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国家赔偿法解释2016【国家赔偿法解释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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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赔偿法解释2016【国家赔偿法解释二】解读国家赔偿法修正案 年 月 江 西公 安 专科 学校 学 报 第 期 总 第 期 解 读 国家赔偿 法修 正案曹慧丽( 西公 安专科 学校 江 法律 系 , 西 南 昌 ) 摘 要 :年 月 日通过 的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国 家赔 偿 法 正 案 针 对 原 家 赔偿 法 修 国 中所 涉 及 的 国 家赔 偿 归责 原 则过 严 、 赔偿 范 围过 窄 、 赔偿 标 准 太低 、 赔偿 程 序 不合 理 、 赔偿 支付 难 等 问 题 进 行 了调 整 , 确 了有 条 件 的 结 果 明归责 原 则 。 善 了赔偿 程 序 , 度 扩 大 了赔偿 范 围 , 高 了赔 偿 标 准 , 立 了精 神 损 害 赔 偿 , 定赔 偿 金 由财 政 部 门统 完 适 提 确 规一支付 等 一 系 列能 解 决 国家 赔偿 司 法 实践 问题 的举 措 。 关键 词 : 国家 赔偿 ; 家赔 偿 法 ; 正 案 国 修中 图分 类 号 : 文献 标 志 码 : 文 章 编号 : ( ) 一 我 国 国家 赔 偿 法 于 年 月 日颁 布 ,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务 委 员 会 关 于修 改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国家赔 偿法 的决 定 ,于 年 月 日起施 行 。该决 定对 年 月 日第八 届 全 国人 民代表大 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七次 会议 通 过 的 国家赔 偿 法 进 行 了历 史性 的修 改 和完 善 ,为 我 国 国家赔偿 制 度 实行 十六 年来 司法 实践 存 在 的 国家赔偿 观 念 、 理论 、 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 年前 。 国家 赔偿 法 的出 台令人 眼前 一亮 。有关 专家 指出 , 它使合 法权 益受 到行政、 司法 机 关 不 法 侵 害 的公 民 、 人 , 法 能够 获 得 国家赔偿 为 国家 尊重 和保 障人权 的重要 体 现 。司 成 法 实践 中 。 国家赔 偿法 在 实施 中也 存 在一 些 问题 , 主 要 表现在 : 偿程 序 的规 定 比较原 则 , 赔 对赔 偿 义务 机 关 约束 不够 ,有 的机 关对应 予 赔偿 的案 件拖 延不 予 赔偿 ,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难 以得到保 障 : 的地方 赔 有制 度 设计 、理 解认 识 以及 应用 等 问题 提供 了一个 全 新 的 重新 审视 的视 角 , 变 “ 改 国家 不赔偿 法 ” 的别 号 。 为公 民维 权意 识 的提 高 百姓 合 法权 益的保 护提 供 了更坚 实 的基础 和保 障 。 偿经 费保 障不 到位 , 偿金 支付 机 制不 合 理 : 偿 项 赔 赔目的规定 难 以适 应变 化 了的情况 。 此外 , 事赔偿 范 刑围 的规 定不 够 明确 , 实施 中存 在分歧 。 些 问题不 同 这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国家赔 偿 法 正案( 修 以下简称“ 正案 ”历经 数年 , 修 ) 于 年 月 日获得 通过 程 度 地 阻 碍 了赔 偿 请 求 人 及 时 有 效 地 获 得 国 家 赔 偿 。 