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深化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建设构建民主法治社会]基层政府政务公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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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深化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建设构建民主法治社会]基层政府政务公开.doc
最新深化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建设构建民主法治社会基层政府政务公开推行政务公开是落实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是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形成公正、廉洁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内容;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政务公开始于村务公开,80年代后期推行的“两公开一监督(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群众监督行政)”制度,是我国政务公开的萌芽和雏形。200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政务公开进入了全面推进阶段。200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我国政务公开工作进入了有法可依的时代,保障和促使了政务公开的全面深入推进。由于我国的政务公开起步晚,且发展缓慢,不可避免存在着诸多问题,特别是县、镇基层政府的政务公开,既受制于基层政治经济条件以及民众文化程度的限制,又没有现成的成功模式可循,存着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公开内容范围狭窄、公开形式手段不全面等问题。在当前经济全球化和信息社会化的大背景下,为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研究基层政府政务公开意义重大。一、推行基层政务公开的意义政务公开是在行政改革过程中,为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而实施的一项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将政府行政管理的重大决策和涉及公共事务、公共服务、公众利益的信息依法进行公开,并采取一定方式让公众参与,从而达到保障公众权利和利益、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目的。由此可见,推行政务公开对我国民主法治建设有着极为重大的意义。(一)推行基层政务公开是完善民主政治的具体实现形式公民权利是现代民主政治制度的基础,只有最大程度最有效的实现政务公开,实现公民的知情权和参政议政权,才能真正使人民成为权力的主人。因此,要实现民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表达权等各项权利,离不开政务公开制度的实践。(二)推行基层政务公开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行使国家权力,而法治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必须要求权力公开、规范。实行基层政府的政务公开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基层人民能够知晓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制度的具体内容,行使和保障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能督促地方政府机关及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在法律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制约下更好地依法行政、依法履行职责。(三)推行基层政务公开是遏制腐败、促进廉政建设的有效途径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是众多的,而权力主体独立享有操作信息,暗箱操作权力是重要的因素之一。要预防杜绝腐败,搞好廉政建设,就必须实行政务公开。政务公开,一方面满足了民众的知情权,使民众对政治情况进行合理的评价和监督;另一方面使各种公权力的运作程序公开化,消除了腐败滋生的暗箱土壤,从而抑制腐败的产生。(四)推行基层政务公开是引导人民群众积极、有效参与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手段由于基层政务公开直接面向广泛群众,故具有直接性、群体性、涉及面广等特点。完善基层政府政务公开,有利于引导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到政务监督中来,既保障了公民民主权利的实现,也促使政府面对群众最直接的诉求服务民众、依法行政,由下而上地畅通民主监督渠道,真正让广泛群众共同参与到民主法治建设中来。二、我国基层政府政务公开的实践探索(一)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制度建设1、责任制度当前我国大多基层政府已经建立了政务公开责任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建立了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制,并成立专门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具体责任人的责任范围以及违反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处理办法等。2、考核制度我国正逐步实施并完善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制度,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考核标准以及考核程序等各方面都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采用网上评议、测评和综合评议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3、依申请公开制度目前政务公开明确了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了主动公开的方式,依申请公开制度也逐步得到了实施。各级政府根据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规定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申请程序、审核和处理方式以及政府的答复方式和权限。4、反馈制度公开反馈制度的建立是检验政务公开工作落实力度的一面镜子,当前许多政府部门建立了不同渠道的信息反馈制度,如设立政务公开意见箱、开设热线电话、开设网上咨询投诉专栏等方式来听取民意,广泛征求民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二)当前政务公开实践取得的成效虽然我国政务公开起步较晚,但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政务公开已迈出了坚实的脚步,取得了一定成效。以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有:开设政务公开栏、创办政府公报、建立政务公开大厅(行政服务中心)。如今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政府网站逐步成为政务公开的基础平台和重要载体,这种打破传统的方式,不仅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行政效率,而且大大方便群众及时了解方针政策、政府快速获取民众意见。与此同时,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务微博等多种新兴公开方式正逐步发展起来,公开方式的多元化发展为政务公开注入新的活力。