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的对应策略.doc
大学学士学位论文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的对应策略绪论党的十六大指出,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科技创新,在关键领域和若干科技发展前沿掌握核心技术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在国际竞争中位越来越重要,并且日益成为国家和企业国际竞争优势的核心基础,一个国家或企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决定了其在全球化经济中进行资源配置和国际分工的地位。如何借鉴、吸取有益的先进经验,正确地制定和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发展本国经济,参与世界竞争,推动社会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关注的首要问题之一,也是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近年来我国的知识产权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已经成为一个知识产权大国,但却远非知识产权强国。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竞争能力与发达国家的差距非常明显。面对知识经济带来的挑战,各国都在大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使之更好地适应国际标准并积极影响它,从而为本国带来更多利益。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最近几年,知识产权方面的国际、国内案件急速增多,知识产权口益成为企业之问乃至国家之问竞争的一个焦点。因此,研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的对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1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概述1.1 知识产权 1.1.1 知识产权的含义与范围关于知识产权的含义与范围,存在着若干种不同的解释与界定.这里给出三种:(1)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用权利。知识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一切人类智力创作的成果。狭义的或传统的知识产权则包括工业产权与版权(著作权)两部分,其中,工业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禁止不正当竞争权等,版权中则包括作者权与传播权(即邻接权)等。(2)据1967年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等方面的创造性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3)国际上最为公认的解释是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中的规定。依据该协议第二部分,被列为知识产权标的有:版权与邻接权(相关权利); 商标;地理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未经披露过的信息的保护; 协议许可证中对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1.1.2知识产权的特点一般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但与一般的民事权利相比具有以下特点:(1)专有性、时间性和地域性专有性(Exclusivity),是指作者、发现人、发明人对自己的智力成果享有的专有、排他的权利。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占有、使用其智力成果。时间性是指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存在有效期限,期限届满后知识产权所有人即丧失专有权利。地域性是指知识产权效力存在地域限制,任何一个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所承认的知识产权,只在本国领域内具有法律效力,而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不享受法律保护(国家或地区之间己签订与知识产权保护有关的协定或条约的情况除外)。(2)无形性,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权,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是一种无形财产权,确切的说是一种智力或智慧财产权。(3).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融合性,知识产权不只是一种一般意义上的财产权,一些知识产权还具有人身权的权利特征,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作品完整权等,高度体现了知识产权的人身权与财产权的融合性。(4).法定性,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法息息相关。必须强调的是知识产权是单纯通过立法行为建立的无形财产权。并非所有的智力成果都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智力成果要取得某项知识产权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有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关于此种知识产权的直接而具体的规定; 二,智力成果要列入某种知识产权专门法律的保护范围;三,要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依法履行某种手续。1.2.知识产权保护1.2.1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1)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属于国际公法问题,即国家之间通过国际公约、双边条约等对国家间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等方面的最低标准作出规定;(2)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则是一国国内法的问题、主要是民法(私法)领域的问题。1.2.2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 目前,国际上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两个平台,一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是世界贸易组织(WTO)。前者较多的对知识产权所在国利益的保护,而后者更多关注知识产权人的利益。(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着一个由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双边、多边或地区性协定、条约构建的广义的规则体系。(2)美国是当今世界上创新能力最强并且最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也在根据本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状况及企业的发展需要而进行制度创新。(3) WTO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实施促进了知识产权在国际范围内更充分、更有效的保护;确保知识产权的实施及程序不对合法贸易构成壁垒。它要求各国建立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以“允许有效打击侵权行为”,并且“不得过于复杂、昂贵或费时”。 