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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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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doc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 编号:ZD/01.01/03.0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护临床研究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规范本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制定本章程。第二条第二条 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确保受试者的尊严、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促进生物医学研究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增强公众对临床研究的信任和支持。第三条第三条 伦理审查和研究活动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03),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2010),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卫健委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2017),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临床研究伦理审查管理规范(2010),以及 ICH GCP、赫尔辛基宣言(2013)、CIOMS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国际伦理指南,2002等法律、法规、政策和指南。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接受政府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药监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二章 组 织第四条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名称: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第五条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16369 号。第六条第六条 组织架构:伦理委员会隶属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医院根据伦理审查的范围,确定伦理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医院设置伦理委员会办公室。第七条第七条 职责:伦理委员会对本单位承担的以及在本单位内实施的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和伦理合理性进行独立、称职和及时的审查。审查范围包括药物临床试验项目、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涉及人的临床科研项目。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跟踪审查和复审。伦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 编号:ZD/01.01/03.0第八条第八条 权力: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不批准一项临床研究,对批准的临床研究进行跟踪审查,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第九条第九条 行政资源:医院为伦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供必须的办公条件、设置独立的办公室、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以满足其职能的需要。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和工作人员,以满足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要。医院为委员、独立顾问、秘书和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使其能够胜任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财政资源:伦理委员会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委员组成: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查项目的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研究伦理委员会的委员类别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与研究项目的组织者和研究机构(医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的人员、法律专家、管理学、伦理学、社会学,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临床研究机构主任/院长不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伦理委员会包括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伦理专家、社区代表等与医院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外单位人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委员数量 12 人。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委员的招募/推荐: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确定委员候选人名单。应聘者应能保证参加培训,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审查工作。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任命的机构与程序:医院院务常务委员会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员名单提交院务常委会审查讨论,当选委员的同意票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如果医院院务常委会组成人员是被任命的委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任命文件递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接受任命的伦理委员会委员应参加 GCP、研究伦理审查的初始培训和每年的继续教育;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GCP 与伦理审查培训证书;同意并签署委员声明,利益冲突声明,保密承诺,并同意公开自己的姓名、职业和隶属机构,同意公开与参加伦理审查工作相关的交通、劳务等补偿。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 编号:ZD/01.01/03.0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伦理委员会设主席 1 名,副主席 2 名。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员选举产生,并经医院院务常委会任命。主席负责主持审查会议,审签会议记录,审签决定文件。主席与其它委员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委托副主席履行主席全部或部分职责。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任期:伦理委员会每届任期 4 年。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换届:期满换届应考虑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审查能力的发展,委员的专业类别,以及不断吸收新的观点和方法。医药专业背景换届的新委员不少于1/3;应有部分委员留任,以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公开招募、有关各方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院长办公会任命。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免职: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因各种原因长期无法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因行为道德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声明) ,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免职程序:免职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同意免职的票数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如果院长办公会成员是被提议免职的委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替换:因委员辞职或免职,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根据类别、资质、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推荐候选替补委员,替换委员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如果院长办公会成员是候选替换委员,应从讨论决定程序中退出。当选的替换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独立顾问:如果委员专业知识不能胜任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审查,或某临床研究项目的受试者与委员的社会与文化背景明显不同时,可以聘请独立顾问。独立顾问应提交本人简历、资质证明文件,签署保密承诺与利益冲突声明。独立顾问应邀对临床研究项目的某方面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但不具有表决权。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伦理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人员:伦理委员会设(行政)主任 1 名,负责伦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的行政管理工作,并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承担委员的项目审查职责;办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 编号:ZD/01.01/03.0公室设秘书、工作人员若干名。伦理委员会主任和办公室人员由医院院务常委员会任命。第四章 运 作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审查方式: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有会议审查,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实行主审制,每个审查项目应安排主审委员,填写审查工作表。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委员应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危及受试者安全,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主要适用于临床研究方案的较小修正,不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比;尚未纳入受试者的研究项目的年度/定期跟踪审查;预期严重不良事件审查;已有组长单位伦理批件项目的审查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法定到会人数:应超过伦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半数,并不少于 5 人;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非医药专业、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参加伦理审查决定的人员(主席和投票的委员)应符合法定人数。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审查决定:送审文件齐全,符合法定人数,申请人、独立顾问、以及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离场,按审查要素和审查要点进行充分的审查讨论后,以投票的方式做出决定;没有参与会议讨论的委员不能投票;主席或被授权主持会议的副主席不投票,只有当两种审查意见的票数相等时,或各种审查意见的票数都不足半数时,主席或被授权主持会议的副主席才可以投票。伦理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得到伦理委员会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会后及时(不超过 5 个工作日)传达审查决定或意见。研究者、或研究利益相关方对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提交复审,与伦理委员会委员和办公室沟通交流,或向医院质量管理部门申诉。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利益冲突管理:遵循利益冲突政策,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独立顾问应主动声明,并退出该项目会议审查的讨论和决定程序,不参与该项目的快速审查,不担任该项目的主审委员。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可以发表意见并回答其它委员的提问。一般不邀请有利益冲突的人员担任独立顾问,特殊情况下允许有利益冲突的独立顾问向伦理委员会提供咨询信息。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的利益冲突,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伦理委员会章程 编号:ZD/01.01/03.0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保密:伦理委员会委员/独立顾问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审查完成后,及时交回所有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不得私自复制与外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协作:伦理委员会与医院所有与受试者保护相关的部门协同工作,明确各自在伦理审查和研究监管中的职责,保证本组织机构承担的、以及在本组织机构内实施的所有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都提交伦理审查,所有涉及人的研究项目受试者的健康和权益得到保护;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医院财政利益冲突、研究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冲突得到最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有效的报告和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建立与受试者有效的沟通渠道,对受试者所关心的问题做出回应。建立与其它伦理委员会有效的沟通交流机制,协作完成多中心临床研究的伦理审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质量管理:伦理委员会接受院长办公会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定期评估;接受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独立的、外部的质量评估或认证。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监督管理:伦理委员会主任向分管院领导报告工作,向医院、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伦理审查工作情况。医院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对伦理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或其它诉求。对伦理委员会违反法规的“同意”决定,医院院长办公会可要求伦理委员会重审,或中止所批准的研究项目,伦理委员会也可以启动主动纠错程序。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凡本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超出职能范围的问题与事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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