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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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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权力清单.doc

    1洪江区教育局行政权力清单(共 20 项)序号事项名称类 别实施主体实 施 依 据备 注1权限内教师资格的认定行政许可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中小学 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 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2权限内民办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离、登记和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的审批行政许可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 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 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民称、层次、 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 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省政府第 235 号令第 8 项保留3校车使用许可行政许可区管委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17 号)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 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车辆 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办理;(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 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 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 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 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 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 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 明理由。区教育局承办、 法律法规新增2序号事项名称类 别实施主体实 施 依 据备 注4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区教育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 行政处罚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6撤销教师资格证的处罚行政处罚区教育局1.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188号发布)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第二十七条 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3序号事项名称类 别实施主体实 施 依 据备 注7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等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8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等情形的处罚行政处罚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二)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四)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4序号事项名称类 别实施主体实 施 依 据备 注9民办学校出资人违反学校章程规定提取回报的处罚行政处罚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10民办学校未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向审批机关备案的处罚行政处罚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11学校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处罚行政处罚区教育局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五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导致发生学生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的学校的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并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5序号事项名称类 别实施主体实 施 依 据备 注12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的征收行政征收区教育局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费用。但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不缴纳认定费用;13对全区各类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督导检查行政监督 检查区教育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2.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第二条 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各级各类教育实施教育督导,适用本条例。教育督导包括以下内容:(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14对民办学校办学情况的评估检查行政监督 检查区教育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2月25日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日常监督,定期组织和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民办学校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工作,促进民办学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15对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奖励行政奖励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6序号事项名称类 别实施主体实 施 依 据备 注16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处理不服的裁决行政裁决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17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工作其他行政 权力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18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其他行政 权力区教育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9举办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其他行政 权力区教育局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二款 普通小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区、县范围内举行,普通中学校际体育竞赛在学校所在地的自治州、市范围内举行。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也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举行。20举办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其他行政 权力区教育局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2002年7月25日教育部令第13号发布)第十条第二款 省、地、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举办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各级各类学校在艺术教育中应当结合重大节日庆典活动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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