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间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doc
河间市土地使用和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8月- 23 - / 27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1第三章 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2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2第五章 建筑退线控制4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及景观控制5第七章 城市绿地控制7第八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9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11第十章 住宅建筑电梯、二次供水设施控制14第十一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 15第十二章 附则16附录一17附录二19附录三21附录四25第一章 总 则第1.01条 为加强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河间市城乡总体规划(20132030年)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1.02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乡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和东部组团规划范围内的城乡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第1.03条 本规定包括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分类、适建范围第2.01条 在规划管理中,对用地性质的确定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和本规定执行。第2.02条 建设用地按主要用途和功能,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管理。第2.03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可遵循土地兼容性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内容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内容的,兼容比例以用地面积和计容面积双项指标确定和控制,所有兼容建筑的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计容面积的百分之四十,独立占地的,两个指标要同时满足,非独立占地的按计容建筑面积控制。第三章 建设用地建筑密度、容积率控制第3.01条 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容积率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根据用地周边环境和功能布局划分高强度、中等强度和低强度开发地区,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避免高强度开发建设,确保城市风貌特色和宜人尺度。第3.02条 居住用地应为中等强度开发地区,容积率规定上限指标,建筑以多层和小高层为主,建筑密度不宜超过百分之三十,容积率不宜超过2.0,沿街立面长度不宜超过50米。特殊情况,容积率超过2.0的,需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第3.03条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的控制指标,原则上建筑密度不大于百分之五十,容积率不大于4.0。特殊情况,容积率超过4.0的,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 第3.04条 工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按国土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规定下限指标,执行中应根据建设项目工艺流程等方面的要求,科学合理的提高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增强其用地使用强度。 第3.05条 超高层建筑容积率指标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第3.06条 容积率确需调整的,按照河间市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办法之规定进行。第四章 建筑间距及退界控制第4.01条 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第4.02条 住宅建筑间距按日照标准控制时,须满足下列要求:1、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进行日照分析。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2、住宅建筑正面间距在满足日照分析标准的前提下,考虑视觉卫生因素,最小正向间距不宜小于20米。3、多层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侧面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中高层和高层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第4.03条 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应满足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和城市设计等要求确定。第4.04条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下列要求:1、被遮挡建筑为住宅建筑,按住宅建筑间距规定执行;2、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规定执行,同时要考虑视觉卫生因素。第4.05条 特殊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职高、中、小学教学楼南向教室和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病房、疗养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须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当下部作为商店、管理办公、停车、架空层等功能使用时,其受影面可包括下部高度。新建建筑与上述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得低于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第4.06条 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第4.07条 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1、多层、中高层和高层建筑正向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日照间距标准的1/2,且不小于10米。2、多层建筑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3米;中高层和高层建筑由墙退地界不小于9米。居室侧面开窗时,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10米。第4.08条 因周边现状建筑自身退地界不足的,新规划的相邻建筑在满足日照、消防、退地界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与该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足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五章 建筑退线控制第5.01条 旧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5米。第5.02条 新城区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30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道路红线宽度小于30米的道路两侧建筑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8米。第5.03条 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距离)的1.5倍,且最小不得小于6米。