由于 国家 赔偿 法涉 及公 权力 的行使 与 公 民 的切 身利益 , 社会 影响 较大 。同时 , 这部 法律 涉及 民法 、 刑 法、 刑事 诉 讼 法 、 民事诉 讼 法 、 行政 诉 讼 法 等 多部 法 律 , 及 法 院 、 察 院 、 安 机关 和监 狱 等 司法 机 关 涉 检 公 及 行政 机关 行使 职权 。 律关 系 比较 复杂 。 法 华 据新社 披露 的数 字 , 年 全 国各 级 法 院共 受 理 国家 赔 偿 案件 件 。 审结 件 。然 而 由于立 法 和 司共计 条 。 的学 者将 这次 对 有 国家赔 偿法 的修改在风格上定 为“ 中调 ” 而 非 之 前 有 人 所 主 张 的 “ , 微调” 或者 “ 调 ” 大 。总 的来 说 , 此次 修 正案 主 要针对 原 国家赔 偿法 中所 涉及 的国家赔 偿 归责 原 则过 严 、 赔 偿 范 围过 窄 、 偿标 准 太 低 、 偿 程 序 不 合 理 、 赔 赔 赔 偿 支 付难 等 问题进 行 了调 整 ,明确 了有 条件 的结 果归责 原 则 , 善 了赔偿 程 序 , 度扩 大 了赔 偿 范 围 , 完 适 提 高 了赔偿 标 准 , 确立 了精 神损 害赔偿 , 定赔 偿 金 规法 实 践 中存 在 的 一些 问题 , 国家赔 偿 比例 并不 高 , 年决定 赔偿 的案件 仅 占审结 案件 数量 的 。 年 月 日。 国第 十一 届 全 国人 民代 表 我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 十 四次会 议 已通 过并 公 布 国 全 收稿 日期 : 由财 政部 门统 一支 付 等一 系列 能解 决 国家 赔偿 司法实 践 问题 的举 措 。具体 内容 包括 : 一、国 家 赔 偿 归 责 原 则 确 定 为 违 法 原 则 和 结 果责 任 原 则 相 结 合作 者 简 介 : 慧丽 ( , , 西 南 昌人 , 西公 安 专 科 学 校 法律 系教 授 , 士 , 究 方 向 : 政 法 。 曹 )女 江 江 硕 研 行 原 国家赔 偿 法 定 的 国家承 担赔 偿 责任 的归 规责原 则 是违 法原 则 ,其 主 要 内容 是 第 条 : 国家机 “ 关 和 国 家机 关 工作 人 员 违 法行 使 职 权侵 犯 公 民 、 法 人 和其 他组 织的 合法权 益 造成损 害 的 ,受害 人 有依 照本 法 取得 国家赔 偿 的权利 。国家 赔偿 由本 法 规定 的赔 偿义务 机关 履行赔 偿义 务 。” 同 时确 定违 法归 并 责原 则为 行政 赔偿 和刑 事赔偿 制 度 中应 用准 则 。在次 不一 的法 律 、 法规 以及 规范性 文 件 , 导致执 法人 员的行为 总 能找到 法律 依据 。而原 国家赔 偿 法 违 对法 原则 并无 细致 的可操 作 性 的解释 和规 定 ,对违 法的标准 也缺 乏统 一 的认识 ,在 法律 范 围 内 自由裁 量 权 的滥 用都 有可 能成 为执 法人 员侵 权行 为规 避 国家 赔偿 的理 由和 借 口。 众所 周 知 , 由于有 的执 法人员 法 律 意识不 是很 强 , 执法水 平 和执法 素 质层 次不 一 知司法 实践 中 ,违法 原则 曾被 作为 一元 化 的归 责原 则在 国家赔 偿制 度 中得 到普遍 的认 可 和适 用 。虽然 也 有学 者提 出在 原有 刑事 错拘 、 错捕 、 判 的 国家赔 偿 错 责任 问题 上应 该有 条件 的适 用结 果归 责原 则 ,但 也 只是 理论 上 的探讨 和研究 , 上谈 兵 , 至在 司法 实 纸 甚 践 中对 于 一 些 社 会 影 响 较 大 的个 案也 采 用 过 该 原 则 , 明显 存 在一 定 的难 度 , 乏 明确 的法 律依 据 。 但 缺 法犯 法 的现象 时有 发生 ,不 仅伤 害 了被执 法 当事人的切 身利 益 , 且损 害了法 律 的形 象 。 的执法人 员 而 有利用 手 中的权 力 , 故意 刁难 和故 意制 造是 非 , 当事 给人带 来 了不必 要 的痛苦 和心 灵 的创 伤 ,给政 府 和社会增 加 了压 力 。对 此 , 民群 众反 响强烈 。在某种 程 人度上 , 加大 了执 法机关 与人 民群众 的距离 。