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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2018年河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事业单位退休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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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2018年河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事业单位退休金.doc

    最新2018年河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事业单位退休金金融网权威发布2016年河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更多2016年河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相关信息请访问金融网。河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为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河南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豫政2015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2016年3月25日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河南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豫政20156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等规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省各级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及对应的职业年金业务。第四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实行属地管理。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驻豫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驻郑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驻郑以外省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由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第五条 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内控和稽核制度;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实施细则;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调剂计划。省级、省辖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考核本地区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核定、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关系转移、待遇核定与支付;做好基金管理、财政补助资金的结算和划拨;编制上报本地区基金预决算、财务和统计报表;负责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数据应用分析及交换;领取待遇资格认证;审计稽核与内控管理;档案管理;咨询、查询和举报受理等工作。(省级、省辖市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经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的参照执行。下同)第六条 本规程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划分为登记、申报核定、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管理、社会化管理服务、领取资格认证、基金财务管理、稽核内控、档案管理、个人权益记录管理、信息管理等环节。第七条 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经办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考核制度,确保业务经办的快捷、高效、准确、优质。第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全省统一开发、使用和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数据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实行集中管理。第九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待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明确后,另行制定。第二章 社会保险登记第一节 参保登记第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按照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登记,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表2-1),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有关职能部门批准单位成立的文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事业单位需提供机构编制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意见的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还需提供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相关文件;(四)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有效身份证件;(五)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登记环节审核用人单位报送的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用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确定社会保险登记编号,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资料,登记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向用人单位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表2-2);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二条 社会保险登记编码办法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另行制订。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通过信息采集软件录入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基本信息,生成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在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3)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退休(职)人员基本信息明细表(表2-4),按规定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参保登记。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人员参保登记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录入人员参保登记信息,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即公民身份号码),进行人员参保登记处理并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省部级以上干部、院士专家、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人群的,可作特殊标记,经授权后方可查询信息、办理相关业务。第二节 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参保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类型、组织机构代码、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参加险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其他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5),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与变更登记事项对应的相关资料;(二)社会保险登记证;(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变更登记申请资料,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内容涉及社会保险登记证登记事项的,收回参保单位原社会保险登记证,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发现错误时,参保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员信息变更业务,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表2-6)。变更户籍所在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内部编号等信息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请予以变更。信息系统网上申报功能开通后,可授权参保单位进行变更维护。变更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信息,在职时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开始缴费时间、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制度改革实施时本人职务职称(技术职称)等信息,参保单位应提供变更信息对应的证明材料或审批材料。相应业务环节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退休后变更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待遇等信息时,需提供本人档案及有权限部门审批认定材料,相应业务环节审核、稽核内控环节复核、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进行参保人员信息变更;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退休后变更养老金发放银行卡折(或社会保障卡)信息时,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参保单位申请予以变更;参保人员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新银行卡折(或社会保障卡),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变更。信息变更后,相应业务环节可通过信息系统生成信息变更回执,反馈参保单位。第三节 注销登记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因发生撤销、解散、合并、改制、成建制转出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注销登记申报表(表2-7),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二)批准撤销、解散、合并、改制的法律文书或文件,或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建制转出的文件;(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注销登记申请资料,确认无欠费后,对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为参保单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收回社会保险登记证,加盖“注销”章;同时通知申报核定、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退休待遇管理、基金管理等环节做好后续处理工作,封存有关档案资料。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七条 参保人员(在职、退休)死亡、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分别按本规程相关章节的规定办理。