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doc
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汇编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编 2014 年 7 月目 录湖南省政策文件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机局等单位关于落实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29 号(1)2、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农机计发201423 号(5)3、关于印发湖南省 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的通知湘农机产发201424 号(31)4、2014 年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信息库(第一批)公告湘农机公告20144 号(75)5、 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另发)6、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湖南省监察厅 湖南省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农机计发201212 号(146)7、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农机科发20131 号(155)8、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管理制度的通知湘农机计发201337 号(171)9、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农机计发201336 号(175)10、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农机计发2013156 号(192)11、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分行关于信贷支持农户购买农业机械的通知湘农机计发201375 号(197)12、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投诉处理制度的通知湘农机监发2012100 号(201)13、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实施方案(另发)14、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防控工作流程图和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另发)15、湖南省 2014 年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另发)农业部、财政部政策文件16、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 号(205)17、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 号(210)18、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 号(238)19、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4 年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延伸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464 号(242)20、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 号(252)21、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 号(257)22、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 号(261)2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要求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13 号(265)2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农机购置补贴收费行为的紧急通知农办机20103 号(269)25、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紧急通知农机发20093 号(271)26、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财办农200966 号(274)27、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 号(277)1HNPR - 2012 - 0102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件湘政办发201229 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机局等单位 关于落实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意见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农办关于落实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是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繁荣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加快富民强省的重要举措。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目标管理考核。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要切实履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与监督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财政部门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顺利实施;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农机市场的管理;银信机构要加大对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的信贷扶持力度,对筹资困难的购机农户提供信贷支持。二一二年四月五日 2关于落实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意见省农机局 省财政厅 省农办(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为落实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 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落实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职责从 2012 年起,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由省下拨到各县市区,实行“农户全价购机,补贴打卡到户”的补贴方式。农机购置补贴的资金管理、审核审批、资金发放、监督管理以县市区为主。省农机局负责制定有关具体政策,发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范围、补贴标准以及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负责下拨资金,并对补贴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市州农机、财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县市区的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县市区农机局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主体,负责购机补贴资料审核、抽查、购机信息及档案的管理。县市区财政局负责购机资料复核和补贴资金发放,并负责资金监管工作。二、补贴范围和标准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农机局商省财政厅确定适合我省农业生产需要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补贴标准。 三、规范购机补贴程序1、农户购机。购机者(农民或者农机服务组织)到县政务中心现场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在全省范围内自由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销售资质的经销商全价购机;经销商录入供货信息。 