结果责 任 原则 的确 定 使错 拘 错 捕 有望 获 国家赔 偿 就 意 味着 。 不管 是谁 必须 在遵 守 国家法 律 的基础 上 ,才 有权决 定相 关 事 务 。谁 “ 越俎 代 庖 ” 谁 必须 接 受法 律 的 制 , 裁 。其实 质上 把 国家机 关及 其工 作人 员 和普通 公 民 置 于一个 平等 地位 ,充 分体 现 了法律 面前 人 人平 等当然 导致 的结 果是 使很 多应该 获 得赔 偿 的却 没有 得 到赔偿 , 百姓 只能 “ 法兴 叹” 老 望 。现有 的 国家赔偿法 正案第 条规 定 , 第 条修 改 为 :国家 机关 修 将 “ 和 国家机关 工 作人员 行使 职 权 ,有本 法规 定 的侵 犯 公 民、法人 和其 他组 织合 法权 益 的情 形 。造成 损 害的精 神 。 二 、增 加 了精神 损 害赔偿 和 人 身损 害的 赔偿 项目的 , 害人 有依 照本 法取 得 国家赔 偿 的权 利 ” 受 。这一修 改 去掉 了原 法 条 中 的“ 法 ” 违 二字 , 使得 国家 赔偿 的归 责原则 不 再是 过去 的违 法原 则 ,而增 加 了有 条 件 的结 果归责 原则 。这是此 次修 正案 中 的一 大亮 点 , 意味着 “ 法 ” 违 不再是 国家赔偿 责 任 的唯一 的必 备 条 件 。一 方 面它在 行政 赔偿 范 围保 留 了第 条规 定 的违 法拘 留或者违 法采 取 限制公 民人身 自由的行 政强修正 案 第 规 定 , 原 家 赔偿 法 条 将 国 第 条改 为第 条 , 改为 :有本 法 第三 条或 者第 十七 修 “ 条规 定情形 之 一 , 人精 神损 害 的 , 当在 侵权 行 为 致 应 影 响的 范 围 内 , 为受 害 人 消 除影 响 , 复 名誉 , 恢 赔礼 道歉 ; 成严重 后 果的 , 当支付 相应 的精 神 损害抚 造 应制 措施 、 法使 用武 器 、 违 警械 造成 公 民身体 伤 害或 者死 亡 的 、造 成 公 民身体 伤害 或者 死亡 的其 他违 法 行 为等 一系 列 明确违 法行 政行 为 的赔偿 范 围 ;另一 方 面明确 、具 体地 将结 果 责任原 则 写进 了国家赔 偿法 典 。 标 志着我 国的法律 在前 进 中不 断完 善 与提 高 , 它 为推 动 和 促 进社 会 主 义法 制 建 设 创造 了有 利 条件 。 在安 全事 故 其是 矿 山安 全事故 中 , 于在 事故 中 尤 对慰金 。” 内容 针 对凡是 侵 害人 身权 、 该 依法 应 予行政赔 偿 或者 刑事 赔偿 、 致人 精神 损 害 的赔 偿 义务 人 。 应 当在 侵权 行为 影 响的范 围 内 , 为受 害 人消 除影 响 , 恢复名 誉 , 礼 道 歉 ; 成严 重 后 果 的 , 当 支付 相应 赔 造 应的精 神损 害抚慰 金 。目前 在 民事侵权 赔偿 中 , 以请 可求赔 偿财产 损失 , 也可 以提 出精神损 害赔 偿 。 国家 而机关 及其 工作 人员 违法 侵犯 公 民的人 身 自由及生命遇难 人员 国家 都会 给予 一定 的经 济赔 偿 。 况是 被 何国家 司法 机关 错拘错 捕 , 应该获 得 国家 赔偿 , 这 更 从个意 义上 说 ,错拘 错捕 获得 国家 赔偿 ,说 明执法 为健康 权 。 然会对 受害 人造成 精神 损害 。 一修正 体 必 这现 了“ 以人 为 本 ” “ 文 关 怀 ” 执 政 理 念 。 正 面 回 、人 的 它 应 了舆论 呼 吁多 年 的“ 神 赔偿 入法 ” 国家 赔偿 中 精 。 的精 神损 失补 偿 , 象征 性 意义会 十分 巨大 , 将 反映 它 出国家 与法律 对人 的精 神层 面 的关 注 ,对社 会 文 明进 步 的倡 导 。不 过 , 修正 案 中明确 的并 非 “ 在 精神 损民 、 正 执法是 时代 发展 的必然要 求 , 人类 社会 文 公 是 明的一大进 步 。 当然 , 结果 责任 原则 的 出现 , 方面 扩大 了国家 一赔偿 的 范 围 充分 体现 了执 法 的人性 化 , 强调 了在法 律 面前人 人平 等 的法律 意识 。保 护 了当事人 基 本权利 。 一方 面进一 步规 范 了执 法人 员 的行 为准则 , 另 而害赔 偿 金 ” 而是 “ 。 