第5.04条 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包括大型商业建筑,城市步行街、商业街、特色街等城市重要节点,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建设项目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须结合规划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提出具体意见报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研究确定。第5.05条 沿街围墙退让道路红线应不小于5米,建筑外设下沉式广场等设施,退让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第5.06条 沿城市绿地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绿线的距离,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10米。第5.07条 沿河道规划蓝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其后退河道规划蓝线的距离除有关规划另有规定外,多层不小于5米,高层不小于10米。第六章 建筑物的高度和景观控制第6.01条 建筑物的高度及建筑景观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要求。第6.02条 新建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第6.03条 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设施建设须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在以上有净空高度限制的设施周围及其技术影响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的要求。第6.04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有关规定的要求。第6.05条 在重要国家机关、涉密机关、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等机关、单位和涉及国家安全的重要设施周边进行建设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第6.06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总体城市设计、抗震防灾等相关规划对建筑高度的要求。沿城市东西向主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60米(18层),面宽不宜超过50米。沿城市东西向次干道布置的住宅楼,其高度不宜超过40米(12层),面宽不宜超过50米。第6.07条 为打造城市优美的天际线,采用一般性高度控制与建筑景观高点高度控制两个层次的天际线控制体系,构建层次分明、人工与自然有机结合的城市轮廓线。居住小区(组团)一般性高度控制不宜超过40米,控制在12层以下。建筑景观制高点高度可根据整体风貌确定,并与小区(组团)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宜超过60米,控制在18层以下,其住宅单体建筑总量不宜超过小区(组团)住宅单体建筑总量的三分之一。第6.08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形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群体要形成活泼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需要灵活布置,以利变化街道空间,丰富城市景观。(二)沿城市主、次干道不得设置锅炉房、烟囱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三)沿街建筑立面原则上不设置空调室外机,确需设置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屋顶设置水箱、太阳能热水器、机房冷却塔必须进行建筑形式处理,不得直接外露,并与建筑立面相协调。(四)新建建筑物应充分考虑广告、标牌设置的位置、形式、夜景灯光照明等,并应在设计方案图纸中准确标识,建筑物竣工后不得增设。在已有建筑物设置广告的,不得破坏原有建筑造型,不得产生视觉污染。第6.09条 修建围墙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影剧院、体育设施、图书馆、宾馆、饭店等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二)医院、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以及风景区等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透空型,高度不得超过1.6米。(三)仓库、电厂、水厂、宗教场所以及畜禽饲养场等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修建封闭式围墙,但应退出人行便道,满足建筑最低退让红线要求并进行美化处理,原则上高度不得超过2.2米。(四)建筑工地可以利用原有围墙作为临时围墙,也可以新设围墙或者围挡,但应退出人行便道并进行美化处理,在使用期结束时应无偿拆除。第6.10条 住宅建筑景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新建住宅建筑应当成片规划,形成居住小区或者居住组团,避免零星插建。(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应当协调统一,在此基础上,从造型、色彩、细部、小品等方面谋求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第6.11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造型、尺度、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二)不得增设突出建筑红线的立柱、台阶;(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四)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第七章 城市绿地控制第7.01条 城市绿地设置应符合绿地系统专项规划,各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同时按照本规定执行。第7.02条 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应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并应注意保留和利用用地内已有的树木和绿地。古树名木应就地保护,避免异地移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避让和保护措施。古树名木周边宜留出半径20米以上的保护绿地。第7.03条 建设项目实施绿地率指标控制。各类用地绿地率指标: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公园不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大型商业金融、市场用地不宜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工业用地不大于百分之十。各类用地公共绿地指标:居住用地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级(1000-3000人)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级(3000-15000人)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级(30000-50000人)不少于1.5平方米/人。公共绿地宜沿城市道路布置。体育、医疗卫生和教育科研用地中,公共绿地指标应符合有关专业规定。第7.04条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或需要有安全防护距离的工厂应建立卫生防护林带,且宽度不宜小于50米。城市垃圾处理、污水处理厂与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还应在厂区外围设置一定宽度(不小于10米)的防护绿带。城市水厂周边卫生防护林带不小于10米。第7.05条 道路绿化应满足停车视距要求,不得妨碍交通安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功能。道路绿化率和绿化带设计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定与设计规范。第7.06条 绿化应当以乔木为主,落叶树与常绿树种搭配,适当配置灌木、观赏花草,鼓励垂直、屋顶、平台等绿化形式,非土质平面上的覆土厚度大于1.5米的可计入绿地率。第7.07条 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第八章 停车场配建控制第8.01条 本章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提供给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的专用场所。第8.02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应按表一规定的标准设置停车泊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改、扩建的同时补建。