2、申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 1 个月内持有关购机补贴资料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补贴申请。33、补贴公示。乡(镇)农机站将受理后的补贴机具信息进行整理,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将补贴机具信息在购机者所在村部公示 7 天。4、机具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受理购机者补贴申请后,组织农机专干、驻村干部、村委会负责人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5、补贴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且核实机具后,乡镇农机站汇总上报县农机局审核。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购机资料、验机和公示情况,组织抽查核实。县农机局审核后,将相关资料汇总交县级财政部门进行复核,县级财政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打款到购机农户。四、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各县市区要明确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农机管理部门要建立购机补贴信息公布制度,充分利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将补贴政策、补贴范围、补贴标准、补贴程序等信息及时进行公布,确保农民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经销商对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要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部门对弄虚作假、降低配置和质量标准的生产企业及经销商要依法取消其产品补贴资格或经销资格,并在全省公布。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定期将购机补贴资料向同级纠风办、减负办备案,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监管机制,自觉接受监督。省、市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查处。五、逐步建立农机专业市场各地要认真贯彻商务部关于加快农机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商建发2011431 号)精神,以市场为导向,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区域性的农机专业市场,逐步形成区域性农机交易中心、配送中心、维修中心和培训中心,健全农机流通网络,规范农机市场秩序,解决农民与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农民有更多的机型选择和谈价权利。同时,在农机专业市场设立购机补贴信息查询平台和购置补贴办理专柜,提供一站式服务。六、保障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经费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涉及千家万户,责任重大,各级政府应根据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的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顺利实施。45HNPR-2014-80001湘农机计发201423 号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湖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 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 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农机局、财政局:为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进一步提高财政补贴政策实施的效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46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 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湖南省 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2 0 1 4 年 3 月 2 1 日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6湖南省湖南省 2014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二、补贴范围与补贴标准(一)(一)补贴补贴范范围围。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确定我省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2014 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 12 大类 33 小类 77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 1)。属于上述品目范围,且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7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或湖南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含年度调整)的产品,以及已纳入外省支持推广目录且载药量在 10kg 以上(含)的超低空遥控飞行植保机,均纳入补贴范围。为加快转变我省农机化发展方式,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实现节能降耗,降低补贴实施的监管难度,单机测算补贴额低于 300 元的机具原则上不列入补贴范围,但少数我省农业生产急需,且确具科技创新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重点支持插秧机、拖拉机和收割机等机具的发展;满足全省所有农民水稻生产耕种收及烘干等关键环节急需机具购置补贴需求,满足全省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机合作社机具购置补贴需求。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同等对待。(二)(二)补贴标补贴标准。准。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我省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以“2013 年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数据为基础,按不超过近三年平均销售价格的 30%测算、参考产品出厂成本、比照相邻省份补贴额度确定。对我省农业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和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血防区补贴维持 50%。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5 万元;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2 万元;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 15万元。省农机局商省财政厅根据上述原则制定发布湖南省 2014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各市州、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不得随意改变。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农机发展和农户需求等实际,可对补贴额不高于 1000 元的补贴机具品目进行取舍(不允许对生产企业进行筛选),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审定后执行。8农用工程机械补贴资金规模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总资金规模的10%,分县市区控制。各地要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要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要及时报告省农机局,适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并按调整后的补贴额结算。