精神 损 害抚慰 金 ” 。当然 ,精 神损 “害 抚 慰 金 ” 不 是 家赔 偿 法 并 国 的发 明 , 只是 对 它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确 定 民事 侵 权精 神 损 害赔 偿 责 最且 对执 法 机 关 和执 法 人 员有 了更 明确更 高 的要求 。 原有 的违 法 归责原 则强 调 的是 对执 法人 员行 为 的合任若 干 问题 的解 释 的一 次沿袭 。这 项 司法解 释 , 开创 了 中国的精 神赔偿 时代 。 从纵 向的立 法完善 来看 , 法性 标 准进行 约 束 , 是 由于我 国 目前数 量 众多 、 但 层“ 精神 损 害 抚慰 金 ” 具有 重 要 的进 步 意 义 , 我 国 国 为家 赔偿 制度 的发 展与 完善 开创 了一次 具有 历 史 意义 的先 河 。 然有 人提 出“ 虽 赔偿 ” 调侵 权责任 ,抚 慰 ” 强 “ 消 了部分 残疾 的最 高赔 偿 限度 ,统 一 规 定残 疾赔 偿 金 根 据丧 失劳 动 能力 的程 度 ,按 照 国家规 定 的伤 残 等级 确定 ,最 高 不超 过 国家 上年 度 职工 年平 均 工资则更 多表 现 为道 德责 任 ,因为 国 家赔 偿规 定 的求 偿 权 ,乃是 那些 被 国家 机关 或 国家 工作 人员 侵 犯 了公民权 利 而受 到损 失 的人 ,有依 照 法律 取得 赔偿 的权 利 。 受 害人去 依法请 求 国家 给予 “ 让 抚慰 ” 这是 不是 , 有些 纠结 与颠 倒 ? 当年发 生在 陕西 的麻旦 旦 案 常被 援 引来作 为 推动 精神 损 害赔偿 人 法 的典 型个 案 。麻 旦旦“ 处女 嫖 娼 案 ” , 害人 麻 旦 旦 竟 然被 当地 派 中 被出所 认定 为 “ 男性 ” 且有 “ 娼 ” 为 。法 院还 认 定 , 嫖 行的二 十倍 , 为更 大 程度 、 多 范 围地 保 护公 民合 法权 更益 提供 了法 律保 障 。 三 、 支付 赔偿 金提供 充分 、 时 、 效地保 障 为 及 有能不 能拿 到赔 偿金 ,一直 是赔 偿 请求 人 最 为关 心 的问题 。修正 案第 规定 :赔偿 费用 列入 各级 条 “ 财 政 预算 。赔 偿请 求人 凭 生效 的判 决 书 、复议 决 定 书 、 偿决 定 书或 者调 解 书 , 赔 向赔 偿 义 务机 关 申请 支 付 赔偿 金 。赔 偿义 务机 关应 当 自收到 支付 赔 偿金 申 请 之 日起七 依照 预算 管理 权 限 向有 关 的财 政 内公安 机关 对被 害人 作 出 的处 罚 裁决 书 、强 制传 唤 和非法 限制原 告 人身 自由违法 、 迫被 害 人作 “ 女 膜 强 处 完整” 医学 鉴 定 , 原 告 的 讯 问程 序 实 体 内容违 法 、 对 对 原 告在 审讯 时使 用械 器 和械 具等 行 为也 违法 。受 到如 此之 多违 法行 为 侵害 的麻 旦旦 提起 了一 个 天部 门 提 出支付 申请 。财 政 部 门应 当 自收 到支 付 申请之 起 十 五 日内支 付赔 偿金 。赔 偿 费用 预 算 与支付 管 理 的具体 办法 由 国务 院规 定 。” 修改 后 的国家赔 偿法对 赔 偿费 用 的支付 机 制作 了完 善 。规 定 国家 赔偿 的 费用 要列 入各 级财 政 预算 。赔 偿 请求 人凭 生 效 的 判决 书 、 复议 决 定 书 、 偿 决 定 书 或 者调 解 书 , 赔 向赔价赔偿 之诉 索赔 多 万元 。然后 一 审结 果 却 是 , 院只判赔 麻旦 旦 元 。不仅 让社 会公 众对 法 国家赔 偿 中精神 损 害赔偿 的缺失 引 发关 注 ,而 且让更 多 的法学 研究 者开 始对 精神 赔 偿入 法 提 出 了更 多偿 义 务机 关 申请 支付 赔偿 金 。赔 偿 义务 机关 应 当 自 收到 支付 赔偿 金 申请 之 日起 日内 ,依 照预 算 管理 权 限 向有 关 的财 政部 门提 出支付 申请 。财政 部 门应 当 自收 到支 付 申请 之 日起 日内支 付赔 偿金 。 相信 经过 这一 修改 ,国家赔 偿 费用 的支付 会 有真 正 的保 障。 