况及时调整,以确保筑坝质量。 76.4.7 采、选废石和其它废弃物,不得任意排入库内。 76.4.8 尾矿库要有完好的防洪、排洪设施,尾矿库水位、水边线位置、坝 体浸润线、水域范围应按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 76.4.9 位于地震区的尾矿库,有地震预报时,必须采取措施降低库内水位, 并使库池水边线远离坝顶。 76.4.10 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要加强巡视,发现漩涡、气泡及水 质变混浊,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76.4.11 在汛期必须做好防汛排洪工作,汛前必须对防洪排洪设施认真进 行检查、清理、修整,汛期要设专人守护排洪关口,加强对坝库的巡视,发现 险情,立即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洪水漫顶。严禁引洪入库。 76.4.12 溢水、排水井塔要随水位和水质变化随时启闭,防止尾矿漫出、 水质变浊或水位过高、水边线上升。第七十七章第七十七章 工艺技术管理工艺技术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原始记录管理原始记录管理77.1.1 生产技术活动中的原始记录,必须完整、清晰、真实、准确。 77.1.2 原始记录内容的制订、修订、颁发和审核,实行归口管理。 77.1.3 各类原始记录,应按有关制度规定保存、归档。 77.1.4 原始记录是编制生产计划、制定生产定额、填写生产报表的主要依 据,应认真分析,从中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促进生产发展。 77.1.5 有条件的选矿厂应逐步实现微机控制管理,为选矿厂自动化程序控 制提供基础。第二节第二节 流程管理流程管理77.2.1 选矿工艺流程应与矿石性质和产品质量要求相适应,并符合先进可 靠、经济合理、便于操作调整的原则。工艺流程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改变, 应有试验研究报告和可行性论证。 77.2.2 改变工艺流程的批准权限 1、工艺流程的改变,须经主管厂(矿)长或总工程师审批后,报上级主管 部门备案; 2、作业段数的变更,主要设备的增减及局部流程结构的较大变更,由总工 程师批准; 3、局部流程结构调整和非主要设备的增减,报厂(矿)主管部门批准; 4、局部回路的改进,经车间主任批准; 5、工段、班组无权改变流程。属于事故性的临时变更流程,应及时上报车 间主任和主管厂(矿)长,并于事故消除后立即恢复原流程。 77.2.3 流程改造完成后,经一段时间试车生产(一般为三至六个月) ,应 提出技术总结报告。 77.2.4 工艺流程考查 1、以浮选法为主的选矿厂,应定期进行全流程考查,其中磨矿、分级、浮 选、脱水作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以重选法为主的选矿厂,全流程考查至少三年进行一次;流程复杂的选 矿厂可分期分段进行考查; 3、局部流程考查,视生产需要确定; 4、主要设备技术性能、效率的检测分析,每季度进行一次; 5、考查后,应及时提出总结报告。第三节第三节 操作管理操作管理77.3.1 操作管理的核心是认真制定和严格贯彻执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 安全规程。 工艺规程包括:技术(工艺)操作条件、产品质量标准、工艺设备性能、 主要材料及选矿药剂质量标准等。 操作规程包括:岗位职责、岗位操作法和设备合理使用与维护的规定。 77.3.2 选矿工艺操作规程必须与矿山原料多变和生产发展需要相适应,其 编制和修订工作由主管业务部门(生产技术科)进行,经总工程师审批。 77.3.3 工艺操作规程的贯彻执行: 1、保持规程的相对稳定性; 2、对操作人员进行规程的教育,以提高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行规程的 自觉性; 3、加强生产过程的技术监督检查,不断完善计量测试手段,严肃工艺纪律。第四节第四节 试验研究试验研究77.4.1 厂(矿)必须建立实验室,配备一定数量专职技术人员、工人和试 验装备。其任务是: 1、研究生产工艺中的技术问题; 2、开展原矿性质研究和矿石可选性试验,参与配矿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操 作条件; 3、定期进行工艺流程考查和工艺设备效率检测; 4、研究、引用和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和新药剂,促进试 验成果应用于生产实践; 5、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研究; 6、配合生产部门总结先进操作法; 7、做好选矿技术资料和试验研究资料的积累与整理工作。 77.4.2 实验室应编制当年试验研究计划或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审核批准 实施。试验研究项目执行情况应定期检查,试验工作完成后,编写总结报告。 77.4.3 重大试验项目应在小型试验基础上,进行半工业试验和工业试验。 77.4.4 试验成果经过生产验证后,取得良好效果者,应按一定级别组织鉴 定。第五节第五节 技术改造技术改造77.5.1 凡技术改造项目必须提出立项建议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按项目审 批权限报批、立项,批准后,列入年度技术改造计划。 77.5.2 技术改造方案列入技措计划后,选矿厂(矿)要积极组织落实设计、 材料、设备以及施工力量。 77.5.3 工程竣工后,由厂(矿)组织试车验收,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交清 竣工图纸、修改项目说明书、隐蔽工程记录等,并整理归档。 77.5.4 改造工程投产运转一年后,应进行技术经济总结和评价。第七十八章第七十八章 电气设施电气设施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78.1.1 选矿厂电气设施的要求按本规程第 47.1.1 条规定执行。 