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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操作规范.doc

    • 资源ID:1864507       资源大小:88KB        全文页数: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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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操作规范.doc

    1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操作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操作规范一、项目名称、性质一、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二、设定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二十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1 号),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民政主管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自治区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由自治区民政厅审批;地级市全市本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由各地级市民政局审批;各县(市、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1 号)第二十条,行政审批条件为: 2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五、实施对象和范围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1 号),北海市区域内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的审批对象为经市民政局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六、申请材料六、申请材料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251 号),申请材料为: (一) 修改章程核准表 (2 份) ;(二)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的理事会决定修改章程的会议纪要(2 份) ;(三)新章程(2 份) ;七、办结时限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八、行政审批数量无限量九、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3 不收费十、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投诉电话表格下载网站:广西民间组织信息网http:/www.gxnpo.gov.cn/邮箱地址:bh2021875126.com咨询电话:07792021875、3211041,投诉电话:0779-3960603。附件:1. 行政审批流程图2. 申请书示范文本 4 附件 1:行政审批流程图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承办机构:市政务中心民政窗口服务电话:3211041(政务窗口) ,2021875(民间组织管理科)监督电话:2027202(监察室)法定期限:20 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10 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审查并作出处理一次性 告知申 请人补 正的全 部内容作出不予受 理决定,并 告知向有关 单位 申请服务窗口审核,民 间组织管理科协助 查档 (限 8 个工作日)承办人提出意见(限 4 个工作日)负责人审核(限 4 个工作日)(限 3 个工作日)准予核准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限时 1 个工作日,计算在 承诺办结时限)申请人提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 领取修改章程核准表(限 1 个工 作日,计入承诺办结时限) 5 附件 2: 章 程 修 改 核 准 表单位名称北海市 XX 研究院通过章程的会议情况会议名称北海市 XX 研究院第三届理事会会议形式现场会议时 间2015 年X 月 X 日应到人数8实到人数8同意人数8反对人数0弃权人数0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研究院内部治理结构,提高依法自主办会水平,经研究院第三届第一次理事会表决通过,决定将原章程中涉及办公地址、理事组成及负责人的条款做出修改,具体如下:将章程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地址 XXXXX”修改为“本单位的住所地址 XXXXX”将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XXXX 人。 ”修改为“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XXXX 人” 。业务主管单位审批意见登记管理机关审批意见初审意见审定意见承办人:(公 章) 年 月 日承办人:业务负责人:年 月 日单位负责人:(公 章)年 月 日(章程附后) 6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章程示范文本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章程提供范例。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四、 内文字为制定要求。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必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 7 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 (董)事会(局) (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8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额: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 ;(二) ;(三) ;(四) 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理事每届任期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为 325 人;理事任期 3 年或 4 年;有关单 9 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一)修改章程;(二)业务活动计划;(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罢免、增补理事;(八)内部机构的设置;(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两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10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一)章程的修改;(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 11 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人。 12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并推选 1 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 1-2 名监事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 、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财务;(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13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 。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院长、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全体理事2/3 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14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15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16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第八章 附 则 17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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