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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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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规范.doc

    福建省电梯使用管理规范(试行)(试行)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制 定1目 次1 范围.22 规范性引用文件.23 术语和定义.24 基本要求.25 使用管理.36 禁止.6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8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自行检查表.14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15附 录 D (资料性附录) 电梯定期自行检查记录表.23附 录 E (资料性附录) 电梯故障记录表.25附 录 F (资料性附录) 电梯故障统计表 .26附 录 G (资料性附录) 电梯维修保养监督记录表.27附 录 H (资料性附录) 电梯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28附 录 I (资料性附录)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资料目录单.302福建省电梯使用管理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电梯使用安全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使用管理和禁止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电梯。 本规范不适用于单个家庭或者个人自用的电梯。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 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4 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术语 GB 7588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3 术语和定义GB 7588、GB/T 7024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电梯 lifts,escalators and moving walks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 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3.2 使用单位 the elevator unit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首负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3.3 乘客 passenger电梯轿厢、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梯级(踏步)运送的人员。4 基本要求4.1 使用单位4.1.1 使用单位确定的原则4.1.1.1 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给电梯产权所有者的,该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 单位。34.1.1.2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单位。电梯 产权单位委托物业管理服务企业管理电梯的,其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应明确电梯使用管 理单位及其电梯安全管理相关要求,使用单位按相关要求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未委托物业 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属于单一产权所有者的,该产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属于多个产权 所有者的,应当协商明确其中一个产权所有者为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责任人,其他产权所有者 承担连带责任。 4.1.1.3 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的,电梯产 权所有者为电梯使用单位。 4.1.1.4 电梯所有权人或业主委员会既未自行管理又未办理委托手续,但存在实际管理 人的,电梯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 4.1.1.5 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前,原登记的使用 单位仍为电梯安全使用的责任主体。 4.1.2 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建立、 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条件,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4.1.3 使用单位应使用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负责电梯日常运行的安全管 理。 4.1.4 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制造单位或依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的单位对电梯进 行日常维护保养或修理。电梯维保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福建省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文 本参照附录 A,维保单位按维保合同履行维保职责。4.2 乘客4.2.1 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 4.2.2 遇有电梯运行不正常时,应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并停止使用电梯。 4.2.3 遇有电梯困人故障时,及时通过轿厢内报警装置或者电话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 维护保养单位,服从有关工作人员指挥,积极配合救援,不采取危及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行为。 4.2.4 乘坐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时应监护好随行儿童,抱住宠物,握住扶手带。 4.2.5 在轿厢内禁止吸烟。 4.2.6 不应使用乘客电梯轿厢运送车辆(含摩托车、电动车;小型儿童车除外)。4.3 特殊人群不宜单独乘坐电梯的特殊人群(如幼童、老人、病人、残障人士等)应由监护人陪同乘梯。4.4 非电梯专业人员不应使用电梯钥匙或其它物品强行打开电梯层轿门;无电梯专业人员监护不应进入轿顶、 井道、机房;不应对电梯进行任何非正常操作。5 使用管理5.1 管理机构及人员45.1.1 使用单位应参照附录 B 要求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 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 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 5.1.2 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 关工作。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单位制订的管理制度的 要求,保证电梯安全运行。 5.1.3 电梯分布在不同区域或地点的使用单位,应按楼盘、连锁店或分支机构等分别配 备至少一名电梯管理人员。 5.1.4 使用单位管理的同一物业区域内电梯数量较多的,每五十台电梯至少应配备一名 电梯管理人员。 5.1.5 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 2.5 m/s 的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 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 机操作。 5.1.6 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客运码头、展览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且无人值守的电 梯,使用单位应在管理制度中规定作业人员巡查,确定巡查间隔和巡查内容,并在设备醒目位 置设置长期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牌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单位名称、管理人和联系电话, 便于危机处理。