78.1.2 选矿厂各种电气设备的技术标准必须符合电过专业技术标准。 78.1.3 选矿厂的继电保护装置,应符合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保护和自 动装置设计规范 (GBJ6283)的要求,并应在每年对其进行一次调试。 78.1.4 选矿厂应根据国家颁布的用电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装设测量和计 量仪表,对线路和设备的电压、电流、功率因数、有功电量和无功电量等进行 监测和记录。 78.1.5 选矿厂所有电气设施的试验同本规程第 47.1.9 条。78.1.6 选矿厂应有电气设备供电系统图和电气装置隐蔽工程平面图。 供电系统图上应标出电气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和安装地点、导线的长 度和截面,过流保护的整定值以及保护网路最远点的短路电流。 隐蔽工程平面图上应标出电缆和管线的走向、编号、规格和埋设深度、接 地体的装设地点、埋设深度及其他需要标明的内容。 设备变动时,应及时在图上作相应修改。 78.1.7 选矿厂电气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改造、更新及事故管理均按 本规程第八十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78.1.8 选矿厂 36 伏以上的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力设备 的金属外壳、构架等都必须接地或接零。接地电阻值应符合工艺与民用电力 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 (GBJ6583)的要求。 78.1.9 选矿厂的防雷设施应符合建筑防雷设计规范 (GBJ5783)的要 求。第二节第二节 线路线路78.2.1 对选矿厂使用中的线路,应定期检查、维修,并对温度、负荷、绝 缘进行监视和检测;对暂时停用和备用的线路要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完 好状态,保证能随时投入运行。 78.2.2 线路运行时,其温度和载流量均不应超过允许值。 78.2.3 高压架空线路和电缆,应定期进行巡查,掌握线路设备状况和运行 状态。 78.2.4 选矿厂的所有电力线路应定期进行预防性试验,试验的周期、项目、 标准应按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规定执行。地下电缆的预防性试验, 宜在土壤中水分饱和时进行。 78.2.5 对线路的故障应认真分析和鉴定,根据缺陷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低压线路的检修,应尽量安排在受电设备检修时进行。 78.2.6 对改、扩建工程中的线路的设计、施工与验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规程和规范的要求。第三节第三节 变压器、电机和电器变压器、电机和电器78.3.1 变压器应在允许的运行方式(即额定运行方式和允许的过负荷运行 方式)下运行。变压器存在较大缺陷时,不准过负荷运行。 78.3.2 运行中的变压器应通过仪器仪表对变压器的运行状况进行监视,并 应定其对变压器进行外部检查。 78.3.3 变压器应按运行规程的要求定期进行大修和小修。检修后应验收合 格,才能投入运行。 78.3.4 变压器的投运和停远操作程序应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78.3.5 电机与电器应在允许的工作状态下运行,对容量较大及有特殊要求 的电机应有仪表监测。 78.3.6 同步电动机应尽量在功率因数超前的状态下运行。78.3.7 装在潮湿与多尘场所的电机与电器应具有防水、防尘性能,或采取 相应的防护措施。 78.3.8 电机应定期进行大、中、小修,并同时对起动设备与线路进行检查 与修理。大、中修宜在主机检修时进行。 78.3.9 长期停用的电动机,在起动前应对外观、起动设备、轴承和润滑状 态进行检查,对大、中型电机,还应测定绕组的绝缘电阻。 78.3.10 胶带输送机的驱动电机,应满足在事故停车后重载起动的要求。 78.3.11 高压电动机一般在机旁控制。如果实行远距离控制或自动控制, 应加强对保护装置所处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检查,以确保及时断开绝缘损伤的电 气设备和线路。第四节第四节 照明照明78.4.1 选矿厂的照明必须满足生产的要求,并应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使用安全、维修方便。 78.4.2 选矿厂的照明设施应符合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 78.4.3 不同场所和不同用途的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78.4.4 照明设备的电压、电流、功率及工作场所的照度应定期测量、记录 和考核,保证其运行在标准范围之内。 78.4.5 选矿厂应有电源线路与工作照明分开的事故照明设施。 78.4.6 根据使用场所和周围环境对照明的要求,合理选择高效光源和高效 灯具。 78.4.7 应经常检查照明线路、斗具与控制设备,发现故障及时检修。第五节第五节 电气安全电气安全78.5.1 选矿厂电气工作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生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 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掌握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内容,并经考 试合格; 3、应学会紧急救护法,首先学会触电解救法和人工呼吸法。 78.5.2 电气人员进行操作时,应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具,修理电器设备和线 路的作业,应由电气工作人员进行。 