三、实施范围与补贴资金分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覆盖全省所有农业县(市、区、农林场)。综合考虑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乡村人口数、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等因素确定补贴资金分配方案,根据实施结算进度分批次下达,首先保障“百企千社万户”现代农业发展工程中 1000 个为水稻生产提供全程服务的现代农机合作社购置农机补贴机具资金需求,有关鼓励 1000 个现代农机合作社发展的办法另行制定。四、补贴对象与补贴产品经销商的确定补贴对象为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重点补贴对象是省政府确定的 1000 个为水稻生产提供全程服务的现代农机合作社。单个农户购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 元的不超过 5 台,补贴额1000 元的不超过 2 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买同一品目机具,补贴额1000 元的不超过 10 台,补贴额1000 元的不超过 5 台。对超过限制数,确有必要的由县级购机补贴领导小组审定。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 30 万元以上的,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单个农户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补贴资金总额 50 万元以上的,报省农机局审定,并报省财政厅备案。按照公平公9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先来先得后来后得、顺序排队、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报废老旧农机后申请购买同类型机具的农民,出示拆解回收证明,可优先补贴。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补贴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农机局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 号)、 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湘农机科发20131 号)和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经营补贴产品。五、补贴操作程序1、申、申领领指指标购标购机机。补贴机具生产企业应及时将机具供货信息准确录入补贴系统,在补贴系统中自主选择经销商,自主确定销售区域。符合补贴条件的购机意向者到户口所在地(或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政务中心、县级农机部门、县农机部门授权的乡镇政府(农机站)、农机部门在农机专业市场设立的受理点(以下统称“补贴受理点”)申请购机补贴指标。 “补贴受理点”将申请信息录入补贴系统,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资金使用方案及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网络审核,审核通过后, “补贴受理点”打印并向申请人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指标确认书”,见附件 2)和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告知书(样式见附件 3)。购机申请人在领取“指标确认书”后 5 日内在全省范围内自主选择具有农机补贴产品经销资质的经销商自主购机,经销商向购10机者出具发票和售后服务凭证,登陆补贴系统录入供货信息,打印经销企业供货表(见附件 4)交给购机者。2、申、申请补贴请补贴。购机者在购机后 30 日内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指标确认书”、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经销企业供货表原件、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原件及复印件(存折姓名与购机者姓名不一致时,要携带户口簿并复印户主页和本人页)、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补贴受理点”申请补贴。“补贴受理点”受理审核购机者的申请资料(证、票、存折只留复印件),核对无误后,登录补贴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在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见附件 5)上签字,向符合补贴条件和要求的购机者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或资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当场作出说明。将相关资料整理分户建档。3、 、补贴补贴公示公示。乡镇农机站应及时(每周至少一次)登录补贴系统打印申请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公示表(见附件 6),报乡镇人民政府后,在购机者所在村的村部公示,同时公布乡镇政府和县市区农机、财政、纠风等部门的举报电话。公示期为 7 天。公示期内乡镇财政所对公示信息进行检查监督。机具核实和统计汇总上报补贴信息可与公示同步进行。4、机具核、机具核实实。 “补贴受理点”受理购机者申请后,15 日内组织核查人员实地核实购机者所购机具,核查人员对机具购买的真实性负责。核查人员见人(购机人)见机(购置的补贴机具)见票(购机发票)查参数(补贴机具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后在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含相关附表,见附件 7,从补贴系统中打印)逐项签字确认,每台补贴机具须经主核查员和一名以上核查员核查签字。核实机具后,乡镇农机站(或其它补贴受理点)应及时(每月至少一次)汇总核查表,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 9)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1110),抄送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后连同购机者申请补贴及机具核查等资料档案上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要及时对补贴系统机具信息进行复核。补贴额5000 元的非牌证管理的机具实地复核比例不低于 50%;但对购机大户和重点机具要实地逐台复核。对已上牌的牌证管理补贴机具,补贴受理点将行驶证上传到补贴系统作为核实依据,县级农机部门可不再逐台实地复核。跨区作业机具必须回申请补贴所在地接受核实,县级农机部门和乡镇相关人员要及时主动核查;购机户如无特殊情况,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回申请地接受核实的,视为主动放弃补贴。5、 、补贴审补贴审批批发发放放。县级农机部门设立审批员,审批员对乡镇农机站(或其它补贴受理点)上报的购机者申请补贴及机具核查和复核结果等资料,在网上逐个实时审批。对资料齐全无误、机具核查通过、符合政策规定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予以审批通过,并在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见附件 8)签字。县级农机部门每月(至少一次)汇总编制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见附件 9)和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见附件 10),出具农机购置补贴结算文件报送县级财政局。县级财政局应及时审核,每月(至少一次)将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通过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到卡,或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帐户。当月农机部门未核实、未审批,或财政部门未审核发放补贴的,流转下月(次)实施。六、退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之退货规定的购机户要求退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货的,可以退货。