表一 河间市建筑物停车场配建指标值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自行车备注住宅商品房开发泊位/户1.01.5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泊位/户0.52.0商业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及农贸市场泊位/100建筑面积0.8-1.58.0其他商业泊位/100建筑面积0.6宾馆宾馆泊位/客房0.5-0.71.0办公行政办公泊位/100建筑面积1.54.0商务办公泊位/100建筑面积1.2其他办公泊位/100建筑面积1.0餐饮娱乐餐饮娱乐泊位/100建筑面积3.04.0文体教育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泊位/100建筑面积0.85.0影剧院泊位/100座位6.045一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5.030体育馆一栏中若为体育馆:I类座位数4000;II类4000 若为体育场:I类座位数15000;II类15000。二类体育场馆泊位/100座位3.025公园泊位/100占地面积0.050.1幼托小学泊位/100师生0.6小学30中学泊位/100师生0.670医院医院泊位/100建筑面积1.55厂房仓库厂房泊位/100建筑面积0.24.0仓库泊位/100建筑面积0.22.0交通汽车站泊位/100旅客(高峰日)0.20.4该指标为参考值,具体设计时应以专项交通设计的结果而定第8.03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与其机动车出入口、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内部道路之间应当保证有合理顺畅的交通联系。机动车出入口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道连接,其与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的距离应大于80米。第8.04条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可采用地下车库、立体停车楼(库)、地面停车等多种形式,严禁占用绿地和道路设置停车泊位,地面停车泊位数一般不应超过总泊位数的百分之二十,并设置专用停车场和通道,不应在建筑物间随意设置和占用小区出入口通道设置停车位。第8.05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机动车以小型汽车为计算单位,每一个地面小型汽车停车位按25平方米计算,每一个地下小型汽车按35平方米,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单位,每一个自行车停车位按1.5平方米计算。核算车位时,安排的其他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车位,可按表二所列的换算值折合成小型汽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进行计算。表二 其他车型折合小型车的车位或者自行车的车位换算值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微型车小型车中型车大型车铰接车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摩托车)车位换算值0.20.70.71.02.02.53.51.02.51.5第8.06条 综合性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总数按各类性质及其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群体布置的建筑物,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条件下,可以统一安排、协调布置。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按1个计算。第8.07条 在用地范围内,应按表三规定的标准配置装卸车、出租车和无障碍车位。表三 出租车与无障碍车位设置标准建筑物类型计算单位装卸车位出租车车位无障碍车位住宅车位/10000平方米00.5每100个车位设置一个饭店、宾馆车位/100客房1.02.0办公车位/10000平方米02.0商业场所车位/10000平方米2.03.0餐饮、娱乐车位/1000平方米1.0(娱乐免设)3.5医院车位/100个床位0;按需要增加救护车车位1.5独立门诊车位/诊室0;按需要增加救护车车位0.25第8.08条 宾馆、饭店应在用地的地面部分或者规定的空地上,按每50个客房配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每设置1个大客车停车位可按附表二所列的标准减设2.5个小车停车位。第九章 市政公用设施控制第9.01条 城市的各类管线应根据不同管材的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及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按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的要求控制。第9.02条 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必须与需要敷设、架设或进行加固的地下、地上管线相结合,按照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原则组织施工。第9.03条 在城市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以及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对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逐步改为地下敷设。第9.04条 各类管线之间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避让,其基本原则是:临时管线让永久管线;小管线让大管线;压力管线让自流管线,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高的管线。第9.05条 城市道路管线工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在城市主、次干道、支路红线范围以内敷设管线,要与规划道路中心线平行,一般不应超出道路红线。(二)临街建筑物的管线、小区内部线、单位专用线等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侵入城市道路红线以内。(三)分支管线,在进入道路红线以内时,必须垂直于道路中心线与主干管连接。(四)低压燃气、热力二次线、低压供电线路不得横穿城市主、次干道。(五)管线穿越桥涵时,应确保桥涵安全、维修方便,不得影响桥涵泄洪和市容观瞻。新建桥涵应根据道路管线工程规划,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第9.06条 下列地段的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复杂、管线安排有困难的主干路以及立体交叉口等大规模工程;(二)重要城市广场及道路交叉口;(三)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四)不允许随时挖掘路面的路段;(五)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物下。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热力管、排水管可进入综合管沟。第9.07条 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二)不布置在地下管线埋设的范围内;(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放或仓库区内敷设;(五)架空电力线严禁跨越易燃、易爆的危险场所、不跨越屋顶为易燃材料的建筑物,并尽量避免跨越其他建筑物。第9.08条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位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在人行道下设置的管线沟道,顶板装饰应与人行道铺砌统一,其顶面标高应与人行道设计标高一致。各种检查井等附属设施,其顶面标高应与地面设计标高一致,并与道路衔接平顺,与路面主差不得超过20毫米。新设置的各种电力变电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设施,不允许占用现有城市道路人行道。第9.09条 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同侧停车港的间距宜为400米-500米,港湾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2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划线式停车港直线长度不应小于15米,宽度不宜小于3.5米。第9.10条 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需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候车道,每个候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每条车道长度不宜小于30米。第9.11条 规划4车道以上的城市道路路面交叉口的进出口,双向均应设置展宽段。展宽段的长度自路缘石半径的端点起为50-80米,展宽段的宽度不应小于3.5米。第9.12条 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建设用地的道路红线之内。