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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险合同课件电子教案幻灯片.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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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保险合同课件电子教案幻灯片.pptx

    第三章 保险合同本章主要内容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种类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及种类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保全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保全与终止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第六节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概念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一、保险合同的含义(一)合同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与保险合同l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l保险法第10条第1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有偿性l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l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l一般合同实行的是“等价有偿”原则 l保险合同实行的是“对价有偿”原则 (二)保障性l就形式而言,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l就保障性而言,个别保险合同保障性是相对的;全部保险合同的保障性是绝对的(三)双务性l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承担义务的合同 l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而对他方当事人只发生义务l保险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 (四)附合性l附合合同又叫依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印就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l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 (五)射幸性l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l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l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而且也是仅就有形保障而言的。(六)最大诚信性l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l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 l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类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按照保险标的的分合及变动情况分类l特定式保险合同l总括式保险合同l流动式保险合同l预约式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l补偿性保险合同l给付性保险合同(四)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时是否确定分类 l 定值保险合同l 不定值保险合同(五)按照合同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l单一风险合同 l综合风险合同l一切险合同(六)按照保险人的承保方式分类l原保险合同l再保险合同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人。 保险法第22条第2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关于被保险人的资格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成为被保险人关于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关于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同属一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同同属一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同属一人属一人分属两人: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分属两人: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属两人属两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关于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及单位载明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及单位载明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要需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要需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款,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如果被保险人有数人,且投保时不能确定,可通过如果被保险人有数人,且投保时不能确定,可通过“多方面适用的保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险条款”来确认来确认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获得生命、身体机能保障的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获得生命、身体机能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责任的人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因自身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因自身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 受益人又叫保险金的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受益人又叫保险金的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法保险法第第2222条第条第3 3款: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中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中 在绝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在绝大多数的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受益人受益人关于受益人的资格法律对于受益人的法律对于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们之外的第三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们之外的第三人,且无特别关系的限定且无特别关系的限定通常情况下,当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本人时,则多为与其有通常情况下,当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本人时,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利害关系的自然人甚至活体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甚至活体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受益人受益人受益人产生的产生的唯一方式是唯一方式是指定指定有权指定受益人的有权指定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团体寿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权仅归被保险人所有在团体寿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权仅归被保险人所有受益人的数量可以一人也可以数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时,同时受益人的数量可以一人也可以数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时,同时也必须指定他们的受益顺序和各自的受益份额,否则,将在所有也必须指定他们的受益顺序和各自的受益份额,否则,将在所有的受益人中进行平分的受益人中进行平分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有权变更受益人的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若投保人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若投保人变更变更受益受益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关于受益人的产生与变更关于受益人的产生与变更受益人受益人受益人的两种形式不可撤销的受益人不可撤销的受益人 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且不得随意撤销,只允许在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且不得随意撤销,只允许在受益人同意下更换受益人受益人同意下更换受益人可撤销的受益人可撤销的受益人 即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即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变更和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途变更和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形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受益人的形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关于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当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分享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而非即得权利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而非即得权利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本人享有优先受益权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本人享有优先受益权受益权受益权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在受益人可撤销的情况下,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在受益人可撤销的情况下,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种情况: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保险金不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能视为死者(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未确定受益人包括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未确定受益人包括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等,这时,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等,这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可视为死者的遗产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可视为死者的遗产 (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l保险合同虽属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但它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险利益。l保险标的是指承受保险风险的本体。一般来说,各种财产及其相关联的利益、人的寿命与身体、各种责任、信用等都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标的。 l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保险人必须凭借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才可以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只有对受损标的拥有保险利益,才有资格向保险人索赔。 二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 (二)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 在不同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范围都有明确规定,即哪些可以承保,哪些不予承保,哪些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特约承保等。因而,保险标的是特定的,必须明确载于保险合同中,并据此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率等。 (三)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 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也是投保人转嫁风险的经济额度,同时也是保险人确定其承担最高责任限额的重要依据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保险合同的内容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 事先印在保单上的条款称为“基本条款” 法律规定必须列入的内容为“法定条款” 保险人根据业务需要载入保单的称“选择条款” 按照被保险人要求增加承保危险的称附加条款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三、保险合同的内容我国我国保险法保险法第第1818条: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条: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要约订约提议提出保险要求 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承诺接受提议同意承保 承诺又称接受提议,当事人一方表示完全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 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 在实务中,营销人员对投保单的发放和普通保险商业广告都并非保险人的要约,而是一种“要约邀请”。(二)保险合同的凭证保险合同的凭证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其中包括订立正式合同之前的预备文件。l投保单l保险单l暂保单 l保险凭证l批单l其他书面形式(三)保险合同的成立 一般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要约承诺过程完成,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在实务操作中,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一)一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可以分为法定生效和约定生效。(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合同成立只解决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而不能解决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生效是在合同成立基础之上,另须具备有关要件。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时,保险合同才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法保险法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时生效。 法定生效条件法定生效条件附条件生效附条件生效寿险合同采取期缴保费时,约定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合同生寿险合同采取期缴保费时,约定投保人交付首期保费合同生效效约定保险人签发书面形式合同后,合同才生效约定保险人签发书面形式合同后,合同才生效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寿险合同,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寿险合同,必须有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才有效签名才有效保险法保险法 约定生效条件约定生效条件附期限生效附期限生效财产保险合同一般约定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生效财产保险合同一般约定签发保单的次日零时生效投保人部分交费时,约定全额交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生效投保人部分交费时,约定全额交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生效经批改的合同内容,在批改日的次日零时生效经批改的合同内容,在批改日的次日零时生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的,并受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国家法律保护。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条件,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条件,因而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情形因而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情形投保人、保险人合意投保人、保险人合意合同保障的利益合法合同保障的利益合法保险人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对等保险人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对等有效条件有效条件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无效的特殊原因的特殊原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的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投保的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危险已经发生或已经消灭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的危险已经发生或已经消灭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返还财产返还财产赔偿赔偿追缴追缴无效合同无效合同的处理的处理三、保险合同的效力三、保险合同的效力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保全与终止保险合同的保全与终止l一、保险合同的保全一、保险合同的保全l保险合同保全是指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要求而提供的一系列维持合同效力的服务。目的是为了维持合同持续有效,不让已有效的合同停止效力或投保人不再续约而影响客户的利益。(一)保险合同的变更及要求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或事项进行修改或补充。保险合同的变更,主要包括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l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而发生的变更,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l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实践活动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最为常见,而且在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中情况各不相同。l在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中:被保险人背书转让。即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毋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保险人背书转让。即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l在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中:l人身保险合同主体变更主要涉及投保人与受益人的变更。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缴付保险费,则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但是,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无论如何,受益人的变更要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的变更 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变更 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 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 保险期限的变更 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 投保人一方面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合同内容,另一方面有些是必须进行的变更由保险方原因引起的变更 主要是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三)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及形式l保险合同变更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l保险合同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对此一般要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保险法第20条的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三、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三、保险合同的中止与复效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暂时失效。复效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日开始2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恢复效力。在合同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合同的中止,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最常见。如果投保人在约定的保险费缴付时间内没有按时缴纳,且在宽限期内(一般为60天)仍未缴纳,则保险合同中止。各国保险法均规定,被中止的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中止后的2年内申请复效。满足复效条件复效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样的效力,可以继续履行。被中止的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投保人不提出复效申请,或保险人不能接受已发生变化的保险标的(如被保险人在合同中止期间患有保险人不能按条件承保的疾病),或其他原因而被解除,而不再有效。四、保险合同的终止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结束,即保险关系的完全消灭,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状态 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已实际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因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一旦该情形出现,一方当事人可解除保险合同。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必要,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裁决解除裁决解除是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的相关规定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 补充解释原则1 对于直接源自于保险法和保险监管机关颁布的条例、规章的保险合同条款,其解释效力按照对国家法律解释的形式进行说明。 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权利机关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的解释。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对于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做的解释。 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对自己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所作的解释。 以上三种解释合称为法定解释或有权解释。 学理解释。学理解释是指一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等对法律、法规所进行的法理性的解释。 2 对于保险人单方面制定或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制定的保险条款,其解释权在主体双方手中。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第六节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保险合同的纠纷处理一、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一、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l保险合同的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与执行合同相关的事项,产生意见分歧,且各执已见,相持不下,引起争议与磨擦。保险公司的原因导致的纠纷保险公司的原因导致的纠纷 保险公司遗失相关材料保险公司遗失相关材料 保险公司惜赔、无理拖赔、拒赔保险公司惜赔、无理拖赔、拒赔 保险公司员工操作不规范保险公司员工操作不规范 保险条款表述不严谨,有歧义保险条款表述不严谨,有歧义投保方的原因导致的纠纷投保方的原因导致的纠纷 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签字不实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的签字不实 投保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投保方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中介人原因导致的纠纷保险中介人原因导致的纠纷 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不规范保险代理人代理行为不规范 保险经纪人不专业保险经纪人不专业 保险公估人不公保险公估人不公其他原因其他原因 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尤其是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杂,尤其是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时。时。保险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二、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二、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l协商解决l调解与仲裁 l法院审理、裁决我国可以受理保险合同纠纷仲裁的机构我国可以受理保险合同纠纷仲裁的机构国内保险业务多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部门受理,若涉及交通事故引起的合同纠纷,由水陆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涉外保险合同纠纷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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