它为力保 赔偿 金 的及 时到位 赔 偿 义务机 关应 当 自收 到支 付赔 偿金 申请 之 日起 七 日内 ,依照 预的思考 。修正案 对此 缺 陷的修 改使 我们有 理 由相信 , “ 抚慰 ” 是一 个 开端 会 继续 朝 着 “ 偿 ” 目标 坚 它 赔 的 定 地走 下去 。 解决公 民在遭遇 公权 力侵 犯 时 , 为 能得 到 完整 、 时 和有效 的赔偿 ! 及 修 正 案第 条规 定 ,将 原法 第 条 改为 第 条 , 款第 第 项修 改 为 : ( ) 成身 体 伤害 的 , “一 造 应当支 付 医疗 费 、护 理 费 ,以及赔 偿 因误 工 减 少 的收入 。减少 的 收入 每 日的赔偿 金 按 照 国家上 年 度职 工算 管理 权 限 向有关 的财 政部 门提 出支付 申请 。财政部 门应 当 自收 到支 付 申请 之 日起 十五 日内支付 赔偿日平 均工 资计 算 ,最 高额 为 国家上 年度 职 工年 平 均 工资 的五倍 ” 第 款第 项 修改 为 : ( ) 。 “二 造成 部 分金 。也 就是 说 , 申请 人 递交 支付 赔偿 金 申请 后 , 多 最 天就 可 以拿 到 国家 赔偿 金 。修正 案第 条第 款“ 法 规定 的赔 偿义 务 机关 , 当依 照本 法 及时 履行 本 应 赔偿 义务 。” 主要 是针对 现实 中大 量 国家赔偿 案件 这 滞压 执行 的 现状 而提 出 的新要 求 ,即赔偿 义 务机 关 应 当依 照 国家赔偿 法 的规 定及 时履行 赔偿 义务 。 四 、 政赔偿 的 范 围、 行 程序 的完 善或者全 部 丧失 劳动 能力 的 ,应 当支 付 医疗 费 、护 理 费 、 疾生 活辅 助具 费 、 残 康复 费等 因残疾 而增 加 的 必要 支 出和继 续治 疗所 必需 的 费用 , 以及 残 疾赔 偿 金 。 残 疾赔偿 金 根据 丧失 劳动 能 力 的程 度 ,按照 国家 规定 的伤残 等 级确 定 ,最高 不超 过 国家 上 年度 职 工年平均 工资 的二 十倍 。 成全 部丧 失劳动 能力 的 其 造 对修 正案 对行 政赔偿 作 了较 大完善 , 主要 表现 为 : ( ) 限扩 大行政 赔偿 范 围 一 有 从 立法 实践 看 ,我 国国家 赔偿 的范 围均 是采 用 列 举 式 和概 括 式 相 结 合 的 一种 混 合 式 规定 模 式 , 尤 其 在行 政赔 偿 范 围的设 定上 倾 向 于 以众 多 列举 的违扶养 的无 劳动 能力 的人 ,还应 当支付 生活 费 ” 。第 款修 改 为 :前 款第 项 、第 项规 定 的生 活 费 的发 “放标 准 , 照 当地 最低 生活保 障标 准执 行 。 扶养 的 参 被 人是 未成 年人 的 , 生活 费给 付 至十八 周 岁止 : 他 无 其劳动能 力 的人 , 生活 费 给付 至死亡 时 止 。 ” 内容进 该一法 行政 行 为 来 作 为 国家 承 担 行 政赔 偿 的先 决 条件 , 这 种模 式 的法 条 既 有 司法 认 定 简 便迅 速 的优 点 , 同 样也 有缩 小 范 围的嫌 疑 和实效 。本次 修 正案 条 规步 细化 赔 偿 范 围 , 护 理 费 , 疾 生 活辅 助 具 费 、 将 残 康 复费 等 因残疾 而增 加 的必要 支 出 和继 续治 疗 所必 需 的费 用 , 纳入赔 偿 范 围 , 为受 害人 实 际 生活 中存 在的额外 支 出提供 法律 保护 ,并 且 指定 生 活 费的 发放定 , 原法 第 三条 第 三项修 改 为 : ( ) 将 “ 三 以殴 打 、 待 虐 等行 为或 者 唆使 、 纵他 人 以殴打 、 待 等行 为造 成 放 虐公 民身体 伤 害或者 死 亡 的” 。第 条规 定 : 将原 法 第 标 准 , 参照 当地 最低 生 活保 障标 准 执行 。同时 , 应 取 , 四条 第 三项 修 改 为 : ( ) 法 征 收 、 用财 产 的 ” “三 违 征 。 其 将虐 待 以及放 纵他 人 以殴打 、虐待 等行 为造 成公该说 是一 大亮 点 ,也是 修正 案最 能体 现人 性化 的一部 分 。主要 表现为 : 民身体 伤害 或 者死亡 的 , 纳入行 政 赔偿 范 围 , 再强 不调 原条 文 中的 “ 力 ” 暴 二字 。