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饲料工作绩效管理量化考核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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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饲料工作绩效管理量化考核办法(试行).doc
湖北省饲料工作绩效管理量化考核办法(试行)湖北省饲料工作绩效管理量化考核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新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省农业厅绩效管理办法(试行),加强饲料行业管理,提高工作效能,发挥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实现全省饲料绩效管理总体目标,制订本办法。 一、量化考核的对象 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饲料管理部门。 二、量化指标的内容 分为综合发展、部门工作、创先争优三大横向指标,每一横向指标具体量化为若干个小项为纵向指标,共设置 16 个纵向指标。简称“三横十六纵”量化指标管理体系。 (一)综合发展。 1、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2、饲料、饲料添加剂产量同比增幅;3、饲料产业化发展水平;4、饲料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 (二)部门工作。 1、行政许可;2、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3、饲料工业统计与形势分析;4、日常监管与工作总结;5、行政执法与信访处理;6、宣传、培训与信息报送;7、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 (三)创先争优。 1、单位或个人被表彰;2、争取政策、项目和经费;3、主办或组织参加大型活动;4、发表调研文章;5、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量化指标的分值 总分值 110 分。其中,第一大项综合发展标准分为 30 分,第二大项部门工作标准分为 70 分,第三大项创先争优标准分为 10 分。 (一)综合发展,标准分 30 分。 1、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满分为 10 分。以省饲料办下达的监测任务和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产品首次检测的总体合格率为考核内容。合格率98%计 10 分,合格率每降低 2 个百分点扣 1 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以下相同)。 2、产量同比增幅,满分为 10 分。以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基层年报汇总数据为考核内容。产量增幅 10%以上计 10 分,增幅每降低 2 个百分点递减 1 分。 3、产业化发展水平,满分为 5 分。以市级以上(含市级,下同)龙头企业覆盖率、省级以上知名品牌和商标(由农业、工商、质监部门评定)覆盖率为考核内容。计算方法=(龙头企业数+知名品牌商标数)所辖企业数;提供有效期内的相关证明资料,不同层次的同一荣誉不重复计算。计分方法是居全省第一位的计 5 分,从第二位起按位次递减 0.5 分。 4、科技创新和成果应用,满分为 5 分。以企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应用为考核内容。提供本年度内企业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证书、科技成果应用证明材料,计算方法=科技进步奖数+科技成果应用数,总数居全省第一位的计 5 分,从第二位起按位次递减 0.5 分。 (二)部门工作,标准分 70 分。 1、行政许可,满分为 10 分。以行政许可办理期限、材料规范性、企业评价为考核内容。主观拖延不办、申报材料残缺不全或明显错误、被企业投诉且事实确凿、企业迁址等重大情况未通知省饲料办,每出现一次扣 2 分,扣完为止。无饲料生产企业的市州,酌情计分。 2、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满分为 10 分。以年度备案期限、覆盖率和完成情况为考核内容。按时办理年度备案为 3 分,主观拖延一周扣 1 分,扣完为止;年度备案覆盖率 95%以上为 3 分,每降低 5 个百分点扣 1 分,扣完为止;年度备案资料规范整齐,有备案工作总结,未参与备案企业有情况说明,未通过备案企业有处理意见,缺一项扣 1 分,该项满分为 4 分。 3、统计与形势分析,满分为 12 分。以企业基层年报与季报、市州饲料办综合年报与季报填报率、以及半年和全年生产形势分析为考核内容。其中企业基层年报、饲料办综合年报考核上年度上报情况,季报、月报考核本年上报情况。企业基层年报填报率 100%为 2 分,不足部分按比例扣分(下同),企业基层季报填报率 100%为 4 分,饲料办综合年报与季报填报率 100%为 4 分,报送半年、全年形势分析材料各 1 分。 4、日常监管与工作总结,满分为 12 分。以饲料生产、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企业管理制度上墙、报送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材料为考核内容。市州饲料办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开展检查并有相关记录,生产企业检查覆盖率 100%为3 分,不足部分按比例扣分;饲料经营企业目录由各市州上报省饲料办,对照目录考核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覆盖率 100%为 3 分,不足部分按比例扣分;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制度及上墙情况各 2 分;报送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各 1 分。 