已申请补贴但补贴资金尚未发放的, 补贴产品经销商在购机发票上签署“同意退货”并加盖公章,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县级农机部门在系统中将相关补贴信息作废;乡(镇)财政所或12县级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未发,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补贴资金已发放的,购机者须及时告知县级农机部门(农机部门在补贴系统中就相关信息进行备注说明),并将所领补贴款全额汇入财政惠农补贴专户,县级财政部门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补贴产品经销商方可退货。七、工作措施(一)加(一)加强领导强领导,密切配合。,密切配合。按照省政府关于落实和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意见(湘政办发201229 号),市州、县市区成立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农机、财政、监察、减负等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领导为补贴工作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层层签订责任状。农机部门制定农机购置补贴绩效管理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建立“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实行个人签字负责,改变领导签字集体负责的状况。县农机局和乡镇政府对审批员、核查员和补贴系统操作员的授权及其工作监管负责,审批员、核查员和补贴系统操作员对具体操作负责。审批员一般由县农机局负责购置补贴的人员担任,县农机局在县局系统和乡镇农机站的正式职工中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较高的人员,授权为主核查员。村委会负责人、驻村干部、乡镇农机站和县级农机局及其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可授权为核查员。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 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13增加资金投入,通过预算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和核查机具等方面的支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二)加(二)加强强引引导导,科学,科学调调控。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制造水平提升,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后进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三)(三)规规范操作,范操作,严严格管理。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公开确定补贴对象。二是切实加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管理。所有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实行补贴机具质量追溯制和企业承诺制。农机部门在上牌上户、核机和审批环节,发现农户购置产品铭牌及编码不规范、配置参数与目录不符、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的,不予批准上牌上户和补贴。生产企业要向经销商承诺(并将承诺书在经销处张贴),经销商要(在供货表上)向购机者承诺,凡因产品配置不全、铭牌编码不规范、以小套大、以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导致购机者不能获得补贴者,由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负责;经销商必须对其所经销的补贴产品实行明码标价,并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和技术参数,同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依法加强补贴机具质量监督,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14三是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机,缓解农户筹资压力。四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牌证管理机具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五是进一步强化机具核实。大力推广补贴机具喷漆喷字、打钢印、拍摄核机现场人机合影等做法。机具核实要从“三见”拓展为“三见一查”,即“见人、见机、见票、查参数”。六是及时兑付发放补贴资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发放。12 月 15日前要将全年的补贴资金全部发放到位。对补贴资金规模所限当年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使用预拨补贴资金兑付补贴,具体由县级领导小组研究,报省、市农机、财政部门备案。七是建立补贴信息备案制,各级农机部门定期将购机补贴信息报同级纠风办、减负办备案。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的管理,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四)公开信息,阳光操作。(四)公开信息,阳光操作。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 号)和湖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湘农机计发201337 号)的要求,充分利用乡村黑板报、宣传栏、挂图、明白纸及报刊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务求宣传实效。各级农机部门要完善和充实全省统一标准的省市县三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并将本级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链接到当地15政府或农业(农机)等综合网站。省、县级农机部门将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实施结算进度等内容公开;县级农机部门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不得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见附件 11)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 5 年内能够随时查阅。继续执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省农机局将市、县两级农机管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五)(五)严肃纪严肃纪律,加律,加强监强监督。督。严肃纪律。按照国务院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四个禁止”、 “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 号)、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 号)、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 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的工作要求,各级农机、财政部门必须遵守如下纪律:1、不得指定经销商;2、不得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补贴手续;3、不得对购机者,特别是本省范围内跨县购机农民申请办理补贴设置任何障碍;164、不得将年度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外的产品纳入补贴范围;5、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购机者、经销商和生产企业收取没有收费依据的任何额外费用;6、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购机补贴资金的受理、录入和发放;7、不得以假发票或真发票假购机形式办理补贴;8、不得委托经销商代办代签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或机具核实手续;9、不得以购机补贴名义召开机具展示会、展销会、订货会。加强监管。农机购置补贴的资金管理、审核审批、监督管理以县市区为主。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特别是对购机大户(超过补贴机具数量和金额限制的购机户)和重点机具(单机补贴额超过 5 万元的;同档次产品生产企业数量少于等于 2 家的;补贴额比上年提高 30%以上的;当年新增品目和新增补贴档次的机具;水稻插秧机、育秧盘和履带自走式旋耕机等需要重点监管的机具)要组织逐台核实,做到“三见一查”。