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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部分.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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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部分.wps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部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地下部分6.1 矿山井巷6.1.1 一般规定6.1.1.1 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应遵守 GBJ213 的规定。6.1.1.2 井巷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基建期应由施工单位编制,生产期由矿山企业自行编制。井底车场矿车摘挂钩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 1.Om;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1.Om。6.1.1.3 每个矿井至少应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间距应不小于30m。大型矿井,矿床地质条件复杂,走向长度一翼超过 1000m的,应在矿体端部的下盘增设安全出口。每个生产水平(中段),均应至少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应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井巷的分道口应有路标,注明其所在地点及通往地面出口的方向。 所有井下作业人员,均应熟悉安全出口。6.1.1.4 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罐笼设备、 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可作为安全出口而不必设梯子间。其他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6.1.1.5 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6.1.1.6 竖井梯子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 8m;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错开布置,平台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 O.7m 和O.6m;梯子上端高出平台1m,下端距井壁不小于 O.6m;梯子宽度不小于O.4m,梯蹬间距不大于 O.3m;梯子间与提升间应完全隔开。6.1.1.7 行人的运输斜井应设人行道。人行道应符合下列要求:-有效宽度,不小于1.Om;有效净高,不小于1.9m;斜井坡度为 10°15°时,设人行踏步;15°35°时,设踏步及扶手;大于 35°时,设梯子;有轨运输的斜井,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设施;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6.1.1.8 行人的水平运输巷道应设人行道,其有效净高应不小于 1.9m,有效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人力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7m;机车运输的巷道,不小于O.8m;调车场及人员乘车场,两侧均不小于 1.Om;-井底车场矿车摘挂勾处,应设两条人行道,每条净宽不小于 1.0m;-带式输送机运输的巷道,不小于 1.0m。6.1.1.9 无轨运输的斜坡道,应设人行道或躲避硐室。 行人的无轨运输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人行道的有效净高应不小于1.9m,有效宽度不小于 1.2m。躲避硐室的间距在曲线段不超过 15m,在直线段不超过 30m。躲避硐室的高度不小于1.9m,深度和宽度均不小于 1.0m。躲避硐室应有明显的标志,并保持干净、无障碍物。6.1.1.10 在水平巷道和斜井中,有轨运输设备之间以及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O.3m;带式输送机与其他设备突出部分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 O.4m;无轨运输设备与支护之间的间隙,应不小于O.6m。6.1.2 竖井掘进6.1.2.1 在表土层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井内应设梯子,不应用简易提升设施升降人员;在含水表土层施工时,应及时架设、 加固井圈,加固密集背板并采取降低水位措施,防止井壁砂土流失导致空帮;在流砂、淤泥、砂砾等不稳固的含水层中施工时,应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6.1.2.2 竖井施工时,应采取防止物件下坠的措施。 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 井盖门两端应安装栅栏。 封口盘和井盖门的结构应坚固严密。 