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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仅供参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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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仅供参考.doc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仅供参考欢迎阅读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一) 原告  _,_(男、女),_族,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_,住址:_ 被告  _,_(男、女),_族,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_,住址:_ 被告  _,_(男、女),_族,_年_月_日出生,身份证号_,住址:_ 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_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_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_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_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_元(暂计至_年_月_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_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_元(_年_月至_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_被告_承担。 事实与理由 _年_月_日,被告因_(饭店或店铺经营 或个人)需要而与原告签订_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_区_镇_(东、西、南、北)路_号、_号和_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_、_。该房屋的租期为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其中,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元(大写:_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同签订后_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_、_、2、5月份的20日前。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_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_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_年_月_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此致 _人民法院 具状人:_ _ _ _年_月_日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二) 原告:北京某某模架租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某地,邮编:*,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南通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某地,邮编:*,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每月人民币2700元(现约16200元);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架管、扣件等租赁物资; 3、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年12月1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被告钢架管、扣件等物资,钢架管每米每天壹分壹厘,扣件每个每天柒厘,租赁期限自2007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1日,租金按月结算。合同签订后,原、被告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2009年12月1日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租赁物资。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但无任何效果,无奈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审判,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三) 上诉人: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大街130号××大厦7层701号 法定代表人:京××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杰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北京××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外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 职务: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屈××,女,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经营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北里××园1楼15层6号 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8)西 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2、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号地下一层400平方米面积属北京商××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2003年8月4日与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5年的使用权,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林××公司享有转租权。 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2003年8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时,以及直到租赁合同2008年8月4日届满期间,被上诉人均未取得对该场地的处分权。 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确认书,以此证明其已经取得处分权。但事实上,确认书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该场地的处分权,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2003年8月4日林××公司与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林××公司并未取得诉讼争房屋场地的转租权。2008年,二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林××公司仍未取得转租权。根据两份协议的内容显现出的合同目的,均为林××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承租权,无转租权; 其次,林××公司称与被上诉人是关联公司,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其公司章程显示,林××公司对被上诉人是货币出资而非以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使用权出资,故被上诉人并未取得诉争房屋场地合法的使用权; 再次,林××公司在确认书中表明,“将租赁房屋场地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使用”分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若为有偿使用,即为转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转租权,故被上诉人对诉争房屋场地无处分权;若为无偿使用,也即林××公司自2003年8月4日至2008年8月4日长达五年期间,将其享有的收益权,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被上诉人获得155万元(31万/年*5=155万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据民法通则第58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林××公司以让被上诉人“无偿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形式掩盖林××公司及被上诉人逃避纳税义务的非法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综上,确认书的内容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依据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对诉争房屋场地享有使用权、转租权等合法权益,其应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北京××工贸有限公司 感谢阅读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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