第9.13条 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设计规范(JGJ50)设计和建设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其标志。第十章 住宅建筑电梯、二次供水设施控制第10.01条 住宅(含商住两用)建设项目七层以上或者入户口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十六米以上的,应当按规定设置电梯。电梯设置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综合考虑急救、消防、无障碍通行功能。有地下车库的住宅建设项目,电梯服务层面必须到达地下车库,满足人员的上下通行。第10.02条 住宅建设项目的电梯设置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规划部门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发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第10.03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购置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电梯,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电梯安装、改造、维修。第10.04条 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到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按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对电梯进行定期检验,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第10.05条 住宅建设需要安装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将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报送市二次供水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第10.06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城市供水规划和年度供水计划。第10.07条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必须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签订质量保证合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由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第10.08条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和卫生防疫部门验收,合格后供水企业方可供水。第十一章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第11.01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建设,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图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第11.02条 规划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条件、已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第11.03条 容积率的规划核实。建筑的平面尺寸、高度、层数符合规划许可要求,单体建筑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1%的,可办理规划核实;单体建筑竣工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超出规划许可面积(计入容积率的面积)的比例大于1%的,应依法处理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第11.05条 绿地率的规划核实。绿地率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的,可办理规划核实;不符合规范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但经整改后误差值小于等于3%的,可办理规划核实,经整改后误差值大于3%的,应依法处理后办理规划核实。 第11.06条 建筑项目规划核实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并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规划技术复核报告,具体参照河间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规划技术复核实施细则。 第十二章 附 则第12.01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并经核定规划条件,或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可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已批准的方案若需调整,必须符合相关程序的要求。第12.02条 本规定由河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第12.03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录一:术语、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附录四:建设用地兼容性表附录一术语、名语解释1、建设用地面积:规划征地范围内,除城市道路、河道、电力走廊、绿化隔离带等城市规划控制用地外的实际用地面积。2、道路规划红线:一般称道路红线,指城市道路用地规划控制线。3、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4、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5、紫线: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建筑保护单位用地及其周围进行规划保护的规划控制线。6、黄线:对城市发展布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7、容积率:建设用地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8、建筑密度: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9、绿地率:建设用地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10、低层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低层住宅建筑为一层至三层。11、多层建筑: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多层住宅建筑为4层至6层。12、中高层住宅建筑:层数为7层至9层的住宅建筑。13、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4米,高层住宅建筑层数等于或大于10层。相关技术规范未有小高层建筑,现实生活中,7至12层称小高层。14、办公建筑: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15、写字楼(商业公寓):单元式小空间划分,并在单元式办公室的基础上设置卧室、会客室、厨房及厕所等房间的经营性办公建筑。用地性质为(商业)公共设施用地。具有出租使用和相应物业管理特点的商业建筑。16、商业建筑: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17、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18、平行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平行布置。19、垂直布置:包括南北向和东西向垂直布置。20、板式建筑:建筑平面外廊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的建筑,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等于16米。附录二计算规则1、建筑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计算。2、建设用地面积计算指能直接用于或附属于该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红线、蓝线、绿线等控制线内的城市公共用地面积。3、建筑容积率计算参照河间市经营性用地开发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计算。4、绿地面积的计算(1)公共绿地包括各级中心绿地、河流绿地和其它带状、块状绿地,同时满足宽度不小于8米,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2)中心绿地与宅旁(宅间)绿地的主要区别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间距范围之外。