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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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试行).doc
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建立市场诚信体系,保证我市地基基础检测质量,规范我市地基基础检测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细则 、建设部第 141 号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8343 号)、南京市建委关于使用“南京市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开工告知登记系统”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5)702 号) 、关于加强我市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通知 (宁建质字2018180 号) 、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等文件要求,为保证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的有效实施,特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在南京地区(含郊区、郊县)从事地基基础工程质量检测的机构和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业务后,应当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须由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检测机构检测报告专用章,检测机构须对其出具的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 2 个或者 2 个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检测机构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检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并对检测结果中的不合格项目单独建立不合格台帐。第四条 我市所有地基基础静载检测项目在外业进场施工前须统一使用江苏省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上报检测信息,准确地将相关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检测项目信息等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协会将通过授权获取有关项目开工和合同信息以便为执行自律公约提供依据。第五条 自觉执行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苏价服2001113号文关于核定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建筑材料试验收费标准的文件,抵制恶性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为保证检测质量,考虑到南京市地基基础检测市场的实际情况,南京地区地基基础检测收费不得低于当年度的检测综合成本价;当年度的检测综合成本价由管委会调查各缔约单位的情况后统一制定。第六条 为使自律公约严格执行,成立自律公约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 ,负责自律公约执行中的有关管理工作。管委会由缔约方全体成员选举产生。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等共 11 人组成,主任、副主任在管委会成员内产生。管委会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管委会全体成员投票确定,2/3 有效票可决定其任用和罢免。管委会实行定期例会制,每季度的月末举行一次管委会工作例会,例会轮流由管委会成员中的二个缔约单位主持。第七条 各缔约单位有权对违反公约的弄虚作假、违法挂靠、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不良行为进行监督,并鼓励各缔约单位对不良行为进行实名举报,对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将对举报人进行适当的物质奖励。第八条 管委会接到举报后,及时按照管委会工作程序安排查处工作(详见“管委会工作程序” ) 。第九条 为保证自律公约得到贯彻、执行,维护各缔约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缔约单位应自觉交纳履约保证金至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对履约保证金进行专项管理。履约保证金的交纳标准为每个缔约单位人民币 5 万元,履约保证金在缔约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清。第十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检测机构,管委会将在每季度的工作例会上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分别作出:限期整改、行业内部通报、协会网上公示、罚款等处罚决定,同时将处罚结果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其将违规机构的不良行为录入信用档案。对年度内受处罚次数达到三次和自动退出自律公约的检测机构,协会将取消其优秀检测工程机构与优秀检测工程师的参评资格。第十一条 协会将专门设立履约保证金账户,定期(每年 2 次)向管委会报告收支情况,履约保证金的利息和处罚金共同作为自管会检查、核查工作经费及奖励举报查实人员。第十二条 当各缔约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在受处罚后不足 5 万元时,须在受罚后 15 日内补足,如不按期补足,视其自动退出自律公约。对于不接受处罚的检测机构或非本协会会员单位,将不再享受协会组织的相关服务和活动,如:上岗证培训、技术交流会议等。第十三条 管委会对南京地区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重点为各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和市场行为。对未参加公约的检测机构,协会将建议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检测行为进行重点跟踪检查。第十四条 南京地基基础检测机构自律公约实施细则自2018 年 9 月 7 日起执行。2018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