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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县人防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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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县人防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1附件附件 2.紫云紫云县级县级人民防空人民防空办办公室公室权权力清力清单单和和责责任清任清单单序号权力 类型事项 编码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依据承办 机构追责对象 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XK220010 00115225 30009731 08805204 25权限内人民 防空地下室 建设、易地 建设审批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 年修正)第十条 城市新建民用 建筑,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因地质、地形等客观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人民防空行 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向批准的人民防空 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 建公用的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 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易地建设 的许可条件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对防空地下室建筑项目、 设计进行审核。审核时限分别不得超过 15 日。未经审核批准的,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建设手续。 建设单位应当向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民 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是否批准 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十 二、三十四、 三十七、三十 八、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十 一 条县人防办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行政许可XK220020 00115225 30009731 08805204 25人民防空工 程及设备、 设施拆除审 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 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 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 偿。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 年修正) 第十五条 因城市规 划建设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及设备、设施的,应当向原审批项 目的人民防空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相关文件、资料: (一)规划部门审定的平面方案图; (二)拟建工程建筑施工图; (三)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申报卡; (四)补建或者补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合同书。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作出是否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 强监管。行政许可法 第三十、三十 二、三十四、 三十七、三十 八、三十九、 四十、四十二、 四十四、六十 一 条县人防办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决定不予批准 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拆除单位应当按照原工程面积及时补建或者补偿。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3行政处罚对城市新建 民用建筑, 建设单位违 反国家有关 规定不修建 战时可用于 防空的地下 室或不按照 规定缴纳易 地建设费的 的处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 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城市新建 民用建筑,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 地下室或不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 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修建或者缴纳,可 并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县人防办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4行政处罚对违反人 民防空法 四十九规定 行为的处罚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 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 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 工程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 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 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 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县人防办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行政处罚对贵州省 人民防空条 例(2017 年修正)第 二十七条规 定行为的处 罚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 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 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对 单位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 赔偿。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三十 一、三十七、 三十八、三十 九、四十、四 十二条。县人防办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4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6行政征收防空地下室 易地建设费 征收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 年修正)第十条 城市新建 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 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经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可不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应向批准的人民防空行政主 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修建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第 九款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 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 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 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 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 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 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 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 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1.起始责任:公告征收的对象、方式、范围等应当 公示的内容,并予以解释。 2.审核责任: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征收决定。 4.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 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贵州省人民 防空条例 (2017 年修正) 第十条县人防办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7行政检查对城市和经 济目标的人 民防空建设 进行监督检 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 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 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 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 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 法第十七条县人防办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8行政检查对人民防空 工程的维护 管理进行监 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 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 良好使用状态。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 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 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中华人民共 和国人民防空 法第二十五 条县人防办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9行政检查对防空地下 室建设和城 市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兼 顾人民防空 防护要求的 管理和监督 检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 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 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划、建设等部 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 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 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管理规 定第六条县人防办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10行政检查人民防空工 程质量监督 检查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行政主管 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施计划、技术和质量管理。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计划和项 目报建联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防空地下室防护方面的设计 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 防空工程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 是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人防工程责任 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防护设备质量进行监 督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检查责任:定期根据法律法规对相关工作开展检 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管理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 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贵州省人民 防空条例第 十二条县人防办单位法定代 表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611其他类人防工程平 时使用装修 方案和施工 图纸审批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01国人防办字第 211 号)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 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 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 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 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国家人民防空 办公室人民 防空工程平时 开发利用管理 办法 (2001国 人防办字第 211 号)第十 三条县人防办单位法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及具体经办 人12其他类人民防空工 程竣工验收 备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 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 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 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2017 年修正)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 程的竣工验收由批准立项的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 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人民防空工 程建设管理规 定第三十八 条县人防办单位法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及具体经办 人13其他类人民防空工 程隶属关系 发生变动时 备案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第七条人 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 资料等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 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 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国家人民防 空办公室人民 防空工程维护 管理办法第 七条县人防办单位法人、 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及具体经办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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