第四节 验证换证和补证第十八条 社保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参保单位应按年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表2-8),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社会保险登记证;(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三)事业单位还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验证登记申请资料,核查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内容。登记环节将初审意见送申报核定、基金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和稽核内控环节征求意见,并根据反馈信息确定审核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为参保单位办理验证手续,在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表上加盖“社会保险登记证审核专用章”;对资料不全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的资料。社会保险登记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满,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单位更换。第十九条 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及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办。登记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报送的补证登记申请,核实无误后,应在15日内重新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并注明“补办”字样。第三章 申报核定第一节 缴费工资申报第二十条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缴费年度,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第二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使用口径、计入项目按照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以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参保单位每年应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时间要求,通过信息系统网上申报或以数据库形式录入申报本单位职工工资收入情况。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精确到元,不足一元的四舍五入。参保单位申报职工工资收入时,应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收入申报表(表3-1)一式两份,一份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参保单位留存备查;一份加盖单位印章后报社保经办机构,并提供以下资料:(一)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含人员和工资构成);(二)上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中的支出决算明细表;(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三条 新设立的单位及新进工作人员的单位,应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申报人员变更的同时,一并申报工作人员起薪当月的工资。第二节缴费基数核定第二十四条 申报核定环节审核参保单位填报的缴费申报表格是否准确无误,有关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重新申报。申报核定环节应对各参保单位报送的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支出决算明细表及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分析。第二十五条 每年6月份,申报核定环节根据各参保单位报送的职工工资收入申报数据,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并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根据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缴费基数启用前,社保经办机构应将缴费基数核定情况及时反馈给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后,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申报核定汇总表(表3-2),并将全部申报核定资料装订成册,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存档备查。第二十六条 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暂按上一缴费年度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110%核定,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并结算差额。第二十七条 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每月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和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在缴费年度初核定的基础上,应随着参保人员的变化同时调整,增人增基数减人减基数。第四章 基金征缴第一节 费用征收第二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工作人员个人共同承担。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其中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第二十九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申报的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建立、恢复、中断、转移、终止、退休待遇核算等手续,通过信息系统按月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表4-1)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表4-2)。编制时间为每月的5日前。第三十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每月应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缴费额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含职业年金,下同)。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第三十一条 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养老保险费。社保经办机构应与参保单位和银行签订委托收款协议,采取银行托收方式进行征收,也可由参保单位采用转账缴费、电汇缴费等方式缴纳。采取委托收款方式的,由基金财务管理环节(或基金征缴环节)根据征缴计划打印委托收款单,送“收入户”开户银行;采取其他方式缴费的,待费用到账后,由基金财务管理环节开具社会保险费收款专用收据。第三十二条 基金财务管理环节对银行反馈的养老保险费当月到账明细进行核对,无误后进行财务到账处理;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3)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实缴清册(表4-4),并及时推送给基金征缴环节;基金征缴环节每月根据清册进行欠费催缴。第二节欠费补缴第三十三条 参保单位应在月底前缴纳当月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不到账即为欠费;欠费计算起点为应缴月份的次月1日。第三十四条 截至上月底前,参保单位未按当月征缴计划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或未按当月滞后补缴计划足额缴纳相关费用的,或有其他月份历史欠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本月10日前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征收计划(表4-5),并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表4-6),责令参保单位在本月底前补缴截至上月底前所有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对应的滞纳金。社保经办机构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表4-6)时,应附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明细表(表4-7)(其中,累计欠费天数自应缴月份次月1日计算至养老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发出的上月底;应缴滞纳金=欠费本金×累计欠费天数×0.5)。参保单位本月底前补缴到账的,不再加收本月时间段内的滞纳金。滞纳金征收计划当月有效,次月应重新编制滞纳金征收计划。补缴养老保险费时,应按从前向后原则记账,补缴金额不足一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时,不记录个人账户。第三十五条 参保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补缴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六条、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向参保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做以下处理:(一)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划拨;(二)要求参保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三)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参保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或利息。同时,社保经办机构应于次月10日前,将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提请行政处罚建议书(表4-8)、相应的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表4-6)和机关事业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及对应滞纳金明细表(表4-7),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对参保单位处欠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其中按上月征缴计划应缴养老保险费未足额缴纳产生的欠费,不作为计算罚款的基数;欠缴养老保险费已做过罚款处理的,不再做重复处罚。第三十六条 参保单位因不可抗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暂缓缴纳一定期限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提供担保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应按照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延期缴费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延期缴费期间,可以对部分参保人员单独办理补缴,以不影响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和关系转移。到期后,参保单位必须全额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第五章 个人账户管理第一节 建账与记账第三十七条 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及利息等社会保险权益。个人账户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和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内容。