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调整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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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调整管理办法(试行).doc
1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调整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完善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的管理机制,强化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主体责任,提高项目实施成效,依据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稿) (吉科计字2012153 号)和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 (吉科发计2016259号) ,制定本办法。一、项目调整的基本原则1、项目申报截止后,申报内容不得调整,申报材料不得增加或变更。2、任务书签订后一年内不可进行任何调整。一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3、项目研究内容不得调整,确因客观原因,项目难以进行或没必要进行,可采取终止措施,宽容失败。4、可以调整的内容:项目组成员、项目指标、项目单位、项目经费分配、项目完成时间。二、项目调整的具体要求1、项目组成员调整。项目负责人由于身体、调出、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履行负责人职责的,可以更换,但资历要相当。项目组其他成员由于身体、调出、其他客观原因需要调整的,可以调整。项目组成员调整比例不得超过 20%,2更换的人员应与该项目研究方向相当,或与该项目研究有互补性。2、项目指标调整。项目立项后,任务书签订前,如果项目资助经费与申请经费相差超过 30%,项目经济、技术指标可按相应程序进行调整,其他内容不得调整。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难以克服的技术难题等客观原因,可以按程序调整经济、技术指标。3、项目单位调整。项目主持单位不得调整。项目协作单位因注销、倒闭、纠纷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相关任务的,可以调整。4、项目经费分配调整。项目总经费不得调整。有协作单位的,项目经费分配确因研究工作需要、市场原因、以及其他客观原因需调整的,经专家论证后可以进行调整。5、项目完成时间调整。项目组须在任务书规定的完成时限提前半年提出延期申请,项目只允许延期 1 次,最长1 年。三、项目调整的程序1、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须经主持单位同意,并加盖主持单位公章。2、专家组论证。对于项目指标和经费分配的调整应经专家组论证,其它调整不需要专家组论证。由项目管理处室组织专家论证,指标调整需要 2 位技术专家和 1 位财务3专家,经费分配调整需要 1 位技术专家和 2 位财务专家,由专家组形成调整意见。3、项目管理处室对项目调整提出意见。4、分管厅长审定。5、计划处备案。6、项目管理系统调整。四、项目调整的处理1、项目组所有人员,除因工作调动离开原单位需要调整的,在申报限项处理上,依然视同为项目组人员。2、项目指标和经费经专家论证后同意调整的,不影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组成员继续申报和承担科技项目的资格。3、因注销、倒闭、纠纷等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相关任务而进行调整的项目协作单位,3 年内不得作为项目承担单位或参加单位再次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4、有延期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延期期间不得再次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如超过规定延期时限仍没有完成项目验收且不主动提出终止的,项目负责人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3 年内不得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5、同时有 3 项延期项目的企业,该时限内不得申报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同时有 3 项超过规定延期时限仍未验收项目的企业,将被记入不良信用记录。46、同期在研项目不足 20 项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如发生变更的项目数达到 2 项,按比例减少当年科技项目立项数量;同期在研项目达到或高于 20 项的高校和科研机构,如发生变更的项目数达到 20%,按比例减少当年科技项目立项数量。每年对在研项目存在 10%及以上项目发生变更的高校,按比例减少当年度科技项目立项数量。附件 1 项目人员调整审批表附件 2 项目指标调整审批表附件 3 项目单位调整审批表附件 4 项目经费调整审批表附件 5 项目延期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