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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首制时代的罗马宪法文本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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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首制时代的罗马宪法文本研究.doc

    最新【精品】范文 参考文献 专业论文元首制时代的罗马宪法文本研究元首制时代的罗马宪法文本研究 摘要:韦斯巴芗谕令权法是西方世界保留下来的最古的较完整宪法文本,其发现证明了“罗马公法不存在或虽存在但无价值论”的错误。该法被铭刻在两块铜表上,第一块铜表佚失,得到保留的第二块铜表包括8个条文外加一个制裁,它授予韦斯巴芗皇帝外交权、元老院会议主持权、召开元老院会议通过法律权、官吏推荐权、城界外推权、自由裁量权、免受一定法律约束权等权力,还包括溯及力条款和免责规定。该法确定了元首制时代皇帝与元老院的权力分配关系,是长期存在的王权法的一个例证。尽管该法表现了皇权扩张的趋势,但仍维持了皇帝在法律之下的西方宪政传统。 关键词: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王权法;宪政;元老院 中图分类号:DF0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2.06 一、该法的发现过程及其对于罗马公法研究的意义 1347年,爱好收藏古董的公证人科拉·迪·李恩佐(Cola di Rienzo,13131354年)在罗马的圣乔万尼拉特兰诺大教堂一个祭坛上发现了被龛在墙上的刻有韦斯巴芗谕令权法(Lex de ImperioVespasiani)的铜表,它长164厘米,宽113厘米,厚4.5厘米。同年5月,他发起了一场革命,短暂地建立了罗马共和国,自任为保民官,力图恢复古罗马共和国的荣光并统一当时破碎的意大利。李恩佐用他收藏的记载了一部罗马宪法的铜表作为向其同胞做演讲的道具,以唤起他们对光荣的过去的骄傲。李恩佐领导的罗马共和国于1350年终结,他自己于1354年被罗马的暴民杀害,但他留下了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发现作为其遗产。我们知道,自1070年代起,波伦那大学开始教授罗马法,形成了罗马法的复兴,但那里教授的主要是罗马私法。被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的优士丁尼学说汇纂、法典和法学阶梯的内容也以私法为主。但这并非当时的人们有意排斥罗马公法研究,而是因为流传下来的罗马公法文本很少,人们无研究对象。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发现无疑为罗马公法研究提供了素材,为刺激未来的罗马公法研究提供了可能。 李恩佐死后,刻有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铜表又被保存在圣乔万尼拉特兰诺大教堂。1576年,根据教皇格里高利十三世的命令,它被移往卡皮托尔山展出,以此把它还给罗马人民,该铜表如今保存在卡皮托尔山博物馆的Fauno厅。由于它是罗马宪法史上最重要的碑铭证据,引起了学者广泛的兴趣。撇开较古的研究成果不谈,这里只说20世纪至今的研究成果。它们有如下列:1902年,美国学者Fred Burton Ranney Hellems发表了(韦斯巴芗谕令权法):对元首制时期罗马宪法的一些方面的思考;1915年,意大利学者L.Cantarelli完成了(韦斯巴芗谕令权法);1936年,英国学者H.Last也写作了(韦斯巴芗谕令权法);2006年,西班牙学者Xesús Peréz López出版了罗马元首之权力:韦斯巴芗谕令权法一书(El Poder del Principe en Roma.La Lex de Imperio Vespasiano,Tirant loBlanch,Valencia),作者研究了韦斯巴芗的个人经历作为理解他制定的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背景,然后逐条评注了该法的8个条文和制裁部分;2008年11月2022日,显然是为了纪念韦斯巴芗诞生2000周年,意大利学者举行了(韦斯巴芗谕令权法)与弗拉维王朝时期的罗马国际研讨会,会议成果结集为同名的论文集于次年出版,该书包含19篇论文,分别涉及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经历及其主要内容,尤其聚焦于元首的权力问题,并有论文对佚失的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内容进行了推测。