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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指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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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控制指标.doc

    上上海海市市基基础础设设施施用用地地指指标标(试 行)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上 海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局关于印发关于印发上海市基础设施上海市基础设施 用地指标(试行)用地指标(试行) 的通知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548 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批项目、核土地”制度,加强本市基础设施用地规模管理,着力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编制完成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作为本市基础设施建设“批项目、核土地”的依据。本指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各单位如对本试行指标有建议或在执行中遇到问题的,请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市房地资源局。上上海海市市建建设设和和交交通通委委员员会会 上上海海市市发发展展和和改改革革委委员员会会 上海市房屋土地上海市房屋土地资资源管理局源管理局 上上 海海 市市 城城 市市 规规 划划 管管 理理 局局二七年八月十四日编 制 说 明为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关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精神,加强本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用地规模的控制管理,进一步发挥“批项目,核土地”在严格土地管理和促进集约用地方面的作用,特编制本用地指标。本用地指标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共同参与。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上海市土地调查规划院组织专家论证,经市政府有关专题会议研究后定稿。用地指标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水务管理局、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消防局、上海市电力公司、上海燃气(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本用地指标包含十个专题,分别为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道路交通工程、铁路工程、变电工程、消防工程、燃气工程、环卫工程、水利泵闸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本用地指标的参编单位有: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华东电力设计院、上海电力设计院、上海燃气设计有限公司、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上海市水利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申通轨道交通研究咨询有限公司。本用地指标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联系单位: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电子信箱:pjs2006sigs.com.cn电 话:63193188-10082 56618239I上海市基础设施用地指标(试行)目 录第一章第一章 给给水工程水工程.11.1 总则总则.11.2 净净水厂水厂.11.3 给给水水泵泵站站.3第二章第二章 排水工程排水工程.52.1 总则总则.52.2 污污水水处处理厂理厂.52.3 污污水水泵泵站站.72.4 雨水雨水泵泵站站.72.5 雨水雨水调调蓄池蓄池.82.6 通沟通沟污污泥泥转转运站运站.82.7 管道养管道养护护人人员员工作工作场场所所.8第三章第三章 变电变电工程工程.93.1 总则总则.93.2 变电变电工程工程.9第四章第四章 燃气工程燃气工程.124.1 总则总则.124.2 燃气工程燃气工程.12第五章第五章 环卫环卫工程工程.145.1 总则总则.145.2 公共公共设设施工程施工程.145.2.1 公共厕所.145.2.2 垃圾容器间.155.3 收集收集设设施工程施工程.155.3.1 小型压缩收集站.155.3.2 气力收集系统收集站.155.4 转转运运设设施工程施工程.165.4.1 垃圾(粪便)码头.16II5.4.2 垃圾转运站.165.5 处处理理设设施工程施工程.175.5.1 垃圾填埋场.175.5.2 垃圾焚烧厂.175.5.3 垃圾综合处理厂.175.5.4 粪便预处理厂.185.5.5 餐厨垃圾处理厂.185.6 专专用用设设施工程施工程.185.6.1 环卫作息场所.185.6.2 基层环境卫生机构.195.6.3 环卫专用停车场.195.6.4 水域保洁作业管理基地.19第六章第六章 消防工程消防工程.206.1 总则总则.206.2 消防站消防站.20第七章第七章 水利水利泵闸泵闸工程工程.227.1 总则总则.227.2 水水闸闸工程工程.227.3 水利水利泵泵站工程站工程.23第八章第八章 道路交通工程道路交通工程.258.1 总则总则.258.2 城市道路交通工程城市道路交通工程.258.2.1 城市道路.258.2.2 平面交叉口.268.2.3 管理设施.278.2.4 城市广场.278.2.5 城市公共停车场.278.2.6 公共加油站.288.2.7 互通式立交.288.3 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城市公共交通工程.298.3.1 公交线路起讫站、枢纽站.298.3.2 停车场(库).298.3.3 公交保养场.308.3.4 出租汽车营业站.30III8.3.5 公交修理厂.308.4 公路交通工程公路交通工程.308.4.1 公路红线.308.4.2 管理中心.318.4.3 服务区.318.4.4 收费设施.318.4.5 互通式立交.32第九章第九章 轨轨道交通工程道交通工程.349.1 总则总则.349.2 车辆车辆基地基地.349.3 车车站站.359.4 区区间间.359.5 控制中心控制中心.369.6 主主变电变电所所.36第十章第十章 铁铁路工程路工程.3710.1 总则总则.3710.2 铁铁路工程路工程.371第一章第一章 给水工程给水工程1.1 总则总则1.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给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给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1.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1.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给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1.1.4 给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1.1.5 给水工程建设用地包括净水厂和泵站的建设用地。