1.2.3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特点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形成过程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从知识产权制度诞生之始,各国知识产权立法就不断受到国际条约的协调和影响 (2)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也推动了知识产权法的发展(3)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占据民事权利保护的重要位置1.2.4 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内在动因 (1)基于激励社会创造与发明的需要:创造与发明事实上是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决定因素;(2) 基于保护相当可观的投资的需要:投资对创造和思想作品的传播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复杂的医药成分和药品: (3)基于承认保护发明人和创造人的道德权益,防止他人滥用其创造成果的需要2 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2.1 知识产权保护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分析2.1.1 知识产权与高新技术密切相关 21世纪将会是一个高新技术层出不穷的时代。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主要是两大技术:网络技术和基因技术。(1)网络技术 第一, “网络版权”要解决让专有权利有效的“覆盖”作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具体而言,就是数字化作品的权利保护、保密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以及数据库的权利保护三大问题。 第二, “网络标志”经营标志以数字化的形式出现在网络空间,既涉及到传统商标制度的变革,又涉及域名保护制度的创新。 (2)基因技术,基因专利涉及两大问题:一是界定基因专利保护范围,二是明确基因专利的排除领域,特别是克隆人的方法、对胚胎商业利用的方法以及基因序列的简单发现等。 以上是知识产权制度与时俱进、回应时代挑战的代表性命题。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要对“网络技术”、“基因技术”作出回应,即通过制度创新实现立法的现代化。2.2 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分析2.2.1 知识产权贸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转让,转让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版权许可,使版权人获得收入: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例如新的药品和其他高科技产品,电影、音乐、书籍、计算机软件,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种等。当然从国际贸易额的绝对数上看,无形的知识产权转让,还远远比不上有形货物买卖.但知识产权贸易的上升速度大大高于货物买卖.乌拉圭回合将知识产权列入了贸易谈判的议题,世贸组织包括了知识产权,被认为是对关贸总协定的重大突破。知识产权贸易继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之后成为构建世界贸易体制的三大支柱之一。国际贸易中的发达国家的技术优势与发展中国家的成本优势之间的冲突盗版和假冒,要求在国际领域内给予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而作为发展中国家更多的是成本优势,即丰富的自然资源、低廉的劳动力价格,出口产品主要集中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他们理所当然要求取消关税壁垒,给予最惠国待遇。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种不同的需求必然会产生利益冲突,当然这种冲突最终在WTO框架内通过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一揽子协议,这就是刚才谈到的货物贸易协议、服务贸易协议和知识产权协议。因此可以说知识产权协议的达成,反映了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对国际经贸关系的深刻渗透。2.2.2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阻碍正常贸易的发展虽然说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打击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打击假冒商标、盗版书籍、光盘及影音资料等等,有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然而,“过犹不及”、“物极必反”,如果一味的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则会导致过度保护的局面,形成知识产权贸易壁垒,不利于甚至严重障碍国际贸易的开展。过度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特别立法措施的滥用特别立法措施是指国家通过特别立法,在高技术产业贸易中设置一些障碍。美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发达国家还严格控制超级计算机、芯片等现代高科技产品的出口,或者在使用对象与使用方式上作出种种限制,一旦其认为违反规定就不再予以出口,这些限制都是在保护知识产权名义下采取的,故属于知识产权壁垒范畴。 (2)电子计算机技术措施的滥用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发达国家纷纷在贸易、工业、运输、金融领域,采用一项运用计算机、通信及标准化等因素来处理业务文件的新方法一电子数据交换(EDI)。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在该领域拥有的知识产权,强制规定国际贸易中要按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同样,发达国家也利用自己在环境保护方面拥有的高技术和知识产权,通过制定严格的环境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商品严加约束,以达到构筑知识产权壁垒,保护本国市场的目的。3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1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现状3.1.1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 (1)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自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的初期,我国就开始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通过借鉴国际公约、条约规定和其他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我国不断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体系。 (2)对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修订 在不断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同时,我国也根据实际需要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过程中,为履行入世承诺,我国政府严格遵循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国内知识产权立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法律法规扩大了权利保护的范围,增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和司法审查有关内容,从而完善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同TRIPS的规定基本一致。3.1.2我国参加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的情况 在不断完善国内法律体系建设的同时,从80年代起,我国相继参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此外,我国还在积极研究加入其他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如我国目前已经着手制定和修改法律,为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作准备。