这些成果对于推进元首制时期的罗马宪法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其他这方面的成果还有不少,这里不再列举,它们都会出现在本文的注释中。 但在我国,尚无一篇中文文献专门研究这一如此重要的罗马宪法文本。韦斯巴芗是我国学界对Vespasianus的通译,2012年10月7日,我以“韦斯巴芗”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进行题名检索,所得结果为零,故得出这一结论。本文力图填补这一空白。在方法论上,我打算采用文本评注的方法,以此力图减少主观性,为读者提供一个真实的元首制时期的罗马的宪法文本以及我对它的解释。当然,为了实现上述目的,首先要把待评注的文本翻译为中文。所以,本文是翻译与写作的混合。 二、该法的文本及其译文 该法可能颁布于从69年12月22日到70年1月初之间,共8个条文,外加一个制裁,依据李可波诺(Salvatore Riccobono)整理的拉丁文本并参考Johnson.ColemanNorton&Bourne的英译本翻译如下: 第1条:他可合法地与他希望的当事方订立条约,如同神君奥古斯都、提贝流斯·优流斯·恺撒·奥古斯都、提贝流斯·克劳丢斯·恺撒·奥古斯都·日耳曼尼库斯合法做过的。(foedusuecum quibus uolet facere liceat ita,uti licuit diuo Aug(usto),丨 Ti.Iulio Caesari Aug(usto),TiberioqueClaudio Caesari Aug(usto)Germanico) 第2条:他可合法地召集元老院会议并在其中发表或取消演说,通过上述演说或退席作成元老院决议,正如神君奥古斯都、提贝流斯·优流斯·恺撒·奥古斯都、提贝流斯·克劳丢斯·恺撒·奥古斯都·日耳曼尼库斯合法做过的。(utique ei sena-tum habere,relationem facere,remittere,丨 senatusconsulta per relationem discessionemque facere liceat丨 ita,uti licuit diuo Aug(usto),Ti.Iulio CaesariAug(usto),Ti.Claudio Caesari 丨 Augusto Germanico) 第3条:在根据他的意志和权威委托、命令在他出席的情况下召开元老院会议时,所有的程序将被维持并遵守,完全如同此等元老院会议是依法召集并举行的。(utique cum ex uoluntate auctoritateueiussu mandatuue eius 丨 praesenteue eo senatus habe-bitur,omnium rerun ius perinde 丨 habeatur seruetur,ac si e lege senatus edietus esset habereturque) 第4条:寻求长官权力、谕令权或对公物的掌管的人,他推荐于元老院和罗马人民的,他所推荐的人选以及他已给予支持的人选,应在民会中受到特别考虑。(utique quos magistratum potestatem im-perium curationemue 丨 cuius rei petentes senatui populoque Romano eommendauerit 丨 quibusque suffragationem suam dederit promiserit,eorum 丨 comitis quibusque extra ordinem ratio habeatur) 第5条:只要他认为是为了国家,他可合法地前推并扩展城界的范围,如同提贝流斯·克劳丢斯·恺撒·奥古斯都·日耳曼尼库斯合法做过的。(utique ei fines pomerii proferre promouere,cam exre publica 丨 eensebit esse,liceat ita,uti licuit Ti.Claudio Caesari Aug(usto)丨 Germanico) 第6条:无论何事,只要他认为符合国家的需要,神的和人的威权、公私事务,他都有权利和权力去做并实施之,如同神君奥古斯都、提贝流斯·优流斯,-恺撒·奥古斯都、提贝流斯·克劳丢斯·恺撒·奥古斯都·日耳曼尼库斯合法做过的。