此 外 , 原来 的“ 反 国 将 违 家 规定 征收 财物 、 摊派 费 用” 改 为“ 法征 收 、 修 违 征用 财 产 的” 使 得语 言更 加规 范 , 义 范 围进一 步 扩大 。 , 语 不 再局 限于 征收 财物 和摊 派费 用 ,而是 扩展 到 整个( ) 看守所 纳入 刑事赔 偿 主体 一 将 针 对 在 一些 监 狱 、 守 所 等机 关 , 看 确实 存 在 “ 牢头 狱 霸” 现象 。该修 正 案 的内容 强化 监狱 、 守所 等 看等机关 的责任 意识 ,更有 利 于保 护服 刑人 员 的关押人 员 的合 法权 益 , 一种 尊重人 权 的表 现 。 是 ( ) 二 扩展 了刑事 赔偿 范 围第一 ,违反刑 事诉 讼 法 的规定 对公 民采取 拘 留 措 施 的 ,或 者依 照刑 事诉 讼法 规定 的条件 和程 序对 公 民采 取拘 留措 施 ,但是 拘 留时 间超过 刑 事诉讼 法 规 定 的时 限 , 后决 定撤销 案件 、 其 不起诉 或 者判决 宣 告 无罪 终止 追究 刑事 责任 的 ,受 害人有 取 得赔偿 的权利。 第 二 , 公 民采取 逮 捕 措施 后 , 定 撤 销 案件 、 对 决 行 政 征收 和 行政 征 用 , 即违 法 征 收 、 用 财产 的 , 征 亦 属 于行政赔 偿 范围 。 第二 , 合理 化行政 赔偿程 序 偿请 求人 身份 的说 明义务 。 赔 赔偿请 求人 不是受 害人本 人 的 , 当说 明与 受害 人 的关 系 , 提供 相 应 并应证 明 。 收讫程 序 。此 乃借 鉴行政 诉讼 法 的相 关规 定 , 要求 赔偿 义 务机关 应 当为 当面 递交 申请 书 的赔偿 请求人 当场 出具 加盖 本行 政机 关 专用 印章 并 注 明收讫 日期 的书 面凭证 , 以此作为 计算 相关 时效 的凭 据 。 一次性告 知义 务 。 此乃 借鉴 行政许 可法 的相应不 起 诉 或者 判 决 宣告 无 罪 终 止追 究 刑 事责 任 的 。 受害 人有取 得赔 偿 的权 利 。 三 、 第 以虐待 等非暴力 行为 或 者放 纵他 人 以虐待 等非暴 力 行 为造成 公 民身体 伤害 或者死 亡 的 , 受害 人有取 得赔偿 的权 利 。 ( ) 三 强化 了法 院责任二 审改判 无罪 。以及二 审 发 回重 审后 作无罪 处规定 , 要求 赔偿 义务 机 关对 于 申请 材 料不 齐全 的 , 应当当场或 者 在五 日内一次性 告 知赔 偿请 求人 需要 补 正 的全部 内容 。 以此方便 赔偿 请求 人 。 听取意 见 。赔 偿义 务机关 作 出赔 偿 决定 。 当 应 充分 听取 赔偿 请求 人 的意见 ,这是 现代 民主精神 的理 的 作 出一审 有罪 判决 的人 民法 院 为赔偿 义务 机关。 取消 了 以往 作 出逮捕决 定 的机关 的赔偿责 任 。 这一体现。 说 明理 由 。赔 偿义 务机关 决定 不予赔 偿 的 , 应修改 是合 理 的 , 完整 贯彻 了“ 收原则 ” 突 出了人 吸 , ( 完善 了刑事 赔偿程 序 。 四) 取消 了刑事 赔偿 的先行 确认 程序 。 民法 院的中立 审判地 位 化 了人 民法 院 的责 任 。 强 当 自作 出决 定 之 日起 十 日内 书面 通 知 赔偿 请 求人 , 并说 明不予 赔偿 的理 由。 协商 。 赔偿 义务机 关可 以与赔 偿请求 人就 赔偿 方式 、 赔偿 项 目和赔偿 数额 依法进 行协 商 。 送达 。赔偿 义务机 关无论 是 否决定赔 偿 , 都应修正 案第 条 规定 将 第 条 修改 为 :赔偿 义 “务 机关 有本 法第 三条 、 四条规 定 情形 之一 的 , 当 第 应 给予赔偿 。 赔偿 请求人 要求赔 偿 , 当先 向赔偿 义务 应 机 关 提 出 也 可 以在 申请 行政 复议 或 者提 起行 政诉 讼 时一并 提 出 。 修 正案第 条规 定 , 第 ” 将 条改为 第 条 、 第 条 , 中第 其 条 规定 :赔 偿 义 务机 “当将其 决定 书 自作 出决定 之 日起 十 日内送 达赔 偿请求人, 以便 于请 求人 寻求进 一步 的救济 。 行政 赔偿诉讼 中的举证 责任 。 