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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县林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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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县林业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doc

    1贵贵阳市云岩区生阳市云岩区生态态文明建文明建设设局局权权力清力清单单和和责责任清任清单单目目录录(林(林业业) )序号权力 类型事项 编码权力名称权力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 依据承办 机构追责对象 范围备注1行政许可权限内林木 采伐许可证 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 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 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 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 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七、三 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资源林政科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2行政许可木材运输证 核发森林法(2009 修正) 第三十七条 从 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 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 依法取得 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 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 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 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 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发布)第三十五 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 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 运输证。 重点林区的木材运输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 部门核发;其他木材运输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木材运输证自木材起运点到终点全程有效, 必须随货同行。没有木材运输证的,承运单位和 个人不得承运。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七、三 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资源林政科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2木材运输证的式样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 定。3行政许可移植古树、 名木批准贵州省森林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禁止 移植古树、名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必须移 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七、三 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资源林政科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4行政许可权限内临时 占用林地审 批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发布)第十七 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 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 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 业生产条件。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七、三 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资源林政科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5行政许可权限内森林 经营单位在 所经营的林 地范围内修 筑直接为林 业生产服务 的工程设施, 需要占用林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 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 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 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 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 指: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七、三 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资源林政科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3地的批准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 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 设施。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6行政许可权限内林木 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种子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 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 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 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 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 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 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 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 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 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 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七、三 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资源林政科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7行政许可权限内国有 森林、林木、 林地流转的 审批贵州省森林林木林地流转条例第 18 条 国有森林、林木、林地的流转应当进行森林资源 资产评估,并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 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后,按照管理权限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 可流转。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七、三 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资源林政科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8行政许可植物检疫证 书核发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 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 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 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七、三 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区植物检验检 疫站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4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 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贵州省植物检疫办法第十五条 种子、苗 木和其它繁殖材料以及应施检疫的植物及植物产 品,调运前必须按下列程序申请检疫,办理检疫 手续:(一)在省内调运的,运出县级行政区域之 前,调出单位或个人应向调出所在地的植物检疫 机构申请检疫,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发给 省内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二)从省外调入的,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 事先征得贵州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 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植物检疫要求书,凭植物检 疫要求书向调出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 检疫合格,并取得调出省的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 书后,方能调运。必要时,贵州省的植物检疫机 构可以进行复检;(三)调往省外的,调出单位或个人持有关 手续,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经检疫 合格的,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植物检疫 机构签发省间调运植物检疫证书后,方能调运。调往省外繁育基地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 必须经省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用于救灾备荒的粮油种子,植物检疫机构必 须及时办理检疫手续,免收检疫费。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9行政许可产地检疫合 格证核发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 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 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 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 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十二 条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和经营之前向当地森 检机构备案,并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 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 机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 由森检机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 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 的规定执行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 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 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 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 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 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 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 三十、三十二、三 十四、三十七、三 十八、三十九、四 十、四十二、四十 四、六十一条。区植物检验检 疫站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510行政处罚对伪造、买 卖林木采伐 许可证、木 材运输证、 批准进出口 文件等的处 罚森林法(2009 修正)第四十二条 违 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 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 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 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十一、三 十七、三十八、三 十九、四十、四十 二条。区森林公安派 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11行政处罚对在林区非 法收购明知 是盗伐、滥 伐的林木的 处罚森林法(2009 修正)第四十三条 在林区非 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 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 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十一、三 十七、三十八、三 十九、四十、四十 二条。区森林公安派 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6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2行政处罚对违法进行 开垦、采石、 采砂、采土、 采种、采脂 和其他活动, 致使森林、 林木受到毀 坏的处罚森林法(2009 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 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十一、三 十七、三十八、三 十九、四十、四十 二条。区森林公安派 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13行政处罚对在幼林地 和特种用途 林内砍柴、 放牧致使森 林、林木受 到毀坏的处 罚森林法(2009 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 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 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 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 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十一、三 十七、三十八、三 十九、四十、四十 二条。区森林公安派 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7者支付。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4行政处罚对釆伐林木 的单位和个 人沒有按照 规定完成更 新造林任务 的处罚森林法(2009 修正)第四十五条:采伐 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 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 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 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 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十一、三 十七、三十八、三 十九、四十、四十 二条。区森林公安派 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8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5行政处罚对在自然保 护区进行砍 伐、放牧、 狩猎、捕捞、 采药、开垦、 烧荒、开矿、 采石、挖沙 等活动的单 位和个人的 处罚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 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 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 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 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 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 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 3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 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十一、三 十七、三十八、三 十九、四十、四十 二条。区森林公安派 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16行政处罚对盗伐森林 或者其它林 木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 年修 改)第三十九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 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 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 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 修订)(2018 年国务院令第 698 号修改)第三 十八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十一、三 十七、三十八、三 十九、四十、四十 二条。区森林公安派 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9算不足 0.5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20 株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0.5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20 株以上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 10 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并处盗伐林木价值 5 倍至 10 倍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 积计算不足 2 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 50 株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 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2 倍至 3 倍的 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2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 5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 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7行政处罚对滥伐森林 或者其它林 木的处罚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二十八条 滥伐森林或 者其它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 2 立方米或者 幼树不足 50 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 滥伐林木价值 2 倍至 3 倍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 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2 立方米以上或者幼 树 50 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 5 倍的树木,并处滥 伐林木价值 3 倍至 5 倍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十一、三 十七、三十八、三 十九、四十、四十 二条。区森林公安派 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10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18行政处罚对非法采伐 或毁坏古树、 大树、名木 的处罚贵州省森林条例第二十九条 非法采伐或毁 坏古树、大树、名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 违法采伐的树木和违法所得,处以 1 万元以下的 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 未经批准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恢复原状;不 能恢复原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 部门按非法毁坏古树、名木处理。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十一、三 十七、三十八、三 十九、四十、四十 二条。区森林公安派 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 分管领导、科室 负责人及具体经 办人19行政处罚对收购没有 林木采伐许 可证或者其 他合法来源 证明的木材 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第698号修改)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 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 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 倍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十一、三 十七、三十八、三 十九、四十、四十 二条。区森林公安派 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1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20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 毁林采种或 者违反操作 技术规程采 脂、挖笋、 掘根、剥树 皮及过度修 枝,致使森 林、林木受 到毁坏的处 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令第698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 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 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 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 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 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 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 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 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 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 元以下的罚款。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 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 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 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 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 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 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 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 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 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 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 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 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 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处罚法第 十五、三十一、三 十七、三十八、三 十九、四十、四十 二条。区森林公安派 出所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科室负责人、 具体承办人1221行政处罚对中华人 民共和国森 林法实施条 例第四十 三条规定行 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 院令第698号修改)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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