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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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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doc

    1美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美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目录1.1.总则总则111.11.1 编制目的编制目的111.21.2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111.3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突发事件分类分级111.41.4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221.51.5 工作原则工作原则221.61.6 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332.2.组织体系组织体系552.12.1 领导机构及职责领导机构及职责552.22.2 办事机构办事机构662.32.3 专项应急机构专项应急机构662.42.4 工作机构工作机构772.52.5 地方应急机构地方应急机构772.62.6 应急管理专家组应急管理专家组7723.3.预防、监测与预警预防、监测与预警883.13.1 预防预防 883.23.2 监测监测 993.33.3 预警级别、发布与响应预警级别、发布与响应10104.4.应急处置与救应急处置与救援援11114.14.1 信息报告和共享信息报告和共享 11114.24.2 先期处置先期处置12124.34.3 应急响应应急响应13134.44.4 指挥协调指挥协调13134.54.5 应急联动应急联动15154.64.6 响应升级响应升级16164.74.7 社会动员社会动员17174.84.8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17174.94.9 应急结束应急结束17175.5.恢复与重建恢复与重建18185.15.1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18185.25.2 社会救助社会救助19195.35.3 保险保险19195.45.4 调查评估调查评估20205.55.5 恢复重建恢复重建20206.6.应急保障应急保障202036.16.1 人力资源保障人力资源保障 21216.26.2 经费保障经费保障 21216.36.3 物资保障物资保障 22226.46.4 医疗卫生保障医疗卫生保障 23236.56.5 交通运输保障交通运输保障 24246.66.6 人员防护保障人员防护保障 24246.76.7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25256.86.8 通信和信息保障通信和信息保障25256.96.9 科技支撑保障科技支撑保障25256.106.10 气象服务保障气象服务保障 26266.116.11 法制保障法制保障 26266.126.12 公共设施保障公共设施保障 2626 6.136.13 水文信息服务水文信息服务 27277.7.监督管理监督管理27277.17.1 应急演练应急演练27277.27.2 宣传教育宣传教育27277.37.3 培训培训28287.47.4 监督与检查监督与检查28287.57.5 责任与奖惩责任与奖惩29298.8.附则附则29298.18.1 预案编制预案编制29298.28.2 预案实施预案实施292949.9.附件附件29299.19.1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突发事件分级标准30309.29.2 区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区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35359.39.3 分级响应级别分级响应级别404011.1.总则总则1.11.1 编制目的编制目的提高本区保障公共安全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全面打造“美丽美兰”,加快建设现代化先进热带滨海城区提供坚实保障。1.21.2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口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美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1.31.3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突发事件分类分级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台风、冰雹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民航、铁路、公路、水运等重大交通运输事故,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发生的各类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供水、供电、供油和供气等城市生命2线事故以及通讯、信息网络、特种设备等安全事故,核辐射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事故和职业中毒,动物疫情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市场稳定突发事件,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特别重大( 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 9.1)1.41.4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本区的有关机构、单位或人员,由区政府负责处置或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以及涉及跨镇(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或超出事发镇(街道办事处)处置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1.51.5 工作原则工作原则3(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把风险管理工作融入于城市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各个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社会危害。(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健全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系。(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充分依靠和发挥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5) 依靠科技,提高素质。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作用,提高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能力。加强应急文化建设,提高公众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的综合能力。(6) 公开透明,及时发布。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方针,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突发事件权威信息。41.61.6 应急预案体系应急预案体系本区应急预案体系由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基层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等六大类组成。(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区政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协调、指挥辖区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导性、规范性文件,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区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负责制定。(2)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为应对某一专项工作领域突发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由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3)区部门应急预案,是区直、驻区有关单位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单位)职责,为应对某种类型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区部门应急预案由区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制定,报区政府备案。(4)基层应急行动方案由各镇(街道办事处)及其基层政权组织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应急预案要求,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镇(街道办事处)应急行动方案由各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定,并报区政府备案。基层政权组织应急预案在属地镇(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行动方案。(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为应对特定的风险和5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6)重大活动应急预案,是大型公众活动的主办单位为应对某项活动中特定的风险和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具体应急行动方案。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活动主办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制定,并报区政府备案。区政府制定区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印发、备案、公布、修订、演练和宣教培训等相关管理工作。2 2、组织体系、组织体系2.12.1 领导机构及职责领导机构及职责2.1.1 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统一领导全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区应急委主任:由区长兼任区应急委副主任:由区委政法委书记、区委宣传部长、人民武装部部长和副区长兼任区应急委成员单位:由各镇(街道办事处)、区直、驻区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 9.2)2.1.2 区应急委主要职责(1)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施统一领导和协调;(2)组织编制、修改、评审、发布本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3)拟定区应急管理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和实施办法;6(4)统一规划应急救援资源、组织检查应急救援计划的编制、审查和备案工作;(5)组织检查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培训和演习(6)组建并管理应急救援专家组;(7)分析预测突发公共事件风险,及时发布预警信息,保持应急体系正常联络;(8)必要时,按照省、市有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度,搜集本区应急救援力量实施跨区增援;(9)决定区应急工作重大事项。2.22.2 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督促落实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和指示;拟订或者组织和实施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督促检查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机构的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承担本级政府突发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指导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和重建工作;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2.32.3 专项应急指挥机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区应急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四个应急指挥部:自然灾害应急7指挥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设立相应的专家咨询小组。