(utique quaecunque ex usa rei publicae maiestatequediuinarum 丨 humanarum publicarum priuatarumquererun esse I censebit.ei agere facere ius potestasquesit,ita uti diuo Aug(usto),Tiberioque Iulio CaesariAug(usto),丨 Tiberioque Claudio Caesari 丨 Aug(usto)Germanieo fuit) 第7条:无论什么法律或平民会决议,只要有记载神君奥古斯都或提贝流斯·优流斯·恺撒·奥古斯都、提贝流斯·克劳丢斯·恺撒·奥古斯都·日耳曼尼库斯免受其约束,恺撒·韦斯巴芗皇帝也免受其约束。无论何事,如果神君奥古斯都或提贝流斯·优流斯·恺撒·奥古斯都、提贝流斯·克劳丢斯·恺撒·奥古斯都·日耳曼尼库斯依据民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做,则恺撒·韦斯巴芗·奥古斯都皇帝也可合法地做所有这些事情。(utique quibus legibus plebeiue seitis senptum fuit,ne diuusAug(ustus),丨 Tiberiusue Iulius Caesar Aug(ustus),Tiberiusque Claudius Caesar Aug(ustus)丨 Germanicus tenerentur,iis legibus plebisque seitis imp(erator)Caesar 丨 Vespasianus solutus sit;quaeque exquaque lege rogatione 丨 diuum Aug(ustum),Tiberiumue Iulium Caesarem Aug(ustum),Tiberiumue 丨Claudium Caesarem Aug(ustum)Germanicum facereoportuit,丨 ea omnia imp(eratori)Caesari VespasianoAug(usto)facere lieeat) 第8条:在本民决法通过前,恺撒·韦斯巴芗·奥古斯都皇帝做过、签署过、命令过的任何事情,或任何人依据他的命令或委任做过的任何事情,它们都应合法和有效,如同是根据人民或平民的命令所做的。(utique quae ante hanc legem rogatam actagesta 丨 decreta imperata ab imperatore Caesare Vespasiano Aug(usto)丨 iussu mandatuue eius a quoquesunt,ea perinde iusta rataq(ue)丨 sint,ac si populiplebisue iussu aeta essent) 制裁:如果任何人由于本法做了任何违反法律、平民会决议、元老院决议的事情,或如果他没有做依据法律、平民会决议、元老院决议他应该做的事情,他不构成对法的诈欺,也不承担向人民缴纳罚款的责任,任何人不得因这些行为被起诉或受判处,也不允许任何人就此等行为起诉。(Si quis hui-usce legis ergo aduersus leges rogationes plebisue seita丨 senatusue eonsulta feeit fecerit.siue quod eum exlege rogatione 丨 plebisue seito s(enatus)ue c(onsul-to)facere oportebit,non fecerit huius legis 丨 ergo,idei ne fraudi esto.neue quit ob ealn rem populo daredebeto,丨 neue cui de ea re actio neue iudicatio esto,neue quis de ea re apud 丨se agi sinito) 三、李恩佐留给我们的铜表包含的韦斯巴芗谕令权法是否完整问题 对如题问题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因为显然,第1条肯定残缺。而且按罗马人颁布法律的惯例,作为公法文件的韦斯巴芗谕令权法应有一个序言,而李恩佐发现的铜表中无此等序言。