5、行政执法与信访处理,满分为 12 分。以执法规范性、大要案查处、信访事件处置为考核内容。执法规范性考核执法程序、办结时间、案卷整理情况,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四等,该项满分为 5 分,每下降一等扣 1 分;大要案查处指查处涉案金额 5 万元以上或跨省案件,每查处一个加 1 分,该项满分为 3 分;无信访案件或越级上访为 4 分,越级上访一次扣 1 分,信访案拖延不办或办而不结一次扣 2 分,造成不良影响或被上级通报一次扣 3 分。 6、宣传、培训与信息报送,满分为 10 分。以宣传次数、培训人数和信息报送情况为考核内容。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等宣传饲料行业不少于 3 次(神农架林区 1 次)为 3 分,不足部分按比例扣分,提供录像、报纸、照片等证明资料;组织饲料执法人员、检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培训人员不少于辖区县(市、区)数的 2 倍为 3 分,不足部分按比例扣分,提供培训通知、大纲和签到表复印件;信息包括企业发展重要情况、行业重大事件和监管工作情况,各市州每月报送信息 1 条,全年不少于 10 条,该项满分为 4 分,缺 1 条扣 0.5 分。 7、上级交办工作完成情况,满分为 4 分。以临时交办工作完成情况为考核内容,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一次扣 1 分,扣完为止。 (三)创先争优,标准分 10 分。 1、单位或个人被表彰加分,满分为 2 分。单位被省部级表彰加 2 分,被厅(司局,含市州)级表彰加 1.5 分,被县(处)级表彰加 1 分,个人表彰加分按单位表彰加分的 50%计分,获多级表彰的取最高荣誉,该项满分为 2 分。 2、争取政策、项目和经费,满分为 2 分。市州争取政策、新增项目、增加经费的,每项加 1 分;所辖县(市、区)争取政策、项目和经费的,按市州加分标准的 50%加分。 3、主办或组织参加大型活动,满分为 2 分。由市州饲料办主办、承办或联合主办、承办(文件中有明确)展览会、技术研讨等活动,单次参加人数 50 人以上加 1 分,100 人以上加 2 分;多次组织活动,分数累加,但不超过满分;市州联合组织的,按总人数计分,再按参加人数比例加分。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单次参加人数 20 人以上加 1 分,40 人以上加 2 分,其他同上。 4、发表调研文章,满分为 2 分。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调研文章,在市州四大家内部参阅件、省级报纸和公开发行刊物上发表,或调研文章被局主要负责人以上领导批示的,一次加 1 分。 5、制定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满分为 2 分。市州饲料办起草制定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并通过初审的,加 2 分;参与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制定工作并作出重要贡献的,加 1 分。 四、量化指标的考核 由省饲料办组织力量,按年度以市州为单位进行考核。 (一)考核程序。 1、年度考核集中在年底或下年初进行,由省饲料办统一组织。 2、各市州饲料办按照本办法的考核内容、评分标准、评分依据准备相关资料,逐项进行自评,有关资料和自评报告汇编成册。 3、省饲料办根据各地工作情况,确定最后考核结果,并通报。 (二)评分依据。 1、产品质量监测合格率以省饲料监测所、省饲料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 2、饲料、饲料添加剂产量以企业基层年报汇总数据为依据(不包含单一饲料产量),未填报基层年报的企业,由季报数据汇总得年产量。 3、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以证书复印件或牌匾照片为依据。 4、科技创新以获奖证书复印件为依据,科技成果应用以有关转让合同、协议为依据。 5、行政许可以省饲料办日常工作记载、有关情况通报为依据。 6、生产许可证年度备案以各地上报材料、工作记载、工作通报为依据。 7、统计工作以“中国饲料工业统计信息系统”上报情况为依据,对象为包含单一饲料的所有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形势分析以上报材料为依据。 8、日常监管以“生产经营企业检查记录报告”为依据,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制度及上墙情况以全省组织的检查情况为依据,工作总结以上报材料为依据。 9、行政执法以日常工作检查、案件卷宗抽查情况为依据,信访处理以省饲料办日常工作记载、有关情况通报为依据。 10、宣传、培训以市州饲料办提供的有关文件、报纸、视频、照片、签到表等内容为依据。 11、信息报送、交办工作完成情况以省饲料办工作记载为依据。 12、加分指标以相关文件、批示、证书、报纸、照片等资料为依据。 (三)否决。 有以下情况一票否决:(1)因工作不力,发生重大饲料质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2)违反廉洁从政有关规定被责任追究的,或受到通报批评造成极坏影响的。(3)自查数据和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嘉奖。 省里根据分数排序,表彰先进并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有关事项 1、省饲料办根据年度量化考核的结果,向市、州饲料管理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建议。有关市、州应当在下一年度工作中进行整改,并在自评报告中反馈落实情况。2、各参评单位在量化考核工作中,提交的数据和报告应当客观真实,体现诚信。评估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体现公平、公正、公开。 3、本办法由省饲料办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