政务公开的核心是公开内容,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依职权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形成了以公开“权、钱、人、物”为重点内容的政务公开制度,基本涵盖了政府活动的主要领域。政府网站的依申请公开栏目的创设,也为公众提供了咨询投诉的途径。三、当前我国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存在的问题我国在政务公开工作有了一定的发展,但受历史、文化、经济等条件的制约,当前尤其是基层政务公开工作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如下:(一)公开范围、途径狭窄,程序不规范。目前公开的主要是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所要求的一般性内容和行政行为的结果,内容空洞,有的公开栏虽然公开了“财务支出”等内容,但公开的数据太笼统,只写总收入、总支出,让群众“雾里看花,难见其详”。诸如网上公开、新闻发言人这类新型的公开方式应用并不广泛,致使民众了解政府信息的渠道不够通畅。政务公开大都采取主动公开方式,依申请公开的范围还不能充分满足群众需求,公开的程序也没有法律保障。(二)法律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一方面,缺乏完善的配套法律制度。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政务公开方面的法律,主要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关于县级政务公开的一系列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来促进政务公开的推广落实,其法律效力比较低。另一方面,制度落实的情况不够理想。政务公开的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方面制度建设的薄弱,导致在基层级政府公开推进过程中,具体落实情况并不是很理想,不能够完全的保障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三)缺少民众互动,民众监督权无法全面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想真正取得实效,离不开与广大人民群众之间的互动,而目前基层政府政务公开大多采用传统政府公报或政务公开大厅这类单向的公开方式,较少采用听证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和公众评议等双向互动的公开方式,或者有了网上“公众参与”平台,却因为反馈达不到实效而未能发挥其作用;再者,很多基层政府政务公开仅仅停留在公开的层面,不注重公开之后应该如何听取群众的反馈意见从而改进各项工作,挫伤了公众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导致了政务公开形式化,有碍于民众行使监督权。(四)司法救济制度不健全。“一项不能被主张、被要求、或请求享有形式的权利,不仅是有缺陷的,而且是一个空洞的规定。”1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救济制度,赋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但是有关规定还是过于简单、笼统,如救济缺乏直接的宪法依据,救济渠道不畅,原告资格、举证、管辖、审理规则等具体问题均没有细化,再加上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自身在政务公开救济方面的欠缺等诸多不利因素,使得我国政务公开救济制度的实践现状并不容乐观。四、基层政务公开存在问题的原因探究(一)部分政府工作人员思想上受利益驱动影响,不主动积极公开。具体表现在:一是认为有利可图,不愿公开,现代社会掌握核心信息意味着能够操纵经济利益,部分政府机关人员通过交换这些信息资源牟取不当利益,进行寻租腐败行为,这样一来他们基于利益最大化的激励而极力隐藏信息;二是无利可图,不屑公开,政务公开花费了一定人力、物力、财力却达不到立竿见影的经济效益,便采取消极对待态度;三是有责追究,害怕公开,保守信息可以使政府免于因犯错而被追究。正是出于自身各方面利益的考虑,有些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对政务公开的认识存在着“公开无用论”、“公开目的论”、“公开有害论”等误区,于是打着保守国家秘密的旗号,拒绝公开相关信息,限制了政务公开的推行。(二)我国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和基层现状制约基层政务公开的发展。发展基层政务公开制度,势必得适应初级阶段的国情,同时,还受制于基层政府及基层社会的整体发展状况。现行制度给予基层政府拥有很大的决策自主权和自由裁量权,基层政府也是当地各方面利益的总代表,因此在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时不免会存在“利已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只公开正面信息,遮盖负面信息。2此外,大部分基层地区还是农村人口,他们法律意识不够健全,公民意识还没有完全的觉醒,这些因素都影响其充分参与政府的政务公开工作,要让普遍公众主动参政议政、发挥自己对权力的监督作用等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三)基层政务公开缺乏统一的国家规划和指导。我国各地政府政务公开还存在各自为政的情形,缺乏统一的规划和标准,没有具体的制度遵循,其公开的范围、程度、形式、程序等方面都不尽相同。在推行政务公开比较早的、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地区,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政务公开制度,并采用了网络、政务大厅的电子公开等先进的公开手段,公开内容和程序比较规范;而一些起步较晚、经济落后的地区,政务公开落实力度小,公开机制还不健全,甚至有的地方还没有自己的政府门户网站。(四)公众“公民意识”薄弱,参与度不高。我国漫长的封建历史造成老百姓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主体意识被压制,公民意识发育先天不足,我国公民又从未受到过类似于思想启蒙运动类型的人文精神的熏陶,公民意识后天发展缓慢,这些都导致了基层民众对政治生活的参与性、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都比较淡薄,参与热情不高,所以公民在推动社会民主政治建设发展中的作用还未完全发挥出来。(五)政务公开考核监督体系不完善,缺乏内、外部监督。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体制不健全,直接导致了政府政务公开工作动力不足。一方面,内部监督乏力,尽管有一些地方也出台了相关的考核文件,但是其内容也比较宽泛,没有具体的评估指标,一些地区对政府工作人员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查也没有与其个人的职位升降和奖惩相挂钩,因而考核也形同虚设,无法从根本上激励政务公开工作的有效实施。另一方面,外部监督尚未充分发挥效力,由于政务公开水平限制,即使公众有监督的欲望和要求,也难有真正参与的机会。五、西方国家政务公开实践及经验二战以后的世界各国把政府工作的透明性和公开性作为本国民主与法制健全的一个重要参考,尤其注重立法保护,纷纷出台有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文件和法律,政务公开也作为一种政府管理制度在世界各国逐步的建立和完善起来。(一)公开内容一般以公开为基本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设置此种原则的目的在于减少政府在政务公开方面的自由裁量权,使政务公开的内容更加丰富、充实。(二)国外政务公开的方式一般主要采取告知、听证、查阅、刊载等形式。较之于我国,国外更注重电子政务的发展,如韩国建立的政务公开网上系统,公众可以随时了解到政府对其申请事项的处理进度,并且可以清晰的看到政府处理公民申请事项的全过程,这种透明与全方位的公开,大大降低了权力运作过程中的程序腐败与寻租。(三)程序方面,西方学者认为,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只有具备相应的程序设定,政务公开才具有可操作性。为此,西方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专门的行政法典以贯彻政务公开原则,对公开的程序作了详尽的规定,把公民获取信息、参政议政的权利具体化和路径化。(四)通过多年实践,西方部分国家在救济制度方面作了进一步制度完善。如英国信息公开法中包括的信息专员的决定制度、信息裁判所的裁判制度和法院的上诉制度三项救济制度,对信息的披露监督进行了有效的人员和机构设置。