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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问题刍议.doc

    • 资源ID:18711359       资源大小:16.50KB        全文页数: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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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问题刍议.doc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问题刍议提要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还属于初步发展阶段,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引起注意。本文从几则相关案例出发,探讨哪些主体需要购买,为什么要购买以及易于发生纠纷的条款内容,以期防范和减少纠纷,以促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关键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期内索赔制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6月3日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损害到第三方利益时,依法应对第三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支付赔偿。 一、哪些经济主体需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般来说,大多数人都认为石油、化工、海上钻井平台、有毒废弃物处理等行业或企业需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但事实上该险种的被保险人覆盖范围非常广,它不仅仅包括那些处理危险物品材料的公司或企业,从房地产代理人到承包商与开发商甚至是养猪户都需要购买该险种。环境污染灾害的覆盖范围广泛,这使得经济主体开始关注自己的环境污染保险保障是否充分,很明显,在目前的中国市场,很多经济主体其环境污染保险并不充分,有很多企业甚至并未购买相应的环境污染保险。因此,各行各业都有潜在的环境污染风险,从小型企业主到世界五百强企业,各种规模的企业都需购买该险种。 二、为什么要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一)大多数公众责任保险保单均包含环境除外责任。大多数公众责任保险保单均包含环境除外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污染物的泄露所导致的索赔往往都是除外责任,大多数的公众责任保险还将曾经用于处理、储存或者生产废弃物品的区域所释放的污染物引起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这一普遍的除外责任往往被称为“绝对环境除外责任”,尽管公众责任保险单中可能包含两种责任:1、如果环境污染是由于公众责任保险所保障的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带来的;2、如果环境损害发生在完整的运营期间。有些公众责任保险包含更严格的除外责任,称为“完全环境除外责任”,将上述两种责任也排除在外。例如,如果某一承包商撞击到某个输油管道并且引起环境污染,则该保单仅仅负责赔偿管道本身的损失,而对于油污清理费用则不负责赔偿,并且对于石油泄露不再提供任何的完整操作期间保险保障。 (二)环境污染相关的罚款可能是巨额的。公众责任保险一般保障被保险人的补偿性损失用于支付实际发生的伤害或经济损失。但补偿性损失并不包含法庭颁布的罚款、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失。由于公众对于自然环境越来越关注,政府也颁布了各种层次的法律法规,经济主体如果没有满足这些法律法规将面临各级政府部门的罚款与惩罚,这些罚款往往是巨额的,有时候甚至可能高达上百万。如果单纯依靠公司自己的财务力量来解决此类问题,对于公司的发展可能是致命的。 三、易于发生保险纠纷的相关条款 (一)被保险人需要注意“已知损失”条款以免保单的保障不足。尽管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尽量使用没有任何歧义或模棱两可含义的语言,环境污染相关的纠纷还是时有发生,这些纠纷往往都是与保险合同的条款有关。一般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都将被保险人在保单签发时已知但并未向保险公司告知相关事实的损失作为除外责任。在Goldenberg Development Corp.v.Reliance Insurance Co.of Illinois案例中,被保险人向现有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中增加了一处额外的场所,在向该保单增加场所前,一位环境工程师已经向被保险人报告说发现了少量的非危险的易于清除的废料。在向该保单增加此额外场所一个月以后,被保险人发现了大量的危险废料。该保单包含一个“已知条款”除外责任如果污染情形在保单缔结时已经存在,被保险人已经知晓这些污染情形,这些情形在保单缔结时并未向保险人如实陈述,则保单将这些责任排除在外。因此,该被保险人拒绝赔偿,理由则是被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其陈述有关该场所的信息。被保险人则认为尽管其未向保险人提供环境工程师的报告,保险人了解该报告的存在并且可以要求查看该报告。被保险人还提出该报告只报告了少量易于移除的非危险废料,并不能成为环境污染除外条款的重要事实。无论该案件最终的结果如何,都提醒被保险人在向保险人报告与环境行为相关的行为时不应抱有侥幸心理,要用保单所需要的语言来描述相关的行为与事件。有时尽管损失是已知的,被保险人也应注意其关于重要事实的披露是否是充分的。 (二)被保险人需要“及时通知”保险人以免发生纠纷。在大多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中都要求被保险人尽快将索赔通知到保险人。具体的要求可能略有不同,但基本的要求都是“尽快”,有些保单中要求该通知需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尽管及时通知这一要求看上去非常清晰,但往往容易出现这类纠纷。首先是关于“尽快”的理解;其次则是保险人需要证明其是否因为延迟通知而遭受损失。在W.R.Grace & Co.v.Maryland Casualty Co.一案中,保单要求关于被保险人的索赔需发生在保单有效期间内,并且被保险人需在保单有效期内通知保险人。实际上,在此案例中被保险人将索赔作为其保单续保的一部分通知保险人。但是,直到保单到期后不久被保险人才建议其代理人将索赔通知给保险人。法庭认为通知需在保单有效期内作出,代理人的通知也没有满足该要求。法庭最终驳回了被保险人的请求。 即便那些明确要求索赔通知需要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也会出现纠纷。在John Boerman v.American Empire Surplus Lines Insurance Co.一案中,被保险人购买了四份连续年度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每份保单都要求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将索赔通知给保险人。该被保险人在第四个保单有效期将索赔通知给保险人,但是该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发生在第三个保单有效期。保险人对此做了拒赔的处理因为其签发的保单不是连续四年有效的一份保单,而是四个分别有其自行的条款与要求的不同保单。法庭的审理支持了保险人的主张,并指出尤其是对于期内索赔制保单,其保障的范围仅限于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的索赔,而不管该保单是否与之前或之后的保单合并成一个连续的保险期间。因此,关于及时通知问题有时候还是会发生纠纷,一旦有疑问,被保险人应尽快通知保险人以免发生类似的纠纷而影响到保险的赔付。 (三)哪些因素构成索赔。依据索赔的时间是否发生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有期内发生制和期内索赔制两种。目前大多数环境污染保单都是期内索赔制保单,即针对被保险的索赔需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对于这些索赔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尽管这一要求看似清晰,哪些因素构成索赔却是保单纠纷的一个基本问题。例如,在Hatco Corp.v.W.R.Grace & Co.一案中,被保险人是一处已被污染场所的前任所有者。被保险人收到该场所现任所有者的一封告知信,其中包含有一份针对该现任所有者的行政命令,警告现任所有者需要让前任所有者承担在与行政命令相关的期间内发生的费用有关的责任。该被保险人拥有一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在该保单中“索赔”被定义为“货币需求”。法庭审理认为该告知信并非是一种货币需求而是一种警告。因此,法庭观点认为其是一种未来潜在索赔的通知而非在保单中所定义的索赔。此外,在Alan Corporation v.International Surplus Lines Insurance Co.案例中,被保险人购买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保单有效期内政府联系了一位非被保险人的第三方来处理被保险场所的污染问题。在保单有效期内该第三方也向被保险人通报了污染情况。在保单有效期结束后,政府对于该区域采取了针对被保险人的行动。保险人的主张是在保单有效期内并没有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提出,被保险人则辩称其与第三方的接触探讨该污染情况构成了索赔,因为它开启了事故链并最终导致了政府的行为。法庭最终支持保险人的观点,驳回了被保险人的诉求。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被保险人在应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时不要轻易认为“期内索赔制”保单会解决期内发生制保单所产生的问题,保险纠纷仍然会时有发生,哪些因素构成索赔仍是其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主要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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