可作为中心绿地,否则作为宅旁(宅间)绿地。(3)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路边,当小区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计算至墙角。(4)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为准进行计算。(5)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为:绿地边界对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计算至距路边1米,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计算至人行便道边;沿居住区道路、城市道路则计算至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米。(6)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计算至红线。(7)绿地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5、开放空间的条件和计算指广场、绿地等供市民活动、游憩的公共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沿城市道路或广场设置;(2)在满足规定退距后,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宽度不小于5米;(3)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行管理;(4)全天候开放,且不改变用途。6、建筑间距计算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间距是指两幢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坡度大于45°的坡屋面建筑,其建筑间距指自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被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的垂直距离。7、建筑高度计算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下列规定计算:(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高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2)坡屋面建筑: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脊的高度计算。(3)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8的,不计入建筑高度。附录三: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 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 一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低层住区用地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R12服务设施用地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 二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的多、中、高层住区用地R20保障性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R21住宅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 三类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住区内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停车场及其社区附属绿地R32服务设施用地住区主要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包括幼托、文化体育设施、商业金融、社区卫生服务站、公用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 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A2 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A21图书展览设施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设施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 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等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 续表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 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 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 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A51医院用地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用地A52卫生防疫用地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和动物检疫站等用地A53特殊医疗用地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精神病等专科医院用地A59其他医疗卫生用地急救中心、血库等用地A6 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为社会提供福利和慈善服务的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福利院、养老院、孤儿院等用地A7 文物古迹用地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且没有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构筑物、遗址、墓葬等用地A8 外事用地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国际机构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A9 宗教设施用地宗教活动场所用地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商务、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以及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内的事业单位用地B1 商业设施用地各类商业经营活动及餐饮、旅馆等服务业用地B11零售商业用地商铺、商场、超市、服装及小商品市场等用地B12农贸市场用地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用地B13餐饮业用地饭店、餐厅、酒吧等用地B14旅馆用地宾馆、旅馆、招待所、服务型公寓、度假村等用地B2 商务设施用地金融、保险、证券、新闻出版、文艺团体等综合性办公用地B21金融保险业用地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期货交易所、保险公司,以及各类公司总部及综合性商务办公楼宇等用地B22艺术传媒产业用地音乐、美术、影视、广告、网络媒体等的制作及管理设施用地B29其他商务设施用地邮政、电信、工程咨询、技术服务、会计和法律服务以及其他中介服务等的办公用地 续表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范围大类中类小类 B3 娱乐康体用地各类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B31娱乐用地单独设置的剧院、音乐厅、电影院、歌舞厅、网吧以及绿地率小于65%的大型游乐等设施用地B32康体用地单独设置的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B4 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零售加油、加气、电信、邮政等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41加油加气站用地零售加油、加气以及液化石油气换瓶站用地B49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电信、邮政、供水、燃气、供电、供热等其他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B9 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私人诊所、宠物医院等其他服务设施用地M 工业用地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