六、解决我国基层政务公开问题的对策建议党的十八大提出了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原则要求。这是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对公共权力公开运行问题首次作如此全面要求。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了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但是,我国基层政府政务公开还存在各种突出问题,结合当前实际,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设想:(一)通过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1、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认识,强化服务理念。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把推进政务公开工作作为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加强建设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机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将政务公开工作和领导成员的政绩考核相挂钩,强化领导责任意识;将政务公开与考核奖惩相挂钩,实现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的根本转变。2、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民众参与的意识。通过新闻媒体、印制宣传册等途径,向民众广泛宣传政务公开的目的、意义和基本知识,使公众真正了解政务公开的实质,不断增强公民的公民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促使公众关心、监督和推动政府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推进立法保障。1、通过自下而上的立法进程全面推动政务公开的法制化进程。政务公开工作从基层政府抓起,各级政府制定适合本地方情况的政务公开配套实施细则,细化各部门职责,打破地方保护主义限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2、通过立法确保每位公民平等的知情权,逐步扩大公开范围。政务公开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的有效实现,只有把关系民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政务公开的根本,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才能真正实现。当政务公开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时,政府应该主动向公众解释原因,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对于政府信息来说,公开是一般原则,保密是法定例外。”33、加快配套相关法律制度。随着信息公开工作的发展,保密法、档案法等多部相关法律应进行合理的修改,同时,尽快完善政务公开的考核、监督和责任追究方面的制度设定,确保将政务公开落到实处。(三)强化内外监督,形成合力。1、建立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对权力过分集中又缺乏制约的部门和岗位实行权力适度分解或交叉管理;建立健全政务公开考核机制,把民众满意度作为重要绩效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和解决问题。2、发挥外部监督效能。加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协对地方政府政务公开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公开渠道,倾听民声,及时调整政府公开目录,接受群众全面监督;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实现政务公开与媒体监督的良性互动。(四)进一步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建设。在政务公开推行的过程中,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党委、政府以及纪检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目前,有些学者提出设立政务公开的专门机构的构想,例如,有些学者就提出了“设立以首席信息官为代表的专门部门负责信息资源的管理”4由首席信息官全权负责政务公开工作,解决类似责权不清,争功诱过等问题。另外,各级地方政府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政务公开制度,通过多种途提高政务公开透明度和覆盖面,如听证会、咨询会、论证会等。(五)加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司法救济制度。1、完善司法救济制度的前提是巩固知情权的法律地位,所以只有明确知情权的宪法地位,才能为建立协调统一的政务公开救济制度体系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同时,由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层级最高的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仅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对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军队都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因此,尽早制定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将知情权、司法救济制度上升到法律层级,才能完善对公民知情权和司法救济制度的法律保障。2、设立专门的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丰富司法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制度虽然是政务公开行政救济的一种重要手段,但由于它是行政系统内部提供的一种权利救济程序,无法克服部门利益的影响。我国可以适当参考国外的成功经验,如设立的“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此种由专家和政府官员组成的信息公开审查委员会作为独立的第三方对信息是否公开作出咨询意见,使决定更为独立、专业和公正。3、明确政务公开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资格认定、强化被告举证责任、扩大管辖范围、进一步明确审理规则等。(六)搭建高效网上政务公开平台,完善网上政务公开。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实行网上政务公开,具有公开范围广泛,公开过程便利,公开速度快捷等优势。基层政府不仅要加快政府网站的建设步伐,攻克技术难关,更要投入力量加大公众互动、网上办事等栏目的建设,真正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实效的载体,方便群众实现参政议事、公开监督。同时,健全网上政务公开规章制度,确保规范运行。1 夏勇著: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页。2 唐安宝:县级政府如何推行政务公开,【J】领导科学,2007.8.273 郑辉、杨恒宇:省级政府机关实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对策研究,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第4期,第12页4周汉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专家建议稿,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250页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