5.2 管理制度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并且严格执行,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及附表参照附录C。 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相关人员的职责; 安全操作规程; 日常检查制度; 维修保养制度; 定期报检制度;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意外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维护保养监督制度5.3 使用登记5.3.1 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5.3.2 停止使用电梯或者电梯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 登记部门办理报停、变更登记手续。 5.3.3 报废或者转让电梯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部门办理注销、变 更登记手续。 5.4 定期检验55.4.1 使用单位应制定和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计划。在用电梯应当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 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在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实施检验工作时应积极配合。 5.4.2 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要求及时完成整改并提出复检 申请。 5.4.3 使用单位因特殊原因无法实施电梯定期检验计划的,应当在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 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延期检验申请。5.5 日常巡视和自行检查5.5.1 使用单位应落实人员对电梯使用状况进行巡视,并做好巡视记录。 5.5.2 使用单位应每月至少对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做好自行检查记录;自行检查记 录参照附录 D。 5.5.3 使用单位应加强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的检查,确保畅通,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5.5.4 使用单位应参照附录 E 和附录 F 做好电梯故障记录和统计;并于每年 2 月 1 日前 将上年度电梯故障统计表上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5.6 维修保养监督5.6.1 使用单位应参照附录 G 的要求监督电梯维修保养单位认真履行日常维修保养工作, 并在其维修保养、急修等工作记录上进行签字确认,并建档保存。 5.6.2 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变更时,使用单位应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确保有相应许可资质 单位对电梯提供不间断的专业维修保养。 5.6.3 使用单位对电梯维修保养有特殊要求的应通过合同与电梯维修保养单位书面约定。5.7 安全标识使用单位应将电梯使用的电梯使用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参照附录H)、应急 救援电话号码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并保持完好。5.8 钥匙管理使用单位应指定负责电梯管理的人员保管电梯的紧急开锁钥匙、机房钥匙和电梯电源钥匙, 非专业人员不得使用。5.9 应急救援5.9.1 电梯使用单位应按照本单位制订的应急救援预案与应急救援演习制度每年进行应 急救援演习,并做好相关记录。 5.9.2 电梯发生困人事件时,使用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 人员实施救援。65.9.3 电梯发生事故时,使用单位应及时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 通知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参与救援,并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 关部门。5.10 电梯安全技术档案5.10.1 使用单位应按照“一梯一档”要求,参照附录 I 建立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 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使用注册登记表; 设备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产品技术文件;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有关资料、报告;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保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练记 录; 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 设备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5.10.2 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设备运行故障记录、年度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 援演练记录、维保记录、定期检验报告至少保存 4 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5.10.3 使用单位变更时,应移交电梯安全技术档案。5.11 停止运行5.11.1 电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使用单位应立即停止电梯运行。a) 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b)电梯和电梯附件受潮,以及安装电梯和附件的机房、井道、底坑等场所进水或严重受 潮;c)发现安全装置、安全附件、安全开关、安全触点等发生误动作,厅、轿门工作异常;d) 电梯发生事故或存在事故隐患;e) 接到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因发现事故隐患而发出的电梯应停止运行的书面通知时;f) 监督检验或定期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5.11.2 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维修保养单位或其它相应资质单位对电梯进行 检查、修复,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需要重大修理或改造消除事故隐患的电梯,施工 前应向当地质监部门办理开工告知,并由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 用。6 禁止6.1 使用单位禁止使用下列电梯a)非法制造的电梯;b)非法安装、改造、修理的电梯;c)投入使用 30 日后,仍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电梯;d)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电梯;e)已经向注册登记部门办理报停手续的电梯;7f) 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电梯;g) 未落实使用管理责任的电梯;h)未落实维修保养单位的电梯;i)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电梯。6.2 乘客在使用电梯时,不得有下列行为a)乘坐明示不得使用的电梯;b)强行扒撬电梯层门、轿门;c)在电梯内蹦跳、打闹;d)携带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搭乘电梯;e)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f)运载超过电梯额定载荷的货物;g)强行阻挡电梯层轿门正常关闭;h)火灾、地震时乘座电梯逃生;i)其它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8A A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福建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使用单位(甲方)使用单位(甲方) 维保单位(乙方)维保单位(乙方) 为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电梯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等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 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第一条 乙方为本合同电梯保养时间和保养费明细表(附件 1)中列明的电梯提供维 保和紧急救援服务单位。