卸碴设施应严密,不允许向井下漏碴、 漏水。 井内作业人员携带的工具、 材料,应拴绑牢固或置于工具袋内。 不应向(或在)井筒内投掷物料或工具。6.1.2.3 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 升降吊盘之前,应严格检查绞车、悬吊钢丝绳及信号装置,同时撤出吊盘下的所有作业人员。 移动吊盘,应有专人指挥,移动完毕应加以固定,将吊盘与井壁之间的空隙盖严,并经检查确认可靠,方准作业。6.1.2.4 下列情况,作业人员应佩带安全带,安全带的一端应正确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拆除保护岩柱或保护台;在井筒内或井架上安装、维修或拆除设备;在井筒内处理悬吊设备、管、缆,或在吊盘上进行作业;乘坐吊桶;爆破后到井圈上清理浮石;井筒施工时的吊泵作业;在暂告结束的中段井口进行支护、锁口作业。6.1.2.5 用吊桶提升,应遵守下列规定:关闭井盖门之前,不应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或材料;吊桶上方应设坚固的保护伞;井盖门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井架上应有防止吊桶过卷的装置,悬挂吊桶的钢丝绳应设稳绳装置;吊桶内的岩碴,应低于桶口边缘 O.1m,装入桶内的长物件应牢固绑在吊桶梁上;吊桶上的关键部件,每班应检查一次;吊桶运行通道的井筒周围,不应有未固定的悬吊物件;吊桶应沿导向钢丝绳升降;竖井开凿初期无导向绳时,或吊盘下面无导向绳部分,其升降距离不应超过40m;乘坐吊桶人数应不超过规定人数,乘桶人员应面向桶外,不应坐在或站在吊桶边缘;装有物料的吊桶,不应乘人;不应用自动翻转式或底开式吊桶升降人员(抢救伤员时例外);吊桶提升人员到井口时,待出车平台的井盖门关闭、 吊桶停稳后,人员方可进出吊桶;井口、吊盘和井底工作面之间,应设置良好的联系信号。6.1.2.6 用抓岩机出碴,应遵守下列规定:作业前详细检查抓岩机各部件和悬吊的钢丝绳;爆破后,工作面应经过通风、 洒水、 处理浮石、 清扫井圈和处理盲炮,才准进行抓岩作业;不应抓取超过抓岩机能力的大块岩石;抓岩机卸岩时,人员不得站在吊桶附近;不应用手从抓岩机叶片下取岩块;升降抓岩机,应有专人指挥;抓岩机临时停用时,应用绞车提升到安全高度,井底有人作业时,不应只用气缸上举抓岩机。6.1.2.7 竖井施工时,应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 安全梯的电动绞车能力应不小于5t,并应设有手动绞车,以备断电时提升井下人员。 若采用具备电动和手动两种性能的安全绞车悬吊安全梯,则不必设手动绞车。6.1.2.8 井筒内每个作业地点,均应设有独立的声、 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装置通达井口。掘进与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发出的信号,应有明显区别,并指定专人负责。应设井口信号工,整个信号系统,应由井口信号工与卷扬机房和井筒工作面联系。6.1.2.9 井筒延深时,应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保安岩柱,将井筒的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 采出岩柱或撤出保护盘,应进行专门的施工设计,并经主管矿长批准方可施工。6.1.3 斜井、平巷掘进6.1.3.1 斜井、 平巷地表部分开口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进行,及时进行支护和砌筑挡墙。6.1.3.2 用装岩机、 耙斗装岩机、 铲运机、 装运机或人工出碴之前,应检查和处理工作面顶、帮的浮石。在斜井中移动耙斗装岩机时,下方不应有人。6.1.3.3 斜井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井口应设与卷扬机联动的阻车器;井颈及掘进工作面上方应分别设保险杠,并有专人(信号工)看管,工作面上方的保险杠应随工作面的推进而经常移动;斜井内人行道一侧,每隔3050m 设一躲避硐;井下设电话和声光兼备的提升信号。6.1.3.4 斜坡道及平巷采用无轨设备施工时,应遵守下列规定:施工中应遵守6.1.1.9、6.2.3.2、6.4.1 和 6.4.4 的规定;使用无轨移动设备施工,应遵守 6.3.1.17 的规定;井下无轨移动设备作业,应保证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齐全有效。6.1.4 天井、溜井掘进6.1.4.1 采用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应遵守下列规定:架设的工作台,应牢固可靠;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 6m;掘进高度超过 7m 时,应有装备完好的梯子间和溜碴间等设施,梯子间和溜碴间用隔板隔开;上部有护棚的梯子可视作梯子间;天井、 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平巷贯通,贯通前宜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增开其他工程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天井掘进到距上部巷道约 7m 时,测量人员应给出贯通位置,并在上部巷道设置警戒标志和围栏;溜碴间应保留不少于一茬炮爆下的矿岩量,不应放空。