这些缺项都是部分性的,要命的是有些学者认为该法留给我们的文本存在整体性的缺项,意大利学者MartaSordi就认为还有至少一块铜表佚失掉了,持有这种看法的还有意大利学者Gianfraneo Purpura和加拿大学者Christer Braun。Marta Sordi认为佚失的铜表应与找到的这块并列放置而非重叠放置,因为在后者的左缘有一凹处并有放螺栓的空间。肯定残缺一整块铜表的理由有如下列:1.无名罗马人在其编年史中记载的李恩佐的一个演说;2.注释法学家Odofredo Denari的所见;3.既有规范的残缺性;4.从其他罗马宪法文件出发得出的逻辑推论。容分述之。 其一,李恩佐于1347年在一个罗马人的会议上发表演说,提到罗马人民授予韦斯巴芗如下权力:1.同意与他愿望的人民订立的盟约;2.扩大或缩小罗马和意大利的花园;3.如其所愿增加或减少给农民的土地;4.把一个人推到统帅的位置也可把他拉下来;5.毁灭城市也可恢复之;6.废掉河床并将河流移往别处;7.依其决定征税或免税。然而,上述7项权力除了第一项和第二项(“有权扩大或缩小罗马和意大利的花园”被理解为第5条的中世纪式表达)外,都不曾出现于找到的铜表中,由此可自然得出其他项权力被规定于另一铜表的结论。所以,李恩佐除了保有流传给我们的铜表,还应保有另一铜表,可惜它并未流传给我们。 其二,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Odofredo Denari(?-1265年)于1236年在圣乔万尼拉特兰诺大教堂看到两块刻有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铜表并误认它们是十二表法的最后两表。当然,也有学者对这一论据提出反对,例如,Gianfranco Purpura就指出,作为法学家的Odofredo看不出他遇到的两块铜表的内容,是不可思议的。 其三,按共和时期的术语,谕令权包括军事权,而在韦斯巴芗谕令权法中,无论是在找到的铜表上还是在下文要讲到的现代学者对佚失的铜表所载内容的还原上,都找不到关于军事权的规定,这就可以假定佚失的铜表上包含关于这一权力的规定。 Marta Sordi推测的残缺铜表包含的规定有:1.土地分配权(ius agris dandis adsignandis);2.统帅设立与罢黜权(ius regibus creandis vel deponendis);3.设立殖民地、建立城市及毁灭城市权;4.台伯河河岸和河床的定界权;此后的内容就是找到的那块铜表上的了。所以,佚失的是第一表,留存下来的是最后一表。它包含“制裁”也是它为最后一表的证据,因为这是民会立法最后一部分的内容。 上列四种权力大多可望文生义,只有第四项权力除外,Christer Braun对之进行了研究,认为它关涉的并不是台伯河河床和河岸管理官(Curatoresalvei et riparum Tiberis)的划界权,或据此可以确定台伯河沿岸的土地哪些属于国家,哪些属于私人,而是关涉授予皇帝兴建包括改变河道的大型工程的权力。在韦斯巴芗之前,已有一些皇帝享有并行使此等权力,例如恺撒让台伯河改道的计划、提贝流斯改变Clanis河的水道、Nar河和台伯河的流向的做法、克劳丢斯在台伯河口建立运河的做法、图密善改变Volmmus河的水流的做法,韦斯巴芗不过是依循先例行事而已。 但意大利学者Dario Mantovani认为,佚失的那块铜表里可能包含的是保民官特权,也就是人身不可侵犯权和对所有长官之行为的否决权。当然,这种说法以被找到的铜表中未包含保民官特权为前提,而日本学者盐野七生认为,其第2条和第7条规定的就是保民官特权。 正因为包含本法的第一块铜表佚失,本法的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名称出自后人之手,这一冠名割断了本法与盖尤斯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以及诸多其他文献中提到的授予罗马最高领导人权力的王权法(Lex regia)的关联,为一些学者不满。读者可看到,本文援引的Dario Mantovani的论文就把本法的名称改为关于韦斯巴芗谕令权的王权法,本文援引的Gianfranco Purpura的论文把本法的名称改为韦斯巴芗权威法,李可波诺把它译成被说成关于韦斯巴芗谕令权的法律(Lex quae dicitur de imperio Yespasiani)。做了这样的解释性重命名后,本法就不再是罗马宪法史上的一个个例,而成了每个皇帝都要经受的一个授权程序的见证。 