保养项目应覆盖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半月、季度、 半年、年度保养项目和电梯制造单位技术文件所要求的特殊保养项目,以及与电梯安全运行相 关的其他项目。 第二条第二条 乙方提供维保服务的方式: 清包:只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不提供任何免费电梯零部件; 半包: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单价在人民币 元以下(含本数)电梯 零部件; 全包:提供维保所需工具和劳务,并免费提供大部分电梯零部件。 服务方式为清包或半包的,乙方应提供本合同电梯设备保养和维修所需零部件的价格和人 工费用明细表,经甲方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全包的,应在本合同中列明哪些部件和维修工作 的费用需甲方另行支付。 第三条第三条 维保期限 本合同约定维保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届满后 续约的,应于期限届满前壹个月重新签订合同。 第四条第四条 维保费用 共 台电梯,合同期维保费:总计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五条第五条 结算结算 1、甲方按(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维保费, 具体支付时间和金额为: 2、甲方需支付零部件费用的,按(月 季 半年 年 )支付,支付时间为当次 维保结束后的十个工作日之内。 3、支付方式:现金 支票 汇到乙方指定帐户 第第六六条条 甲方权利、义务 1 1、权利、权利 (1)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依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计划的情况,监督经乙方维保后的电梯是 否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标准和电梯制造单位的技术要求,监督电梯安全性能 是否良好。9(2)有权检查受乙方委派为本单位电梯提供维保服务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有权拒绝无 证人员开展维保活动。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服从本单位现场安全管理,对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的 乙方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 (3)乙方的维护保养达不到合同约定的维护保养标准或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在维护保 养记录上签字。 (4)除国家规定的法定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外,有权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或第三方中 介机构对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实施维保工作的情况进行评定。 2 2、义务、义务 (1)建立电梯安全运行的相关管理机构、制度,确保制度、人员、资金落实到位。 (2)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维保和零部件款。 (3)配备持有电梯安全管理员资格证件的人员负责电梯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在更换 电梯管理人员时及时通知乙方。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电梯使用检查表完成电梯的日常检 查工作和每月检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电梯钥匙使用管理有关要求对电梯钥匙进行管理,实行钥 匙领用登记,不将电梯钥匙交给非持证人员使用。 (4)督促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检查乙方的电梯保养工作过程和结果、对乙方的维 保记录、修理记录签字确认,签收乙方提交的与电梯维保工作有关的文件。 (5)电梯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做好相关安全防护措施。在电梯 的日常使用时间内,确保值班人员可靠接收求救电话、警铃装置发出的求救信号,及时通知乙 方抢修,并详细记录相关工作的具体时间。 (6)制订有关电梯的应急救援预案(如:电梯困人、消防、电梯水浸、自动扶梯人身伤 害等)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救援演练,确保应急系统运行有效。 (7)保证电梯供电、消防、防雷、通风等系统安全可靠,满足国家标准规定。 (8)为乙方提供维保所需的工作环境。保证机房、井道、底坑无漏水、渗水现象。通往 机房、底坑、滑轮间、井道安全门的通道畅通、照明充分;确保作业环境中应由甲方提供的安 全防护措施到位,避免无关人员进入。 (9)采取有效措施监控电梯使用情况,积极主动开展文明乘梯宣传活动,及时制止乘客 不文明乘梯行为或恶意破坏电梯的行为。 (10)未经乙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与电梯维保有关的工作。 (11)应认真审核乙方书面提出的更换电梯零部件要求,并在乙方书面要求的期限内书面 予以答复。 (12)在电梯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届满前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 期检验申请。 (13)电梯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战争、火灾、水浸、风暴和地震等)所造成设备损坏、丢 失的,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乙方权利、义务 1 1、权利权利 (1)有权要求甲方提供维保所需的工作环境,查询电梯相关资料。 (2)当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乙方有权采取停梯措施及阻止冒险作业的权利。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影响电梯安全运行的要求。 2 2、义务、义务10(1)按照 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并根据电梯的使用情况和设 备状况,经双方协商确认后,提供全年保养计划和各项定期保养计划的具体实施时间表。每台 每次保养时间不得少于合同约定的相应最少保养时间。如需调整原保养计划,应提前 日通 知甲方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调整,但应保证保养时间间隔不得超过 15 日; (2)乙方实施日常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应当符合电梯维修规范(GB/T18775)、电梯 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 7588)和自动扶梯、垃圾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 范(GB 16899)的相关规定。 (3)乙方提供 24 小时的紧急救援服务,乙方维保负责人: 。联系电话: 。 24 小时紧急救援服务热线电话: 。当电梯发生困人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 通知后 30 分钟内赶赴现场实施紧急救援;电梯发生其他故障,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抢修。 (4)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为有效实施保养计划,乙 方应安排熟悉所维保电梯原理、结构、性能、安全要求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负责维保工作,并 督促其严格按照产品工艺要求、安全及技术规范进行维保。 (5)作业过程中应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需 要安全监护作业的内容应书面告知甲方,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6)现场需采取停梯措施时,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及时组织抢修。 (7)根据甲方的故障统计记录,乙方应至少每季度一次提出故障分析报告。报告中应包 含电梯故障的统计分析、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以及有关电梯使用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8)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对电梯进行一次全面的年度自检,以发现上个维保周期中电 梯存在的安全隐患,并报送使用单位,及时进行维修。应当配合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对电梯的定 期检验,并参与电梯安全管理活动。负责完成年检中发生的属于本合同范围内的整改工作。 (9)乙方应在每年 1 月 31 日前向市质监局报备本单位所承担维保电梯清单,如维保情况 有变动,在变动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市质监局申报变动情况。 (10)乙方应在维保后 3 日内将规定格式的电梯维保记录,张贴在电梯轿厢、电梯过道、 小区公告栏或在轿厢内电子显示屏内滚动公示,接受用户监督。此外,需将维保记录公示情况 拍照留存备查。 (11)乙方应当妥善保管电梯图纸及相关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交还甲方。应当协助甲方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档案、应急救援预案,配合甲方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12)应按照福建省特种设备协会拟定的福建省电梯维保行业自律公约及电梯维护 保养最低成本指导价要求对使用单位进行维保价格公示。同时与甲方签订合同中日常保养期 限不能少于一年。 (1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维保工作非法分包、转包。 第八条第八条 其他约定 1、乙方已于 年 月 日对本合同约定的电梯进行了详细的检查,检查结果已经甲方签 字确认,并作为电梯现状记录由甲、乙双方保存。 2、甲方要求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内容以外服务的,如强化保养、增加保养频次、安全保 障需求、驻场作业服务、增加检测内容和频次等,双方均应以书面形式另行约定。 3、维保记录是记载电梯运行、维护、保养的依据。每台电梯均应当建立独立的维保记录。 维保记录应当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保存时间为 4 年。维修与抢修记录均应当长期11保存。 4、根据电梯的现状,甲乙双方约定非使用原因导致的电梯困人故障次数每月每台电梯不 超过 次。 第九条第九条 违约责任 1、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给对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2、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承担因合同解除而给对方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 3、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费用的,经双方确认为无正当理由每延误一日应 当向乙方支付延误部分费用 的违约金。超过双方约定期限 日时,本合同自动终止,赔 偿事项依照合同法规定执行。 4、甲方违反约定允许非乙方人员从事电梯维保工作的,应当按照 标准支 付违约金。 5、因电梯使用管理原因(非电梯维保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零部件丢失的, 由甲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若未按乙方的书面要求期限同意更换应该更换的电梯零部件而导致电梯故障或存在安 全隐患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7、乙方违反约定,作业过程中未服从甲方现场安全管理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或需要 安全监护的作业时作业人员只有一人,或保养时间不足,甲方可拒付当次作业或保养的当台当 月保养费。 8、乙方维保工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维保标准或要求的,乙方应当返工,并按照标准支付违约金。 9、在电梯维保作业过程中因维保原因导致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零部件丢失的,由乙方 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10、因维保原因导致电梯检验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电梯复检费用, 。 第十条第十条 合同的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任何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此外,任何一方不得 单方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 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1、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2、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附则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 甲方:(签章)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乙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住所: 许可证号码及有效期:1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住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梯安全管理员及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传真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13附件:附件: 电梯保养时间及保养费明细表保养时间(分钟) 序号梯号注册代码规格型号(层/站/门)(提升高度/角度)安装地点半月季度半年一年保养金额(元/月)共 台,每月保养金额合计:14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电梯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自行检查表使用单位维保单位安装地点设备台数序号检查项目、内容检查结果备注1应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2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3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电梯安全。4电梯分布在不同区域或地点的使用单位,应按楼盘、连锁店 或分支机构等分别配备至少一名电梯管理人员。5使用单位管理的同一物业区域内电梯数量较多的,每五十台电梯至少应配备一名电梯管理人员。6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 2.5 m/s 的 乘客电梯,以及按照国家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必须 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电梯司机操作。7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客运码头、展览馆、公园等 公共场所且无人值守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管理制度中规定 作业人员巡查,确定巡查间隔和巡查内容,并在设备醒目 位置设置长期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牌和安全注意事项,标明使用单位名称、管理人和联系电话,便于危机处理。检查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发现问题:处理结果: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 日期: 年 月 日15附 录 C (资料性附录) 电梯安全使用管理制度电梯使用单位职责电梯使用单位职责一、电梯使用单位是本单位电梯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 全管理责任制度,完善安全使用条件,确保电梯安全使用。 