赔偿 义 务机关采 取 行 政 拘 留或 者 限 制人 身 自由的强 制 措 施期 间 , 被 限制人 身 自由的人 死 亡或 者丧 失行 为 能力 的 ,赔偿 义务机 关 的行 为与被 限 制人 身 自由的人 的死亡 或 者 丧 失行 为 能力是 否存 在 因果关 系 ,赔偿 义 务机 关应关 在 规定期 限 内未作 出是 否赔 偿 的决 定 ,赔偿 请求人 可 以 自期 限届 满之 日起 三个 月 内 ,向人 民法 院提 起诉 讼 。赔 偿请 求 人对赔 偿 的方 式 、 目、 项 数额 有异 议 的 或者 赔偿 义务 机关 作 出不予 赔偿 决 定 的 , 赔偿当提 供证据 。该 规定 主要 是针 对 近年 来 多起相 关 案件 而设 定 的 。被 限制 人 身 自由 的人处 于赔 偿义 务人 的监管 之下 偿义 务人 有义 务 、 赔 也有 能力 对 其进行 保护 , 而且 一旦 出现 人 身伤 害事件 , 偿义 务人 离相 赔请求 人可 以 自赔偿 义务 机关 作 出赔偿 或者 不 予赔偿决定 之 日起三 个月 内,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诉 讼 。” 原法条 将 国 家 赔 偿 请 求 人 在 发 生符 合 国 家 赔偿 的 事项后。 必须 先行 向赔偿 义 务机关 申请 确认 行 为违 法 , 否关证 据最 近 , 有最 强 的举证 能力 , 予其 相应 的举 具 赋证责 任 , 也就 理所 应 当了 。 五、 刑事 赔偿 主体 、 围的拓展 与程序 的完 善 范则无 法进 入 国家赔偿 程 序 。导致 在 司法实 践 中 国家赔偿 案件 违法 确认 程序 一直 是争 议最 大 、反 映最 强 烈 的一项 制度 。很 多情 况下 ,法 院认 为无 需 再确认 的, 公安 机关 和检 察机 关还 需要 确认 , 歧较 大 。先 分修 正案 涉及 刑事 赔偿 的内容 在整 个修 正 案 中应行 确认且 由刑事赔 偿 义务 人 自我 确认 的程序 导 致 以 前 大量 理应 得到 赔偿 的案 件 得不 到赔 偿 ,这 严 重损 害 了我 国 国家赔偿 制 度 的效 用 ,修正 案 删 除 了原 条 文 中的 “ 确认 ” 序要 求 , 意 味着 以前 国家赔 偿 实 程 这践 中的瓶 颈 问题 得 以突破 。原 因有 三 : 序更 完善 。确认 程序 成 为 国家赔偿 一 道 必须 经过 的 “ 门槛 ” 这道 原则 性 的 门槛在行 政 赔偿 中 , , 由于没 有 限制 必须 是赔 偿 义务 机关 ,法 院 也能 通 过行 政赔 偿 诉 讼 确认 ,使 人们 并 没有 感觉 到 行政 赔偿 的确认 会 阻 碍受 害 人 去 “ 打官 司 ” 维 护 自己的 合 法权 益 。但 。 是 。 刑事 赔偿 中则不 然 。 据原 法 只有依 法确认 了 在 依 刑 事赔 偿 的 申请 , 才能 进入 下一 步 的赔 偿 程序 , 是 但第一 , 确认程 序有 违公 正 。依据 国家赔 偿法 的 内 容 。对 于是 否存在 应 当赔偿 的刑 事和 非 刑事 司法 行 为。 赔偿 义务 机关 要 自己确 认 , 如果 赔 偿 义务 机关 不该 向谁 申请 确认 呢 ? 立法 中只是 规定 由“ 而 被要求 机关 ” 认 , 没有规 定 必须 是赔 偿 义务 机关 确 认 。所 确 而 谓 确认 。 对法定 程序 的确 认 。 犯罪 嫌疑 人逮捕 后 是 对 释 放 的 , 其 释放 的条 件进行 审 查 , 决定 是 否予 以 对 来予 确认 的 , 害人 “ 权 申诉 ” 根 据原 受 有 , 国家赔 偿 法 第 章之 赔偿程 序第 条 规定 : 偿 义务机 关对 依 “ 赔 法 确认有 本 法第 十五 条 、第 十六 条规 定 的情 形之 一 的 当给予赔偿 。 应 赔偿 请求 人要 求确认 有 本法第 十 五条 、 十六 条规 定情 形之 一 的 , 要 求 的机关 不 予 第 被 确认 的 ,赔偿 请求 人有 权 申诉 。赔 偿 请求 人要 求 赔偿 , 当先 向赔 偿 义务 机关 提 出 。” 我们 原有 的 国 应 而 赔 偿 。 有 的国家 赔偿 法没 有单独 的确 认文 书 , 果 原 如确 认权 在赔 偿 义务 机关 , 赔偿 义 务机 关确 认错 了 , 但 又 无法 进入 赔偿 委 员会 ,其 结果 是 赔偿 的范 围越来 越 窄 。