四、韦斯巴芗其人其治 要想理解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规定,不了解韦斯巴芗的人生经历是不成的。 韦斯巴芗(Titus Flavius Vespasianus)于9年出生于罗马以北的小城列提(Rieti,古名Reate),也就是说未出生在罗马,这构成他的皇帝之路的第一道障碍。第二道障碍是他属于骑士阶级。众所周知,这是罗马的第二等阶级,不甚高贵。成年后,他加入军队,36年在色雷斯担任军团司令官,后来担任昔兰尼加和克里特行省的财务官。38年当上营造官。在卡里古拉为帝时期担任过裁判官。在克劳丢斯为帝时担任日耳曼军团的副将。43年,参加不列颠战役并立有战功。51年,担任备位执政官。63年,担任阿非利加行省的总督。67年,被尼禄启用镇压犹太人起义。68年,率军攻陷耶路撒冷。韦斯巴芗至此的历史都是作为军人出现的。 就在耶路撒冷陷落的这一年,尼禄的暴政引发了民变。是年6月9日,尼禄自杀,恺撒开创的优流斯一克劳丢斯王朝覆灭,引发了一年四帝的混乱局面。先是伽尔巴(Servius Sulpicius Galba)被西班牙军团推举为皇帝,但莱茵军团的士兵不服,于69年1月2日推举下日耳曼军团司令维特流斯(AulusGermanicus Vitelius Augustus)为帝。69年1月15日,伽尔巴在罗马被杀,禁卫军推举奥托(M.SalviusOtho)为帝,形成一国两帝局面,内战再度降临罗马。支持奥托的多瑙河军团与支持维特流斯的莱茵河军团相斗,于69年4月16日会战于贝德里亚克,奥托军败,在当皇帝三个月后自杀。维特流斯被元老院确认为唯一的皇帝,但他治国无方,引来群雄逐鹿。其中有韦斯巴芗及其党人当时的叙利亚总督穆恰努斯(Gaius Licinius Mucianus)和埃及总督亚历山大(Tiberius Iulius Alexandrus)。三人于69年6月底在现今的贝鲁特商定,穆恰努斯率兵往意大利夺取政权;韦斯巴芗前往埃及待机而动,避免在当上皇帝前手染同胞的鲜血。他于69年7月1日被埃及的罗马军队拥立为帝;韦斯巴芗的儿子提图斯(Titus)则继续完成犹太战役的余下部分,亚历山大协助之。穆恰努斯的军队与维特流斯的军队举行了第二次贝德里亚克会战,后者战败,残部于69年12月15日投降。但12月22日,仍在罗马爆发了巷战,维特流斯被杀。数日后,穆恰努斯进入罗马。所以,韦斯巴芗谕令权法是在韦斯巴芗不在罗马的情况下由其盟友穆恰努斯筹划制定的。70年11月中旬,韦斯巴芗从埃及回到罗马,才真正统治其国家。从其军队占领罗马到他回到罗马,整整10个月的期间都是穆恰努斯代理他当皇帝。在代理期间,穆恰努斯召开了元老院会议,让韦斯巴芗及其儿子提图斯担任70年的执政官,并派兵镇压日耳曼裔高卢人的叛乱,对受内战之害的个人和城镇进行赔偿,重建了在内战中被焚毁的卡皮托尔山上的朱庇特神庙。最后说到但最重要的是,在69年12月22日罗马的巷战日到70年1月初之间的某天,举行元老院会议通过了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确认了韦斯巴芗地位的合法性及其权力的范围。 韦斯巴芗在担任皇帝10年后于79年去世。其子提图斯即位。提图斯后由其弟弟图密善(Domitianus)即位。三个族名弗拉维的皇帝的统治构成弗拉维王朝,它是对优流斯一克劳丢斯王朝的取代,取代它的是五贤帝时代。韦斯巴芗在位期间,国泰民安,由此证明一个低下阶级出身的人也可以当罗马皇帝,而且可以当得很好。所以,2008年,意大利政府成立纪念韦斯巴芗诞生2000年委员会,在其家乡列提举行了一系列的纪念活动。但意大利政府从未为韦斯巴芗的前任尼禄举行过这样的纪念活动。 韦斯巴芗有两件遗迹让我们经常想到他。第一是罗马斗兽场,这是他在位时期开建的,现在是罗马的象征;第二是小便税。他是开征此税的皇帝之一。韦斯巴芗向收集公厕中的尿液,用来去除羊毛油分的纤维业者收取这种小便税,税率不详。此举导致一些欧洲国家的公共小便处以“韦斯巴芗”名之。 五、对韦斯巴芗谕令权法残存部分的逐条评注 本节撇开佚失的那块铜表中记载的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条款不谈,因为如果这样做,有太多的不确定性,只分析流传给我们的那块铜表中包含的条款,以求获得对一个元首制时期的宪法文本的较深入认识。 (一)对各条文属性的整体描述 第二块铜表原文并无条文的序数编号,每个意思转折用拉丁词Utique(意思为“如同”)表示,这是元老院决议的格式,Utique是个关系代词,它们跟随的主句在佚失的第一块铜表中,是“元老院决定”(Scnatu plaeuit)。