6.1.4.2 用吊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上罐前,检查吊罐各部件的连接装置、 保护盖板、 钢丝绳、 风水管接头,以及声光信号系统和通讯设施等是否完善、牢固,如有损坏或故障,经处理后方准作业;吊罐提升用的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不小于 13,任何一个捻距内的断丝数不超过钢丝总数的5,磨损不超过原直径的 10;吊罐应装设由罐内人员控制的升、降、停的信号操纵装置;信号通讯、电源控制线路,不应和吊罐钢丝绳共设在一个吊罐孔内;升降吊罐时,应认真处理卡帮和浮石;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并站在保护盖板内,头部不应接触罐盖和罐壁;升降完毕,立即切断吊罐稳车电源,绑紧制动装置;不应从吊罐上往下投掷工具或材料;天井中心孔偏斜率应不大于 O.5;吊罐绞车应锁在短轨上,并与巷道钢轨断开;检修吊罐应在安全地点进行;天井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应加强上部巷道的通风和警戒。6.1.4.3 用爬罐法掘进天井,应遵守下列规定:爬罐运行时,人员应站在罐内,遇卡帮或浮石,应停罐处理;爬罐行至导轨顶端时,应使保护伞接近工作面,工作台接近导轨顶端;-正常情况下,不应利用自重下降;-运送导轨应用装配销固定;安装导轨时,应站在保护伞下将浮石处理干净,再将导轨固定牢靠;-及时擦净制动闸上的油污;-其他安全事项,应遵守6.1.4.2 的有关规定。6.1.5 井巷支护6.1.5.1 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 在松软或流砂岩层中掘进,永久性支护至掘进工作面之间,应架设临时支护或特殊支护。6.1.5.2 需要支护的井巷,支护方法、 支护与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时,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6.1.5.3 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永久支护坑木,应进行防腐处理;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 柱与顶、 帮之间楔紧。 顶、 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扒钉固定;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拉杆;坡度大于 30°的斜井,永久性棚架之间应架设撑柱;柱窝应打在稳定的岩石上;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6.1.5.4 井巷砌碹支模,应遵守下列规定: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理顶、 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护顶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木碹胎间距超过1m、金属碹胎间距超过 2m,应进行中间加固;跨度大于 4m 的巷道架设碹胎,金属碹胎各节点应用螺栓连结,木碹胎的各节点应牢固可靠;碹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 3 倍支撑重量的安全系数;碹胎的下弦,不应支撑工作台。6.1.5.5 竖井砌碹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永久性支护架及临时井圈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规定;用普通凿井法穿过表土层、 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应紧靠工作面,并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碹;砌碹前,每班要有专人检查地表和井圈后的表土、 岩层、流砂的移动及流失情况,发现险兆,应立即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竖井的砌碹,应保持碹壁平整、 接口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碹外有涌水时应用导管引出,砌碹完毕,应进行封水。6.1.5.6 喷锚支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的设计和施工,应遵守 GB50086 的规定;采用锚杆、 喷浆或喷射混凝土支护,应有专门设计;喷锚工作面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形式、角度,喷体厚度、强度等,应在设计中规定;砂浆锚杆的眼孔应清洗干净,灌满灌实;锚杆应做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在井下进行锚固力试验,应有安全措施;锚杆的托板应紧贴巷壁,并用螺母拧紧;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应将喷枪口朝下,不应朝向人员;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应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在有淋水的井巷中喷锚,应预先做好防水工作;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6.1.5.7 胶结充填体中的二次掘进,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规定的养护期和强度后方准进行,同时应架设可靠的支护。6.1.6 井巷维护和报废6.1.6.1 对所有支护的井巷,均应进行定期检查。 