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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doc

    • 资源ID:1838115       资源大小:40.50KB        全文页数:7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2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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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 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 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 关于创新驱 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进一步 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沪经信规201510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 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定定义义)本实施细则的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 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 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使用原第三条(使用原则则) ) 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 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 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 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第四条(管理职责职责)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 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 申报通知和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 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 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 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受理专项支持资金的项目申报,做好项目的跟踪管理,配合市经济信息化委开展项目验 收工作。 第五条(支持第五条(支持对对象)象)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 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 财务制度健全、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 第六条(支持范第六条(支持范围围) )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一)推进智能化改造。支持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 行技术改造升级;支持应用智能装备与系统、物联网技术、大 数据应用等新一代技术,具有“信息化、数字化、网络化”等特 征的智能化改造项目。 (二)支持技术创新。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 创新载体的改造提升;支持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应用,加速产 品升级换代,提升产品质量的项目。 (三)促进制造业信息化和服务化。支持信息技术在研发 设计、生产制造、物流仓储等环节应用;支持生产制造企业的 研发设计、质量认证、试验检测、信息服务、综合利用等升级 改造项目。 (四)推进绿色安全发展。支持应用国内外先进节能、节 水、节材技术和工艺,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以及企业加 强安全生产的改造项目。 (五)推动设备更新。支持企业淘汰老旧设备,购置先进 适用设备,提升装备水平的改造项目。 (六)支持利用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施 技术改造,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项目。 (七)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 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以上支持范围,结合年度产业发展 重点,制定年度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已经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 持资金不再予以重复支持。 第七条(支持方式)第七条(支持方式) 专项支持资金可以采用无偿资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支持 方式。需要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第八条(申报报条件)条件) 申请专项支持资金的技术改造项目总投入应当达到2000 万元。项目建设所必需的立项、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 已经办理完成,所需资金已经到位,项目已经正式开工建设。 前款所述的项目总投入包括:用于项目的建筑工程、安 装工程、设备器具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与该项目有关 的软件、专利、试验、检测等支出。 第九条(支持第九条(支持标标准)准) 专项支持资金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经核定项目总投入 的 10%。 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 1000 万元;总投入 达到 1 亿元且符合年度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的重点技术 改造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 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不受上述标 准限制。 第十条(申第十条(申报报通知)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导 向,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 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要求。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项项目申目申报报) )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 定时间进行申报。项目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和初审,并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项项目目评审评审) )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对 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 织专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的项目经综合平衡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 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项项目公示)目公示) 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 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经 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项项目立目立项项) ) 经确定给予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下达技术改 造专项支持资金计划。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项项目目协议协议) )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与项目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 议应当明确项目总投入、具体建设内容、实施期限、资金支 持额度、资金支持方式、项目建设目标、违约责任等内容。 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同意,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项目协议内容。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资资金金拨拨付)付) 专项支持资金采取以下拨付方式: (一)一般技术改造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项目完成后, 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验收结果,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采取一次核定支持金额、分次拨 付的方式。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拨付专项支持资金总额的 50%;项目验收合格后,再行拨付 50%余款。 (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协议约定方式拨付。第十七条(第十七条(项项目管理)目管理)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实施项 目,定期按照要求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 不定期检查。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 (项项目目验验收)收) 技术改造项目应当在下达资金计划后三年内完成验收。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六个月内备 齐验收申请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验收申请。市经济 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对项目进 行验收。 第十九条(管理第十九条(管理费费用)用) 市经济信息化委因加强本领域项目管理、规范资金使用 发生的监督、检查、评估、验收等费用,在专项支持资金中列 支。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项项目目变变更)更) 项目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各 主管部门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有 关材料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 (一)项目主体发生变更;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期发生重大变化(指延期 1 年及以上); (五)项目总投入减少 10%及以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项项目撤目撤销销)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经济信息 化委做出撤销专项支持资金项目的决定,市经济信息化委也 可以直接做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导致实际完成的总投入指标与计划任务书有明显差距,项目总投入减少超过 30%; (二)经审计后实际完成项目总投入低于 2000 万元; (三)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 施的; (四)因项目管理不善造成阶段性任务不能完成的; (五)项目经延期 2 年后仍不能完成的;(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 予以撤销项目的情形。 专项支持资金项目撤销的,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督促项 目单位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财务监财务监督)督)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 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处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责责任追究)任追究) 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 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专项支持资金 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 究项目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追回 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 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的工作。 第二十五条(信用管理)第二十五条(信用管理) 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 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单位在项目立项、 实施、验收、评估等不同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 并按规定将 有关信息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 资金的资格。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监监督考核和督考核和绩绩效效评评价)价)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 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 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应应用解用解释释) ) 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实实施日期)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2 月 15 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 2023 年 2 月 14 日。原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 则(沪经信投201522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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