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2).doc
1附件:燕京理工学院章程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政策,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名称:燕京理工学院简 称:燕京理工英文名称:Yanch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学校地址:河北省廊坊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北路 45 号,邮编 065201。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性质: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以教学为中心,以育人为根本,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培养面向基层、基础知识扎实、综合素质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应用型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开展国内外教育交流与合作。第五条第五条 办学层次和形式: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学制四年,面向全国招生。2办学规模:学院根据质量与规模协调发展的原则,办学规模控制在 20000 人以内。第六条第六条 学科门类:以理工为主,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法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第七条第七条 学院的举办者为北京北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学院接受河北省教育厅的业务领导和监督管理。第八条第八条 学院坚持公益性原则。学院是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学院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二章第二章 管理体制管理体制第九条第九条 学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十条第十条 学院理事会构成:学院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出资人)、院长、党组织负责人、校外专家和教职工代表等 7-11 人组成,设理事长 1 人,副理事长 1-2 人,学院理事按照理事会章程推选。理事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五年以上高校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一条 学院理事会职权:(一)聘任和解聘院长、副院长及中层正职管理人员;(二)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制定学院规章制度和理事会章程; 3(三)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批准由院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六)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七)决定学院的其它重大事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院理事会议事规则:学院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时。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员应于会议召开 10 个工作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或第三人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议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参加方能召开。理事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一般事项,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理事长有权做最后决定;重大事项,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纪要上签名。理事对同意决定的事项承担责任。理事会会议记录及纪要由理事长指定专人存档保管。4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理事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院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学院签署或授权院长签署经理事会同意或决定的有关文件; (四)学院理事会决议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独立行使对理事会成员及院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监事由出资人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共 3人组成,其中出资人代表 1 人,由出资人协商确定;教职工代表 2人,由学院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召集人由监事会成员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学院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学院财务;(二)对理事会会议的决定及其实施进行监督;(三)对理事会成员、学院领导执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四)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其它职权。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监事会实行多数通过原则、一人一票原则。5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院设院长 1 人。院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院长的任职条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年龄可以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 70 岁。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院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经理事会批准的学院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人员编制和工资标准,经理事会审定后组织实施; (四)提出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除外)方案,制定学院工作人员奖惩办法,经理事会决定后组织实施;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研、对外合作与交流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六)负责学院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学院理事会授权的其它管理职权。 院长通过院长办公会议行使上述职权。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副院长 3-5 人。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燕京理工学院委员会。6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在学院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二)参与学院重大问题决策,支持学院决策机构和院长依法行使职权,在依法办学和规范办学中起监督作用,监督学院遵守法律法规;(三)支持学院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部门反映学院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在办学方向、教育改革与发展中起保证作用; (四)全面加强学院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六)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 (七)做好统一战线工作,支持学院内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由教授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研规划,评定教学、科研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院、教务处和二7级学院主管领导以及专业教授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和授予工作。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和学科专家、专业教授组成。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学院的学科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条件建设、教学质量监控、教学管理以及教学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等进行审议。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院成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一次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和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三)审查通过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方案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院所有直接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制度和决议,应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教职工代表大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8的教职工代表参加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应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代表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常设机构,依据工会章程开展活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学院依据有关规定鼓励、支持学生组建共青团、学生会及学生社团组织,学院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第三章第三章 学生学生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学院严格按照国家、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凡按规定录取的新生或接收的转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或者肄业证书。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的权利:(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选择辅修专业、选修课程;(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9(四)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助困制度提供的必要帮助;(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六)学院为学生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其它费用; (四)遵守学院学业考核管理规定;(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四章第四章 教教师师和和职职工工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教师。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院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10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学院与聘用教师、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学院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补充保险。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学院建立教师培训制度,为受聘教师接受相应的思想政治培训和业务培训提供条件。学院执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第三十第三十九九条条 学院建立并实行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与解聘、职务与工资调整、实施奖惩的依据。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院做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依据学院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依据学院规定予以处分。 第第四十四十条条 学院从社会聘请专家学者、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和知名人士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及聘约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章第五章 教育教学教育教学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11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学院的主要工作是教育教学工作,其它各项工作的开展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为原则。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开展教学。第四十第四十四四条条 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教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第四十五五条条 学院积极吸纳社会资源,通过技术合作、科学研究等多种方式,共建实训基地,创新人才培养体制、机制和模式,同时履行服务社会的职能。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和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六章第六章 资产资产与与财务财务管理管理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学院注册资金 1.2 亿元,举办者投入的还有土地、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截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学院拥有自有产权的土地 1,859.82 亩,校舍建筑面积 615,667.15 平方米,教学科研设备总值 10,637.69 万元,纸质图书 164.31 万册,电子读物 100 万册,电子期刊 14,462 种。截至 2012 年 10 月 31 日,学院净资产 96703.1 万元,负债率 5.36%;举办者办学投入 46721.5 万元,累计学费收入113770.53 万元。学校资产中没有北京化工大学及地方政府等实体投入的国有资产。12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它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投入;(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收取的学费等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社会捐赠;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学院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收取学费。收费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公示后执行。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学院办学积累主要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校外投资、借款或担保,不得转让和分红。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应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净资产增加额的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学院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学院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向学院理事会报告。13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学院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院长时,按规定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第七章第七章 变变更与更与终终止止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变更举办者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的合并、分立,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学院变更名称、地点、层次、类别、院长等事项,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办学: (一)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会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学院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学院终止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院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的受教育者学费、住宿费和其它费用;(二)应发的教职工工资和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它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包括校舍、场地等,在审批机关的监督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14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学院终止后,应当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依法办理法人注销登记。 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则则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理事会审查确定,经审批机关核准后生效,以学院名义向社会公布。 本章程的修订,由理事会提出修订议案,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规定与法律、法规不符的,按法律、法规执行。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燕京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