井下安全出口和升降人员的井筒,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地压较大的井巷和人员活动频繁的采矿巷道,应每班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作好记录。6.1.6.2 维修主要提升井筒、 运输大巷和大型硐室,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6.1.6.3 维修斜井和平巷,应遵守下列规定:平巷修理或扩大断面,应首先加固工作地点附近的支架,然后拆除工作地点的支架,并做好临时支护工作的准备;每次拆除的支架数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密集支架的拆除,一次应不超过两架;撤换松软地点的支架,或维修巷道交叉处、 严重冒顶片帮区,应在支架之间加拉杆支撑或架设临时支架;清理浮石时,应在安全地点操纵工具;维修斜井时,应停止车辆运行,并设警戒和明显标志;撤换独头巷道支架时,里边不应有人。6.1.6.4 维修竖井,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应在坚固的平台上作业,平台上应有保护设施和联络信号,工作平台与中段平巷之间应有可靠的通讯联络方式;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作业前,应将各中段马头门及井框上的浮石清理干净;各中段的马头门应设专人看管。6.1.6.5 报废的井巷和硐室的入口,应及时封闭。 封闭之前,入口处应设有明显标志,禁止人员人内。 报废的竖井、 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还应设有高度不低于1.5m 的栅栏,并标明原来井巷的名称。6.1.6.6 废竖井和倾角30°以上的废斜井,其支护材料不应回收,如必须回收,应有经主管矿长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倾角 30°以下的废斜井或废平巷的支护材料回收,应由里向外进行。6.1.6.7 修复废旧井巷,应首先了解井巷本身的稳定情况及周围构筑物、 井巷、采空区等的分布情况,废旧井巷内的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司施工。6.1.6.8 修复被水淹没的井巷时,对陆续露出的部分,应及时检查支护,并采取措施防止有害气体和积水突然涌出。6.1.7 防 坠6.1.7.1 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应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 1.5m 的栅栏或金属网,并应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 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6.1.7.2 天井、溜井、地井和漏斗口,应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6.1.7.3 在竖井、天井、溜井和漏斗口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2m及以上的其他地点作业,作业人员应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 作业时,应设专人监护。6.2 地下开采6.2.1 一般规定6.2.1.1 地下采矿,应按设计要求进行。6.2.1.2 每个采区(盘区、矿块),均应有两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6.2.1.3 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方案,应在回采设计中同时提出中段矿房回采结束,应及时回采矿柱,矿柱回采速度应与矿房回采速度相适应;矿柱回采应采取后退式回采方式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6.2.1.4 应严格保持矿柱(含顶柱、底柱和间柱等)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性。6.2.1.5 溜矿井不应放空。 不合格的大块矿石、 废旧钢材、 木材和钢丝绳等杂物,不应放人井内,以防堵塞。溜井口不准有水流入;人员不应直接站在溜井、 漏斗的矿石上或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采用特殊方法处理堵塞,应经主管矿长批准。6.2.1.6 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人员不应进入悬拱,立槽下方危险区进行处理。6.2.1.7 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工作面、 采准和切割巷道,应采取支护措施;因爆破或其他原因而受破坏的支护,应及时修复,确认安全后方准作业。 回采作业,应事先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 不应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 作业中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在井下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井下潜在或已发生危及作业人员健康或安全的危险状态,而当班作业结束前来不及消除时,应由当班负责人作好书面记录,内容包括危险状况和所采取处理措施。 下一班负责人在本班作业人员开始位于危险区的作业前,应确认上一班的记载内容,并对可能受其影响的作业人员提醒危险状况、已采取的处理措施、为消除危险状态应做的工作。