每项决定的文字以Utique开头,故今人以每个Ufique后面的文字为一条,把它们按序数标号,一共8条。其中,第1、2、5、6、7条在确权的同时,指出优流斯一克劳丢斯王朝的数个或某个皇帝也曾享有此等权力,被后世学者称为“有先例条款”。学者认为韦斯巴芗是在运用先例制度为自己确权。优流斯一克劳丢斯王朝曾有奥古斯都、提贝流斯、克劳丢斯、卡里古拉、尼禄五位皇帝,最后两位未被提到,因为他们遭受了记录抹杀刑。以“数个”方式被作为先例提到的,有奥古斯都、提贝流斯(采用全称提贝流斯·优流斯·恺撒·奥古斯都)、克劳丢斯(采用全称提贝流斯·克劳丢斯·恺撒·奥古斯都·日耳曼尼库斯),分别出现于第1条、第2条、第6条、第7条中;被以“某个”方式作为先例提到的只有克劳丢斯,只出现于第5条中。第3、4、8条确定韦斯巴芗皇帝的权力却不援引优流斯一克劳丢斯王朝皇帝们的先例,被后世学者称为“无先例条款”。 对以上分析存在争议。首先,第3、4、8条是否无先例是个问题,论者证明优流斯一克劳丢斯王朝的皇帝们也享有过它们规定的权力,韦斯巴芗谕令权法之所以不援引前朝的先例,是打算把它们打造成效果条款,也就是调整君主行为的效果的条款。换言之,这3个条文赋予皇帝的权力在所谓的有先例条款中已规定,这些所谓的无先例条款不过是规定皇帝实施有先例条款赋予的权力的法律效果而已。其次,从形式上看援引了前朝皇帝拥有有关权力的先例的第6条和第7条是否真的无先例,遭到Gianfranco Purpura的质疑,他认为它们是无先例的,因为第6条是空白委任状,优流斯一克劳丢斯王朝的皇帝们未曾以这种方式被授予过权力,因为如果真的授予过他们这样的绝对的权力,等于正式取消了他们力图保持的共和的外表。所以,韦斯巴芗妄称这两条有先例,是为自己抛弃共和的外衣虚列论据。 (二)逐条评注 第1条评注首先要说的是,本条并不完全。从本条的残存部分来看,它规定的是皇帝的战争与和平权以及相应的订立同盟权,总体上可称为外交权。在订立和约的情形,皇帝要对条约条款的起草承担完全责任,当然,他在这样做时要受到其元首顾问委员会的支持。按蒙森的见解,奥古斯都曾被根据一个特别法授予这一权力,他的继任者后来也被认为享有此权。在共和时期,此权属于元老院,统帅在外缔约,是否有效要最终取决于元老院批准,元老院不批准的,要把订约的统帅捆起来交给敌人。现在皇帝直接享有此权了,但不排除皇帝在行使此权时与元老院进行协商。比较共和时期和元首制时期外交权的行使,可发现元老院的外交权在元首制时期被架空了。 第2条评注本条规定的是皇帝召集、主持元老院会议并在其中提出法案的权力,属于保民官特权。按历史学家Cassius Dio(150235年)的记载,元老院曾于公元前23年通过决议授予奥古斯都终身保民官头衔,授予他在他愿望的任何时间参加每次元老院会议的特权,即使他不担任执政官时也不例外。在奥古斯都之后,提贝流斯勤政,热衷于参加一切元老院会议并解决有关问题。事实上,元老院作为一个长官的咨询机构不能自行开会,必须南长官召集之。在共和时期,能为此等召集的是执政官。共和晚期,保民官也获得了召集元老院会议的权力。所以,Cassius Dio把奥古斯都召集元老院开会的权力与保民官特权挂钩,并说明他不担任执政官时也有此权,意思是说他可以不以执政官的身份,而是以终身保民官的身份召集元老院开会。由于元老院会议的消极性,它只能就长官提出的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本身并无动议权,所以,谁拥有了元老院会议召集权,谁就拥有了“橡皮图章”使用权。对于长官提出的动议,无疑义的,直接付诸表决,此时采用退席(per discessionem)的方式,也就是同意报告人提出的法案的元老离席站到此等报告人身边表示支持,这是用脚投票。如果对提出的法案有争议,则先进行讨论,然后采用经逐一征询意见(per singulorum sententia exquisitas)的方式表决。表决通过后形成元老院决议。此等决议是对民会立法的取代,因为罗马人民的数目增长到了必须以间接民主取代直接民主的程度(I.1,2,5)。这样的转折实际上赋予了元老院代议机构的职能,承担起立法权主要是私法方面的。公法方面的立法权仍然由残存的民会承担。但在本条的框架内,实际的立法者是皇帝,他通过与元老院协商完成立法活动,他的演说就是元老院决议的内容。不过,从纯粹的理论可能性来看,元老院对于其立法权还保有制衡的功能。所以,蒙森把元首制时期的皇帝元老院共治体制称为双头制(Diarchia),是有道理的。不过,把这种体制叫做两头半制,可能更确切,因为自奥古斯都以降,每个皇帝都设有自己的元首顾问委员会,他们由皇帝的友人、部分元老和法学家组成,其功能之一是为皇帝准备法案,所以,皇帝在元老院发表的演说,大都是这个班子起草的。