3.2、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3.2.1我国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组织机构 1995年6月成立的海关总署知识产权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检查海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成为知识产权边境保护的组织保障。3.2.2我国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申请人应提交有关的侵权证据、涉嫌货物的详细情况和请求海关采取的措施。申请人要求海关扣留涉嫌货物时,应交纳与涉嫌货物等值的保证金。另一方面,海关对知识产权的边境保护不是被动的保护,海关发现进出境货物有侵犯在海关备案的知识产权嫌疑的,可以直接扣留涉嫌货物,而无需应权利人的申请,但应将海关扣留凭单送交收货人或发货人,并向权利人送达书面通知。3.2.3刑法和民法的保护 当事人对海关的行政裁决或复议不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若进口的涉嫌货物违反了我国的刑法,应提交人民法院申诉,并应权利人的请求给与一定的赔偿。 由以上可见,我国对进口贸易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主要采用基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实施办法的知识产权边境保护制度。3.3、我国的知识产权执法状况3.3.1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渠道(1)司法保护:我国各级法院己经建立起专门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在诉讼中,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临时措施;对于民事侵权行为,人民法院可 以依法责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外,还可以对行为人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制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对知识产权犯罪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2)行政保护: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利管理机关;为有效实施著作权法,我国政府专门成立了国家版权局,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城市也建立了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管理实行中央统一注册,地方分级管理的原则,从中央到省、市、地、县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设有商标管理机构;因此,知识产权权利人除通过司法途径外,还可以通过这些行政途径保护其知识产权。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权利人可以向行政主管机关申诉,行政机关也可以依职权进行查处;知识产权行政主管机关可以在查处过程中对侵权物品进行查封和扣押,可以采取停止侵权的禁令、罚款等救济手段。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较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3.3.2我国知识产权执法的成果 近年来,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执法倾注了极大的人力和物力,严厉打击各种假冒伪劣、侵权盗版的行为,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 (1)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当事人司法救济,受理和审结了大量的知识产权纠纷。从2001年至2006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民事知识产权案件69636件,其中专利案件18654件,著作权案件14708件,商标案件6629件,技术合同案件21277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368件;审结66385件。 (2) 1999年至2007年3月,我国境内己破获非法光盘生产线163条。 (3)据我国海关总署统计,自1994年9月深圳皇甫海关查获我国第一起进出口侵权货物案件起,截至2007年3月,我国海关在进出境环节查获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近4000起,案值人民币15亿多元.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的7年时间里,我国海关查获侵犯商标权的案件数分别达416起、823起和1127起,每年增幅达30,其中海关依照职权主动查获的案件约占此类案件数的六成。”3.4、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1)个人与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不高,对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够; 第一,原产地标志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如山西老陈醋: 第二,商业秘密泄露的事件经常发生,像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以及两步发酵法生产维生素C的泄密等:第三,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我们在大力对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2)企业大都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知识产权人才缺乏,我国企业大都未能设立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没有员工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谈判、知识产权分析及增的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3)缺乏对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力的限制 一方面,在我国逐步强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除了散见于相关知识产权法中“强制许可”或“权利限制”的内容及反不正当竞争的个别条款外,还缺乏必要的反垄断和限制知识产权人滥用权利的综合性法律法规。我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措施。另一方面,执行主体以行政执法为主,执法部门分散。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主体多元化,各部门执法力度不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由各地区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存在地区执法差别和地方保护现象,等等。 4 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对策略4.1宏观方面的应对策略(1)与国际接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通过国际冲突与谈判,一个完整的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法体系己经建立起来。随着时代的发展,保护知产权的法律还将被赋予更多更新的内容。我国必须尽早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惯例。(2)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国内立法在“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准则下,我国采取国内法转化的方式履行加入WTO的承诺,参照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修改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在知识产权立法上从无到有,从不甚健全到日趋完善,逐步消除了与知识产权协议的差距。