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制造装备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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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制造装备与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指南.doc
1 / 3省部共建生物多糖纤维成形与生态纺织国家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推动我国生物多糖纤维成形与生态纺织领域的基础研究和技术自主创新,充分 发挥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作用,加强与本领域高层次科技人才的学术交流与合作,本着“开 放、流动、竞争、联合”的原则,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实验室发展规划,省部共建生物多糖纤维成形与生态纺 织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课题,并制订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章第二章 资助对象资助对象 第二条第二条 开放课题主要资助对象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并在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 研机构、产业部门中有科研基础的人员,其他申请者必须由两名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的同行专家进行书面推荐。为了鼓励年青人才脱颖而出,优先支持 45 岁以下中青年专业人 员作为课题负责人申报,鼓励与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紧密结合、有助于提升纺织产业技术 基础的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申报。 第三章第三章 资助范围资助范围 第三条第三条 必须符合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与主要任务,确属学科前沿领域,学术思想新颖,具 有创新性,对青岛市、山东省乃至国家在生物多糖纺织利用领域的科技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第四条第四条 鼓励本研究领域和相关领域的各级科研平台间的合作研究,以充分发挥各自优势。 第五条第五条 鼓励材料、纺织、环境、化学化工、生物、医学、物理、数学等学科间交叉和渗透。第六条第六条 鼓励与重点实验室固定研究人员联合申报。 第四章第四章 资助年限与额度资助年限与额度 第七条第七条 课题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对于特别优秀或有潜力的研究工作,经批准可持续资助。第八条第八条 开放课题分面上课题和重点课题。面上课题资助额度为 CNY510 万元/项;重点课 题资助额度为 CNY1520 万元/项。 第五章第五章 审批与立项审批与立项 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者填报开放课题申请书,于规定时限提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申请课 题的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近期可取得重要进 展,申请者与课题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条第十条 申请者须按申请书的各项要求认真撰写开放课题申请书,开放课题依托单位应认真 审核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和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在人员和条 件上给予保障,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课题评审程序按照形式审查、初评、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重点实验室主 任会议批准的程序进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继续评议和评审: (一) 申请者不具备申请资格; (二) 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 (三) 申请项目与项目指南不符或申请经费预算不合理; (四) 项目提交成果不明确; (五) 申请者以往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 (六) 申请者已承担在研开放课题、未按期或未按原计划完成项目。2 / 3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对开放课题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择优报 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的创新性、研究价值、研究目标、研究方案、 申请资助金额等给出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根据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实验室主任会议根据学术委员会评审意见,确定获资 助课题,并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签发开放课题认定书,通知申请者及其所在单位,经本 人签字及依托单位盖章后提交重点实验室存档。 第六章第六章 实施与检查实施与检查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对课题进行管理,课题负责人全面负责开放课题的实施。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研究计划实施过程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等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 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报重点实验室审批。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更换,遇有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 并报重点实验室审批备案。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 位完成课题,但须调入、调离双方及重点实验室签署意见,并报重点实验室审批及备案。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每年度对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课题负责人应于每年度结束时提 交开放课题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实验室将视情组织课题负责人进行现场汇报交流。对 于不提交进展报告、工作无进展、经费使用不当的者,缓拨下期经费。课题负责人如不能 纠正、补报,重点实验室将中止资助。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在研开放课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重点实验室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 费、中止或撤消项目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重点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违背开放课题暂行管理办 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课题研究期满,必须在 2 个月内向重点实验室报送开放课题结题报告并附 相关研究成果证明,报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公室,学术委员会将对开放课题完成情况进行 评议并形成结题意见。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1)研究工作总结报告; (2)有重点实验室署名的学术论文、专著,证明与申请内容相关的专利与获奖成果证书等 复印件及相关技术资料。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开放课题中期和结题考评结果将在重点实验室网站进行公示。 第七章第七章 成果管理及评价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开放课题所取得的成果由重点实验室、研究者所在单位及其它资助单位共有。 完成的论文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通讯作者)的完成单位必须有标注重点实验室。成果包 括通过开放课题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项目推广(转 让)或应用等。面上课题发表署名重点实验室的二区及以上 SCI 论文不少于 1 篇,重点课 题发表署名重点实验室的一区 SCI 论文不少于 1 篇或二区 SCI 论文不少于 2 篇(分区方式 按中科院 JCR 期刊分区执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开放课题所取得成果的重点实验室单位标注为“省部共建生物多糖纤维成形与 生态纺织国家重点实验室(青岛大学)”(英文名称: Supported by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Bio-Fibers and Eco-Textiles(Qingdao University)。另须明确标注“省部共建生物多糖纤 维成形与生态纺织国家重点实验室(青岛大学)开放课题,课题号 XXX”( 英文名称: 3 / 3Supported by State Key Laboratory of Bio-Fibers and Eco-Textiles(Qingdao University),No. XXX)。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于以重点实验室为第一单位发表的论文并有我单位人员为共同作者的,按重 点实验室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章第八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开放课题经费管理按照重点实验室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资助经费开支范围包括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等。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每项课题经费原则上分两次下拨,首次下拨时间为课题批准后一个月内。课题 中期,根据课题负责人提交的中期进展报告进行评审,决定下次经费划拨的额度。课题经 费专款专用,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但不得挪作它用,一经发现,中止资助。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对于中期终止的研究课题,重点实验室将终止资助,将根据情况全部或部分收 回已拨课题经费。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根据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要求,开放课题由重点实验室统一管理,课题负责人 及主要研究人员以重点实验室访问学者身份完成课题研究。根据考核实际情况可将批复经 费的部分或全部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未予以外拨的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凭有 效票据到重点实验室报销。课题负责人提交的开放课题的预算表是报销各类支出的依据。 第六章第六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本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 2018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