从这个意义上说,皇帝提出的法案并非个人决定,而是集体智慧的结晶。在元首制时期,元首顾问委员会还处在隐而不显的地位,但到了多米纳特时期,皇帝直接享有立法权,通过颁布敕令行使此等权力。这个时候,倒是元老院在立法权行使问题上处在隐而不显的地位了,元首顾问委员会成为取代它的机构,它负责为皇帝起草敕令,在其内部,七读通过才能以皇帝的名义颁行。 本条提到奥古斯都、提贝流斯、克劳丢斯3个皇帝都行使过本条赋予的权力,确实如此,但这三个皇帝都处在民会仍存在的时期,所以,他们有时通过民会立法,有时通过元老院立法。例如,奥古斯都的鼓励结婚的优流斯法和优流斯私人审判法就是通过民会制定的,而其他大量的“优流斯法”就可能是通过元老院制定的了。克劳丢斯皇帝也是如此,他通过民会制定了克劳丢斯妇女监护法,他也通过元老院制定了几个元老院决议,其中有名者有关于与奴隶同居的克劳丢斯元老院决议,它禁止自由妇女与奴隶结合。按意大利学者马里奥·塔拉曼卡的研究,罗马统治者对于不同的法律门类通过不同的立法机关制定,民法一般走元老院决议的途径,而公法则走民会的途径。 那么,本条中的“取消演说”何解?按蒙森的为众人接受的解释,是皇帝驳回或迟延谈论其他人提出的法案的权力,可以理解为皇帝对有关法案的否决权。按瓦罗(公元前116-27年)的记载,可以在元老院演说的长官还有独裁官、执政官、裁判官、平民保民官、摄政、市长官。这是共和时期的情况,到了帝政时期,至少执政官还可以在元老院演说,例如,在尼禄时代,特雷贝流斯·马克西姆斯就作为执政官提议制定了特雷贝流斯元老院决议赋予遗产信托的受益人继承人的地位。又如,在韦斯巴芗时代,贝加苏斯就作为执政官提议制定了贝加苏斯元老院决议赋予继承人对被信托交付的遗产的留置权。当然,如果这样的执政官提出法案于元老院而皇帝又不赞成,后者可以驳回之。 第3条评注本条规定皇帝通过他人召开元老院会议并通过法律的权力,是对第2条规定的引申,因为该条规定了皇帝可亲自召集元老院会议。本条涵盖两种情形,其一,皇帝本人出席元老院会议,但由别人根据他的意志主持;其二,皇帝本人不出席元老院会议,别人根据他的安排主持此等会议。本条的第一种适用让皇帝退居二线,让他的政治代理人在第一线活动,提出法案,如此可避免一些攻击。在提出一些触犯众人利益的法案的时候,尤其容易发生这种情况。本条的第二种适用是为了维持穆恰努斯在70年1月初召开的元老院会议的效力设立的。如前所述,在该次元老院会议上通过了作为本文讨论对象和韦斯巴芗统治合法性依据的韦斯巴芗谕令权法,其时,韦斯巴芗本人并不在罗马,更谈不上召开元老院会议。所以,韦斯巴芗谕令权法的程序合法性存在问题,通过制定本条就把这一问题解决了。这是面向过去对本条作出的解释,从面向未来的角度也可将本条解释为可以委托他人召集元老院会议并通过法律,这就可以把皇帝从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集中精力执行重大任务。这样的安排在皇帝作为全军统帅出征在外的情况下,可以保证立法工作和其他工作不断。 第4条评注此条规定了皇帝的官吏推荐权。首先把长官分为3类。第一是有权力(Potestas)的长官;第二是有谕令权的长官;第三是掌管公物的长官。日本学者盐野七生认为前者包括裁判官、监察官、执政官等官职;中者包括皇帝行省的总督、元老院行省的总督;后者包括税务官员。总之,第一种官吏是罗马城内的官;第二种官吏是督理行省的官;第三种官吏是管理国家财产的官。此说可堪参考。 本条其次列举了决定官吏人选的宪法机构:元老院和罗马人民,皇帝有权向它们推荐自己中意的任职人选。罗马人民以民会的方式体现其作为宪法机关的存在。民会包括百人团会议和部落会议,它们在共和时期享有立法权、长官任命权和审判权。前者制定的为民决法(Lex rogata),通常是公法,后者制定的为平民会决议,通常是私法。但到了帝政时期,由于罗马市民的人数极度扩张,召开民会已困难,但仍然在改革的基础上召开。改革的内容之一是去掉民会的审判功能。之二是改革百人团会议的组织。1947年发现的提贝流斯时期(19年)的赫巴铜表告诉我们,那个时候只有15个百人团了,它们由元老和骑士组成,其使命是选举执政官和裁判官,这样,相对于塞尔维尤斯·图流斯时期有193个百人团,百人团的阶级构成甚至包括无产者的情况,帝政时期的百人团会议的规模更小,更容易组织;之三是改革投票方式,对于居住在意大利的殖民地的百人队长,允许他们通讯投票,也就是把封好的选票在民会召开日那天寄到罗马。通过上述改革,民会维持下来,它负责选举高级长官,偶尔也通过法律,在内尔瓦(3598年)皇帝时期(96年和98年),民会最后一次发挥了其立法功能,颁布了皇帝提议的土地法。