借用关贸总协定前总干事鲍格青先生的话来说,我国只用了一二十年的时间,就完成了西方国家用一两百年走过的知识产权立法历程(协定或条约的情况除外)。这个成就是举世瞩目的。(3)强执法力度,重击侵权行为:司法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措施。行政保护,强化国务院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统筹协调能力。执法机构的硬件和软件建设都要跟上。(4)加大知识产权的宣传力度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问题,将是未来我国对外贸易最敏感的领域,必须给予高度重视及,范围的不断扩大;立法执法固然重要,教育和宣传也不可忽视。(5)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更要适度的限制滥用知识产权在实施积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时,要注意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以维护国内消费者和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一是要制定统一适用的反垄断法来限制知识产权的滥用;二是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三是建立独立的执法队伍;四是抓紧培养同时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知识和反垄断知识的复合型人才 (6)深入研究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并帮助企业熟悉规则 加入WTO后,我国更多的参与到国际事务中,就会更多的接触国际规则。而随着世界市场的进一步形成,我国企业将更多的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而不熟悉国际规则,就将举步维艰。而我国企业在这方面的准备显然是不足的,许多项目的上马,许多商业行为的实施都是凭借旧有的惯例或自己想当然而为,缺乏理性的指导。这样就难免陷于违规与侵权的泥潭,甚至诉讼缠身。知识产权更是侵权的重灾区,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企业很可能一不小心就踏入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雷区。针对种情况,抱怨或者逃避都是没有用的。要生存,要发展,就必须看清国际环境,熟悉国际规则,在国际市场上寻求自身发展的合理空间。我们就必须更加谨小慎微,避免因小失大。在现有的国际规则框架下,韬光养晦,苦练内功,发展自己,等我们实力增强了,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时,就可以更多的参与到游戏规则的制订中去。 (7)注重研究国外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国际组织的立法及其研究结果对我国的影响,外国立法及国家学说对我国的影响,均应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此外,还应该下大力气研究若干国家组成知识产权保护的联盟对我国产生的影响。例如,对我国发明专利的弱项“商业方法专利”,国家专利局虽然可以通过把紧外来专利的审批关为国内企业赢得时间,但这并非长久之计.美、日、欧国家在传统技专利方面的“标准化”发展曾经和正在给我国产品出口带来不利,如果美日在“商业方法专利”上也向“标准化”发展,即实施“金融方法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会给我国银行进入国际金融市场带来怎样的影响?是否会把我国挤出国际金融市场?这就不是仅靠专利局把紧专利审批关所能解决的问题,我们应该尽快研究相关形势,找到应对措施。4.2微观方面的应对策略4.2.1企业要开发自主知识产权 我国企业主要是走的仿制的道路,据统计,建国以来,我国生产的西药有3000多种,但99%都是仿制药。以前不出口,倒也相安无事,现在一出口就可能侵权。外国大量的知识产权申请和注册已进入我国,战略性专利圈地运动,对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构成了激烈的竞争。所以不出口的仿制,仍然可能构成侵权。4.2.2企业要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 企业有必要设立一个独立的知识产权部门,由专人负责知识产权工作,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知识产权谈判、知识产权分析及增值,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同时在研发机构与市场部门可以挑选员工兼任知识产权联络员,让知识产权工作的触角深入到研发与市场体系。企业要注意培养知识产权人才,尽量多提供培训与学习的机会,知识产权方面的人才将成为促进企业长期稳步发展的战略性人才。 4.2.3企业与外方合作时提高维权意识 (1)企业要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维权意识。企业在合资或与外方合作时,一定要签好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企业已有的知识产权、品牌不能流失,合作开发的新成果应争取共有,不能只是出卖劳动力,不能一味的搞贴牌生产;我们的企业要产生自己的民族品牌,要产生主导行业的自主知识产权。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管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都要依法维护。 (2)我们要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己有知识产权。我们要发挥自己的长项,研制出自己的产品并尽快申报专利。同时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企业应注意在多个国家申请获得专利权,以防别人将自己的技术在国外申请专利,反而阻挡自己产品的进入。同体,为企业迅速采集的提供信息,随时关注目标市场所在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变化,以此为导向科学组织生产。4.2.4.企业要从容应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指控企业要做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地图”,要有完善的预等和应对措施。一旦产生纠纷,要积极、主动、冷静、沉着,找出问题的症结,妥善加以解决;要发挥行业协会在应对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应有的作用,企业要向行会寻求帮助,让他们出谋划策,共同应对。5 结论中国企业要想在未来的世界里持续健康的发展就必须得增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特别要注重自主创新,重视科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树立自我保护意思。加强企业间的强强联合,沉着冷静的面对国外的一切挑战。选择正确的知识产权目标,在投资中寻求几种目标的科学配合,才能创造中国式的不成功模式。但是,不管采用何种目标模式,最终都必须以效益目标作为终极目标。在阶段战略上,可以分步设计目标,而一国通过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来提升本国的经济实力与企业国际化竞争力, 最终的检验标准是市场效益。虽然我国目前从总体上来说,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完善但中国企业正一步步的走向成熟走向壮大是积极而现实的。不能简单以对与错、优与劣来评价中国目前的企业行为,而必须从发展战略的眼光,在知识产权日趋重要的时代,我国要切实的做好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对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现实问题给与高度的重视和研究,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及早创建国家知识产权的整体战略和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为我国的科技进步和国家富强创造有力的知识产权环境,为我国经济发展和立法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