78.5.3 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保护罩或遮栏 及警示标志等安全装置。 78.5.4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 78.5.5 线路停电后,该线路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 挂“有人作业,不准送电”的警告牌。 78.5.6 在带电的导线、变压器、油开关等设备附近,不得有损坏电气绝缘 或引起电气火灾的热源。第七十九章第七十九章 技术检验技术检验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79.1.1 选矿厂(矿)必须设置与规模相适应的技术检验机构,配备一定数 量的技术人员,在行政上归厂(矿)长直接领导,业务上受上级部门领导。 79.1.2 技术检验机构的基本任务 1、按照计划及规定标准,对原矿及出厂产品进行数量与质量的验收及监督;2、对选矿厂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操作条件进行经常检查及监督,及时发现操 作中的问题,提出意见; 3、按照国家计量法和有关规定统一监督管理本厂(矿)生产计量工作; 4、编制技术检验规程和取样、计量、化验的操作规程,并对原矿、精矿、 尾矿进行正确的取样、计量、样品制备及化验; 5、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月末物料(成品及半成品)盘点; 6、编制金属平衡报表; 7、对选矿厂的金属流失进行检查及监督; 8、研究改进计量、取样、加工、化验、检验手段,逐步实现机械化、自动, 不断提高检测效率和加工精度。第二节第二节 生产过程技术检验生产过程技术检验79.2.1 生产过程中,技术检验人员要按工艺规程、技术检验规程进行严格 监督检查。 79.2.2 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检验,实行专检和自检相结合,检查结果应填写 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79.2.3 检测内容包括碎矿及最终产品粒的、磨矿机处理量、浓细度,PH 值、 药剂添加量、精矿产品水分及各岗位的产品数量、质量等。第三节第三节 原矿与产品质量检验原矿与产品质量检验79.3.1 选矿厂产出的精矿(包括出厂的其它产品)必须经检验部门取样、 化验、验收。未经检验的产品不得出厂,产品质量以每批出厂产品总样分析结 果为准。 79.3.2 产品质量检验的标准是“国标” 。对没有“国标”的产品必须制定 企业标准,企业制定产品标准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9.3.3 凡因质量(包括产品质量和检验质量)问题造成重大损失时,企业 领导要及时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 79.3.4 选矿厂原矿、精矿(或半成品) 、尾矿必须按班进行正确取样、计 量、化验,是分样必须在计量点定时采取。 79.3.5 原矿(包括收购原矿) 、精矿产品的数量、质量以检验部门检测为准。 79.3.6 选矿厂尾矿原则上集中取样,流程复杂的选矿厂和多金属选矿厂尾 矿不能集中时,要设相应的计量装置满足金属平衡的需要。 79.3.7 原矿和精矿的计量、化验要有准确完整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至少 妥善保存一年。第四节第四节 计量管理计量管理79.4.1 选矿厂计量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 79.4.2 在用的计量器具要编报计量器具管理目录,按目录要求建立台账、 档案、原始记录和周期检定计划,各种衡器不得超过规定误差。 79.4.3 使用矿浆计量器计量时,应设相应的检测装置,保证计量的精度。 79.4.4 计量检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并保持相 对稳定。任何人不得改动计量器具的技术状态、技术参数。 79.4.5 选矿厂各种产品、半成品、原材料、能源等必须以计量部门提供的 数据为准。第八十章第八十章 金属平衡金属平衡第一节第一节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80.1.1 金属平衡,是一项综合性管理,是衡量选矿厂生产、技术和经营管 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金属平衡工作必须如实反映生产实际。 80.1.2 金属平衡管理工作的任务 1、如实反映金属流向,揭示生产中薄弱环节,为减少金属流失提供可靠依 据; 2、编制金属平衡报表,为计划、生产、技术、财务、物资部门提供依据。第二节第二节 管理职责管理职责80.2.1 选矿厂(矿)成立金属平衡管理委员会,由厂(矿)长任主任委员, 委员由有关职能科室负责人及业务人员组成,技术检验部门为其日常办事机构。80.2.2 金属平衡管理委员会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关于金属平衡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金属平衡管 理工作; 2、按月审核金属平衡报表和金属产销情况,批准金属平衡报告; 3、检查和协调各部门所承担的金属平衡管理职责和任务执行情况; 4、核实金属平衡报告中不平衡的参数,研究减少金属流失的措施; 5、制止弄虚作假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金属平衡报表编制金属平衡报表编制80.3.1 厂(矿)必须按月、季、年编制金属平衡报表,按规定时间报出。 80.3.2 金属平衡所用数据均以计量、化验及测定为准,按班、日计算理论 回收率。 80.3.3 重选厂编制金属平衡,每 510 天进行一次,对理论与实际回收率 超差原因进行分析,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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