6.2.1.8 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应有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6.2.1.9 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的矿山,应遵守下列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地压管理,及时进行现场监测,做好预测、 预报工作;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人员不应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6.2.1.10 采用留矿法、 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 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较小、较薄和孤立的采空区,是否需要及时处理,由主管矿长决定。6.2.1.11 矿井停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井下不应爆破,内燃设备应停止作业。6.2.1.12 井下爆破,应遵守 GB6722 的规定。6.2.2 采矿方法6.2.2.1 采用全面采矿法、 房柱采矿法采矿,回采过程中应认真;检查顶板,处理浮石,并根据顶板稳定情况,留出合适的矿柱。6.2.2.2 采用横撑支柱法采矿,横撑支护材料应有足够的强度,一端应紧紧插入底板柱窝;搭好平台方准进行凿岩;人员不应在横撑上行走;采幅宽度应不超过 3m。6.2.2.3 采用分段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除作为回采、运输、充填和通风的巷道外,不得在采场碉柱内开掘其他巷道;上下中段的矿房和矿柱宜相对应,规格也宜相同。6.2.2.4 采用浅孔留矿法采矿,应遵守下列规定:开采第一分层之前,应将下部漏斗和喇叭口扩完,并充满矿石;每个漏斗应均匀放矿,发现悬空应停止其上部作业,并经妥善处理,方准继续作业;放矿人员和采场内的人员应密切联系,在放矿影响范围内不应上下同时作业;每一回采分层的放矿量,应控制在保证凿岩工作面安全操作所需高度,作业高度不宜超过2m。6.2.2.5 采用壁式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顶、控顶、放顶距离和放顶的安全措施,应在设计中规定;放顶前应进行全面检查,以确保出口畅通、照明良好和设备安全;放顶时,人员不应在放顶区附近的巷道中停留;在密集支柱中,每隔 35m 应有一个宽度不小于 O.8m 的安全出口,密集支柱受压过大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措施;放顶若未达到预期效果,应作出周密设计,方可进行二次放顶;放顶后,应及时封闭落顶区,禁止人员入内;多层矿体分层回采时,应待上层顶板岩石崩落并稳定后,才准回采下部矿层;相邻两个中段同时回采时,上中段回采工作面应比下中段工作面超前一个工作面斜长的距离,且应不小于20m;撤柱后不能自行冒落的顶板,应在密集支柱外 O5m处,向放顶区重新凿岩爆破,强制崩落;机械撤柱及人工撤柱,应自下而上、由远而近进行;矿体倾角小于 10°的,撤柱顺序不限。6.2.2.6 采用有底柱分段崩落法和阶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采场电耙道应有独立的进、回风道;电耙的耙运方向,应与风流方向相反;电耙道间的联络道,应设在入风侧,并在电耙绞车的侧翼或后方;电耙道放矿溜井口旁,应有宽度不小于 O.8m 的人行道;未经修复的电耙道,不准出矿;采用挤压爆破时,应对补偿空间和放矿量进行控制,以免造成悬拱;拉底空间应形成厚度不小于 34m的松散垫层;采场顶部应有厚度不小于崩落层高度的覆盖岩层,若采场顶板不能自行冒落,应及时强制崩落,或用充填料予以充填。6.2.2.7 采用无底柱分段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回采工作面的上方,应有大于分段高度的覆盖岩层,以保证回采工作的安全若上盘不能自行冒落或冒落的岩石量达不到所规定的厚度,应及时进行强制放顶,使覆盖岩层厚度达到分段高度的二倍左右;上下两个分段同时回采时,上分段应超前于下分段,超前距离应使上分段位于下分段回采工作面的错动范围之外,且应不小于 20m;分段联络道应有足够的新鲜风流;各分段回采完毕,应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6.2.2.8 采用分层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每个分层进路宽度应不超过 3m,分层高度应不超过 3.5m;上下分层同时回采时,应保持上分层(在水平方向上)超前相邻下分层 15m 以上;崩落假顶时,人员不应在相邻的进路内停留;假顶降落受阻时,不应继续开采分层;顶板降落产生空硐时,不应在相邻进路或下部分层巷道内作业;崩落顶板时,不得用砍伐法撤出支柱;开采第一分层时,不得撤出支柱;顶板不能及时自然崩落的缓倾斜矿体,应进行强制放顶;凿岩、装药、出矿等作业,应在支护区域内进行;采区采完后,应在天井口铺设加强假顶;采矿应从矿块一侧向天井方向进行,以免形成通风不良的独头工作面;当采掘接近天井时,分层沿脉(穿脉)应在分层内与另一天井相通;清理工作面,应从出口开始向崩落区进行。6.2.2.9 采用自然崩落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应编制放矿计划,严格进行控制放矿;应使崩落面与崩落下的松散物料面之间的空间高度适当,防止产生空气冲击波伤害人员和破坏设施;雨季出矿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防止暴雨产生泥石流伤人;尽量少用裸露药包进行二次破碎。