这四个指挥部总指挥分布由分管农口的副区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区长、分管公共卫生的副区长和分管社会管理的副区长担任。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三防办,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城管执法局。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兼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现场指挥部由各专项预案具体确定。2.42.4 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区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有关行政法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街道办事处)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2.52.5 镇(街道办事处)地方应急机构镇(街道办事处)地方应急机构2.5.1 各镇(街道办事处)设立应急管理办事机构,建立健全24 小时值班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2.5.2 村、居民委员会等其他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82.62.6 应急管理专家组应急管理专家组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需要成立应急管理专家组,建立健全专家决策咨询制度,为专家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服务。3.3.预防、监测与预警预防、监测与预警3.13.1 预防预防3.1.1 本区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自然灾害和公共安全等因素,科学回避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区的综合防灾减灾能力。3.1.2 本区城市生命线工程(对社会生活、生产有重大影响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系统)等重要基础设施、重要防护单位、公共服务场所、生活区住宅区、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避难场所等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抗震设防要求,增强防灾抗灾能力。运营与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监督检查。3.1.3 本区建设单位、港口码头企业和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备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9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3.1.4 本区公共交通工具、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检修、清查隐患,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在显著位置标明安全通道、路线,时刻保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3.1.5 本区通过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基础能力提升,完善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强化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劳动监察管理制度,建立劳资纠纷、社保纠纷快速处理应急机制。3.23.2 监测监测3.2.1 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和危险源、危险区域管理制度,加强风险隐患的分类分级管理和动态监督。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健全专业监测与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3.2.2 对有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逐一明确风险控制10和整改措施,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应制定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有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灾难的风险隐患,应采取停产整顿或关闭措施。3.2.3 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排查调处,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妥善处理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影响较大、公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应依法依政策,提出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问题。3.2.4 区应急委及其成员单位应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的总体形势,提出防范对策建议。3.33.3 预警级别、发布与响应预警级别、发布与响应根据预测分析的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3.3.1 确定预警级别。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的界定由区各专项预案按照国家标准予以规定。3.3.2 预警信息发布、调整和解除。11(1)本区建立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各镇(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权限、程序发布预警信息。(2)预警信息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和咨询电话等。(3)区政府通过区在线网站统一发布、调整和解除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预警信息接收传递,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特定区域应急短信、报警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4)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应急管理专家组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5)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6)国家、省、市对预警信息发布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3.3.3 预警响应措施。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12采取预警响应措施。4.4.应急处置与救援应急处置与救援4.14.1 信息报告和共享信息报告和共享4.1.1 区应急办、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区政府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信息报告应贯穿于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4.1.2 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立即通过报警电话等各种渠道向区政府、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有关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报告。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有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区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区有关主管部门也应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其它部门(单位)。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4.1.3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有关镇(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发后 12 小时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区应急办。4.1.4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有关镇(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必须在事发后 10 分钟内通过电话向13区应急办报告事件简要情况,在事发后 30 分钟内将突发事件信息书面报告区应急办。事件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4.1.5 区政府和各镇(街道办事处)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制度,建立健全业务培训、信息报告、举报奖励等制度,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提供便利。4.24.2 先期处置先期处置4.2.1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部门(单位)、事发地镇(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4.2.2 事发地的村、居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要按照区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4.34.3 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事件,或者需要区政府协调处置的突发事件,区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提出处置建议向区委、区政府报告,经区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后启动相关预案,必要时提请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审议决定。针对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级(特别严重)、级(严重)、级(较重)、级(一般)。(分级响应级别见14附件 9.3)4.44.4 指挥协调指挥协调4.4.1 启动级应急响应时,区应急办或区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区有关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牵头,组织有关镇(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1)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工作;(2)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安全措施;(3)及时向区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领导小组汇报和通报事件有关情况;(4)根据实际情况指挥救援队伍施救;(5)负责对事态的监测与评估。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值班区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或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相关部门领导、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办事处)有关领导组成。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指挥调度现场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15与突发事件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主动向现场指挥部和参与事件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与应急处置有关的信息资料,为实施应急处置、开展救援等工作提供各种便利条件。4.4.2 启动级、级、级应急响应,市应急办或市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委在市应急办、市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或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和市有关应急预案,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牵头,区政府配合,成立现场指挥部。