县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经销商监管、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户 10%的比例,对购机户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省级财政、农机部门。市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监管工作的落实,加强对购机大户和重点机具的网络监控。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17遏制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拓宽投诉渠道,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做到有报必查、一查到底。省农机局、财政厅将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农机购置补贴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选择部分县(市、区)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予以通报。(六)(六)强强化能力,提高水平。化能力,提高水平。健全基层农机服务机构,配足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经费(特别是乡镇农机站工作经费)。原则上要求省、市、县办理补贴工作机构和分工上下对口,选优配强工作班子,工作人员相对固定。提升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水平,全省统一配置的计算机、打印机和高拍仪要用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和情况交流,农业部分批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人员开展政策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省农机局拟分批对县乡农机购置补贴操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市县农机局要组织当地经销商和乡镇农机购置补贴操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素质和服务能力。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区域性农机专业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的竞争和监督作用,使农民有更多的机型选择权和谈价权;鼓励和支持农机管理部门在大型农机专业市场开设购置补贴办理专柜、牌证办理专柜,积极主动协调银行和保险机构开设贷款专柜、保险专柜等,开展一站式服务。八、申报与总结各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前联合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备案,同时抄报市州农机、财政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要及时总结半年和全年执行情况,分别在今年 618月 30 日和 12 月 20 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工作总结上报省农机局、省财政厅。附件:1、2014 年湖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3、农机购置补贴办理告知书4、经销企业供货表5、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受理通知单 6、农机购置申请补贴机具公示表7、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查表 8、农机购置补贴审批表9、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明细表10、农机购置补贴发放汇总表11、2014 年度 XX 县(市、区)享受农机购置补贴的农户信息表19附件 1:湖南省湖南省 20142014 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范围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范围 (共 12 个大类 33 个小类 77 个品目)1 1、耕整地机械、耕整地机械1.1 耕地机械耕地机械1.1.1 铧式犁(三铧犁及以上)1.1.2 旋耕机1.1.3 耕整机(水、旱田)(2.2kW功率6kW,除单轮耕整机外,含耕滚船、功率7.5kW 的多功能耕作机、功率7.5kW 的耕耘机)1.1.4 微耕机(2.2kW功率7.5kW,含自走式且功率7.5kW 的开沟机(器)1.1.5 田园管理机(2.2kW功率7.5kW)1.1.6 机滚船1.1.7 机耕船1.2 整地机械整地机械1.2.1 起垄机1.2.2 灭茬机2 2、种植施肥机械、种植施肥机械2.1 播种机械播种机械2.1.1 条播机2.1.2 穴播机2.1.3 免耕播种机2.2 育苗机械育苗机械设备设备2.2.1 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202.2.2 种子处理设备(浮选、催芽、脱芒等)2.2.3 营养钵压制机2.2.4 其他育苗机械设备(机插秧盘)2.3 栽植机械栽植机械2.3.1 油菜栽植机2.3.2 水稻插秧机(含行距 25cm 的插秧机)2.3.3 水稻摆秧机2.4 施肥机械施肥机械2.4.1 施肥机(化肥)2.4.2 其他施肥机械(配肥机)3 3、田间管理机械、田间管理机械3.1 中耕机械中耕机械3.1.1 培土机3.2 植保机械植保机械3.2.1 烟雾机(含常温烟雾机、热烟雾机)3.2.2 其他植保机械(超低空遥控飞行植保机)4 4、收获机械、收获机械4.1 谷物收谷物收获获机械机械4.1.1 自走轮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2 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1.3 半喂入联合收割机4.2 玉米收玉米收获获机械机械4.2.1 自走式玉米收获机4.3 棉麻作物收棉麻作物收获获机械机械4.3.1 棉花收获机214.3.2 麻类作物收获机(苎麻剥麻机)4.4 花卉(茶叶)采收机械花卉(茶叶)采收机械4.4.1 采茶机4.5 籽粒作物收籽粒作物收获获机械机械4.5.1 油菜籽收获机4.5.2 花生收获机4.6 根茎作物收根茎作物收获获机械机械4.6.1 薯类收获机4.7 茎茎秆秆收集收集处处理机械理机械4.7.1 秸秆粉碎还田机5 5、收获后处理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5.1 干燥机械干燥机械5.1.1 粮食烘干机5.1.2 果蔬烘干机5.1.3 油菜籽烘干机5.1.4 热风炉6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6.1 碾米加工机械碾米加工机械6.1.1 组合米机(2.2kW功率18kW,具备砻碾功能)6.1.2 碾米加工成套设备(7.5kW功率22kW)6.2 磨粉(磨粉(浆浆)机械)机械6.2.1 粉条(丝)加工机(自熟式米粉机)6.2.2 粉条(丝)加工机(压面机)6.3 榨油机械榨油机械6.3.1 螺旋榨油机226.3.2 液压榨油机6.4 果蔬加工机械果蔬加工机械6.4.1 水果分级机6.4.2 水果打蜡机6.4.3 其他果蔬加工机械(水果清洗机)6.5 茶叶加工机械茶叶加工机械6.5.1 茶叶杀青机6.5.2 茶叶揉捻机6.5.3 茶叶炒(烘)干机6.5.4 其他茶叶加工机械(茶叶理条(成型)机)7 7、排灌机械、排灌机械7.1 水水泵泵7.1.1 离心泵(7.5kW功率40kW)7.1.2 其他水泵(混流泵)(7.5kW功率40kW)8 8、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8.1 饲饲料(草)加工机械料(草)加工机械设备设备8.1.1 饲料搅拌机8.1.2 颗粒饲料压制机8.1.3 饲料加工成套设备8.2 畜牧畜牧饲饲养机械养机械8.2.1 清粪机8.2.2 其他畜牧饲养机械(猪场栏养组合设备)8.3 畜畜产产品采集加工机械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设备8.3.1 挤奶机9 9、动力机械、动力机械239.1 拖拉机拖拉机9.1.1 手扶拖拉机9.1.2 轮式拖拉机(功率120 马力)9.1.3 轮式拖拉机(多用农田作业机)9.1.4 履带式拖拉机(功率120 马力)9.1.5 手扶拖拉机(配套旋耕机)1010、农田基本建设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10.1 挖掘机械挖掘机械10.1.1 挖掘机(限功率50 kW)10.1.2 挖坑机(限功率50 kW)10.2 平地机械平地机械10.2.1 平地机10.3 清淤机械清淤机械10.3.1 清淤机1111、设施农业装备、设施农业装备11.1 塑料大棚塑料大棚设设施施设备设备11.1.1 大棚结构(限 6x30m 和 8x30m 成套,含骨架、覆膜、卡具)11.2 连栋连栋温室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