1.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1.2 净水厂净水厂1.2.1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处理深度确定。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 m3/d)分为下列四类:特大: 50100I 类: 3050II 类: 1030III 类: 510水处理深度划分为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主要有以下2工艺形式:(1)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污泥处理包括在常规处理中;(2)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他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3)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碳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碳过滤等其他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4)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1.2.2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包括生产设施和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生产设施主要包括:预处理设施、投药(混凝剂、氯等) 、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 、过滤、提升泵房、活性碳过滤(或其他深度处理工艺) 、清水池、消毒、二级泵房、污泥处理构筑物、供电及配电设施等。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化验、维修、仓库、食堂、供热、交通运输(含车库) 、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1.2.3 净水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 1.2.3。3给水净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给水净水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表 1.2.3用地指标 m2/(m3/d)序号规 模 (万 m3/d)常规处理 水厂配水厂预处理 常规处理水厂常规处理 深度处理水厂预处理常规处理 深度处理水厂1特大 (50100)0.220.100.250.260.292I 类 (3050)0.280.22 0.150.100.310.250.330.260.360.293II 类 (1030)0.380.28 0.200.150.390.310.420.330.450.364III 类 (510)0.410.38 0.300.200.460.390.500.420.540.45注: 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水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用地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用地,但未 包括高浊度水预沉淀用地。 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一般不应大于表中的限值。在下列情况下, 限值可适当提高,但下列因素累计,用地指标不应超过表中限值的 10%。 a. 在净水厂采取分期建设,当期建设时,部分生产、辅助生产和管理及生活设施按总 规模实施的,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b. 在满足净水工艺要求和出水水质标准下,应积极采用高效水处理工艺,采用适宜的 构筑物布置方式,降低用地指标,当采用平流式沉淀池时,用地指标限值可适当提高。 预处理采用生物处理形式控制用地面积,其他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积。 深度处理采用臭氧生物活性碳工艺控制用地面积,其它工艺形式宜适当降低用地面 积。 表中除配水厂外,净水厂的控制用地面积均包括生产废水及排泥水处理的用地。1.3 给水泵站给水泵站1.3.1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 m3/d)分为下列三类:I 类:3050II 类:1030III 类:5101.3.2 给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1.3.3 给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 1.3.3。4给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给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表 1.3.3序号规 模(万 m3/d)用地指标m2/(m3/d)1I 类 (3050)0.0180.0162II 类 (1030)0.0350.0183III 类 (510)0.050.035注:本表适用于取水泵站和增压泵站。当泵站内设有水量调节池和生物预处理设施时, 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 表中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的用地,包括构筑物和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等的用地面积。 当取水泵站设有生物预处理设施、泵站设有供水单位的营业服务和维护抢修设施时, 可按实际需要增加建设用地。 当受地块规划和实际征地条件限制时,可按实际增加建设用地面积,但须从严控制。大于 I 类、小于 III 类规模的泵站,用地指标可分别参照 I 类、III 类规模的控制用地 指标。5第二章第二章 排水工程排水工程 2.1 总则总则2.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排水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排水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2.1.2 本指标中的部分工程用地采用区间用地指标形式。选用本指标时,原则上市区以指标下限值控制用地规模,郊区可采用中值控制用地规模,不宜突破上限。2.1.3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排水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2.1.4 排水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2.1.5 排水工程建设用地分为污水处理厂、污水泵站、雨水泵站、雨水调节池、通沟污泥转运站和管道养护工人工作场所六项内容的用地。2.1.6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2.2 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 2.2.1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级别(或深度)确定。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 m3/d)分为下列六类:特大: 100类:50100类:20506类:1020类: 510类: 152.2.2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主要包括污水和污泥处理的生产设施、辅助生产设施、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生产设施主要包括格栅、泵房、预处理、沉淀处理 、生物处理、消毒等污水处理构筑物和供氧系统、污泥处理设施。