在那以后,民会再未召开过,它已经被民众在公众场合(例如竞技场)的欢呼或喝倒彩取代。要指出的是,本法颁布在提贝流斯皇帝之后,内尔瓦皇帝之前,所以,本条关于民会选举皇帝推荐的人选为长官的规定,并非虚言。 本条再次提到了皇帝向元老院荐人的两种方式:推荐、给予支持。 推荐的做法来自公元前44年的安东纽斯候选人法(Lex Antonia de candidatis),该法允许当时的独裁官恺撒推荐一半官员,其方式是恺撒写条子给部落会议,其辞日:我向你们推荐此人和彼人,希望根据你们的投票让他们获得有关的职位。这样的权力为后来的皇帝们继承,通过本条,韦斯巴芗希望自己能继续享有这样的权力。 “给予支持”的做法来自共和时期,其内容是恩主公开表示对特定候选人的偏爱,此等恩主的门客因此有义务投该候选人的票。到了帝政时期,给予支持的方式包括有影响力的支持者带着候选人访问选民的部落等。可以认为,推荐是用言辞或文字的方式支持候选人,对承受者有约束力;给予支持是用行为的方式支持候选人,约束力比较含糊。 本条最后提到了“特别考虑”,意思是对于韦斯巴芗推荐的官员人选,民会要不拘一格地考虑。具体而言,是不受任职条件的限制。此等任职条件至少有三。其一,担任特定官职的资历限制,例如,必须先担任财务官才能担任营造官,担任了营造官才能担任裁判官,担任了裁判官才能担任执政官,担任了执政官才能担任行省总督,担任了行省总督才能担任监察官;其二,担任特定官职的年龄限制。例如,担任营造官的年龄资格是37岁,担任裁判官的年龄资格是40岁,担任执政官的年龄资格是43岁。其三,担任不同官职的时间间隔限制,通常,这一时间间隔是2年。但对于皇帝推荐的候选人,可以打破这些陈规任命之。 本条属于无先例条款,因为它未援引任何皇帝曾享有这方面权力的先例,但它实际上是有先例条款,因为白恺撒以来,奥古斯都、提贝流斯、克劳丢斯等皇帝都行使过本条规定的权力。 第5条评注本条规定了皇帝的城界外推权。城界是用排列的石柱表示的罗马城的界限,也是一些长官权力的界限,例如保民官的权威以及其他长官的谕令权以城界为界限,外推城界等于扩张此等长官的管辖权范围。而且是否出生在罗马城界内是区隔两种身份的事实,出生在城界内的,谓之世家;出生在城界外的,谓之寄寓者(Inquilinus),被人作为乡巴佬瞧不起。所以,扩大城界包括的范围等于扩大世家的范围,非常类似于现在中国的郊区人口因为城市扩张“农转非”的情形,被转者喜不自胜也!更有甚者,罗马城界还是界定某个罗马市民能否享受以“面包和马戏”名之的罗马国家社会福利的尺度,只有城界内的罗马市民能享有此等福利,形成首都人特权。所以,扩大城界包罗的范围,等于扩大面包和马戏的享有者的范围,自然是惠民之举,受人欢迎,有如此作为的皇帝将被授以金环。 本条属于有先例条款,与其他有先例条款同时援引奥古斯都、提贝流斯和克劳丢斯作为先例不同,本条只援引克劳丢斯作为先例。事实上,克劳丢斯确实于49年行使过此等权力,他为了表征其不列颠战役的成果而这样做,暗示他已扩大罗马帝国的领土,因为只有扩大过罗马帝国在意大利的领土的元首才能外推城界。所以,城界外推权具有帝国主义或扩张主义色彩。当然,城界外推还有再造罗马的含义,因为第一个城界是罗慕路斯划定的,罗慕路斯是罗马城的缔造者。如果有人外推了城界,他当然是罗马的第二个缔造者了。所以,韦斯巴芗通过本条宣示自己具有城界外推权具有宣传目的,暗示自己将获得军事胜利并扩大罗马帝国的版图。果然,韦斯巴芗最终行使了本条赋予的权力,于75年外推了罗马的城界,以昭示他在犹太战争中的胜利。 第6条评注本条规定的是皇帝的自由裁量权。此等自由裁量权涉及四个对象,神的和人的威权、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它们共同构成国家的需要。那么,什么是神的威权?威权(Maiestas)一词来自maius(较大的),故神的威权表示神对人的统治关系。与神的威权相随的是人的威权。这里的“人”并非一般的人,而是指罗马人民。西塞罗如此定义它:威权是市民团体的地位和尊严。如果说神的威权是一个涉及人与神之间关系的概念,那么,人的威权主要是一个涉及罗马人民与其他人民关系的概念,后者冒犯前者,例如凌辱其使节,就侵犯了其威权。当然,罗马人民内部的成员也可能损害罗马人民的威权。 冒犯神的威权的行为例如有:不守诺言、偷移界石,因为诺言由信义女神确保遵守;界石的位置也有界神保证。冒犯罗马人民的威严的行为有:没有元首的命令杀死人质、武装聚会占据要地或神庙、为叛乱聚会、杀害或教唆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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