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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解读(共1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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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合同法》解读(共13页).docx

    劳动合同法解读1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庇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不变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元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元与劳动者成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元、社会团体和与其成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3法的根本原那么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老实信用的原那么。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4规章制度用人单元应当依法成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元在制定、点窜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答、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平安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打点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定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元提出,通过协商予以点窜完善。用人单元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5用人单元不得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用人单元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6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成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成立。7劳动合同的种类劳动合同分为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8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9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元持续工作满十年的;(二) 用人单元初度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元持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春秋缺乏十年的;(三) 持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元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10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1劳动合同的生效劳动合同由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各执一份。12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 用人单元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 劳动合同期限;(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 劳动报答;(七) 社会保险;(八) 劳动庇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奥秘、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13劳动合同对劳动报答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答和劳动条件等尺度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从头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答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尺度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14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元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必然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15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元不异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元地址地的最低工资尺度。16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元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元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17效劳期用人单元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效劳期。劳动者违反效劳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元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元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效劳期尚未履行局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效劳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效劳期期间的劳动报答。18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元的商业奥秘和与常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元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赐与劳动者经济抵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元支付违约金。19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元的高级打点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元出产或者经营同类产物、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元,或者自已开业出产或者经营同类产物、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20违约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元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当违约金。21劳动合同的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动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元免除自已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局部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22劳动合同局部无效劳动合同局部无效,不影响其他局部效力的,其他局部仍然有效。23劳动合同无效后劳动报答支付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元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答。劳动报答的数额,参照本单元不异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答确定。24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25劳动报答用人单元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答。用人单元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答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6劳动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元打点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平安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27劳动合同的变动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动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动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动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元和劳动者各执一份。28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元,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9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庇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答的;(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 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元以暴力、威胁或者不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元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平安的,劳动者可以当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元。30用人单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元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掉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元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元成立劳动关系,对完本钱单元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元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生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1无过掉性辞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克不及从事原工作,也不克不及从事由用人单元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 劳动者不克不及胜任工作,颠末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克不及胜任工作的;(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不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元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动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32用人单元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查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不雅察期间的;二在本单元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掉或者局部丧掉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元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春秋缺乏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元纠正。用人单元应当研究工会的定见,并将处置成果书面通知工会。33劳动合同终止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根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掉踪的;四用人单元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元被撤消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元决定提前闭幕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4经济抵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元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抵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元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元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元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元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按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5经济抵偿的计算经济抵偿按劳动者在本单元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尺度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抵偿。劳动者工资高于用人单元地址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当局发布的当地域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抵偿的尺度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抵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36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元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元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克不及继续履行的,用人单元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抵偿金。37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元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打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打点工作交接。用人单元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抵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元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留二年备查。38劳动合同法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内容总结(1)劳动合同法解读1立法宗旨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庇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开展和谐不变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2)已成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3)9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元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4)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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