6.2.2.10 采用充填法回采,应遵守下列规定:采场应有良好的照明;顺路行人井、溜矿井、泄水井(水砂充填用)和通风井,均应保持畅通;采用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应预先进行充填井及其联络道施工,然后进行底部结构及拉底巷道施工,以便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当采用脉内布置溜矿井和顺路行人井时,不应整个分层一次爆破落矿;每一分层回采完毕后应及时充填,上向充填法最后一个分层回采完毕后应严密接顶;下向充填法每一分层均应接顶密实;在非管道输送充填料的充填井下方,人员不得停留和通行;充填时,各工序之间应有通讯联络;顺路行人井、 放矿井,应有可靠的防止充填料泄漏的背垫材料,以防堵塞及形成悬空;采场下部巷道及水沟堆积的充填料,应及时清理;充填料应无毒无害;采用下向胶结充填法采矿,采场两帮底角的矿石应清理干净;-用组合式钢筒作顺路天井(行人、 滤水,放矿)时,钢筒组装作业前应在井口悬挂安全网;采用人工间柱上向分层充填法采矿,相邻采场应超前一定距离;矿柱回采应与矿房回采同时设计。6.2.2.11 回采矿柱,应遵守下列规定:回采顶柱和间柱,应预先检查运输巷道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采用胶结充填采矿法时,应待胶结充填体达到要求强度,方可进行矿柱回采;回采未充填的相邻两个矿房的间柱时,不得在矿柱内开凿巷道;所有顶柱和间柱的回采准备工作,应在矿房回采结束前做好(嗣后胶结充填采空区除外);除装药和爆破工作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未充填的矿房顶柱内的巷道和矿柱回采区;大量崩落矿柱时,在爆破冲击波和地震波影响半径范围内的巷道、 设备及设施,均应采取安全措施;未达到预期崩落效果的,应进行补充崩落设计。6.2.2.12 地下原地浸出采矿,应保持抽液量与注液量基本平衡,加强对监测井的观测,防止酸性溶液渗到溶浸区以外,污染地下水。 污染严重的,应停止其溶浸作业,并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6.2.2.13 地下原地爆破浸出,应遵守下列规定:布液系统应防止跑、冒、滴、漏,避免酸液伤人;采场拉底空间形成后,应在底部铺设不小于 O.5m 厚的混凝土隔层,并向集液巷形成一定的斜坡,混凝土隔层上应铺一层防水防酸隔离层;井下浸出液收集及输送应密闭,宜采用管道输送;采场矿堆溶浸结束并滤干后,应及时进行清水洗堆和中和处理,直至流出液 pH值达到78;浸出结束,应严密封堵通往采场的通道。6.2.3 采矿机械6.2.3.1 采用电耙绞车出矿,应遵守下列规定:应有良好照明;绞车前部应有防断绳回甩的防护设施;电耙运行时,耙道内或尾部不应有人;绞车开动前,司机应发出信号;电耙运行时,人员不应跨越钢丝绳;电耙停止运行时,应使钢丝绳处于松弛状态。6.2.3.2 采用无轨装运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出矿巷道中运行的车辆遇到人员,应停车让人通过;运输巷道的底板应平整、 无大块,巷道的坡度应小于设备的爬坡能力,弯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设备的要求;不应用铲斗或站在铲斗内处理浮石,不得用铲斗破大块;人员不应从升举的铲斗下方通过或停留;溜矿井应设安全车挡;车箱装载不应过满,作业人员操作位置上方应设防护网或板;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6.3 运输和提升6.3.1 水平巷道运输6.3.1.1 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 时,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厢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6.3.1.2 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每班发车前,应有专人检查车辆结构、 连接装置、 轮轴和车闸,确认合格方可运送人员;人员上下车的地点,应有良好的照明和发车电铃;如有两个以上的开往地点,应设列车去向灯光指示牌;架线式电机车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应切断电源;调车场应设区间闭锁装置;人员上下车时,其他车辆不应进入乘车线;列车行驶速度应不超过3ms;不应同时运送爆炸性、易燃性和腐蚀性物品或附挂处理事故以外的材料车。6.3.1.3 乘车人员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服从司机指挥;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不应露出车外;列车行驶时和停稳前,不应上下车或将头部和身体探出车外;不应超员乘车,列车行驶时应挂好安全门链;不应扒车、跳车和坐在车辆连接处或机车头部平台上;不应搭乘除人车、抢救伤员和处理事故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车辆。6.3.1.4 列车运输时,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 不能自动摘挂钩的车辆,其两端的碰头或缓冲器的伸出长度,应不小于 lOOmm。停放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的车辆,应用制动装置或木楔可靠地稳住。