申请 国家 赔偿 的请 求人 往往 陷入 一个怪 圈 , 按家赔偿 归 责原 则是 违法 原则 , 刑事 赔 偿条 件 中 , 在 只有 赔偿 义 务 机 关 自己确 认 自己 的行 为 属 于错 拘 、 错 捕、 错判 的才 能 赔偿 , 果 不确 认 的 , 如 就不 能 进 入 决 定赔偿 阶段 。这个 制度 是否符 合 司法赔 偿条 件 、 否 是照 现行 国家 赔偿 法规 定 , 赔偿 请 求人 要求 刑 事赔 偿 , 应 当先 向赔 偿 义务 机关 提 出 ,由赔 偿义 务 机关 进行确认 。 实践 中 , 的赔 偿 义务机 关 以各种 理 由不确认 有或 对确认 申请拖 延不 办 申请 人 向其 上 一 级机 关 申 诉 又往往 行不 通 。 要赔偿 、 与赔偿 义务 机关 自己说 自己有 错联 系起 来 , 这就是 确认 程序 最 大 的质疑 不公 正 , 自己承认 有错作 为别 人裁 决赔 偿 的先 决条 件 ,这 在任 何 一个增 加并 细 化刑 事 赔偿 程 序 , 以进 一 步保 护赔 偿请求 人 的合法权 益 。 国家 赔偿 制 度 中都 没 有 出现 过 的 赔偿 责 任 制 度 , 其完全毫 无必要 。 修 正 案第 规 定 , 条 将第 条 改为 第 条 和 第 条 。其 中第 条规 定 :赔偿 义务 机关 应 当 自 “ 收到 申请 之 日起 两个 月 内 , 出是否 赔偿 的决 定 。 作 赔 偿义 务机 关作 出赔 偿 决定 应 当充分 听 取赔偿 请 求 人 的意见 , 可 以与赔 偿请 求 人就 赔偿 方 式 、 偿 项 并 赔 目和赔 偿 数 额 依 照本 法 第 四章 的规 定 进 行 协 商 。 赔 偿义 务 机关 决定 赔偿 的 当制作 赔 偿决 定 书 应 并 自作 出决定 之 日起 十 日内送 达赔 偿 请求 人 。赔偿 义 务 机关 决定 不予 赔 偿 的 。应 当 自作 出决 定 之 日起 十 日内书 面通 知赔偿 请求 人 , 说 明不予 赔偿 的理 由。 并 其 可 概括 为 : 一 、 分 听 取 意见 , 二 、 商 , 第 充 第 协 第 三 、 达 , 四、 明理 由。 送 第 说 ( ) 五 完善 了赔偿 委员 会运 作规 则 。 第一 , 举证 责任 。人 民法 院赔 偿 委员会 处理赔 偿第 二 ,确认 程序 成为 阻 碍受 害人 获 得 国家 赔偿的最大 绊脚石 。当初 , 在设计 国家赔偿 法 的确 认程序 是 国家赔偿 案 件 的一个 必经 程序 ,尤其 是 在 刑事 司法赔偿 中 , 没有 赔偿 义务 机 关 的确认 , 害 人 不能 受 继续 进行 下一个 程序 环节 。 司法实践 中 , 在 经常会 出 现 有权 判 决 案 件 的法 院却 不 能也 无 权 对公 安 机 关 、 检察 机关 的行 为是 否违 法进 行 审查 和 确认 ,必 须 推给赔 偿 义务机 关 自己去 确 认 做法 不 仅别 扭 , 且 该 而让人觉 得不 可思议 。 带来 的后果 就是 , 而 如果赔 偿 义 务机 关 或 者 上级 复 议 机关 作 出 了不 予赔 偿 决 定 , 又 没有专 门作 出确 认 法律 文书 ,法 院 也不 能直 接 受理 和处理 赔偿 程序 纠纷 。如果 这些赔 偿 义 务机 关 拒不确认 , 作 出确认 法律 文 书 。 害人 只能 向赔 偿 义务 不 受 机关 的上级机 关 提 出 申诉 ,而上级 机 关对 于 申诉 的 受理 、 复期 间 、 答 程序 等相 关 问题又 缺 乏有 力 的法 律 依 据 , 践证 明 , 种 制 度 的设 计 , 仅增 大 了受 害 实 这 不人 获得赔 偿 的各种 成本 ,而且 导致 了大量 的 申诉 上请 求 ,赔 偿请 求人 和赔 偿 义务 机关 对 自己提 出 的主张 , 当提供 证据 。即一般情 况下 “ 主张 , 举证 ” 应 谁 谁 。 但 是针 对特 例 :被 羁押 人在 羁 押期 间 死亡 或者 丧失行 为 能力 的 ,赔 偿 义务 机关 的行 为与 被羁 押人 的死 亡 或者 丧 失行 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