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设区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 三、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取得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签订日常维护保 养合同。电梯使用单位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标明的有效期内变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应 当在日常维护保养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其委托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四、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安全使用管理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做好 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工作。1、保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2、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的明显位置张贴有效的电梯使用标志;3、将电梯使用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乘客易于注意的显著位置;4、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和维保单位名称及其急修、投诉电话;5、医院提供患者使用的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 2.5m/s 的乘客电梯,以及采用司机操作的电梯,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6、制定出现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措施与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7、电梯发生困人时,及时采取措施,安抚乘客,组织电梯维修作业人员实施救援;8、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9、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事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10、监督并且配合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11、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12、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 五、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30 日内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 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电梯检验检测费用。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电梯定期 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并在整改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反馈; 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 六、电梯停用 1 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封存电梯、 设置警示标志,并在 15 日内到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16七、电梯使用年限达到 15 年时,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能 技术评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出继续使用、维修、改造或者报废的意见。 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予以报 废,并在报废后 15 日内向负责该电梯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电梯 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报废电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梯投入使用。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职责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安 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履行下列职责: 1、对电梯召唤按钮、指示信号、风扇、照明、紧急报警装置、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 事项和警示标志等进行日常巡视检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 2、检查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确保齐全清晰; 3、妥善保管电梯钥匙及其安全提示牌; 4、发现电梯运行事故隐患需要停止使用电梯的,应当作出停止使用的决定,并且立即报告电 梯使用单位负责人; 5、接到故障或者事故报告后,在 30 分钟内到达现场,组织救援; 6、制定和落实电梯的定期检验计划; 7、实施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的监督,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的日 常维护保养记录签字确认。电梯安全操作规程电梯安全操作规程为保障本单位电梯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程。电梯、自动扶梯和杂物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乘用人员在管理、使用电梯、自动扶梯、杂物电梯时应严格遵守本规程。一、一般规定1、每日投入运行前,应由管理或操作人员开启钥匙,并进行空载试运行,在确认设备运行无异常情况时,方能正式运行。2、多班制运行时,管理或操作人员在上下班前后应办理交接班手续。3、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4、不允许超载运行,电梯无超载限制功能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限制进入轿厢的人数或货物的重量。5、有司机和有、无司机二用电梯,操作人员在离开电梯前应将电梯停在正常层站,使电梯处于停止或自动运行状态,锁好操纵箱门,将电梯钥匙随身带离。6、层门钥匙(简称三角钥匙)由电梯管理部门保管,电梯、自动扶梯、杂物电梯的操纵钥匙17由电梯管理或操作人员保管,电梯三角钥匙宜与电梯操作钥匙分开存放。不得出借电梯钥匙、三角钥匙给无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来操纵和使用。7、出现故障时,管理或操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并协助维保人员完成合适的工作,服从维保人员的指挥,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的岗位,不得擅自对电梯进行修理,非专业检修人员不得上轿顶或者进入自动扶梯的驱动和转向站。8、乘用人员应服从管理或操作人员的指挥,或依照“安全须知”正确、文明地乘用电梯。二、特殊规定1、电梯安全操作:(1)不得采用电源开关或急停按钮作为正常运行中的中途停车;(2)不得通过开启安全窗来搬运长件货物;(3)轿厢顶部除电梯自身设备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4)运送重量大的货物时,应将物件放置在电梯轿厢的中间位置,防止轿厢倾斜。2、自动扶梯安全操作:(1)自动扶梯在起动或停止时,应确认梯级上无搭乘人员;(2)自动扶梯运行时严禁随意按动急停按钮,以免造成意外;(3)乘客在搭乘扶梯时禁止将头或身体伸出扶梯扶手以外的空间;(4)禁止任何人在自动扶梯上攀爬、玩耍,或将细碎物品随意丢弃在梯级上;3、杂物电梯安全操作:(1)杂物电梯未停靠在使用者所处楼层时,严禁拉动厅门,或在运行中将厅门用三角钥匙打开;(2)操作人员在装运货物时,严禁人员进入轿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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