6.3.1.5 人力推车,应遵守下列规定:推车人员应携带矿灯;在照明不良的区段,不应人力推车;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同方向行驶的车辆,轨道坡度不大于 5的,车辆间距不小于 10m,坡度大于 5的,不小于30m;坡度大于 10的,不应采用人力推车;在能够自动滑行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应不超过 3ms;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矿车通过道岔、 巷道口、 风门、 弯道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出现两车相遇、 前面有人或障碍物、脱轨、停车等情况时,推车人应及时发出警号。6.3.1.6 在运输巷道内,人员应沿人行道行走。 双轨巷道有列车错车时,人员不应在两轨道之间停留。在调车场内,人员不应横跨列车。6.3.1.7 永久性轨道应及时敷设。 永久性轨道路基应铺以碎石或砾石道碴,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90mm,轨枕埋入道碴的深度应不小于轨枕厚度的 23。6318轨道的曲线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行驶速度1.5ms 以下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7 倍;行驶速度大于1.5ms 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lO 倍;轨道转弯角度大于90°时,不小于车辆最大轴距的 10 倍;对于带转向架的大型车辆(如梭车、底卸式矿车等),应不小于车辆技术文件的要求。6.3.1.9 曲线段轨道加宽和外轨超高,应符合运输技术条件的要求。 直线段轨道的轨距误差应不超过+5mm 和一 2mm,平面误差应不大于 5mm,钢轨接头间隙宜不大于 5mm。6.3.1.10 维修线路时,应在工作地点前后不少于 80m 处设置临时信号,维修结束应予撤除。6.3.1.11 使用电机车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有爆炸性气体的回风巷道,不应使用架线式电机车;高硫和有自燃发火危险的矿井,应使用防爆型蓄电池电机车;每班应检查电机车的闸、 灯、 警铃、 连接器和过电流保护装置,任何一项不正常,均不应使用;电机车司机不应擅离工作岗位;司机离开机车时,应切断电动机电源,拉下控制器把手,取下车钥匙,扳紧车闸将机车刹住。6.3.1.12 电机车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司机不应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列车制动距离:运送人员应不超过 20m,运送物料应不超过 40m;14t 以上的大型机车(或双机)牵引运输,应根据运输条件予以确定,但应不超过 80m;采用电机车运输的主要运输道上,非机动车辆应经调度人员同意方可行驶;单机牵引列车正常行车时,机车应在列车的前端牵引(调车或处理事故时不在此限);双机牵引列车允许l台机车在前端牵引,1 台机车在后端推动;列车通过风门、 巷道口、 弯道、 道岔和坡度较大的区段,以及前方有车辆或视线有障碍时,应减速并发出警告信号;在列车运行前方,任何人发现有碍列车行进的情况时,应以矿灯、 声响或其他方式向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发现运行前方有异常情况或信号时,应立即停车检查,排除故障;电机车停稳之前,不应摘挂钩;不应无连接装置顶车和长距离顶车倒退行驶;若需短距离倒行,应减速慢行,且有专人在倒行前方观察监护。6.3.1.13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悬挂高度(由轨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主要运输巷道:线路电压低于 500V时,不低于 1.8m;线路电压高于 500V时,不低于2.Om;井下调车场、架线式电机车道与人行道交叉点:线路电压低于 500V 时,不低于2.Om;线路电压高于500V时,不低于 2.2m:井底车场(至运送人员车站),不低于 2.2m。6.3.1.14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架设,应符合下列规定:滑触线悬挂点的间距,在直线段内应不超过 5m;在曲线段内应不超过 3m;滑触线线夹两侧的横拉线,应用瓷瓶绝缘;线夹与瓷瓶的距离不超过 O.2m;线夹与巷道顶板或支架横梁间的距离,不小于 O.2m:滑触线与管线外缘的距离不小于 O.2m;滑触线与金属管线交叉处,应用绝缘物隔开。6.3.1.15 电机车运输的滑触线应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应不超过 500m。 每一条支线也应设分段开关。 上下班时间,距井筒50m 以内的滑触线应切断电源。 架线式电机车运输工作中断时间超过一个班时,非工作地区内的电机车线路电源应切断。 修整电机车线路,应先切断电源,并将线路接地,接地点应设在工作地段的可见部位。6.3.1.16 使用带式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坡度,向上(块矿)应不大于 15°,向下应不大于 12°;带式输送机最高点与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O.6m;物料的最大外形尺寸应不大于 350mm;人员不得搭乘非载人带式输送机;不应用带式输送机运送过长的材料和设备;输送带的最小宽度,应不小于物料最大尺寸的 2 倍加 200mm;带式输送机胶带的安全系数,按静荷载计算应不小于 8,按启动和制动时的动荷载计算应不小于3;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静荷载安全系数应不小于 58;钢绳芯带式输送机的滚筒直径,应不小于钢绳芯直径的 150 倍,不小于钢丝直径的1000 倍,且最小直径应不小于400mm;装料点和卸料点,应设空仓、满仓等保护装置,并有声光信号及与输送机联锁;带式输送机应设有防胶带撕裂、 断带、 跑偏等保护装置,并有可靠的制动、 胶带清扫以及防止过速、 过载、 打滑、 大块冲击等保护装置;线路上应有信号、 电气联锁和停车装置;上行的带式输送机,应设防逆转装置;在倾斜巷道中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输送机的一侧应平行敷设一条检修道,需要利用检修道作辅助提升时,带式输送机最突出部分与提升容器的间距应不小于 300mm,且辅助提升速度不应超过1.5ms。