制度改革实施时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实施之月开始,之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其参加工作之月(起薪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第三十八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首次参保缴费,参保单位应在工作人员参加工作后30日内,及时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1)一式两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有效身份证件;(二)组织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的录用、调任转任、招聘、聘用(任)、流动、政策性安置等手续;(三)按照人事管理工资审批权限审核的工资审批表;(四)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第三十九条 根据人社部发201532号文件规定,新设立单位和参保单位新增的工作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跨缴费年度补缴时,之后缴费年度月缴费基数按照本人对应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具体核定办法按照本规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审核参保单位提供的表格资料是否真实齐全、内容是否准确无误。审核通过的,从缴费当月起,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并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结算单(表5-2),次月5日前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表4-2)。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四十一条 我省从2015年10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业年金基金采取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单位缴费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直接计入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采取记账方式,工作人员退休前,本人职业年金账户的累计储存额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原参加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第四十二条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参保单位缴费情况记录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对于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视为欠费,欠费月份无论是全额欠缴还是部分欠缴,均暂不计入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后方可补记个人账户。不得采取“先记账,后缴费”的做法。第四十三条 社保经办机构在每一个缴费年度结束后,应根据参保人员当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额和缴费月数,按国家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 采用月积数法进行个人账户利息结算,记账利息免征利息税,并结合历年缴费累计本息储存额进行结转,记录个人账户。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或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业务时,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即时计息结转。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时进行计息。个人缴费部分和非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实账积累,实账积累形成的职业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运营,按实际收益计息;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单位缴费部分,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第四十四条 参保人员退休后,其个人账户缴费情况停止记录,根据退休待遇管理环节核定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付额,按月冲减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在按月支付养老金(含以后年度待遇调整增加的部分)后的余额继续计算利息。第二节 中断和恢复缴费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参保单位应填写机关事业单位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3)一式两份,提供工作人员流动、辞职、辞退等证明材料,一同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由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封存其个人账户,中断期间按规定计息。第四十六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又在本单位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建立(恢复)养老保险关系申报表(表5-1)一式两份,报送社保经办机构,并提供恢复工作关系的证明材料。个人账户管理环节确认原个人账户记载信息,恢复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记录,缴费工资基数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核定。符合补缴条件的,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结算单(表5-2),次月5日前编制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表4-2)。中断缴费前后的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第三节终止缴费第四十七条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申请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办理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手续时,参保单位应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表5-4),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一)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火化证明,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其他法律认可的死亡证明材料;以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二)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需提供出国(境)定居的有效证件和经过公证的翻译件,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三)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资料。第四十八条 个人账户管理环节对参保单位提交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表5-4)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确认无欠费后,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核定表(表5-5),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基金财务管理环节按个人账户管理环节核定的支付金额,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其中“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合计”拨付至申请人银行账号,“单位和个人多缴金额”退还至参保单位拨付账户。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六章 退休待遇管理第一节 退休待遇申报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并按照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退休人员待遇核定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参保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二)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审核的退休相关材料;(三)申请办理因病(非因工)退休、退职的,还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材料;(四)申请政策性提前退休的,还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和批准文件;(五)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方式申请表(表6-1);(六)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本人银行卡折(或社会保障卡)信息;(七)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同时,参保人员应到社保经办机构公布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信息采集点,采集本人的指纹或人脸识别等信息资料。第二节 退休待遇核定第五十条 退休待遇管理环节受理参保单位申报的相关退休材料后,首先应核实参保单位和人员是否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对有欠费的,要求参保单位和个人补缴欠费。确认无欠费后,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相关信息填写是否符合要求,比对退休审核认定信息和参保人员数据库信息是否一致。比对内容主要包括:(一)出生时间;(二)参加工作时间;(三)视同缴费年限是否存在扣除;(四)历年缴费工资是否齐全,历年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储存额是否正常;(五)制度改革实施时本人职务职级(技术职称)、基本工资、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和退休时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信息,是否与退休审核表认定一致;(六)对申报特殊工种退休的,比对从事特殊工种的类别和起止时间是否一致;(七)其他与养老待遇和退休人员管理有关的信息。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社保经办机构应一性次告知参保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第五十一条 信息比对一致后,符合按月领取条件的,退休待遇管理环节通过信息系统生成并打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职)人员待遇计算单(表6-2),经初审、复核、审核确认无误后,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养老待遇。次月5日前,退休待遇管理环节通过信息系统生成-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单(表6-3),同时编制机关事业单位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计划(表6-4)交基金财务管理环节。根据豫政201568号文件规定,原参加试点、改革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本人退休时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退休待遇管理环节应在进行新增退休人员养老金及相关费用结算时,一并予以结算支付。第五十二条 根据豫政办2015145号文件规定,工作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同时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第五十三条 在统计部门尚未公布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按现行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社保经办机构可先按全省上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其计算并预付基本养老金,待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再为其补算差额部分,并及时予以补发。第五十四条 2015年10月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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