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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业厅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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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农业厅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doc

    1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主体责任1.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畜牧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全区畜牧业发展中长期 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2.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区畜牧兽医行业管 理规范性文件;制定畜牧业发展的重大技术措施和科技发展计划,组织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和 推广;参与扶持全区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提出项目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3.指导全区畜牧业生产,引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区域化布局、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 特色畜牧业基地建设;指导畜牧业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养殖和产业化经营;培育、保护和发展畜 产品品牌;参与指导畜牧业环保工作的组织实施;承担畜禽生产监测、预警和有关统计工作,发 布畜牧业经济信息。 4.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和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开展动物防疫检疫和兽药饲料 生产技术服务。 5.负责种畜禽引进及资源保护;推广畜禽优良品种和畜禽繁育、饲养新技术;负责草山草 坡资源保护,指导退耕还草还牧工作;负责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指导全区饲料工业的 发展。 6.负责全区畜牧兽医行业执法监督管理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区畜产品 及投入品的检测检验工作,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 状况信息;指导奶牛业发展,负责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管理工作。 7.负责全区畜牧兽医初级职称评审聘任和中、高级职称的申报工作。 8.组织实施畜牧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畜牧业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全区 畜牧兽医人才队伍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畜牧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 实施;指导畜牧食品行业学会、协会工作;开展畜牧经济技术交与合作,积极引进资金和先进技 术。 9.负责全区的畜禽定点屠宰场及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10.承担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1.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管理 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畜牧食品局负责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监管及生猪私屠滥宰行为的查处;负责 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兽药、饲料等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监管。1.畜产 品安全 监管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含种植业产品、水产品、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 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畜牧食品局负责犬只免疫;对在疫点、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公共场所、城市 (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等区域以外违规饲养犬只 进行处罚;对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区域以 外,违规饲养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进行处罚。区公安分局在疫点饲养犬只,或在疫区、狂犬病防护带未经批准饲养犬只, 或未按规定拴养或圈养犬只,或非法带犬进入公共场所,在城市(城 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查处。 对在城市(城镇)、工矿区、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区域以内,违 规饲养犬只、不按规定登记、免疫和定期检测进行处罚。2.饲养 犬只监 管乡(镇) 人民政府在疫点、疫区、狂犬病防护带、公共场所、城市(城镇)、工矿区、 港口、码头、车站和机场等区域以外违规饲养犬只的,由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组织捕杀犬只。畜牧食品局负责禽类定点屠宰场(点)的监管。城管局负责农贸市场外禽类屠宰监管。责任边界3.禽类 屠宰监 管商务局负责农贸市场内禽类屠宰监管。2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 名称对伪造农产品检测结果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责任主体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 等),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依法处理没收的非 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3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 名称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 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 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违反 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0 元以下罚款。附:第二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一)使用农业 投入品的名称、生产企业、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 日期、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 产记录。责任主体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 产记录行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 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4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 名称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 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附: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 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 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 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 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 定。责任主体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 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处 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5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 名称对不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 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 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 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 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 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 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 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6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 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 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 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 者其他化学物质的;(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 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 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五)其他不符 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任主体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监督检查、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投诉、申诉、举报、 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查,决定是 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 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7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处罚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 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理、处罚: (四)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等质量标志的。责任主体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 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 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8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7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处罚实施依据1.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 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2.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十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识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1000 元以下罚款。附:第十一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 和损毁标识。责任主体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移动、损毁禁止生产区标牌的违法行为(或者 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 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 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9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8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违反农产品产地认定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一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擅自变更无公害农产品、 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定证书的产地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的, 处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取得产地认定证书或者违反该 证书的内容设立产地认定标示牌的,处 1000 元以下罚款。责任主体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 违法案件等),发现违反农产品产地认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 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10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9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建立、保存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或者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 证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 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保存进销货台账或者未 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未向 购买者说明或未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给农业投入 品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附:第十九条第一款:农业投入品 经营者应当建立农业投入品进货和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投入品名称、规 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销货时间、销售去向等内容,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二年;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使 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责任主体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保存进销货台账或者 未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和未向购买者说明或未正确说明农业投入品 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 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11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10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 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下罚款;监督其 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 毁,并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 大危害或者隐患的,依法予以赔偿。附:第二十二条:在农产品生产过程 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农业投入品;(二)超量超范围使 用国家限制的农业投入品;(三)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 (四)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五)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 药期的农产品;(六)在禁止生产区内,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七) 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 他行为。责任主体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生产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 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12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11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 名称对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 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 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监督其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 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 5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附:第二十四条第 一款:农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植物检 疫和动物防疫条件,不得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责任主体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农产品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卫生、植物检 疫和动物防疫条件,或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运输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处 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13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12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拒绝接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的处罚实施依据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 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接受监督抽查检测的,由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 2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罚款。附: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依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时,被抽查人不得拒绝。责任主体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接受监督抽查检测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 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 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14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13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 书和标志的处罚实施依据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各 自的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并可处以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 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 3 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附: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 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责任主体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 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 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 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 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 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 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 证,依法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 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 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15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14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 名称对未取得许可证照或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 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503 号)第三条第二、三、 四款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 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 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 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 5000 元的, 并处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5000 元以上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 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 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 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 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 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10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 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10 倍以上 20 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主体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 ,应及时制止(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 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 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 处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 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16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类)序号15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 名称对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务的处罚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 503 号)第 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 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销 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 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 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 企业并处货值金额 3 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 1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 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责任主体监管股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不履行农产品安全隐患告知、报告、产品召回、停止销售等义 务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 是否立案。 2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 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 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 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 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各种执法文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罚款和吊销许可证,依法处 理没收的非法财物和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追责情形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 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监督电话(0818)266991017达州市达川区畜牧食品局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序号16权力类型行政处罚权力项目名称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实施依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 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 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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