6.3.1.17 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内燃设备,应使用低污染的柴油发动机,每台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l、GBZ2 的有关规定;运输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采用汽车运输时,汽车顶部至巷道顶板的距离应不小于 O.6m;斜坡道长度每隔300400m,应设坡度不大于 3、 长度不小于20m并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主要斜坡道应有良好的混凝土、沥青或级配均匀的碎石路面;不应熄火下滑;在斜坡上停车时,应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6.3.2 斜井运输6.3.2.1 供人员上、 下的斜井,垂直深度超过 50m的,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不应人货混合串车提升。6.3.2.2 专用人车应有顶棚,并装有可靠的断绳保险器。 列车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并能在断绳时起作用。 断绳保险器应既能自动,也能手动。 运送人员的列车,应有随车安全员。 随车安全员应坐在装有断绳保险器操纵杆的第一节车内。 运送人员的专用列车的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 连接装置和保险链,应经常检查,定期更换。6.3.2.3 采用专用人车运送人员的斜井,应装设符合下列规定的声、光信号装置:每节车箱均能在行车途中向提升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多水平运送时,各水平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以便提升司机辨认;所有收发信号的地点,均应悬挂明显的信号牌。6.3.2.4 斜井运输,应有专人负责管理。乘车人员应听从随车安全员指挥,按指定地点上下车,上车后应关好车门,挂好车链。斜井运输时,不应蹬钩;人员不应在运输道上行走。6.3.2.5 倾角大于 1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轨枕下面的道碴厚度应不小于50mm。6.3.2.6 提升矿车的斜井,应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并经常保持完好。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应设阻车器或挡车栏。 阻车器或挡车栏在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关闭。斜井下部车场应设躲避硐室。6.3.2.7 斜井运输的最高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运输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 300m 时,3.5ms;斜井长度大于300m时,5ms;用箕斗运输物料,斜井长度不大于 300m 时,5ms;斜井长度大于 300m 时,7ms;斜井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应不超过 O.5mS2。6.3.3 竖井提升6.3.3.1 垂直深度超过50m 的竖井用作人员出入口时,应采用罐笼或电梯升降人员。6.3.3.2 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 GBl6542 的规定。6.3.3.3 建井期间临时升降人员的罐笼,若无防坠器,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报主管矿长批准。6.3.3.4 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爆破器材时,负责运输的爆破作业人员应通知中段(水平)信号工和提升机司机,并跟罐监护。6.3.3.5 无隔离设施的混合井,在升降人员的时间内,箕斗提升系统应中止运行。6.3.3.6 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数量,应在井口公布,不应超载运行。6.3.3.7 竖井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容器和平衡锤,应沿罐道运行。提升容器的罐道,应采用木罐道、型钢罐道或钢丝绳罐道。竖井内用带平衡锤的单罐笼升降人员或物料时,平衡垂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平衡锤和罐笼用的钢丝绳规格应相同,并应做同样的检查和试验。6.3.3.8 提升容器的导向槽(器)与罐道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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