供电及配电设施等。辅助生产、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主要包括:生产控制、维修、仓库、交通运输(含车库) 、化验及试验、食堂、供热、保安保卫、行政办公设施等。2.2.3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 2.2.3。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表污水处理厂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表 2.2.3序号建设规模 (万 m3/d)二级处理污水厂用地指标 m2/(m3/d)深度处理 m2/(m3/d)1特大(100)0.500.450.200.152类(50100)0.500.450.200.153类(2050)0.600.500.200.154类(1020)0.700.600.250.205类(510)0.850.700.350.256类(15)1.200.850.750.35注:表中的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设施的控制面积,包括绿化、道路等设施 的用地面积。 建设用地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中间规模宜采用内插法确定。 建设用地面积为控制的上限,实际使用中不应大于表中限值。 二级污水厂的用地面积,按照有初次沉淀池的工艺流程考虑。 二级污水厂的用地面积限定为城市污水,城市污水的水质限定如下:BOD5200mg/L,CODcr400mg/L,SS300mg/L, NH3- N40mg/L,TN55mg/L,TP6mg/L;出水水质按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98182002)一级标准的 B 标准考虑。 小于 1 万 m3/d 规模的污水厂占地面积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建设规模大于 10 万 m3/d 的二级污水厂,污泥处理工艺包括厌氧消化系统时,可在 用地控制面积的基础上增加 512的用地面积。 污水厂用地控制面积,不包括污泥处置的面积,不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表中深度处理用地面积是在污水二级处理基础上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7泵房、絮凝、沉淀(或澄清) 、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 出水满足特定回用要求或仅需其中几个净化单元时,深度处理用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降 低。2.3 污水泵站污水泵站2.3.1 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建设规模按日处理水量(单位:万 m3/d)分为下列五类:类:50100类:2050类:1020类:510类:152.3.2 污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2.3.3 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 2.3.3。污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污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表 2.3.3序号建设规模(万 m3/d)用地指标m2/(m3/d)1类(50100)0.00540.00472类(2050)0.0100.00543类(1020)0.0150.0104类(510)0.0200.015 5类(15)0.0550.020注:表中控制面积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中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 等的用地面积,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建设用地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小于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参照类规模面积控制。2.4 雨水泵站雨水泵站2.4.1 雨水泵站的建设用地面积指标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按设计秒流量(m3/s)分四类:类:>208类:1020类:510类:152.4.2 雨水泵站的用地主要包括泵房及配套设施和必要的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地。2.4.3 雨水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见表 2.4.3。雨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雨水泵站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表 2.4.3序号建设规模(L/s)用地指标m2/(L/s)120000 以上0.280.35210000200000.350.4235000100000.420.564100050000.560.77注:用地指标是按生产必须的土地面积。 雨水泵站规模按最大秒流量计。 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合流泵站可参照雨水泵站指标乘系数 1.1。 市区采用表中下限,郊区可用中值,不可超过上限。 2.5 雨水调蓄池雨水调蓄池2.5.1 雨水调蓄池推荐用地指标为 0.350.40m2/m3。注:雨水调蓄池容积大的取下限,容积小的取上限。 雨水调蓄池尽可能设置在城市绿地内。2.6 通沟污泥转运站通沟污泥转运站 2.6.1 通沟污泥转运站推荐用地指标为 80130m2/车。注:车辆较多的取下限,车辆较少的取上限。 通沟污泥转运站尽可能设置与雨、污水泵房或公共厕所合建。2.7 管道养护人员工作场所管道养护人员工作场所2.7.1 管道养护人员作息场所建筑面积推荐指标为 34 m2/人。9第三章第三章 变电工程变电工程3.1 总则总则3.1.1 本指标适用于上海市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规模控制。变电工程建设用地规模一般不应大于本指标给出的限值。 3.1.2 本指标所列出的用地指标范围是指单项变电工程建设的用地指标。工程建设应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3.1.3 变电工程的平面布置应合理布局,节约用地。3.1.4 变电工程的建设用地指标根据电压等级,分为35kV、110kV、220kV 和 500kV 四类。3.1.5 统筹规划各类基础设施用地规模、布局,按照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方案实施。3.2 变电工程变电工程3.2.1 35kV500kV 变电站用地指标见表 3.2.1。1035kV500kV 变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表变电站的建设用地指标表 表表 3.2.1序号电压等级类型主变容量(MVA/台)配电装置型式出线回路数(回)主接线用地面积a*b用地面积(h)I地上52*390.203135kV半地下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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