区政府负责同志具体负责组织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工作。4.54.5 应急联动应急联动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调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1)技术专家组: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技术专家组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鉴定和解答有关专业技术问题。(2)抢险救援组:由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安、安监、消防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开展现场处置,根据需要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和农林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共患疫情控制工作。(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保护事16件现场,加强交通管制,确保应急运输畅通,维护治安秩序。(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和港航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并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7)物资、经费和生活保障组:由发改、财政、商务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应急物资,必要时征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的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适时动用粮食等储备物资,保证应急需要、市场供应和物价稳定。由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应急工作人员必要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部门和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应急通信保障工作。(9)综合信息、新闻发布组:由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抽调专门人员,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及报送工作。由区宣传部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设立新闻发言人,适时向社会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宣传自救防护等知识。(10)涉外工作组:由侨办、侨联、公安、商务和区政府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接待港澳台及境外新闻媒体,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有关事宜。(11)特种应急组:由公安、安监、商务、环保等部门和单位17组成,负责处置社会安全、经济安全、核与辐射、环境事故、金融风险和群体性事件等突发事件。(12)综合组: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作为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办公室。事发地镇(街道)、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省市驻区单位等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配。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需要和上级命令以及区政府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工作。4.64.6 响应升级响应升级4.6.1 因突发事件次生或衍生出其它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多个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报告区应急委,协调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部门(单位)参与应急处置。4.6.2 当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或将要波及周边城市、地区的,需要上级提供支持援助时,区应急委应报请市应急委统一协调、调动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事件处置工作。4.74.7 社会动员社会动员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18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4.84.8 信息发布信息发布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新闻办牵头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启动应急响应后尽快发布突发事件基本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由国家和省、市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由区政府新闻办报请市政府新闻办统一协调和指导信息发布工作。4.94.9 应急结束应急结束4.9.1 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事件造成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基本消除,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4.9.2 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应急委宣布应急结束,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镇(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采取或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事件反复或发生衍生、次生事件。4.9.3 级、级、级应急响应依照法律、法规由国家和省、市宣布应急结束。4.9.4 应急结束后,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件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同时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5.5.恢复与重建恢复与重建195.15.1 善后处置善后处置(1)宣布应急结束后,在区政府和区应急委统一领导下,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由相关部门(单位)、有关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2)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单位深入细致地开展突发事件损害核定工作,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3)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灾资金和物资由事发地镇(街道)安排,区政府按照规定及时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5.25.2 社会救助社会救助5.2.1 区民政局负责统筹突发事件社会救助工作,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并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5.2.2 区民政局牵头,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助物资的接收、登记和储备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5.2.3 各级接受救灾捐赠部门应开通捐赠热线,启动社会募捐机制,动员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并按照规定程序安排使用。205.2.4 区红十字会、社会捐助接收中心、慈善协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工作条例的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5.2.5 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5.2.6 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和社工组织,根据需要提供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服务。5.35.3 保险保险5.3.1 突发事件发生后,区各专项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5.3.2 本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从事高风险活动的企业购买财产保险,并为其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的相关部门(单位)要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建立风险分担机制。5.45.4 调查评估调查评估5.4.1 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急工作的建议和意见,在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 15 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区政府。5.4.2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负责处置工作的区有关专项应急指21挥部应及时组织开展调查评估,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评估事件损失。必要时,可单独成立事故调查组。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区应急委配合市有关专项指挥部、市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调查评估。5.4.3 区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与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总结,分析和评估,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报告。5.55.5 恢复重建恢复重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一般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区政府和事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6.6.应急保障应急保障各级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6.16.1 人力资源保障人力资源保障6.1.1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本区依托现役公安消防队伍,建立区、镇(街道)两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区应急委统一调用,承担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任务。226.1.2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区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系统、本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跨灾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任务。6.1.3 当地驻军。区人武部、驻区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作为本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防控重大疫情、维护社会稳定等任务。6.1.4 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区共青团、义工组织、红十字会、社工组织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人员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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